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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行政强制权力和责任事项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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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行政强制权力和责任事项表.docx

    1、海关行政强制权力和责任事项表海关行政强制权力和责任事项表权责类型序号权责事项子项设定依据履责方式追责情形备注行政强制1行政强制措施1.1扣留走私犯罪嫌疑人【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六条第(四)项 海关可以行使下列权力:(四)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检查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和有藏匿走私货物、物品嫌疑的场所,检查走私嫌疑人的身体;对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和走私犯罪嫌疑人,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扣留;对走私犯罪嫌疑人,扣留时间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以外,海关在调查走私案件

    2、时,对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和除公民住处以外的有藏匿走私货物、物品嫌疑的场所,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进行检查,有关当事人应当到场;当事人未到场的,在有见证人在场的情况下,可以径行检查;对其中有证据证明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可以扣留。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的范围,由海关总署和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有关省级人民政府确定。一、相关程序和要求1.实施前需向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报告并经批准,制发扣留决定书;在紧急情况下当场实施扣留的,在返回海关后,立即向关长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2.由2名以上海关工作人员执行,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

    3、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3.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4.作现场笔录;5.当场告知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家属;对被扣留人身份不明或者无法通知家属、单位的,应当经其确认后记录在案。 6.制发扣留决定书,注明扣留起始时间。对走私犯罪嫌疑人,扣留时间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48小时。7.按照规定送入扣留室。8.应当在法定扣留期限内对被扣留人进行审查。排除犯罪嫌疑或者法定扣留期限届满的,应当立即解除扣留,并制发解除扣留决定书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海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定的行政强制依据实施行政强制的;违法设定行政强制的

    4、;擅自改变行政强制种类、幅度的。2.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3.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4.在冻结存款、汇款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冻结的。5.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6.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7.违反行政强制法,指令金融机构将款项划入国库或者财政专户以外的其他账户的。8.未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措施,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纳税义务人、担保人合法权益。10.泄露国家秘密、

    5、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11.隐匿、伪造、变造、故意损毁海关单证、工作记录、作业手续、法律文书、海关专业认定、调查案件证据材料等海关资料的。12.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为。1.2扣留涉嫌违法的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及有关账册、单据等资料【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六条第(一)、(三)、(四)项第六条 海关可以行使下列权力:(一)检查进出境运输工具,查验进出境货物、物品;对违反本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可以扣留。(三)查阅、复制与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有关的合同、发票、账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录音录

    6、像制品和其他资料;对其中与违反本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有牵连的,可以扣留。(四)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检查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和有藏匿走私货物、物品嫌疑的场所,检查走私嫌疑人的身体;对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和走私犯罪嫌疑人,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扣留;对走私犯罪嫌疑人,扣留时间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以外,海关在调查走私案件时,对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和除公民住处以外的有藏匿走私货物、物品嫌疑的场所,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

    7、可以进行检查,有关当事人应当到场;当事人未到场的,在有见证人在场的情况下,可以径行检查;对其中有证据证明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可以扣留。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的范围,由海关总署和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有关省级人民政府确定。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实施扣留前须向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报告并经批准;在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扣留的,海关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关长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2.由2名以上海关工作人员执行,出示执法身份证件3.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4.制作现场笔录;5

    8、.制作并当场交付扣留决定书和扣留清单。 6.海关依法解除扣留,应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并及时制发解除扣留通知书送达当事人。7.海关依法扣留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其他财产以及账册、单据等资料,可以加施海关封志。 8.扣留期限不得超过1年。因案件调查需要,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延长,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但是复议、诉讼期间不计算在内。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9.危险品或者鲜活、易腐、易烂、易失效、易变质等不宜长期保存的货物、物品以及所有人申请先行变卖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

