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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开放大学合同法案例4承诺作出的方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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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开放大学合同法案例4承诺作出的方式.docx

    1、国家开放大学合同法案例4承诺作出的方式案例4:承诺作出的方式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案例5:承诺作出的方式穆某诉某国际旅行社服务合同纠纷案一、基本案情20:12年7月2日,某国际旅行社向穆某所经营的某旅游景区宾馆咨询了服务情况后,向该宾馆发出传真,传真中写明:先将我社团对计划传真与您,敬请确认,如有问题请随时联系。具体项目:(1)入住时间2012年7月5日,离开时间7月6日;(2)入住人数为50-60人,费用为2人间120元/天间,3人间150元/天间;(3)用餐安排:7月5日晚餐15元/人,7月6日早餐5元/人、午餐15元/人;(4)7月5日晚餐后安排温泉洗浴。后附:敬请穆某按照以上计划安排有关事

    2、宜。接到传真后,穆某遵此作了安排。7月3日,该国际旅行社的代理人到穆某宾馆实地了解后,对客房住宿及就餐环境表示不满意,但对温泉洗浴安排未明确表态。后该国际旅行社带旅游团至景区入住另一家宾馆。穆某向法院起诉,该旅行社向我宾馆发出传真,写明双方商定的房间数量及价格,我宾馆为此作了相应准备,现该旅行社未依约入住我宾馆,该我造成损失,故请求判令旅行社赔偿经济损失3060元。该国际旅行社辩称,我社所发传真未经对方确认,故双方未达服务合同;我社原打算入住穆某宾馆,但经考察发现,该宾馆位置不好,并已于7月4日电话告知穆某不入住其宾馆。案件审理中,关于电话通知一事,穆某否认,旅行社亦未提交确实证据证实。二、法

    3、院审理与判决法院审理认为,旅行社向穆某口头询问相关事宜后,向穆某发出传真,该传真文本中注明了住宿天数与价格、餐饮价格及其他服务项目等,内容具体确定,且要求穆某“按照以上计划安排有关事宜”,还提出“如有问题随时联系”,表明该旅行社已经向穆某发出要约,该要约合法有效,对旅行社具有拘束力。对于该要约,穆某虽未书面确认,却已实际行动承诺,因此,双方之间已达成服务合同。现旅行社未依约入住宾馆,应属违约,且旅行社应能预知,其单方取消计划会给穆某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鉴于双方系在合同履行日前发生争议,穆某的经济损失可适当避免,因此对于赔偿数额应酌情考虑。综上,法院判决旅行社向穆某赔偿2000元。三、案件事实及

    4、争议的法理评析(一)本案争议的焦点本案中,旅行社是否赔偿穆某经济损失的关键,是看旅行社是否有违约行为,违约的前提是双方之间有依法成立并有效的合同。旅行社向穆某发出传真的行为是要约,该点没有争议,本案争议的焦点有两个:一是旅行社向穆某发出的要约是否被撤销;二是穆某是否对该要约作出了承诺。如果要约未撤销,且某某已对此作出承诺,则合同成立,旅行社应依约履行义务,即按时入住,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莫某的经济损失。1旅行社的要约是否撤销本案中,旅行社的传真一旦到达穆某,邀约即告生效。但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业已生效的要约还可能归于无效,即“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

    5、受要约人。”如果旅行社在穆某承诺之前撤销其要约,则合同不会成立。在审理中,旅行社曾主张,7月4日曾电话通知穆某不入住宾馆,如果该行为属实,则可看作旅行社有撤销其要约的意思表示。法院因证据不足未对此予以确认,故旅行社撤销要约的抗辩未获法院认同。事实上,即使旅行社能证明7月4日的电话属实,也难以发生撤销要约的效果。因为我国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本案中,一方面,旅行社在传真中明确提出,“敬请穆某按照以上计划安排有关事宜”,且旅行社深知,一

    6、旦穆某按此计划安排有关事宜,必然有所付出,这实际上暗自表明了旅行社放弃了撤销要约的意思,属于合同法中的“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另一方面,本案中的穆某显然已相信旅行不会撤销要约,并作了与要约内容相一致的安排,即“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因此,本案中,旅行社的要约已经生效,并未被撤回、撤销。2穆某是否作出承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必须以某种方式将承诺的意思送达要约人,我国合同法对承诺的方式作出了规定:“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也即原则上,承诺应以通知方式作出,但例外也应允许其他方式。本案中,旅行社主张合同未成立

    7、的主要依据是,穆某未对旅行社的传真进行书面确认,即未以法律规定的方式进行承诺。但实际上,我国合同法也同时规定,特定情况下,承诺可以以行为的方式作出。本案中,穆某在接到旅行社传真之后,即着手安排相关事宜,可看作是以行为进行承诺。而且,旅行社在传真中也要求穆某“按照以上计划安排有关事宜”,这意味着旅行社承认穆某可以以实际行动进行承诺。因此,本案中穆某的安排与准备行为,说明其对旅行社的要约已作出了承诺。我国合同法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因此,本案中穆某的承诺行为已经生效,旅行社与穆某之间的服务合同也已成立。(二)关于承诺作出

    8、方式的总结承诺必须以某种方式将承诺的意思送达要约人,承诺的方式就是承诺人(受要约人)回应要约的意思表示借以表达的方式。按照要约的拘束力和意思自治原则,如果要约对承诺的作出和送达方式有明确的规定,承诺自应遵从该规定。在要约对承诺的作出和送达方式有明确的规定的情况下,要约所要求的承诺方式事实上构成了承诺的一项特别有效条件。即使是这种要求的方式在一般人看来是很特别的,只要不为法律所禁止或者不属于在客观上根本不可能,受要约人都必须遵守。例如,要约人限定承诺应以电报回答,则受要约人口头回答的,属于无效承诺。但如果要约人仅仅是希望以电报回复,受要约人则不必一定用电报回答。如果某些交易习惯上对承诺的方法有限

