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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诉讼法学导论.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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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诉讼法学导论.docx

    1、刑事诉讼法学导论刑事诉讼法学导论王敏远 2011-11-22 10:12:42来源:中国法学网(首发文章) 作者简介:王敏远,男,汉族,(1959),浙江杭州人。现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诉讼法研究室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学系博士生导师。主要社会兼职: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对刑事诉讼法学的学习,我们将首先从认识刑事诉讼、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学的基本内容开始。关于诉讼的涵义,可以从不同的层面展开认识。从词意来看,诉是告诉、控告的意思;讼是争论、争辩的意思。诉讼俗称打官司。在法学的意义上,诉讼就是将争议告之于司法机关,由其依照法律的规定判断是

    2、非曲直,解决诉讼双方关于事实、法律的争辩。诉讼也可以称为司法。刑事诉讼是指控诉者就犯罪问题提出控告,由司法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解决被控诉者的刑事责任问题。确定刑事诉讼程序、规范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就是刑事诉讼法,也可以称为刑事程序法。而刑事诉讼法学,则是关于刑事诉讼及刑事诉讼法律现象、规律的理论、学说。学习刑事诉讼法学,需要以刑事诉讼、刑事诉讼法的相关知识为基础,当然,学习刑事诉讼、刑事诉讼法也需要以刑事诉讼法学的相关知识为基本背景。在此简要叙述三个方面的内容,即概述刑事诉讼、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学的基本内容。通过对这三个方面内容的概述,明确刑事诉讼的基本涵义,概括了解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内容

    3、,初步认识刑事诉讼法学的知识。理解、掌握本章的内容,对学习刑事诉讼法学来说,具有基础性的意义。 第一部分 刑事诉讼现代社会的常识就足以使人们知道,刑事诉讼是为处理、解决刑事问题而打官司。然而,我们现在的学习需要超越常识。为此,对刑事诉讼的认识,不仅需要把握刑事诉讼的知识,而且应当通过相关的比较,对刑事诉讼的知识作相应的拓展、深化。刑事诉讼通常被定义为,国家专门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为解决被刑事追诉之人的刑事责任问题而进行的专门的活动。关于刑事诉讼,我们除了需要认识其基本的涵义,还需要认识刑事诉讼的性质和基本内容,并在与其他诉讼、非诉讼方式的比较中,在刑事诉讼

    4、历史的发展脉络中,加深对其的认识。一、 刑事诉讼的性质作为处理、解决刑事问题的基本方式、专门活动,刑事诉讼的性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的基本特征:首先,刑事诉讼是由国家专门机关主导的、为解决被刑事追诉人的刑事责任而展开的活动。这里所说的主导刑事诉讼的国家专门机关,即刑事诉讼中的职权机关,主要是指作为审判机关的法院、作为公诉机关的检察院、作为侦查机关的公安部门。#这只是一种概括的说法。我们在之后的有关章节中可以学到对此的进一步分析。例如,通过关于诉讼主体等章节的学习,可以知道,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除履行公诉等职责,还承担法律监督责任。而侦查职能虽然主要由公安机关承

    5、担,但其他一些机关也分担部分案件的侦查职能。#这些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发挥着主导作用。而所谓的主导作用,一方面是因为这些职权机关的行为主导着刑事诉讼的进程,如侦查、起诉与审判等;另一方面是因为这些职权机关的认识与判断,对诉讼的结果有着决定性的作用。当然,不同的职权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所发挥的作用,因为法律的规定而存在着差别。对此,在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的分工等章节中,我们将学习相关内容。其次,刑事诉讼是由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的活动。职权机关虽然在刑事诉讼中发挥着主导作用,但刑事诉讼同时也是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共同参加的一种活动。其中,被刑事追诉之人作为当事人是不可或缺的,#被刑事追诉之人不可

    6、或缺是有例外的。例如,在有的国家的刑事诉讼中,在特定情况下,可以缺席审判。#其他诉讼参与人如证人等,几乎在所有的刑事诉讼中均发挥着作用。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受两方面因素的影响:一方面,基于法律的规定而确定其地位和作用,例如,受害人可以因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而成为当事人,并对诉讼的进程发挥重要作用;#并非所有的刑事诉讼法均将被害人规定为诉讼当事人,我国也只是在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才将被害人规定为诉讼当事人。#另一方面,不仅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且由于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决定其作用。例如,翻译人员在某些刑事案件的诉讼过程中是不可或缺的。最后,在刑事诉讼中,不论是国家

