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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注协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总结.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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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注协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总结.docx

    1、北京注协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总结 北京注协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总结 各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试行)的规定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05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精神,我们于2005年7月4日至8月30日对50家会计师事务所(包括分所)进行了检查,13家事务所予以复查。现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汇报: 一、今年检查工作的特点和基本做法 开展执业质量的监督检查工作,是行业诚信建设的内在要求和客观需要。本次检查工作由协会领导总体布置,监管部具体组织实施,在借鉴以往开展检查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对2005年度的检查工作从计划、组织、实

    2、施等方面都进行了认真准备和精心安排。 (一)认真做好检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中注协检查工作布置会后,我们修订了执业质量检查工作计划,确定了2005年检查对象、范围、检查的方式和方法等内容;召开了执业质量检查工作布置会,部署了今年业务质量检查工作。 举办了检查人员培训班,对40名检查人员进行检查前的培训;针对小规模企业的特点,简化了小规模企业的检查工作底稿。 (二)检查工作的特点和基本做法 按照中注协要求,结合我会与财政局监督处不重复检查的原则,对50家事务所进行检查,其中2003年后新设立的45家、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2家、5年内未接受过协会自律性检查的事务所3家,同时对上年度被强制培训的1

    3、3家事务所进行了执业质量复查。 为便于检查人员工作,同时不影响被检查事务所正常业务,与往年不同,我们从实际出发采取了实地检查和报送资料集中检查两种方式。 在抽取审计业务项目时,选择能全面反映事务所执业水平的业务类型和业务项目,使抽取的检查样本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例如,选择不同审计部门或审计小组的业务项目;选择不同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完成的审计报告。 这次检查工作给注册会计师们提供了一次相互交流的机会,很多接受检查的事务所非常重视与检查人员交流执业经验和体会,不少事务所把检查组与事务所的交换意见会,看作是对注册会计师进行专业培训的好机会。通过检查人员与注册会计师的讨论交流,达到了提高事务所业务质量的

    4、目的。 二、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内部质量控制存在问题 对事务所内部质量控制的检查,主要采取调查问卷、现场询问并结合具体审计项目的检查来进行。 检查中发现大部分事务所建立了一整套以项目承接、项目风险管理、各级业务人员的职责规定、审计工作底稿审核规定、内部控制评价规程等为主要内容的内部质量控制制度和业务项目风险控制规程,在制度上为业务质量提供了保证。1 2 3 4 5 6 7 8 9 10 但少数事务所缺乏具体可行的制度,如有的事务所未建立执业规程或审计手册,有的从形式上履行了三级复核程序,但未签署意见,对复核的程序和内容亦无记录,各级复核缺乏明确的责任分工,致使三级复核流于形式。 被检查

    5、的新所和小所由于更多的关注市场开发,制度建设和执行处于薄弱环节,项目质量控制依赖具体的执业人员。因此,不同的项目组由于人员组成的不同,使项目之间执业质量存在较大差异,风险控制标准不统一。 (二)职业道德方面存在问题 在本次检查中,我们采用调查问卷、现场与相关审计人员询问方式,未发现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恶意违背职业道德的情况。 但我们发现事务所业务收费大多偏低,有的业务收费仅为标准收费的20-30%;注册会计师普遍未就新承接业务与前任注册会计师进行沟通。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除了受执业环境、执业队伍素质、不正当竞争等因素的影响,部分事务所自身存在重收益、轻质量的状况,尤其放开批所以来,部分事务所出现内

    6、部分化、业务流失的趋势,这种状况势必加剧同行间的不正当竞争。 三、具体审计项目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法律责任问题 1、对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重视不够。如收集的财务报告未经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或没有单位的公章;将事务所的名称作为会计报表附注的页眉或页脚;未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披露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会计报表附注未将主要报表项目内容予以列示;未披露财务报表的批准报出日期;管理当局声明书不签日期或签署日期与审计报告日期不一致等问题普遍存在。1 2 3、新所和小所对业务约定书重视不够。没有业务约定书、约定书要素不完整或内容不恰当的情况,被审计企业未盖章,未明确出具报告日期或无签约日期或有效日期,签约日