    9、,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先行依法变卖,变卖所得价款由海关保存,并通知其所有人。1.3书面通知纳税义务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纳税义务人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有明显的转移、藏匿其应税货物以及其他财产迹象的,海关可以责令纳税义务人提供担保;纳税义务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一)书面通知纳税义务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纳税义务人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第六十一条第二款 纳税义务人在规定的纳税

    10、期限内缴纳税款的,海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期限届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义务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暂停支付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依法变卖所扣留的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1.实施前须向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报告并经批准。2.由两名以上海关执法人员实施。3.出示执法身份证件。4.制作现场笔录。 5.向金融机构制发暂停支付通知书,列明暂停支付的款项和期限。 6.金融机构已暂停支付相应款项的,向纳税义务人制发暂停支付存款决定书。7.纳税义务人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的,解除暂停支付

    11、并向金融机构和纳税义务人制发法律文书。8.海关应当自暂停支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当作出处理决定或者作出解除决定;情况复杂的,经关长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与其他部门的职责衔接作出或者解除暂停支付决定后需向金融机构制发法律文书1.4扣留纳税义务人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有明显的转移、藏匿其应税货物以及其他财产迹象的,海关可以责令纳税义务人提供担保;纳税义务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

    12、:(二)扣留纳税义务人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第六十一条第二款 纳税义务人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的,海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期限届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义务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暂停支付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依法变卖所扣留的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变卖所得抵缴税款。一、相关程序和要求1.实施扣留前须向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报告并经批准;2.由两名以上海关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3.通知当事人到场;4.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

    13、人的陈述和申辩;5.制作现场笔录。6.制发并当场交付扣留决定书和扣留清单。 7. 纳税义务人于规定期限内缴纳税款的,海关解除扣留并向纳税义务人制发解除扣留通知书,随附发还清单,将有关货物、财产发还纳税义务人。 8.扣留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关长批准,可以延长,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1.5扣留知识产权侵权嫌疑货物、物品【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海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与进出境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实施保护。【行政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95号公布,第572号修改)第十五条第一款 知识产权权利人申请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符合

    14、本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并依照本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担保的,海关应当扣留侵权嫌疑货物,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并将海关扣留凭单送达收货人或者发货人。第十六条 海关发现进出口货物有侵犯备案知识产权嫌疑的,应当立即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知识产权权利人自通知送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提出申请,并依照本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担保的,海关应当扣留侵权嫌疑货物,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并将海关扣留凭单送达收货人或者发货人。知识产权权利人逾期未提出申请或者未提供担保的,海关不得扣留货物。第三十一条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出境的物品,超出自用、合理数量,并侵犯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按照

    15、侵权货物处理。一、相关程序和要求(一)依申请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物品1.接受知识产权权利人提出的书面申请、相关证明文件、证据及按照规定提供的担保;2.实施扣留前需向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报告并经批准;3. 由两名以上海关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4. 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5.制作现场笔录;6.制作并当场交付扣留决定书和扣留清单。 7. 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应当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8.依法解除扣留的,应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并制发解除扣留通知书,放行货物。

    16、(二)依职权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物品1.知识产权权利人向海关总署进行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2.发现进出口货物涉嫌侵犯备案知识产权的,中止放行货物并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3.接受知识产权权利人提出书面申请和按照规定提供担保;4.知识产权权利人自收到通知三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规定提供担保的,应当扣留侵权货物;5.实施扣留前需向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报告并经批准;6.由两名以上海关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7.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8.制作现场笔录;9.制作并当场交付扣留决定

    17、书和扣留清单。 10.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应当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11.依法解除扣留的,应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并制发解除扣留通知书,放行货物。(三)扣留时限1.海关扣留期限不得超过1年。因案件调查需要,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延长,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但复议、诉讼期间不计算在内。 2.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扣留侵权嫌疑货物,自扣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的,海关应当放行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1.6查封、扣押企业帐薄、单证等有关资料以及相关电子数据存储介质或者有关涉嫌违法进出口货物等【行