    7、专门机关的职权,还是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义务,以及他们在刑事诉讼中的活动,均由刑事程序法予以规范。刑事诉讼作为解决被刑事追诉之人的刑事责任而展开的活动,其基本特点是不仅需要遵照刑事实体法的规定,而且应当受到刑事程序法的规范。正是这个特征决定了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尤其是职权机关,不得任意行为,而应遵循刑事程序法的规定。刑事诉讼的上述三个基本特征,概括了刑事诉讼的性质,我们对刑事诉讼的定义,也需要以此为基础。二、 刑事诉讼的内容认识刑事诉讼,在把握其性质的基础上,还需要认识其内容。对此,可以从刑事诉讼的参与人及基本过程两个方面展开认识。刑事诉讼的参与人包括刑事诉讼的主体和其他参与人这

    8、两个部分。刑事诉讼的主体由控诉、被告、裁判三方面的成员构成。除了这三方面的成员,参与刑事诉讼的往往还会有辩护人、证人等其他诉讼参与人,在有的案件中,甚至会有翻译人员等参与。刑事诉讼主体之外的其他刑事诉讼参与人,往往与特定的主体有着特定的关系。如辩护人与被告人之间,就存在着特定的关系。又如,刑事诉讼中的证人也会存在控方证人与辩方证人的区别。当然,诉讼参与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权利和义务、相互关系等,是由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所规定的。刑事诉讼作为一种依法逐步展开的活动,其程序包括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等基本内容。从刑事诉讼的基本过程而言,对刑事诉讼可以作狭义和广义两种理解。狭义的刑事诉讼仅指

    9、审判程序及相关活动。基于这种狭义的理解,也可以将刑事诉讼称为刑事司法。广义的刑事诉讼则包括审判前的侦查、起诉程序和活动,以及经审判裁决后执行裁判的程序和相关活动。由于诉讼一词意味着起诉及之后的审判,因此,虽然刑事程序与刑事诉讼通常表达的是相同的对象,但用刑事程序来表示包括起诉之前的侦查、起诉及审判之后的执行阶段在内的整个刑事诉讼过程,更为适当。当然,若从广义理解,由于刑事侦查是为了提起控诉,而且,作为刑事司法的基本前提,(在现代刑事诉讼中)刑事侦查活动往往需要受制于刑事司法,因此,可以将起诉之前的侦查活动作为刑事司法的有机组成部分,由此,刑事程序、刑事诉讼与刑事司法这三个术语混用也往往是合适的

    10、。至于刑事裁判确定后的执行,作为刑事司法的延伸,自应可以包括在广义的刑事诉讼的范围之内。关于刑事诉讼的具体内容,将通过对刑事诉讼主体、相互关系及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等各程序的学习再逐步展开。为了加深对刑事诉讼的认识,关于刑事诉讼的理解还需要在两个层面、通过相关的对比而展开:一是刑事诉讼相对于其他诉讼的比较;二是刑事诉讼的相对于非诉讼解决方式的比较。三、 刑事诉讼与其他诉讼的比较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是现代社会中三个并行的诉讼。相对于处理民事纠纷的民事诉讼和解决行政争议的行政诉讼而言,刑事诉讼与其既有共性,也有特性。认识这些共性与特性,有助于我们从总体上掌握刑事诉讼的知识。刑事诉讼

    11、与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基本共性在于,虽然争议的内容不同,但都是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争议。正是这个共性,决定了三部不同的诉讼法关于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规定,所遵行的原则具有共同点,尤其是关于审判的基本原则,如审判公开、不告不理等许多内容,几乎是相同的。不仅如此,通过对三大诉讼法的学习,还可以发现其相关原理也具有共性,如刑事、民事、行政司法的基本过程、要素、司法公正的目标,以及诸如一事不再理等基本原理、原则,均有共同点。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原则和原理所具有的诉讼的共性,是认识刑事诉讼的重要基础。正是在诉讼这个共同的基础之上,刑事诉讼的一些特点才可以得到更好的理解和解释。例如,司法

