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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白草坪水库水源地保护管理办法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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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白草坪水库水源地保护管理办法1》.docx

    1、白草坪水库水源地保护管理办法1白草坪水库水源地保护管理办法(1)第一篇:白草坪水库水源地保护管理办法(1)白草坪水库水源地保护管理办法(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白草坪水库水源地及其设施的保护和管理,有效发挥水库工程功能,防止水体污染,保障饮用水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白草坪水库水源保护区(以下简称水源保护区)为水库枢纽工程以及水库上游230平方公里集水区的范围。第三条水源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科学规划、统筹管理、保护为主、综合防治的原则。第四条赞皇县人民政府设立白草坪水库水源安全保障委员会,

    2、负责白草坪水库水源地保护工作的统一领导和协调。县各相关部门,嶂石岩、黄北坪、土门、许亭人民政府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做好水源保护区的保护工作。赞皇县白草坪水库水源安全保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白草坪水库水源保护区各相关部门履行保护职责的监督和协调。第五条嶂石岩、黄北坪、土门、许亭人民政府应当将水源保护区的保护与发展纳入乡镇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当地居民的生产、生活条件,逐步建立促进库区生态环境改善、经济发展、移民增收、社会稳定的长效机制。1第六条在水源保护区内从事一切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七条对保护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保

    3、护区划定第八条水源保护区划分为水域一、二级保护区和陆域一、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一)水域保护区。水域一级保护区为水库取水口半径500米范围的区域;水域二级保护区为水域一级保护区外、水库正常蓄水位(288米,xx国家高程基准)水域范围。(二)陆域保护区:陆域一级保护区为取水口侧正常蓄水位线以上200米范围的陆域;二级保护区为水库周边山脊线以内(一级保护区以外)及入库河流上溯3000米的汇水区域;准保护区为一、二级保护区范围以外的整个水库集雨区域。第九条水源保护区内设置的界桩、界碑、防护设施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迁移、损毁。第三章保护与发展第十条水源保护区水质执行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保护

    4、目标:水域保护区内水质标准不得低于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xx)的类标准,并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xx)的要求;陆域保护区内水质标准不得低于地表水2环境质量标准的类标准。第十一条陆域准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新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二)禁止坡度25以上的土地开垦;(三)盗伐滥伐林木,破坏水源涵养林、防护林和保护水源的其他植被;(四)损毁防汛、水文、水质监测、环境监测等设施;(五)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六)使用含磷洗涤用品;第十二条陆域二级保护区内除遵守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外,还禁止下列行为:(一)新建、扩建排污口;(二)设置畜禽

    5、养殖场;(三)破坏水库枢纽工程;(四)旅游、露营、野炊;(五)设置储存有害化学物品的仓库或者堆栈;(六)未经法定部门审批,运输酸液、碱液、毒性液体、有机溶剂、油类、高毒高残留农药等剧毒和危险物品的车辆通行;(七)采矿、采石、挖沙等危害水质和大坝、护岸的活动。第十三条陆域一级保护区,水域一、二级保护区内除遵守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外,还禁止下列行为:(一)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水、废液;(二)与水源保护无关或者产生污染的船只下水;(三)倾倒、堆放、掩埋废液、废渣、病死畜禽及其他废弃物;(四)在水域游泳,进行水上训练以及其他体育、娱乐活动;(五)在水域区或者临近水源的地方洗刷车辆、衣物、蔬

    6、菜、水果和其他器具;(六)毒鱼、炸鱼、电鱼、钓鱼、捕鱼、捕猎其他水生物和水禽;(七)围滩造田、围库造塘、网箱养殖和放养畜禽;(八)设置商业、饮食、服务网点;(九)破坏水库枢纽工程等;(十)可能污染水源的其他行为。第十四条在准保护区内现已设置排污口的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应当符合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规定,并采取有效措施,消减排污总量。第十五条水源保护区实行封山育林、退耕还林、发展水源涵养林和水土保持林,增强森林植被涵养水源功能,防治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第十六条扶持水源保护区发展生态高效农业、林业和生物防治技术,推广施用生物肥、有机肥和平衡施肥技术。第十七条直接从水库水源保护区取水的单位和个人,

    7、应当依法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按规定缴纳水资源费。第十八条赞皇县人民政府建立白草坪水库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机制,用于水源保护区的生态环境建设,保障水源保护区人民群众生产生活。资金来源由原水供应企业和政府财政承担。具体政策另行制定。第四章管理和监督第十九条白草坪水库水源安全保障委员会办公室与县直有关部门、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定期联系制度、定期联查制度。第二十条白草坪水库水源安全保障委员会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一)指导、监督水库水源地重点污染物的总量控制方案和综合治理方案实施工作;(二)指导、监督水库水源地保护区内水土保持工程、生态建设工程等各项治理工程的建设管理工作;(

