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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习律师管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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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习律师管理.docx

    1、实习律师管理实习律师管理实习律师管理为了进一步做好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工作,根据省司法厅苏司通201X81号关于切实加强实习律师实习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律协发201X14号关于印发 江苏省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文件精神,经无锡市律师协会理事会研究决定,现就实习律师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实习证申领流程(一)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向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提出实习申请;(二)律师事务所向所属地区的市律师协会联络员上报申请材料,直属律师事务所直接向市律师协会上报申请材料;(三)市律师协会联络员初审同意后上报市律师协会审核;(四)市律师协会审核后,向符合规定条件人员颁发申

    2、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五)实习证由各联络员统一领取后发放。律师实习证申领所需材料(一)申请实习人员填写的实习申请表;(提供四份)(二)申请实习人员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司法考试成绩单)(三)学历证原件及复印件;(四)申请实习人员身份证复印件,非实习地户籍人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或者暂住证复印件;(五)申请实习人员所在单位出具的辞去原职的证明等证明本人能够专职人事律师职业的材料原件;(六)申请实习人员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材料;(七)原工作单位出具的品行良好证明;(八)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代理人事关系合同,非本市的还应提供公证书;(九)申请实习人员

    3、与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实习协议;(十)申请实习人员近期二寸免冠照片两张;(十一)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制定的详细实务训练计划。(十二)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符合江苏省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条件的情况说明;(十三)申请人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的保证书。拟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员申请实习的,应提交前上述除第5项规定以外的其他材料,并应当提交所在的高等院校法学院系、法学研究单位出具的同意其实习的证明材料。实习人员向市律师协会申领实习证时,除特别注明外需提交上述材料一式三份,材料为A4纸,除注明外均应提供原件,复印件由市律师协会联络员加盖“复印件与原

    4、件核对无误”的印章并签名。三、实习期满的考核(一)实习期满需提供的考核材料:实习人员实习期满后,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市律师协会提交下列材料:1、实习人员撰写的实习总结;2、指导律师对实习人员的品行表现及执业能力出具的考评意见;3、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鉴定书;4、江苏省律师协会颁发的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5、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二)考核材料的审查市律师协会对实习人员实习期满后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形成书面考核意见,根据江苏省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具体标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考核结果由市律师协会在实习人员登记表中签署,作为实习

    5、人员申领律师执业证的有效证明材料。四、其它事项(一)实习人员的相关费用:实习人员实习期间的费用,由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支付,不低于无锡市最低工资标准,并按有关规定交纳社保基金。市律师协会鼓励指导律师、所在实习律师事务所对表现优良、实习成绩优异的实习人员给予一定的物质和精神奖励。(二)关于兼职实习问题除高等院校法学院(系)及法学研究单位从事法律教学或研究人员外,其他人员包括公检法司系统及政法委工作人员、警官大学(学院、学校)工作人员、军人和在校学生均不得兼职实习。(三)关于持B类、C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人员实习问题持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人员在我省申请实习时已具有教育部承认本科学历的,可以批

    6、准其实习申请;持C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人员在我省申请实习的,不予批准。(四)关于实习人员中断实习问题1、实习人员无正当理由解除实习协议,或者因违反实习协议被律师事务所解除实习关系的,由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向所在地律师协会报告,市律师协会联络员应当收缴其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已进行的实习无效。2、实习人员实习期间,原则上不得更换实习律师事务所。确因特殊原因需要更换的,必须经市律师协会批准,已进行的实习有效。3、实习人员因律师事务所未能履行实习协议而被中断实习的,可以在30日内申请转到另一家律师事务所实习,已进行的实习有效。超过30日未超过60日申请的,已进行的实习除集中培训时间外减半计算;超过

    7、60日申请的,已进行的实习无效。(五)实习人员的实习证遗失的,由实习人员在地级市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后,向市律师协会提供有关材料申请补发。申请补发应提供如下材料:1、实习申请表二份;2、遗失声明剪报二份;3、提供材料真实性保证书二份;4、近期二寸免冠照片一张。(六)关于实习指导律师资格问题市律师协会根据各律师事务所上报的实习指导律师名单,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实习指导律师,确认资格,以文件形式统一公布实习指导律师名单。(七)关于省司法厅、省律师协会相关规定的实施问题根据省司法厅苏司通201X81号关于切实加强实习律师实习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省司法厅原制定的江苏省律师执业管理暂行规定、关于进一步完