    7、期晚于报告日期,不恰当限定年度审计报告的使用范围等。 法律意识不强是今年业务检查发现的较为普遍的问题。我们认为,事务所审计业务如果涉及法院、公安等相关部门,上述存在的问题将会导致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 (二)综合类项目存在的问题 1、普遍不重视审计计划的编制。有的事务所未编制审计计划。或者具体审计计划固定化,没有根据项目的实际进行调整以适应项目的需要。对审计程序表执行情况的说明一般不予重视,减少审计程序未经有关责任人批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随意性很大。审计计划中没有对企业的相关风险因素进行分析,对重要性水平的确定没有过程及依据,没有审计目标的描述,对以前年度审计的描述简单,没有

    8、费用预算,对重要的审计领域与科目的审计程序没有说明。 2、事务所普遍对期初余额的关注程度不够,没有获取可以信赖的期初余额的有利证据,也没有执行相应的审计程序;对影响本期的大额结转项目没有进行追查,未充分考虑期初余额对会计报表的影响。1 2 3 4 5 6 7 8 9 10 3、没有审计总结。未编制符合性测试记录、审计差异汇总表、试算平衡表。 4、符合性测试目的不明确,符合性测试的结果与实质性测试的时间、性质、范围没有形成对应关系,体现不出制度基础审计的特点。对符合性测试样本量确定的依据没有充分的说明。 5、未单独建立永久性档案,对首次接受委托项目的,收集长期档案资料不齐。 (三)实质性测试存在

    9、问题 2、存货监盘程序普遍实施不到位。对实物资产的审计,一般只取得了客户提供的明细表或者盘点表,没有事务所的监盘或抽盘记录,有的虽然有盘点或抽盘记录,但没有将盘点日的数据倒扎至报告日进行核对,使执行的审计程序不能达到审计目的;对因客观原因不能执行监盘或抽盘的实物资产,没有执行相关的替代程序;底稿中缺乏审计人员对大额资产产权的关注,如金额较大的固定资产的发票、进口设备的报关文件、在建工程的施工许可证、房屋与土地使用权证及其有关的抵押事项等。1 2 3 4 3、长期投资底稿未标明投资比例及核算方法。对于合同约定所占比例较大的投资,没有检查长期投资是否采用权益法核算,没有对当期损益的调整是否正确,以

    10、及是否应编制合并报表进行判断。 4、收入确认不符合相关准则的规定。如某施工企业当期会计报表确认收入15.3亿元。注册会计师没有取得工程结算收入的确认依据,没有结合工程合同、工程进度等进行收入确认的判断,没有考虑收入确认方法队会计报表的影响。 5、被检查的多数事务所普遍存在对现金流量表审计的工作底稿不充分问题。 6、收集的审计证据不充分、不恰当,不足以对审计结论形成有力的支持。审计人员大量地复印企业的总账、明细账、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盲目地搜集无效的审计证据,没有对证据的分析与职业判断轨迹与记录;有的出现审计证据不支持审计结论或二者不一致的情况;有的搜集审计证据不充分且目的性不强,凭证抽查比例过

    11、低,不能成为支持审计结论的依据;部分审计项目,对于重要事项没有取得审计证据,检查人员无法进一步判断对审计意见的影响。1 2 3 4 5 6 7 8 9 10 7、审计意见类型不恰当。 (1)部分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的保留意见不在正文中披露,而是采用审计事项说明方式叙述。 (3)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以会计报表附注披露的方式替代审计报告意见,以此规避审计风险,造成审计意见不当。如某企业无形资产-专利2004年期初140万元,本年6月增加6000万元,期末无形资产余额6140万元,全年应摊销364万元而未摊销(受益期10年)。上述事项影响利润减少366万元(报表利润85万元),仅在报表附注中说

