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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力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1018.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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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力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1018.docx

    1、电力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1018附件: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第一条 为了增强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预防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电力监管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置条例、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置条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电力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拆除等有关活动,和实施对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本办法所称电力建设工程,包括火电、水电、核电(除核岛外),风

    2、能、太阳能、生物质能、海洋能等发电工程,电网建设工程及其它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建设工程。 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管理的水电建设工程,国家还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电力建设工程参建单位的主体责任,成立企业负责、政府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管理机制。第四条 电力建设工程参建单位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成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成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电力建设工程参建单位提出不符合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

    3、要求,不得降低工程安全标准。第六条 鼓励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行应用,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式,推动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科学管理,提高电力建设工程安全水平。第二章 电力建设单位安全责任第七条 电力建设单位对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负全面管理责任。(一)履行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组织、协调、监督职责,健全安全生产组织体系和工作机制,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二)踊跃推动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强化电力建设工程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三)成立、健全安全监督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消除安全隐患。(四)及时研究解决建设项目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增强全进程安全生产管理。第八条 电力建设工程

    4、实行工程总承包的,建设单位应当监监工程总承包单位履行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责任。总承包单位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责任。第九条 电力建设单位要依法依规严格实施工程招投标管理。(一)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品级的单位。禁止将工程肢解发包。(二)应当在电力建设工程招标文件中对投标单位的资质、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安全生产保障办法等提出明确要求。(三)应当审查投标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不是知足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的考核要求,未达到考核要求的,不得认定投标单位具有投标资格。(四)应当明确勘探、设计、施工、物资材料和设备供给等环节招

    5、投标合同的安全约定,与中标单位签定安全生产协议。(五)发包价钱要表现工程建设合理造价,严禁低于本钱价中标。第十条 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利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设备、材料及用具,保证所采购的设备、材料达到质量和安全要求。第十一条 依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费用投入和利用管理规定,在工程概算中计列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在招标进程中不得列入竞争性报价,不得调减或挪用。应当按照项目进展情形,及时、足额向施工单位支付安全生产费用。对于因设计变更、工期调整等造成工程量或建设费用增加的,应当调增相应的安全生产费用。第十二条 应当确保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

    6、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利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第十三条 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地下各类管线资料,气象、水文、地质等与安全相关的资料,提供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隐蔽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知足安全生产的要求。第十四条 应当组织对设计单位提出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流程、新设备、新材料项目安全办法的审查,对电力建设工程相关人员进行必要培训。第十五条 电力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同意安全教育培训,同意第一次安全培训时刻不得少于32学时,每一年同意再培训时刻不得少于12学时。第十六条 省级以上“国家能源主管部

    7、门”审批的电力建设工程项目,电力建设单位按规定在电力建设工程动工报告批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能源局派出机构提交备案材料。跨省的特高压工程直接向国家能源局报备。禁止违规动工。第三章 电力勘探设计单位安全责任第十七条 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相关标准进行勘探、设计,提供的勘探设计文件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其勘探设计负责。第十八条 编制勘探大纲时应当制定保证安全生产的技术办法,在勘探前应当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保证进场勘探设备设施合格有效、安全靠得住。第十九条 在勘探作业时,应当执行操作规程,采取办法保证作业人员安全,保障勘探地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安全

    8、。发觉勘探现场自然条件复杂或有特殊工程地质现象或有受法定保护的地下物,不具有安全作业或勘探条件时,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方案或向建设单位提出专项勘探建议。第二十条 电力建设工程所在区域地质灾害严峻或电力建设工程活动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时,应当向建设单位提出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建议。第二十一条 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工程概算中提出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明确安全生产费用的名目、利用范围。第二十二条 在编制设计计划书时应识别设计适用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编制条文清单。第二十三条 应当及时变更不能知足安全生产要求的设计。按照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并

    9、对防范安全生产提出指导意见。第二十四条 对于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流程、新设备、新材料和特殊结构的电力建设工程,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安全生产事故的办法建议;不符合现行相关标准规定的,应当提请建设单位组织进行专题技术论证,报批准标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定。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标准,现行强制性标准未作规定的,应当提请建设单位向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五条 应当向施工、监理单位进行技术和安全交底,说明设计用意。因设计文件内容发生重大转变而对原设计文件进行变更的,设计单位应将设计变更文件报建设单位。第二十六条 依照合同约定的服务要求,提供施工现场服