    8、善实习律师实习、培训制度的通知等文件中关于实习人员管理规定与江苏省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试行)相冲突的,以管理办法(试行)为准。附送:实习律师管理办法实习律师管理办法律师实习管理规则(试行)第一条为了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保障实习的质量和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以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已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为申请成为执业律师而到律师事务所实习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其实习活动管理适用本规则。第三条实习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具

    9、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品行良好;(四)未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除外);(五)无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记录。第四条律师事务所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应当向住所地地市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接收实习人员实习:(一)无符合规定条件的指导律师;(二)受到停业整顿以下处罚或者行业惩戒未满六个月;(三)受到停业整顿处罚,处罚期届满后未满一年。第五条符合本规则第三条规定条件的人员申请实习,应当向律师事务所提出实习申请,经律师事务所同意,并由实习所在地地市级律师协会审核登记后,方可参加实习。实习分集中培训和实务训练两个阶段进行。实习期限为一年。第六条申请实习人员与

    10、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应当签订实习协议,明确以下事项:(一)实习人员姓名;(二)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名称、住所;(三)指导律师的姓名、执业证书号码、执业年数;(四)拟安排实习的起止日期;(五)实习人员和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及违约责任;(六)实习人员实习期间相关费用的安排。实习协议自地市级律师协会完成审核登记之日起生效。第七条申请实习登记,由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向所在地地市级律师协会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实习人员填写的实习申请表;(二)申请实习人员与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实习协议;(三)申请实习人员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

    11、书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四)申请实习人员身份证复印件,非实习地户籍人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或者暂住证复印件;(五)申请实习人员所在单位出具的辞去原职的证明,或者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档案存放证明等证明本人能够专职从事律师职业的材料原件;(六)申请实习人员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材料;(七)申请实习人员一寸近期免冠照片一张;(八)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符合本规则规定条件的情况说明。拟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员申请实习的,除提交前款规定的相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所在的高等院校法学院系、法学研究单位出具的同意其实习的证明材料。第八条地市级律师协会应当自收到申请登记材料之

    12、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对申请实习人员、指导律师、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条件的审核。对于符合本规则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申请实习人员颁发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对于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及申请实习人员,并告知理由。申请实习人员或者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对律师协会不准予实习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律师协会或者其上一级律师协会申请复核。第九条实习人员应当妥善保管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不得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或者故意损毁。实习人员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损坏或遗失的,由接收该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向颁证律师

    13、协会申请换领或者补发。换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的,应当交回原证。第十条集中培训由省级律师协会或者有条件的地市级律师协会组织进行。集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一个月。集中培训内容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律师执业管理规定、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行为规范、律师实务知识和执业技能等内容。地方律师协会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增加部分选修内容,作为集中培训的选修课程。第十一条集中培训大纲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集中培训教材,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负责组织编写或者指定。地方律师协会根据需要增加的培训内容及选用的其他教材,应当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备案。第十二条地方律师协会可以自行组织或者与当地司法行政机关的培训机构或法学教学、

    14、法学研究机构合作组织进行集中培训。地方律师协会应当将开展集中培训的计划和年度实施情况报告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备案。地方律师协会自行组建或者与其他单位合作组建的培训机构,应当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备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可以组织示范性集中培训,培训取得的合格证明在全国范围内具有通用效力。第十三条开展集中培训,可以根据培训内容需要,选聘有关专家、学者、司法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担任授课教师,但应当以执业律师为主。受聘担任授课教师的执业律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执业五年以上,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二)在某一领域有突出的业务专长;(三)品行良好,无不良执业记录;(四)关心律师行业发展,热心律师教育事业;(五)

    15、具有良好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六)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集中培训的授课教师,由地方律师协会在本地区或者全国范围内符合条件的人员中选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可以推荐一批授课教师人选名单,供地方律师协会选聘。第十四条集中培训结束时,应当对参加培训的实习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可以采取笔试结合面试的方式进行,考核内容根据集中培训大纲确定,具体考核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备案。经考核合格的,由地方律师协会发给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考核不合格的,由地方律师协会安排其再次参加集中培训,所需时间不计入实习时间。第十五条实习人员的实务训练,由接收实习人员实

    16、习的律师事务所负责安排。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务训练指南,指派指导律师指导实习人员进行律师业务基础技能训练,并为实习人员的实习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第十六条实习指导律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二)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执业水平;(三)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素养,无不良执业记录。指导律师同时指导的实习人员不得超过二名。第十七条实习指导律师的任务和职责是:(一)对实习人员进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二)安排实习人员协助办理律师业务,指导实习人员进行律师执业基础技能训练;(三)指导实习人员了解掌握办理律师各项业务的执