    12、明未在报告中披露,审计报告意见类型为无保留意见不恰当。 (4)强调事项段所强调的事项不属于修订后具体准则第七号审计报告规定的内容。如某公司根据与另一公司签订的协议,提取资产占用费324.3万元(占资产总额的34.54%)计入其他应付款。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时就此事项向B公司进行函证, B公司未予确认。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中,将此事项作为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强调事项段。1 2 3 4 5 6 7 8 9 10 (5)企业会计制度运用错误,事务所出具无保留意见报告。如某审计报告意见段中说明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但会计报表附注披露采取的会计政策是施工企业会计制度。同时,审计底稿的管理

    13、当局声明书中企业声明采用企业会计制度。 (6)没有充分考虑重大事项不符事项对审计报告的影响 (7)注册会计师对会计报表附注进行保留、对企业已接受并进行了调整的事项报,仍在审计报告中予以保留,盲目回避审计责任。 (8)对资不抵债企业的持续经营能力关注不够,审计程序不到位。某事务所对资产总额为7365.89万元,净资产为-4549.29万元的某饭店进行审计,注册会计师未关注其持续经营能力。注册会计师只索取饭店的科目余额表,在工作底稿中填列报表数字,极少地执行了审计程序,便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四、对此次检查的处理意见 针对上述检查中出现的问题,对审计过程中违规情节较严重的注册会计师、事务

    14、所予以行业惩戒:1 2 3 4 5 6 7 8 9 10 (一)对两家事务所予以通报批评:北京泳泓胜会计师事务所、北京宏大兴会计师事务所 (二)对三家事务所予以限期整改:北京同道会计师事务所、北京中润诚会计师事务所、北京慧运会计师事务所 (三)对六家事务所予以谈话提醒:中诚恒平会计师事务所、中汉德会计师事务所、北京国信浩华会计师事务所、北京联首会计师事务所、先峰荣达会计师事务所、北京今日升会计师事务所。 对以上事务所因审计报告存在问题签字注册会计师予以谈话提醒。 五、几点意见与建议 1、本着帮助教育与并罚并重的原则,我们对以上11家事务所发书面通知书,要求事务所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15、和建议,从告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以书面的形式上报协会,我们将对整改结果进行跟踪落实。并根据整改情况确定是否列入下一年的复查对象。 2、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如对银行的函证,往往因银行不严格遵循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企业的银行存款、借款及往来款项函证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造成注册会计师不能很好履行对函证实施有效控制的程序。建议向有关部门反映,解决函证收费高的问题。 3、检查中事务所普遍反映收费低的问题。如对审计业务所采取的招标形式,所看重的只是价格因素,而对其他因素的关注程度却较低,这就从客观上加剧了事务所之间的价格竞争,使会计市场的买方与卖方权利更加不对称,地位更加不平等。建议有关部门制定相应

    16、的审计招标办法。1 2 3 4 5 6 7 8 9 10() 410 我在公司领导的带领导下,全面落实职代会精神,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紧密围绕企业中心工作,立足岗位,充分发挥了一名优秀共青团员应有的作用,认真完成了2018年的各项工作任务。现总结如下:一、履行职责,认真完成领导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一)今年一至九月份:1、负责向本部门领导报告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参与审查对外提供的会计资料。 2、负责编制集团公司年度成本、费用等计划,并付诸实施。 3、协助本部门领导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并参与检查、监督执行情况,保护国家财产的安全完整。 4、协助本部门领导组织对各项成本、费用