    12、的公正不仅意味着结果的公正,而且还要求过程的公正。这对于三大诉讼来说是完全一致的。又如,刑事诉讼中,审判者应当如同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那样,具有独立审判权并居于中立以保证审判的公正性。而且,基于诉讼的共性,我们对刑事诉讼各种具体问题的认识可以因此而具有坚实的依据。例如,刑事审判中的控诉方和辩护方的平等武装等,就可以在诉讼的共性中寻求基础。当然,除了共性,我们更需要认识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相比所体现的特性。刑事诉讼的基本特点是旨在解决犯罪及刑事责任问题。正是这个基本特点,决定了刑事诉讼的一系列与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相比而存在的特性。例如,审前程序、强制措施制度、刑事被告人权利的特殊保护等

    13、刑事诉讼特有的程序、制度和要求等。刑事诉讼的这个基本特点,是认识刑事诉讼的另一个重要基础。因为这个特点,我们对刑事诉讼中的那些与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具有共性的原理、原则甚至术语,也往往会有特别的认识。例如,立案虽然是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共同使用的术语,作为诉讼的开始阶段,立案对于三大诉讼来说也具有共同的意义。然而,在学习刑事诉讼的相关知识,尤其是关于刑事立案管辖等内容后,我们就会看到,刑事诉讼的立案与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立案大不相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立案指的都只是法院的立案,而刑事诉讼的立案则不仅有法院的立案,而且有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等侦查机关的立案。换句话说,立案虽然在三大诉讼中都

    14、意味着诉讼的开始,然而,其意义并不相同。对刑事诉讼而言,大多数案件并不是在法院的立案才开始,而是开始于侦查机关的立案。又如,不告不理原则,即没有告诉就没有审判的原则,这个原则是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作为三大诉讼共同的原则,虽有其基本的共同点,但也存在着很大的差异。就法院的审判而言,不告不理原则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意义是共同的,然而,就刑事诉讼中的公诉案件而言,审前程序却存在着大量不告而理的情况,如果公安机关主动发现犯罪,就应当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要求对此立案侦查,这与法院的不告不理原则完全不同。基于旨在解决犯罪及刑事责任问题这个基本特点,刑事诉讼还会产生其他许多特点。

    15、例如,在刑事诉讼中,一方面,往往需要对被刑事追诉之人采取强制措施,以保障刑事追诉的顺利进行;另一方面,则应当特别关注被刑事追诉之人权利的保障、规范职权机关的行为,以保障司法的结果的公正、司法的过程的公正。从法律的规定来看,刑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相比,其特点更加鲜明。例如,因为审前程序在刑事诉讼中具有特别的意义,刑事诉讼法因此规定了大量的审前程序的内容。而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关于审前程序的规定,不论是从数量上来看,还是从其重要程度而言,均难以与其相提并论。综上所述,我们需要在认识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共性和特性的基础上,掌握有关刑事诉讼的知识。四、 刑事诉讼与非诉讼解决方式

    16、的比较在现代社会,犯罪问题主要通过刑事诉讼的方式予以解决。刑事诉讼是由于社会秩序受到犯罪扰乱而由国家(主要由检察机关作为代表)或因犯罪而受到侵害的被害人针对犯罪行为人提起,目的是要求法院对其所控告的犯罪人判处法律规定的刑罚。由此可见,对现实中发生的犯罪予以刑法规定的处罚,大多需要经历一个过程。从刑事诉讼的角度而言,这就是一个发现、揭露、证实、惩罚犯罪的过程。更进一步看,被发现的犯罪与将要发生的刑罚之间,需要经历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等一系列的过程,即需要经过刑事诉讼程序。为了对此有更深入的认识,我们可以将刑事诉讼与处理犯罪问题的非诉讼解决方式进行比较。在现实中,刑事诉讼并不是法律准许地针对犯罪

    17、的唯一的反应和处理。例如,正当防卫就是一种法定的非诉讼的处理犯罪的方式。根据法律的规定,在情况紧急时,受到犯罪侵犯的人(或其他人)可以采取有效的方法制止犯罪。又如,战争时期的就地正法也是一种(战时)法定的非诉讼的处理犯罪的方式。而从历史的角度来看,刑事诉讼也不是解决犯罪问题的最早的方法。古代社会中对侵犯财产、健康、生命的行为,在刑事诉讼产生之前,同样会采取相应的方式处理。只是这种方式通常是由受到犯罪侵害的人或其所属家庭、部落对犯罪人或其所属家庭、部落采取相应的报复。对比刑事诉讼而言,这种方式更明显地表现为对犯罪直接的反应,所体现的特点,更多的是一种本能的反应、即时的措施、恣意的处理、独断的行动

