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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理工程师考试《概论法规》心得与笔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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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理工程师考试《概论法规》心得与笔记.docx

    1、监理工程师考试概论法规心得与笔记监理工程师考试概论法规心得与笔记建设工程监理概论与法规第1章 建设工程监理制度 第一节 建设工程监理概述 (一)建设工程监理的涵义 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工程监督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根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 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造价、进度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 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 建设工程监理的涵义需要从以下几方面理解: 1.建设工程监理行为主体 建设工程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实施,由工程监理单位实施工程监理的行为主体是 工程监理单位。 建设工程监理不同于

    2、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后者属于行政性监督管理,其行为主体是政府主管部 门。同样,建设单位自行管理、工程总承包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的监督管理都不是工程监理。 2.建设工程监理实施前提 建设工程监理的实施需要建设单位的委托和授权。明确监理工作的范围、内容、服务期限和酬金,以 及双方的义务、违约责任后,才能在规定的范围内实施监理。工程监理单位在委托监理的工程中拥有一定 管理权限,是建设单位授权的结果。 3.建设工程监理实施依据 建设工程监理实施依据包括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 (2)工程建设标准。包括:有关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以及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建设工程 监理与

    3、相关服务收费标准等。 (3)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包括: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以及 与所监理工程相关的施工合同、材料设备采购合同等。 4. 建设工程监理实施范围 目前,建设工程监理定位于工程施工阶段。 5.建设工程监理基本职责 “三控两管一协调”。此外,还需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定职责。 (二)建设工程监理的性质 : 建设工程监理的性质可概括为服务性、科学性、独立性和公平性四个方面。 1.服务性 工程监理单位的服务对象是建设单位,但不能完全取代建设单位的管理活动。工程监理单位不具有工 程建设重大问题的决策权,只能在建设单位授权范围内采用规划、控制、协调等方法,

    4、控制建设工程质量、造价和进度,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职责,协钟建设单位在计划目标内完放工程建设任务。 2.科学性 为了满足建设工程监理实际工作需求,工程监理单位应由组织管理能力强、工程建设经验丰富的人员 担任领导;应有足够数量的、有丰富管理经验和较强应变能力的注册监理工程师组成的骨干队伍;应有健 全的管理制度、科学的管理方法和手段;应积累丰富的技术、经济资料和数据;应有科学的工作态度和严 谨的工作作风,能够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3.独立性 独立是工程监理单位公平地实施监理的基本前提。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 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 4

    5、.公平性 监理单位在维护建设单位合法权益的同时,不能损害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 二、建设工程监理的法律地位和责任 (一)建设工程监理的法律地位 1.明确了强制实施监理的工程范围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五类工程必须实行监理,即: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大 中型公用事业工程;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 程;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建设部令第 8 6 号)又进一步细化了必须实行监理的工程范 围和规模标准。 (1)国家重点建设工程。是指依据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所确定的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有重大影响的骨干项目

    6、。 (2)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是指项目总投资额在 3000 万元以上的下列工程项目: (3)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建筑面积在 5 万以上的住宅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5 万以 下的住宅建设工程,可以实行监理,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规定。 为了保证住宅质量,对高层住宅及地基、结构复杂的多层住宅应当实行监理。 (4)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5)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是指: 1)项目总投资额在 3000 万元以上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下列基础设施项目: 2)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项目。 2.明确了建设单位委托工

    7、程监理单位的职责 3.明确了工程监理单位的职责 建筑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 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 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 行竣工验收。”(四个不、多选题)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 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

    8、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 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 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4.明确了工程监理人员的职责 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 业改正。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 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二)工程监理单位及监理工程师的法律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改正,处合同 约定的监理酬金 1 倍以上 2 倍

    9、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 书: 1)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 2)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 25%以上 50% 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 5 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 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10、; 2)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 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 1 0 万元以上 3 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 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2)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3)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4)

    11、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4 2.监理工程师的法律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监理工程师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 1 年; 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 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注册监理工程师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 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 3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 年内不予注册;造成 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2节 建设工程监理相关制度 1、项目法人责任制 对于经营性政府投资工程需

    12、实施项目法人责任制,由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 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的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 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核心内容是明确由项目法人承担投资风险。 (1)项目法人的设立 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被批准后,应正式成立项目法人。 (二)项目法人的职权 1 项目董事会的职权。建设项目董事会的职权有:负责筹措建设资金;审核、上报项目初步设计和概 算文件; 审核、上报年度投资计划并落实年度资金;提出项目开工报告;研究解决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重大 问题;负责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审定偿还债务计划和生产经营方针,并负责按时偿还债务;聘任 或解聘项目总经理,并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解

    13、聘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2 项目总经理的职权。 二、招标投标制 根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下列工程必须招标: (1)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 1)使用预算资金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且该资金占投资额 10%以上的项目; 2)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2)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 1)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2)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3)对于上述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 的釆购达到下列标准之

    14、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4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 同估算价合计达到上述规定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第二章 工程建设程序及组织实施模式 第一节 工程建设程序 一、投资决策阶段工作内容 建设工程策划决策阶段的工作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报和审 批。(一)编报项目建议书 项目建议书的内容: (1)项目提岀的必要性和依