    17、的定额指标的考核,检查执行情况,开展分析活动。 5、协助本部门领导组织全公司的财会核算工作,正确执行会计制度,做好记账、算账、报账工作。 6、负责收集、审查有关计算产品成本的各种原始资料。7、负责积累产品成本历史资料,重点分析产品实际成本,不断提高计划成本管理的质量和水平。 8、根据公司方针目标,负责测算各内部核算单位有关成本、费用等内部经济职责指标。 9、认真贯彻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成本核算的有关规定。 10、按照组内分工,负责集团公司的成本(包括质量成本)费用核算及管理工作。1 2 3 4() 11 12 13 14 15 1617181231 2 3 4 4、负责按日期编号顺序装订银行进账

    18、单(回单)和承兑汇票记账凭证,做到单据完整、定期归档。5、负责保管好空白支票、密码及妥善保管有价证券等票据。6、负责银行票据的保管、背书、备查登记工作,保证帐实相符。7、积极组织收入,合理安排支出,保证生产生活需要。8、参与办理银行业务,及时传递银行票据。签发现金支票和委托银行收款,向银行提取和交送现金,做到准确无误。9、及时处理结算凭证,随时掌握银行存款情况,并向有关领导汇报资金的活动情况。10、及时督促收回货款,以加速资金周转。二、热情奉献,积极参加公司举办的各项文体活动。1、为了大力弘扬雷锋精神,倡导时代新风,引导和组织了本支部团员、青年发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积极投身和谐

    19、太矿建设,为广大职工创造良好的社区环境和活动场所,3月5日开展了学雷锋志愿服务日集中活动,在职工倒班公寓进行了清理宿舍楼墙体上的广告、传单等痕迹的公益活动。2、刘胡兰小组命名五十周年纪念活动和太重建厂60周年、太矿建厂85周年庆典活动是集团公司今年的大事,办好这些庆典活动也是我们每一位团员、青年义不容辞的责任。为此在机关管理团总支的领导下,身为共青团青工委员的我积极配合公司办公室、党委工作部、工会和相关部门做好庆典活动的准备工作,协助团支部书记组织好团员、青年积极参与和现场观看了庆典活动。带头参加了7月份的电气杯太重煤机*太矿集团公司职工篮球比赛友谊赛; 7月23、27日取得了纪念太重建厂60

    20、周年知识竞赛优秀奖;9月5日参加了太原首届国际马拉松赛迷你赛;5月4日、9月25日和10月18日,还有幸参与演出了诗歌朗诵美丽的青春、腾飞吧!我心中的太矿,大合唱矿机职工之歌、太重之歌、团结就是力量、中国永远收获着希望等。1 2 3 43、今年是五四运动91周年,协助团支部书记开展青年岗位能手、优秀共青团员等的评选,树立了一批先进青年典型。同时,利用太矿报等途径广泛宣传,进一步激发集团公司广大团员青年学习先进、争当先进、奉献企业的热情。三、继往开来,面对工作中的不足我仍需努力。刚到结算科的出纳岗位上时,正是为厂庆彩排节目的时候,时间紧任务重!对于陌生的工作环境充满了未知与憧憬,好奇与不安。人都

    21、忙碌的瘦了!也总是感觉时间不够用,而且还总是会出差错,担心会辜负了领导的信任。但是,就在自己快坚持不下来、要打退堂鼓的时候,是领导和同事们的帮助,让我重新振作起来,克服困难。通过勤学苦练,多听多问,我相信很快就会差错越来越少,最后完全胜任这个工作!1 2 3 4 【要点提示】: 夫妻双方离婚时,经法院主持调解,达成协议,约定将住房共同赠予给尚未成年的女儿,但由被告居 【要点提示】: 夫妻双方离婚时,经法院主持调解,达成协议,约定将住房共同赠予给尚未成年的女儿,但由被告居住。现女儿想申请执行(已过一年),将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法院应否对其申请立案?女儿能否取得该房屋?又应当通过何种渠道取得成为本