    10、务和安全技术指导,跟踪基础开挖、洞室开挖、水下作业等重大危险作业的地质条件转变情形,及时调整设计方案和安全办法。第四章 电力监理单位安全责任第二十七条 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相关标准实施监理,资源配置应当知足工程监理要求,依据合同约定履行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确保安全生产监理与工程质量控制、工期控制、投资控制的同步实施,并对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第二十八条 成立健全安全监理工作制度,编制监理计划,明确安全监理目标、办法、计划;编制安全监理实施细则,明确文件审查、安全检查签证、旁站和巡视监督等安全监理的工作范围、内容、程序和相关监理人员职责和安全控制办法、要点和目标

    11、。第二十九条 组织或参加各类安全检查,掌握现场安全生产动态,搜集安全管理信息,成立安全管理台帐,并催促施工单位及时整理安全管理资料。第三十条 应当对施工单位的下列工作实施审查、监督(一)审查施工单位安全管理体系及安全技术方案,监督安全生产费的利用。审查和验证分包单位的资质文件和拟签定的分包合同、人员资质、安全协议。(二) 审查安全管理人员、特殊工种、特殊作业人员资格证明文件和主要施工机械、工器具、安全用具的安全性能证明文件是不是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检查现场施工人员及设备配置是不是知足安全施工的要求。(三) 应当监督施工单位依照国家相关规定组织编制工程项目安全技术方案,对复杂自然条件、复杂结构、技

    12、术难度大及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专家论证审查。(四) 应当对大中型起重机械、重要脚手架,施工用电、危险品库房等重要施工设施投入利用前进行安全检查签证。土建交付安装、安装交付调试及整套启动等重大工序交接前进行安全检查签证。(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一条 协调交叉作业和工序交接中的安全施工办法的落实。对电力建设工程施工进行进程监督,对工程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特殊作业和危险作业进行旁站监理。第三十二条 在实施监理进程中,发觉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节严峻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断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

    13、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第五章 电力施工(调试)单位安全责任第三十三条 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具有相应品级的资质并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电力建设工程施工、调试活动,对其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责。第三十四条 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相关标准组织施工、调试,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落实各项安全办法,保证安全生产经费投入。第三十五条 应当编制电力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费用利用计划,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确保安全生产所需经费开支。安全生产费用单独计列,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第三十六条 电力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

    14、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一)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电力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除可依法对劳务作业进行劳务分包外,不得对主体工程进行其它形式的施工分包。(二)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将主体工程之外项目进行专业分包的,分包单位必需具有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合同中应当明确两边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施工总承包单位履行项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承担项目安全生产连带管理责任,分包单位对其分包的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负责。(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和专业承包单位实行劳务分包的,应当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并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四)禁止任何形式的转包和非法分包。第三十七

    15、条 项目动工前,施工单位必需开展现场查勘,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办法并按技术管理相关规定审批。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份项工程需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必要时召开专家会议论证确认,施工进程中专职安全人员和相关技术人员应当现场监督。在运行区域或运行设备、设施周围施工,应当采取靠得住的物理和系统隔离办法。第三十八条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职位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防范办法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办法,并由两边签字确认。第三十九条 电力施工单位应当按期组织施工现场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严格落实施工现场安全

    16、办法,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背劳动纪律事件发生。第四十条 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要求,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维持安全距离。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利用要求,不得在尚未完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宿舍。第四十一条 应当对因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和影响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线、架空线缆、设施及周边环境应当采取专项防护办法。对施工现场出入口、通道口、孔洞口、临近带电区、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寄存处等危险区域和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第四十二条 应当制定用火、用电、易燃易爆材料利用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肯定消防安全责任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

