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台州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台州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的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切实提高施工现场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台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以下简称关键岗位人员),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相关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含分包工程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质量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
2、人员(含分包工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等。第四条 关键岗位人员应当为本单位人员。本单位人员以劳动合同和社保缴纳为认定标准(但聘用退休人员、事业单位在岗创业人员除外)。第二章 人员配备第五条 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数量应当符合台州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最低配备标准(详见附件)的要求,且应当满足工程项目施工、监理工作的需要。关键岗位人员纳入施工现场实名制考勤管理系统。第六条 关键岗位人员实行实名制信息采集和管理,相关信息输入台州市建筑业信息管理网,未入网人员不予认可。第七条 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凡房屋建筑工程项目中的市政配套设施建设总造价在万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在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明确该项目市政配套设施建设总造价,在配套工程实质性开工前且竣工验收个月前,应在省诚信平台补录市政施工项目负责人名。第八条 施工总承包工程应当按照台州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最低配备标准的要求在台州市建筑业信息管理网录入相关人员。专业分包工程应当至少录入名项目负责人和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他现场人员可以自行选择录入。第九条 关键岗位人员任职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取得相应的注册资格证书,且具备项目要求的管理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