    8、三)组织开展水质监测、安全预警和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开展水源安全保障宣传教育工作;(四)指导、服务库区征地范围内(含库周及水体)的水源保护工作。第二十一条嶂石岩、黄北坪、土门、许亭政府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贯彻有关法律、法规,建立本行政辖区内水库水源安全保障工作机制;(二)根据白草坪水库水源地保护规划,制定本行政辖区内的保护实施方案、综合治理措施及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三)组织制定和实施本行政辖区内水源重点污染物的总量控制方案,做好水源保护区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四)建立劳动力转移机制,帮助水源保护区内居民改善生产生5活条件;(五)在本行政区域水源保护区内,严格控制与水库水

    9、源保护和供水工程无关的基本建设项目。第二十二条县发改委履行下列职责:(一)根据白草坪水库水源地保护规划,制定水源保护区内工业企业产业结构调整方案并组织实施;(二)指导和引导水源保护区内重点污染工业企业的关停和搬迁。(三)在水源保护区内,严格控制审批、核准与水库水源保护和供水工程无关的基本建设项目;(四)衔接平衡水源保护区内产业发展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加快推进区域产业结构调整,推动产业转型升级;(五)协助制定水库水源地重点污染物的总量控制方案和综合治理方案,以及水库水源保护的相关政策和制度。第二十三条县环保局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水源保护区内重点污染物的总量控制方案和综合治理方案并组织实施,协

    10、助制定水库水源保护的相关政策和制度;(二)依法履行饮用水源保护监管职能,加强水质监测,并做好相关信息的通报;(三)对水源保护区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依法查处违法排污行为;(四)根据白草坪水库水源地保护规划,制定水库水源保护区工业企业污水治理方案并组织实施;(五)加强水源保护区的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工作,监督并制止可能对水库库区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资源开发活动,协调解决生态破坏事件和重大环境问题。第二十四条县水务局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法履行水库水源保护监管职能;(二)指导监督水源保护区内水土保持工程等各项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工作;(三)协助制定水库水源地重点污染物的总量控制方案和综合治理方案,以及水库水源

    11、保护的相关政策和制度;(四)加强水源保护区域内水行政执法工作,协调解决重大水事案件,加强水库水功能区水质监测;(五)联合相关部门,巩固完善白草坪水库规范合格饮用水源地创建工作。第二十五条县财政局履行下列职责:(一)研究制定水源保护投入机制和生态补偿机制的有关政策、制度;(二)负责水源保护投入机制、生态补偿机制的资金筹措、安排;(三)监管水源保护投入机制和生态补偿机制的资金使用和有关政策的实施。第二十六条县住建局履行下列职责:(一)严格控制水源保护区内建设项目审批;(二)根据白草坪水库水源地保护规划,督促制定水库水源保护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实施方案,推进水库水源保护区生活污染治理工7作;(三)督促

    12、指导乡镇完善“户集、村收、乡镇运、县区处理”的农村生活垃圾收集网络,加快设施建设,提高覆盖面,实行生活垃圾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四)联合相关部门,巩固完善白草坪水库规范合格饮用水源地创建工作。第二十七条县国土资源局履行下列职责:(一)加强水源保护区内非农建设用地的使用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二)协助库区所在地政府制定库区上游土地利用和保护规划,禁止采矿,严格控制土地开发。第二十八条县公安局履行下列职责:(一)做好水源保护区内社会治安稳定工作,及时处置水源安全保障工作中发生的治安事件;(二)设立禁行标志,禁止、剧毒品、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在马嶂线等水库水源保护区道路的通行,并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避免

    13、发生危及饮用水安全的事故发生。第二十九条县卫生局履行下列职责:(一)根据白草坪水库水源地保护规划,制定水源保护区内的卫生防疫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二)加强水源保护区内卫生监督管理,协助做好水库水源水质监测;(三)加强对水源地保护区内餐饮业食品卫生的监督检查,遇重8大疫情、突发事件,组织救灾防病工作和医疗抢救。第三十条县农业局履行下列职责:(一)根据白草坪水库水源地保护规划,制定水源保护区内有机农业和生态农业的发展方案,积极推行生态农业、高效农业;(二)禁止在水源保护区内新增养殖场,控制分散式畜禽养殖数量,制定现有规模养殖场的治理和搬迁方案并组织实施;(三)协助做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积极促进