    22、案争议的焦点。 【案情】: 原告:王某 被告:李某 【审理情况】: 本案经法院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自愿离婚,本院予以准许。 三、夫妻共同财产中的现住房双方共同赠予女儿李玲,由被告居住至被告去世时止。其它财产拖拉机一台、彩电一台、缝纫机一台、板箱一个、座钏一台、面柜一个归原告所有;大柜一个、厨桌一个、方凳两只、小推车两个归被告所有。家中现存粮食、花生、花生油等按三人均分, 原告取两份。土地承包经营权离村近的地由被告耕种,其它的部分由原告耕种。(该条款已执行) 【争议的焦点】: 调解书生效后,王某与其小女儿搬出上述房屋,其后李某又再婚。现因镇村规划导致房屋价格上涨,

    23、王某、李玲要求李某履行上述调解书,将房屋过户至李玲名下,李某拒绝不肯。王某及李玲向法院提起申请执行,法院又以权利人的申请执行超过法定期限(一年)为由不予立案。 【评析】: 李玲能否取得上述房屋、如何取得上述房屋,实践中有两种不同意见: 一、本案李某可以撤销赠与,李玲不能依据调解书的约定取得房屋,其亦无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理由是: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本案中,李某与王某虽在离婚时约定其将房屋赠与给李玲,但之后

    24、并未实际交付,依据合同法的规定,该种赠与不属于不可撤销的赠与,故李某可撤销赠与。赠与撤销后,该房产仍属王某与李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可另行分割。李玲不是王某与李某离婚诉讼纠纷一案的权利承受人,其无权就生效的法律文书向法院申请执行。 二、本案的李某不可撤销赠与,李玲是该民事调解书中确定的权利承受人,其可直接申请法院予以执行。 本案中,王某和李某达成的赠与协议不是自行达成的赠与合同,而是经过人民法院审查达成的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一旦生效,即赋与了和判决书同等的强制效力,其效力等同于或高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必须履行。依据民诉法的规定,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

    25、承受人,故李玲具有申请执行人的主体资格;因上述调解书中未约定王某与李某将房屋赠与给李玲的履行期限,权利人可随时要求义务人履行,故李玲可在任何时侯向法院申请执行。 笔者同意李某不可撤销赠与,理由同上,但认为李玲无权向法院申请执行,其可另行诉讼要求王某、李某履行赠与合同,且该主张受诉讼时效的限制。理由如下: 一、民诉法中规定的申请执行人,是指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该概念的外延很明确,其中,权利人是指法律文书中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是指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将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依法律规定发生继承的情形或将权利转让给第三人的情形。无论哪种情形,原权利主体均已退

    26、出法律文书中的权利、义务关系链,不再是权利主体。本案中的李玲显然不属于民事调解书中的权利人,也不是民事权利受让人,而应该是民事权利所指向的对象,仅仅为受益者,故其不符合法律意义上申请执行人的条件。这一点从申请执行期限的法律规定亦可反映出来。民诉法规定的权利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一年或半年,假设张春玉具有申请执行的主体资格,但因为其不是离婚诉讼案的一方当事人,其有可能无从知晓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亦可能无从获取法律文书文本,而要求其在一年内向法院申请执行对其殊不公平。由此推之,李玲显然不具备直接申请执行的主体资格。 二、王某与李某之间的离婚诉讼,是基于双方的婚姻而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而王某与李某约定共同将房屋赠与其女李玲,是双方在离婚时达成的赠与合意,该合同如成立,应与李玲之间成立一种合同关系。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前一种已经人民法院审判并以生效法律文书的形式予以确认,可以作为人民法院执行的依据;而后一种赠与的合同关系仅为权利人的意思表示,是否应履行尚未得到法律文书的确认,未能赋与其强制效力,故不能作为人民法院执行的依据。此种情形下,王某与李某的离婚调解书中有关赠与的内容应为一种赠与合同形式,在诉讼中应属证据的一种。李玲可依此不可撤销的赠与合同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对赠与人提起诉讼,主张履行合同。只有经人民法院判决该合同应当履行,李玲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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