    17、业规则;(四)指导实习人员了解掌握律师执业管理的制度和规定;(五)监督实习人员的实习活动,定期记录并作出评估;(六)对实习人员遵纪守法的情况和品行进行监督、考查。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指导律师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情节严重的停止其指导实习的工作。第十八条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应当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独自承办律师业务;(二)以律师身份在委托代理协议或者法律顾问协议上签字,对外签发法律文书;(三)以律师名义在法庭、仲裁庭上发表辩护或者代理意见;(四)以律师名义印制名片及其他相关资料;(五)以律师名义洽谈、承揽业务;(六)不服从律师事务所、指导律师的监督管理

    18、;(七)擅自中断实习活动;(八)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或者故意损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九)其他损害律师职业形象的行为。第十九条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及指导律师,应当加强对实习人员的管理。实习人员有本规则禁止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可以解除实习关系,并向所在地地市级律师协会报告。第二十条实习人员无正当理由解除实习协议,或者因违反实习协议被律师事务所解除实习关系的,由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向所在地地市级律师协会报告,律师协会应当收缴其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已进行的实习无效。第二十一条实习人员因律师事务所未能履行实习协议而被中断实习的,可以在三十

    19、日内申请转到另一家律师事务所实习,已进行的实习有效。第二十二条实习人员实习期满后,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向所在地地市级律师协会提交下列材料:(一)实习人员撰写的实习总结;(二)指导律师对实习人员的品行表现及执业能力出具的考评意见;(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鉴定书;(四)律师协会颁发的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五)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第二十三条实习人员实习期满后,实习所在地地市级律师协会应当对律师事务所依照本规则第二十二条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对实习人员掌握律师职业道德、律师执业基本技能、律师执业管理制度的情况,以及实习人员的品行表现进行考核。具体考核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制

    20、定,并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备案。第二十四条实习人员经考核合格的,律师协会应当在实习人员登记表中签署考核合格意见,作为实习人员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的有效证明文件。第二十五条组织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的律师协会应当在考核结束之日起七日内,将考核结果公示。考核结果公示后,律师协会应当对收到的意见或者举报进行汇总、鉴别,必要时应当调查、核实。经调查、核实,有证据证明通过考核的实习人员不符合本规则规定条件的,应当撤销对其签署的考核合格意见,并向司法行政机关报告。第二十六条经实习考核合格的人员,应当在收到考核合格通知之日起三年内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律师执业。超过三年申请的,应当由所在地地市级律师协会依照本规则第二十

    21、三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重新进行考核。第二十七条实习人员有违反律师法和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或者违反本规则第十八条规定情形的,由实习所在地地市级律师协会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实习,收回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被责令停止实习的,已进行的实习无效,并且在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第二十八条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及指导律师指使或者放任实习人员违反本规则第十八条规定的,或者向实习人员出具虚假的实习鉴定书或考评意见的,由实习所在地地市级律师协会依照规定给予相应的行业惩戒,或者移交司法行政机关处理。实习人员依据虚假的实习鉴定书、考评意见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通过律师协会考核,经查证属实,实习人

    22、员已进行的实习无效,并且在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有上述两款规定情形的,实习所在地地市级律师协会应当撤销对实习人员签署的考核合格意见,并向司法行政机关报告。第二十九条实习所在地地市级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健全实习人员档案管理制度,并将实习人员的有关资料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备案,以备有关核查。第三十条根据本规则规定应当由地市级律师协会承担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在尚未建立地市级律师协会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地方,可以由省级律师协会承担。律师协会对实习人员实习活动的管理,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和监督。第三十一条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统一印制。实习人员登记表、实习申请表、实习协议、实

    23、习鉴定书、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的样式,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统一制定。第三十二条本规则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解释。第三十三条本规则自201X年3月1日起施行。本规则施行前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同时根据“四川省律师协会关于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律协【201X】23号)”第一条第四项规定,申请实习登记,由接受实习人员申请的律师事务所向所在地市州律师协会提交以下材料:1、四川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登记表一式三份;2、四川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申请表一式三份;3、四川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协议一式三份;4、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鉴定书一式三份;5、实习人员居民身份证、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复印件各三份;6、外地户籍实习人员应当提交申请实习地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或者暂住证复印件三份;7、辞去原职的正式批文或解除劳动关系协议复印件和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人事代理合同书等证明本人能够专职从事律师职业的材料复印件三份;8、实习人员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材料原件;9、实习人员近期一寸免冠彩照两张;10、拟兼职从事律师执业的人员申请实习的,应提交前款规定的相关材料外,应同时提交所在的高等院校法学院(系)、法学研究单位出具的工作证复印件以及人事部门出具的同意其兼职实习的证明文件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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