    14、农村资源的循环利用;第三十一条县林业局履行下列职责:(一)根据白草坪水库水源地保护规划,加强水源保护区内生态公益林建设任务的落实和植被、湿地的保护;(二)做好水源保护区域内森林资源保护工作,及时处置林业生态破坏事件和山林纠纷调处工作;(三)指导监督水库水源保护区内森林消防、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四)制定和实施水源保护区内生态林业的发展方案,积极推行生态高效林业。第三十二条县交通局履行下列职责:(一)督促指导加强马嶂线等库区道路路况安全检查,完善道路安保设施,设立水源保护区安全运行警示标志;(二)协助做好对剧毒品、危险化学物品运输车辆的禁行检查及超载超限的治理。第三十三条县旅游局应根据白草坪水

    15、库水源地保护规划,制定9限制水源保护区内旅游业发展的意见并组织实施。第三十四条县民政局、县移民办履行下列职责:(一)认真落实水源保护区内移民后期扶持政策;(二)协助做好水源保护区内移民稳定工作。第三十五条县广电局履行下列职责。负责协助上述有关部门作好白草坪水库水源地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由县级水利、环境保护、林业、农业、公安、交通、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督促其整改,触犯有关法律法规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相关条款,予以处罚,触犯治安管理

    16、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八条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和从事水库保护管理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解释权归赞皇县白草坪水库水源安全保障委员会办公室。第四十条本办法自xx年8月1日起施行。第二篇:水源地保护管理办法引乾济石管理公司水源地保护管理办法为保护水源地生态环境,防治水源地污染,保障向西安供优质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管辖地质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本管辖区内所有地表水水源的生

    17、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规定在保护区范围内禁止以下行为:一、开山采石,采矿;二、生产、销售、使用全磷洗涤用品;三、经营向水城排污的餐饮、娱乐业;四、施用化肥,使用高浓度、高残留农药;五、向水体排放污水;六、排放生活垃圾,倾倒、堆放、填埋其他固体废物;七、进行捕鱼、炸鱼、电鱼及危害水生物的活动;八、在渠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建筑物、妨碍泄洪、影响水势稳定的活动;九、在保护区范围内设置排污口;十、拦河坝内禁止游泳、采砂石。第三篇:水源地保护管理办法岫岩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办法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一项民生工程,直接关系到百姓的生活和生产。作为生活饮用水源,为防止外界污染物的侵入,确保

    18、水源的清洁卫生,根据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特制定水源地保护管理办法,具体措施如下:一、为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防治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保障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二、本办法适用于岫岩县行政区域内所有集中式供水的饮用地表水水源地和地下水水源地(以下简称饮用水水源地)的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三、岫岩县各乡、镇(办事处)及相关部门应当把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纳入计划并具体落实。四、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管理实行全面规划,统一管理,分工负责,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以保证饮

    19、用水安全为重点,以维护生态环境良性循环为目标,坚持饮用水水源保护与开发并重的原则,实现社会、环境、经济效益的统一。五、水源地保护区范围确定为取水点上游100米至下游100米水域。进入或居住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切实开展水污染防治工作,保护和改善水质。六、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污染、破坏饮用水水源地的行为,有控告、检举的权利,并有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的义务。七、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从事网箱养殖、拦网养殖、投饵养殖、捕捞作业;(二)使用燃油机动设备;(三)开山采石、采矿;(四)生产、销售、使用含磷洗涤用品;(五)经营向水域排污的餐饮、娱乐业;

    20、(六)施用化肥,使用高浓度、高残留农药;(七)建设畜禽养殖场以及敞养、放养畜禽;(八)向水体排放污水;(九)排放生活垃圾,倾倒、堆放、填埋其它固体废物;(十)毁林开荒、烧山开荒、破坏植被和非更新性砍伐水源林、护岸林等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行为(必须根除森林病虫害及因防火需要的除外);(十一)进行毒鱼、炸鱼、电鱼及危害水生生物的活动;(十二)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建筑物、构筑物,从事妨碍泄洪、影响河势稳定的活动;(十三)其它有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八、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从事旅游、游泳、垂

    21、钓、水上运动;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九、因事故和突发性事件已经或可能造成饮用水源污染的,当事人应立即切断污染源,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污染并立即报告县水利局农水科,由农水科协调相关部门对事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十、各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饮用水源保护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十一、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岫岩县水利局农水科xx年2月第四篇: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办法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防治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保障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

    22、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区所有集中式供水的饮用地表水水源地和地下水水源地(以下简称饮用水水源地)的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第三条宁远县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把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纳入计划并具体落实。第四条保护区划分为一、二级保护区,其中:一级保护区:自取水点起,上游5000米至下游200米的水域,河岸两侧纵深各500米的陆域范围,包括范围内所有支流的全部水域及两岸纵深各500米的陆域。二级保护区:自一级保护区上游界起上溯10000米或水源点上游的水域,河岸两侧纵深各1000米的陆域范围,包括范围内所有支流的全部水域及两岸纵深各5