    9、定的,则一般遵守交易习惯的要求,但如果要约人明确反对或者规定特定方式的,受要约人应当尊重要约人的意思,并按照要约人的要求的方式作出承诺。如果要约规定了一种承诺方式,但并没有规定这是唯一的承诺方式,则一般来说,受要约人可以比要约规定的方式更为迅捷的方式作出承诺。反之,受要约人如果使用比要约的规定更为迟缓的方式,则为无效。对于承诺的特定方式问题,有的法律作了规定,如意大利民法典规定:“当要约人对承诺要求特定形式时,如果承诺以不同于要求的形式发出,则该承诺无效。”有些国家的法律没有特别规定,但一般可从其对意思表示或对合同形式的要求中推断出来。如果要约中未对承诺的方式作出明确要求,承诺的方式就可能因客

    10、观情况的不同而具有不同的形式。根据各国法律规定,一般有以下几种方式:1明示的方式所谓明示的方式,一般是通知,既可以是口头通知,也可以是书面通知。一般说来,如果法律或要约中没有规定必须以书面形式表示承诺,当事人就可以口头形式表示承诺。如德国民法典第130条规定:“在相对人以非对话方式向其为意思表示时,意思表示以通知达到相对人时发生效力。”2默示的方式所谓默示的方式,即按照交易习惯或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尽管受要约人没有通过书面或口头方式明确表达其意思,但是通过实施一定的行为和其他形式作出了承诺。默示的承诺方式在各很多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中都得到肯定。如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161条规定:“依习惯或依其

    11、事件之性质,承诺无需通知者,在相当时期内,有可认为承诺之事实时,其契约为成立。前项规定,于要约人要约当时预先声明承诺无需通知者,准用之。“国际公约也有大致类似的规定,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和国际商事通则的规定基本一致。如公约第18条中规定:“受要约人声明或做出其它行为表示同意一项要约,即为承诺。”我国合同法第二十二条也规定:“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具体来说,根据各国法律规定及普遍实践,默示的承诺方式主要有两种:第一,以特定的积极行为承诺。如果要约人对承诺方式没有特定要求,承诺可以明确表示,也可由受要约人的特定行为来推断。当然,这里

    12、的行为通常需满足两个条件:一是积极行为,即作为,通过不作为(沉默)方式承诺的,法律有严格限制,我们在下面有详细探讨;二是与要约内容相关的特定行为,而非所有行为,通常是履行的行为,比如预付价款、装运货物或在工地上开始工作等。例如,甲写信向乙借款,乙未回信承诺,但直接将款项寄来,这里的寄送款项行为显然可看作是对甲借款行为的承诺。第二,以沉默的方式承诺。沉默是不作任何表示的一种消极行为,即不行为。沉默原则上不能构成承诺,否则就可能违背了合同自由或自愿原则。例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8条规定:“沉默或不行为本身不等于承诺。”但同时,意思自治原则又表明,如果当事人之间有约定,或者按照当事人之间

    13、的习惯做法,承诺可以以沉默的方式来表示,则沉默显然又能够成为一种表达承诺的方式。也就是说,只有在双方当事人自己同意沉默构成承诺,或依当事人之间建立的习惯做法或依照惯例沉默可视为承诺的,沉默本身才是一种有效的承诺方式。按照上述原则,如果没有事先的约定,也没有习惯做法,即便要约人明确在要约中规定如果不答复即视为承诺,这也被视为一种要约人的单方行为,未经受要约人同意,因而是无效的。在对这个问题的解释上,国际商事通则举了两个例子,很能说明这个问题。其一:甲和乙之间的供酒合同12月31日到期,甲要求乙提出续展合同的条件。乙在其要约中规定“最晚在11月底以前,如果我方未收到你方的答复,我方将推定你方同意按

    14、上述条件续展合同”。甲发现乙所建议的条件均不可接受,因此未予答复。这样,当事人间未能达成新的合同,先前的合同到期失效。其二:在一项长期供酒协议中,乙惯常接受甲的订单不需要明确表示承诺。11月15日,为准备新年向乙订一大批货。乙既没有答复,也没有按要求的时间供货。此时乙违约了,因为根据当事人间业已建立的习惯做法,乙的沉默视同对甲的订单的承诺。当然,除了当事人约定和习惯做法为,如果法律明确规定沉默可作为承诺方式的,也应从其规定。这种情况主要适用于法律规定的负担承诺义务的当事人,对这些主体来说,如果不同意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作出拒绝的意思表示,如果未拒绝要约即视为承诺。例如,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15、规定:“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总之,对沉默作为承诺的方式必须特别注意。一般情况下,沉默不能作为承诺的方式,否则可能会构成对当事人自由意志的违背,因为在沉默或者不行为的情况下,外界无法据以判断受要约人是否接受要约的内容,如果轻易允许其作为承诺的方式,可能与受要约人的真实意思相反,从而导致对其不利的后果。可作为承诺方式的沉默,一般限于下列几种:一是当事人约定沉默构成承诺的;二是依当事人之间建立的交易习惯或依照惯例沉默构成承诺的;三是法律特别规定沉默可构成承诺的。四、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16、同法(1999年)第十四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第十六条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第二十一条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第二十二条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第二十五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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