    15、据; (2)产品方案、拟建规模和建设地点的初步设想; (3)资源情况、建设条件、协作关系和设备技术引进国别、厂商的初步分析; (4)投资估算、资金筹措及还贷方案设想; (5)项目进度安排; (6)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初步估计; (7)环境影响的初步评价。 (二)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 可行性研究应完成以下工作内容: 1)进行市场研究,以解决工程项目建设的必要性问题; 2)进行工艺技术方案研究,以解决工程项目建设的技术可行性问题; 3)进行财务和经济分析,以解决工程项目建设的经济合理性问题。 (三)投资项目决策管理制度 政府投资工程实行审批制;非政府投资工程实行核准制或登记备案制。 1.政府投资工程

    16、。对于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工程,政府需要从投资决策的角度 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除特殊情况外,不再审批开工报告,同时还要严格审批其初步设计和 概算;对于采用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方式的政府投资工程,则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 (一)勘察设计 2.工程设计。工程设计工作一般划分为两个阶段,即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重大工程和技术复杂工 程,可根据需要增加技术设计阶段。 如果初步设计提出的总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的 10%以上或其他主要指标需要变更时,应说 明原因和计算依据,并重新向原审批单位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3.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 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送施工图

    17、审查机构审查。施工图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 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 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2) 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 (3) 消防安全性;(4) 人防工程(不含人防指挥工程)防护安全性; (5) 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还应当审查是否符合绿色建筑 标准;(6) 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是否按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 章 和签字; (7)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审查的其他内容。 (二)建设准备 办理质量监督注册手续时需提供下列资料: 1)施工图设计文

    18、件审查报告和批准书; 2)中标通知书和施工、监理合同; 3)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工程项目的负责人和机构组成; 4)施工组织设计和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 3.施工许可证的办理。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三)施工准备 按照规定,建设工程新开工时间是指工程设计文件中规定的任何一项永久性工程第一次正式破土开槽 的开始日期。不需要开槽的工程,以正式开始打桩的日期作为开工日期。 (五)竣工验收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工程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节 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模式 一、全过程工程咨询 2.全过程工程咨询的特点 (1)咨询服务范围广;

    19、(2)强调智力性策划;(3)实施多阶段集成。 二、工程总承包 工程总承包模式具有以下特点: (1) 有利于缩短建设工期。 (2) 便于较早确定工程造价。(3) 有利于控制工程质量。(4) 工程项目 责任主体单一。(5) 可减轻建设单位合同管理负担 (三)工程总承包管理组织 1. 项目经理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在工程总承包合同生效后,任命项目经理,并由工程总承包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发书 面授权委托书。 2.项目部 工程总承包单位承担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宜采用矩阵式管理。 第三章建设工程监理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 第一节建设工程监理相关法律及行政法规 一、法律 (一)建筑法主要内容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20、,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已经办理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2)施工许可证的有效期。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 3 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 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 3 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 行废止。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 1 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 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

    21、维护管理工作。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 1 年的 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2.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 1)联合体承包。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 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 程。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2)禁止转包。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 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3)分包。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

    22、包单位; 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 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 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禁止总承 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1)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 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4)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

    23、工伤保险费。鼓励企 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5)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 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4.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2)勘察、设计单位的工程质量管理。建筑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3)施工单位的工程质量管理。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 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 自修改工程设计。 (二)招标投标法主要内容 1.招

    24、标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至少 15 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 少于 20 日。 2.投标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 文件一并提交给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 担连带责任。 3.开标、评标和中标

    25、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 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 5 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 2/3。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 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三)合同法主要内容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项目管理服务合同则属于委托合 同。合同订立程序。当事人订立合同,需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

    26、示。要约邀请并不是合同成立过程中的必经过程,寄 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a.要约生效。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b.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要约 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承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b.承诺生效。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c.承诺撤回。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 达要约人。 e.要约内容变更。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

    27、约。3)无效合同。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无效合同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a.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b.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 c.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d.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e.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a.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b.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4)可变更或可撤销合同 可变更或者撤销合同的情形。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a.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b.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3)合同履行 1)合同履行的一般规则。合同生效后,当事人

    28、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 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依照上述 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 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 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2)合同履行的特殊规则。 价格调整。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 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

    29、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4)合同变更和转让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 权人同意。 (5)合同终止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以及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的履行。 (6)违约责任 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定金等违约责任。 定金。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委托合同有关规定 (1)委

    30、托人主要权利和义务。 2)有偿的委托合同 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3)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 (2)受托人主要权利和义务。 1)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 2)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的,委托人可 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 6)两个以上的受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的,对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四)安全生产法主要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职责如下: 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组织制定本单位

    31、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二、行政法规 (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1.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工程发包。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2)报审施工图 设计文件。(3)委托建设工程监理。 (4)工程施工阶段责任和义务: 2)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 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

    32、件和合同要求。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 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3)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 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5)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2.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 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 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3.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 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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