    18、。通过上述对比,我们需要认识到,相对于非诉讼的解决方式而言,刑事诉讼就意味着社会对犯罪的反应不再是一种直接的应对,不再是一种即时的措施,不再是一种本能的反应,而是一种滞后的、经过深思熟虑的、理性的反应;刑事诉讼对犯罪的处理也不再是个人独断的、任意的处理,而是一种有规则可循的处置,本质上具有司法裁判性质的处理。1相对于非诉讼的解决犯罪的方式而言,刑事诉讼这个通过对比所体现出来的本质特征,是我们在学习刑事诉讼法学时经常需要注意的。正因为这个特点决定了刑事诉讼作为现代社会解决犯罪问题的主要手段,与其他方式比较,应当符合方法理性、行为规范、程序合法的基本要求。五、 刑事诉讼的历史现代社会的刑事诉讼,并

    19、不是自古以来就如此的,今天的刑事诉讼也不会一成不变地存在下去。了解刑事诉讼的历史,可以有助于我们树立刑事诉讼的历史发展观念,把握刑事诉讼的历史发展规律。这不仅有助于正确认识刑事诉讼的现实,而且有助于认识刑事诉讼的变化趋势。对刑事诉讼的历史,我们可以通过不同的方式学习。例如,可以根据社会历史发展的不同形态,将刑事诉讼的历史划分为不同阶段,诸如奴隶社会的刑事诉讼、封建社会的刑事诉讼等,系统学习。当然,也可以根据不同国家,将刑事诉讼的历史划分为如中国刑事诉讼历史、英国刑事诉讼历史、法国刑事诉讼历史、美国刑事诉讼历史等,分别学习。再如,可以根据不同法系的差异,将刑事诉讼的历史划分为如大陆法系刑事诉讼发

    20、展的历史、英美法系刑事诉讼发展的历史等,在比较中学习。对于我们现阶段的学习来说,重要的并不是系统学习刑事诉讼的发展史(因为这不太现实),2而是初步了解刑事诉讼发展史所展现的基本脉络并进行简要分析,这样有助于对现实中的刑事诉讼有更准确的认识,对刑事诉讼的发展趋势可以作出相应的判断。为了初步了解刑事诉讼发展史所展现的基本脉络,就需要不仅以某一社会形态的刑事诉讼的历史或某一个国家的刑事诉讼历史或某个法系的刑事诉讼历史作为学习对象,而且应对刑事诉讼的历史整体予以关注。为了能够初步把握刑事诉讼历史发展的脉络,就需要对不同国家、法系的刑事诉讼的历史发展的基本共性,按照相应的线索予以分析、归纳。为此,我们应

    21、当站在历史发展已经达到的高度来看待以往的历史,即以现在的眼光审视过去。虽然不同的刑事诉讼所经历的发展存在差异,刑事诉讼历史发展的经历并非平坦、连贯,但在刑事诉讼制度文明的发展道路中,迄今为止,进步的趋势却未改变过。因此,从总体上来看,刑事诉讼发展到现在,已达到了一个较以前更高的阶段,我们可以站在今天的高度来审视历史。以现在的眼光衡量,刑事诉讼发展史中有几个较清晰的脉络可以引起我们的关注。回顾历史,我们可以发现,刑事诉讼曾经经历了极为愚昧的阶段,如信奉神明裁判的时期,将口供作为证据之王的时期;刑事诉讼也曾经经历了十分野蛮、残酷的阶段:在刑事诉讼的发展史上,一度将拷打作为刑事诉讼的基本方法甚至是必

    22、经程序;刑事诉讼还曾经历了难以置信的恣意阶段,如职权机关在采信证据、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等方面可以恣意行为。而野蛮、愚昧、恣意的刑事诉讼,随着时代的发展,已经并仍在逐步向文明、科学、规范的方向进步。例如,羁押等诉讼中的强制措施的基本规范要求,即我们现在所要学习的关于羁押的各种条件,并非自古就有,也非一成不变。由此而言,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关于羁押等诉讼措施的基本规范要求,不仅是在以往的历史基础上逐步形成的,也将会在文明、科学、规范的程度上进一步完善。对比历史,变化和发展并不仅体现在羁押的各种规范条件的完善过程中。现代刑事诉讼的一系列基本内容,如刑事诉讼中权利(权力)义务各不相同的当事人的主