    18、政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国务院令第209号,588号、670号修改)第十五条第一款 海关进行稽查时,发现被稽查人有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查封、扣押其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以及相关电子数据存储介质。采取该项措施时,不得妨碍被稽查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海关对有关情况查明或者取证后,应当立即解除对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以及相关电子数据存储介质的查封、扣押。第十六条 海关进行稽查时,发现被稽查人的进出口货物有违反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嫌疑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查封、扣押有

    19、关进出口货物。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实施前须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2.由两名以上海关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3.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4.制作现场笔录等法律文书。 1.7阻止出境【行政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20号)第五十九条 受海关处罚的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应当在出境前缴清罚款、违法所得和依法追缴的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在出境前未缴清上述款项的,应当向海关提供相当于上述款项的担保。未提供担保,当事人是自然

    20、人的,海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海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出境。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1.制作阻止出境协助函,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受海关处罚的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出境。 2.阻止出境协助函应当随附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并载明被阻止出境人员相关身份信息。 3.当事人或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缴清罚款、违法所得和依法追缴的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或者提供相当于上述款项担保的,制作解除阻止出境协助函通知出境管理机关。二、与其他部门的职责衔接阻止或者解除阻止当事人或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出境,需向出境管理机关

    21、制发协助函2行政强制执行2.1加处罚款【行政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20号)第六十条第一项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海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海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依法决定采取加处罚款之前,应当制发执行通知书,告知当事人加处罚款的标准。3.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2.2将保证金抵缴或者将被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罚款【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海关的处罚决定又不申

    22、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海关可以将其保证金抵缴或者将其被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20号)第六十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海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二)根据海关法规定,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制发催告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2.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3.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处罚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制发强制执

    23、行决定书;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4. 将保证金抵缴或者将被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二、与其他部门职责衔接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海关的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按照法院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2.3加收滞纳金【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税款;逾期缴纳的,由海关征收滞纳金。【行政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国务院令第392号公布,588号、645号、666号修改)第三十七条 纳税义务人应当自

    24、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税款。纳税义务人未按期缴纳税款的,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纳税义务人逾期缴纳税款的,海关自缴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至缴清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征收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税款的数额。 2.征收滞纳金,应当制发缴款凭证。海关采取强制措施时,对纳税义务人、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3.符合关于明确税款滞纳金减免相关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2015年第27号)中规定情形的,可以依法减免税款滞纳金。2.4书面通知纳税义务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法律】1.中华人民共

    25、和国海关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税款;逾期缴纳的,由海关征收滞纳金。纳税义务人、担保人超过三个月仍未缴纳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措施:(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第六十一条第二款 纳税义务人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的,海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期限届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义务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暂停支付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依法变卖所扣留的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26、一、相关程序和要求1.制发催告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2.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3.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征税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制发强制执行决定书。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海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4.书面通知纳税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二、与其他部门职责衔接:1.无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措施,或者依照本办法规定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措施仍无法足额征收税款的,海关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按照法院要求提交相关材料。2.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后需书面通知金融机构扣缴

    27、税款。2.5变卖应税货物或者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抵缴税款【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三项 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税款;逾期缴纳的,由海关征收滞纳金。纳税义务人、担保人超过三个月仍未缴纳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措施:(二)将应税货物依法变卖,以变卖所得抵缴税款;(三)扣留并依法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第六十一条第二款 纳税义务人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的,海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期限届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

    28、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义务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暂停支付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依法变卖所扣留的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变卖所得抵缴税款。一、相关程序和要求1.制发催告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2.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3.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征税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制发强制执行决定书。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海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依法变卖应税货物,以变卖所得抵缴税款。4变卖所得不足以抵缴税款的,海关应当继续采取强制措施抵缴税款的差额部分;变卖所得抵缴税款及扣除相关费用后仍有余款的,应当发还纳税义务人、担保人。二、与其他部门职责衔接:无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措施,或者依照本办法规定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措施仍无法足额征收税款的,海关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按照法院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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