    23、00米的陆域。第五条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中,一级保护区的饮用水质必须符合gb383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类水质标准。二级保护区的水质必须符合gb383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类水质标准。地下水水质必须符合(gb/t14848)类水质标准。1第六条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管理实行全面规划,统一管理,分工负责,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以保证饮用水安全为重点,以维护生态环境良性循环为目标,坚持饮用水水源保护与开发并重的原则,实现社会、环境、经济效益的统一。第七条进入或居住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切实开展水污染防治工作,保护和改善水质。第八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污染、破坏饮用水

    24、水源地的行为,有控告、检举的权利,并有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的义务。第二章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第九条已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水利部门组织设定界碑或界桩。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擅自改变保护标志和界桩。第十条在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从事网箱养殖、拦网养殖、投饵养殖、捕捞作业;(二)使用燃油机动船;(三)开山采石、采矿;(四)生产、销售、使用含磷洗涤用品;(五)经营向水域排污的餐饮、娱乐业;(六)施用化肥,使用高浓度、高残留农药;(七)建设畜禽养殖场以及敞养、放养畜禽;(八)向水体排放污水;(九)排放生活垃圾,倾倒、堆放、填埋其它固体废物;(十)毁林开荒、烧山开荒、破坏植被和

    25、非更新性砍伐水源林、护岸林等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行为(必须根除森林病虫害及因防火需要的除外);(十一)进行毒鱼、炸鱼、电鱼及危害水生生物的活动;(十二)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建筑物、构筑物,从事妨碍泄洪、影响河势稳定的活动;(十三)其它有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第十一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已设置的排污口由区环保部门报请区人民政府依法处置。第十二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禁止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旅游、游泳、垂钓、水上运动。第十三条禁止在饮

    26、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第十四条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已有的污染源,有明确治理主体的由环保部门责令其限期治理;没有明确治理主体的,由环保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治理规划,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分步实施。第十五条因事故和突发性事件已经或可能造成饮用水源污染的,当事人应立即切断污染源,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污染并立即报告区3环保部门,由环保部门协调相关部门对事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第十六条各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饮用水源保护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机关有责任为被检

    27、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第三章管理职责第十七条县环保部门对全县饮用水水源水质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实施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水污染防治工作;(二)负责组织宣传和监督实施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规划和计划;(三)负责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水质进行监控;(四)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污染事故查处;(五)负责污染源监督管理。第十八条水利、建设、卫生、林业、农业、国土资源、畜牧水产、煤炭、公安、自来水公司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十九条监督管理经费从各部门业务经费中列支。第四章法

    28、律责任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擅自改变或破坏饮用水源保护区4设定的保护标志和界桩的,由县水利部门责令停止破坏,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处xx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并予取缔;(二)违反第二项规定的,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并予取缔;(三)违反第三项规定的,处10000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并予取缔;(四)违反第四项规定,生产含磷洗涤用品的,责令停止生产,处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销售含磷洗涤

    29、用品的,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使用含磷洗涤用品的,处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五)违反第五项规定的,责令停产,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并予取缔;(六)违反第六项规定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300元以下罚款;(七)违反第七项规定,建设畜禽养殖场的,责令拆除,恢复原貌,处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敞养、放养畜禽的,责令停止敞养、放养畜禽的行为,处1000元以下罚款;(八)违反第八项规定的,单位处50000元以上xx00元以下5罚款,个人处1000元以下罚款;(九)违反第九项规定的,责令停止排污,单位处50000元以上xx00元以下罚款,个人处

    30、1000元以下罚款;(十)违反第十项规定的,责令停止开垦,采取补救措施,并按毁林开荒、烧山开荒、植被破坏的面积处以每平方米0.50-2.00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一)违反第十一项规定的,由渔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对毒鱼、炸鱼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电鱼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二)违反第十二项规定的,由水利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

    31、00元以上50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报县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一)在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二)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的;(三)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第二十三条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旅游、水上运动的,6处100000元以下罚款;从事游泳、垂钓的,处3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四条既违反本办法同时又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由有关行政执法主管机关依法处罚。第二十五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保护饮用水源地的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监察部门按照法定程序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公职等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办法中的用词含义: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是指国家为保护水源水质安全而划定的加以特殊保护、防止污染和破坏的一定区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可分为地表水水源保护区和地下水水源保护区。按照不同的水质标准和保护要求,饮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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