    23、体地位以及诸多职能(诸如专门的侦查职能、起诉职能等,以及辩护、司法鉴定等职能),虽然从起源的角度分析,我们可以将渊源追溯到很久以前的刑事诉讼历史,但作为现代刑事诉讼中的基本内容,历史并不长。而从我国的情况来看,只是清末变法之后,我们对现代刑事诉讼制度的基本轮廓才有了比较完整的认识。至于我国的刑事诉讼进入现在的体制,则是1979年制定了刑事诉讼法之后,即建国30年后的事情。3从刑事诉讼的发展历史过程来看,对刑事诉讼发展的脉络大致可以作出这样的论断:迄今为止,刑事诉讼的历史,是从野蛮走向文明、从愚昧走向科学、从恣意走向规范的历史。当然,现在的刑事诉讼虽然已达到了一个较以前更高的阶段,但历史仍在延续

    24、,发展并未终结,我们仍处在刑事诉讼发展的过程中。回顾历史,是为了更好地认识现在,为此,我们需要学习下一节关于刑事诉讼法的内容,因为刑事诉讼法集中承载着现代刑事诉讼的大量信息。第二部分 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作为现代社会解决犯罪问题的主要手段,作为一种特定的依据程序规范而进行的活动,与解决犯罪问题的其他方式比较,应当具有方法理性、行为规范、程序合法的基本特点。为此,就需要法律对其予以明确规定。制约刑事诉讼主体及刑事诉讼活动、规定诉讼程序的法律,就是刑事诉讼法。学习刑事诉讼法,不仅应当了解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内容,而且需要认识刑事诉讼法与相关法律的关系。一、 刑事诉讼法概述关于刑事诉讼程序,需要法律规定和

    25、制约的内容相当广泛。刑事诉讼主体及其他参与人的权利、义务需要由程序法明确规定;刑事诉讼的活动,需要受到各种程序规则的约束;刑事诉讼程序的展开,应当由法律予以规范。规定上述有关刑事诉讼程序方面的法律就是刑事诉讼法,又称为刑事程序法。从形式上看,可以将刑事诉讼法划分为狭义与广义两种。所谓狭义的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刑事诉讼法典,即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成文、系统规定办理刑事案件程序的法律文件。广义的刑事诉讼法是指调整刑事诉讼活动的一切具有法律规范意义的规定。4作为广义的刑事诉讼法,除刑事诉讼法典外,还有宪法及其他法律中关于刑事诉讼程序的规范。至于其他法律中关于刑事诉讼程序的规范,例如有关法

    26、院、检察院的组织法,以及国家赔偿法、监狱法等法律中有关刑事诉讼的规定,对刑事诉讼也有重要的规制作用。当然,在奉行判例法的国家,有关刑事程序的判例就是其刑事诉讼法律规范。至于宪法和刑法等其他法律与刑事诉讼法律规范相关的内容,在后面将进一步展开。需要说明的是,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法这两个词虽然只是一字之差,但却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所指称的是两个不同的对象,对此,应予仔细辨别。由于两者之间存在差别,因此,与其相关的其他概念,也存在相应的差别。例如,刑事诉讼的目的和任务和刑事诉讼法的目的和任务,并不同一。由于目的和任务是与主体及其主观愿望密切相关的概念,因此,我们以目的和任务为例作说明,可以有助于说明

    27、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法这两个概念之间存在的差别。刑事诉讼的目的、任务和刑事诉讼法的目的、任务两者之间存在着差别。一方面,刑事诉讼中的主体的多元性,导致刑事诉讼的目的、任务并不是单一的。对刑事侦查主体来说,其在刑事诉讼中的主要目的和任务是依法侦破犯罪案件、收集并固定证据,以便能将之提交起诉;对刑事审判主体来说,其参与刑事诉讼的目的是依法公正审判;对辩护主体来说,其参与刑事诉讼的目的、任务,就是依法维护被刑事追诉之人的合法权益。由此可见,主体不同,其参与刑事诉讼的目的和任务存在差异。因此,如果说并不存在所谓的刑事诉讼的目的和任务,是不过分的。因为只存在侦查主体、起诉主体、审判主体、辩护主体等不同主体