    17、灭火器材。第四十三条 安装、维修、拆卸特种设备的单位,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装、验收、维修、拆卸。第四十四条 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采购、租赁、验收、检测、发放、利用、保护和管理施工机械、特种设备,成立相应的管理台帐和维保记录档案,落实安全管理职责。特种设备投入利用前应向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办理告知和记录手续,取得检测合格证书。检测合格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第四十五条 依照国家相关规定做好从业人员的劳动保护工作,提供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第四十六条 应当依照国家相关规定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做好新

    18、入场人员三级安全教育,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持证上岗。第四十七条 对电力建设工程进行调试、试运行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相关标准,编制调试大纲、实验方案和安全办法并严格实施。 第六章 应急管理和防灾避险第四十八条 电力建设单位应当成立工程项目应急管理体系,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制定各类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落实应急组织、程序、资源及办法,按期组织演练,成立与国家有关部门、地方政府应急体系的协调联动机制,确保应急工作有效实施。(一) 电力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参建单位落实防灾减灾责任,完善防范办法;防灾减灾负责人、灾害监测责任人需通过专业培训。

    19、坚持灾前排查、灾中巡查、灾后复查,并按照灾情和现场实际情形扩大检查范围。(二) 电力建设单位应当成立对重点地段地质灾害情形的评估检查机制,对施工营地选址布置方案进行风险分析和评估,合理选址。组织电力施工单位增强对易发生泥石流、山体滑坡等地质灾害建设项目的生活办公营地、生产设备设施、施工现场及周边环境和地质灾害的隐患排查工作,进行地质灾害评估,落实评估意见,有效应对地质灾害。(三) 电力建设单位应当会同参建单位成立健全自然灾害应急响应机制,增强台风、暴雨、雷电、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预测预警,制定并完善应急预案及应对办法,储蓄应急物资。第四十九条 电力设计单位应当在计划阶段开展安全风险、地质灾害分析

    20、和评估,优化工程选线、选址方案;可行性研究要对涉及工程安全的重大问题进行分析和评价;工程初步设计要提出相应施工方案和安全防护办法。第五十条 电力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工程施工的特点、范围,制定应急救援预案或现场处置方案,增强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监控。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分包单位开展应急管理工作。第五十一条 安全生产事故或自然灾害发生后,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启动相关应急预案,采取有效办法,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避免事故扩大。第七章 监督管理第五十二条 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一)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制定电力建设工程

    21、安全规章和标准; (二)监督、指导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工作、应急管理工作和培训教育;(三)组织开展电力建设工程安全情形的监督检查; (四)成立重大事故隐患约谈机制;成立电力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揭发和投诉机制。(五)参与电力安全事故的调查与处置;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五十三条 能源监督管理机构履行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监管办法:(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含相关照片、录像及电子文本等),依照国家规定如实公开有关信息。(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纠正施工中违背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

    22、四)对检查中发觉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整改;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实施挂牌督办。(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办法。第五十四条 能源监督管理机构应当监督电力建设工程各单位成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踊跃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全面查找建设项目基础设施、技术装备、作业环境、现场管理等方面的缺点和隐患,并有效整改。第五十五条 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发生事故,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都有报告信息的责任,事故责任单位负责人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规按时刻向上级主管单位、本地政府主管部门、事故发生地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报告,在未设派出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报告责任单位负责人应向国家能源局相关区域局报告。国

    23、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和全国电力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接到电力事故(或事件)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国家能源局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上报。境外电力建设项目发生较大以上人身伤亡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在国内的主管企业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国家能源局报告。第八章 奖励与惩罚第五十六条 能源监督管理机构对避免电力安全生产事故、参加抢险救护、提高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水平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举报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五十七条 能源监督管理机构对电力建设工程参建单位违背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责令限期更正,超期未更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并将处置情形进行披露,向社会发

    24、布。对违背本办法规定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致使事故发生的责任单位及其有关人员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惩罚。第五十八条 能源监管机构从事监管工作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进行处理的;(二)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三)不当即组织事故抢救的;(四)迟报、漏报或瞒报、谎报事故的;(五)阻碍、干与事故调查工作的;(六)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指使他人作伪证的。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惩罚,由国家能源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惩罚决定机关还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章 附则第六十条 本办法所指“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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