    28、在刑事诉讼中的目的和任务。当然,刑事诉讼多元的、各种不同主体的目的、任务,存在因相关主体是否在刑事诉讼中处于主导地位所决定的权重的差异。人们很容易因为这种差异而将其中某些权重突出的主体的目的和任务,例如侦查主体或起诉主体、审判主体的目的和任务,作为刑事诉讼的目的和任务。在许多教科书中,可以找到这样的例子。另一方面,刑事诉讼法的目的和任务,如果可以在某种程度上归结为刑事诉讼立法主体所设定的目的和任务,那么,由于刑事诉讼立法的主体是相对单一因而可以确定的,从而刑事诉讼法的目的和任务也可予以确定。这与刑事诉讼中的主体是多元的情况并不相同,故两者的目的、任务也不可能相同。所谓刑事诉讼法的目的和任务,通

    29、常认为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内容:通过规范刑事诉讼程序,以有助于实体法中事实真相之发现,并使关于刑事问题的争议依法得到正确而有效的解决;确定程序,对刑事诉讼中的职权机关予以约束,使其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行为对个人所作之侵害,设定应有之界限;规定当事人及其他参与人相应的权利(义务),并保障其得以实现。认识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法的区别,包括两者的目的和任务及其他相关概念的区别,是我们进一步学习刑事诉讼法的重要基础。对刑事诉讼法的学习,我们需要从两个方面进行。一方面,需要了解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内容;另一方面,则应认识刑事诉讼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及与其他相关法律的关系,通过对这些关系的揭示,可以拓展并加深对刑事诉

    30、讼法的理解。二、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内容关于刑事诉讼法的内容,我们可以从不同角度归纳。从刑事诉讼法的框架来说,刑事诉讼法可以分成不同的部分。例如,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包括四编及附则。其中,第一编为总则,共有九章,规定了刑事诉讼法的原则和基本任务等方面的内容;其余三编和附则为分则,分别规定了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等方面的内容。刑事诉讼法学教材的基本内容,就是以刑事诉讼法的这个结构排列的。对此,我们通过今后的学习将可以系统地掌握。关于刑事诉讼法的内容,我们还可以从刑事诉讼法律规范的角度,分析其成分。例如,我们可以从刑事诉讼法调整的对象、法律规范和法律后果三个层面,对刑事诉讼法律规范的基本内容进行

    31、分析。从刑事诉讼法调整对象而言,刑事诉讼法律规范所调整的主要是刑事诉讼主体的关系及其活动。除了刑事诉讼主体的关系之外,刑事诉讼法的调整对象主要包括三方面:一是侦查、起诉、审判等职权机关进行刑事诉讼的活动;二是诉讼当事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活动;三是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刑事诉讼的活动。刑事诉讼法律规范是指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规范刑事诉讼主体的各项原则和有关具体要求,包括刑事诉讼的任务、基本原则和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等制度,以及侦查、起诉、审判机关等职权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和相互关系,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辩护制度、证据制度和强制措施制度,以及刑事诉讼的一系列具体程序,等等。刑事诉讼

    32、法律规范旨在规定刑事诉讼主体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义务(职权)、关系及行为,常以应当、可以、不得等作为表达不同规范的基本方式,内容大多为授权性规范、限制性规范、权利保障和救济性规范等。刑事诉讼法律规范构成了刑事诉讼法的主要内容,对刑事诉讼主体及相关参与人的诉讼活动的有序进行具有规范性的作用。例如,只有对负责裁判刑事诉讼的法院的管辖权及其审判方式等作出规定,只有确定追诉与认定犯罪,收集与查明证据以及在法庭上对被告人进行审判时应当遵循的程序,明确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义务,规定刑事判决的权威效力与效果等,刑事审判才可能有序地进行并得到预期的效果。同理,侦查、起诉等程序的有序推进,也同样需要对其作出相应的刑事诉讼法律规范。刑事诉讼法律后果是指违反刑事诉讼法所引起的、由法律所规定的后果。违反刑事诉讼法可能引起种类多样的法律后果。例如,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剥夺或限制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可能引起发回重审的程序法律后果;而非法取证则不仅可能导致排除非法取得的证据这样的程序法律后果,还可能引起对行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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