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烟台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南昌工学院南昌工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目录1、第一章 总则22、第二章 固定资产入账价值标准33、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范围及分类34、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计价45、第五章 固定资产管理体制46、第六章 固定资产的增加与管理77、第七章 固定资产的处置98、第八章 固定资产的账务管理109、第九章 附则10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学校的固定资产是保证教学、科研等工作的物质基础和必备条件。为加强我校各类资产的统一管理,有效配置学校办学资源,保证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保障学校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
2、制度。第二条 固定资产管理应坚持管理规范、责任到人、配置合理、效益优先的原则。根据学校事业发展的规划和经费预算,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研究编制年度购建预算,结合学校实际确定审批权限和程序,避免重复、盲目购买。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完善管理体制,健全规章制度;摸清财产状况,明晰产权关系;落实管理责任,建立科学的运行机制;合理配置固定资产,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完好。第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固定资产范围、分类和计价的确定;固定资产增加、使用、维护和处置;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固定资产帐务管理等。第五条 根据我校管理的体系,加强归口分级管理,理顺管理体制。贯彻“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3、、层层负责、合理调配、管用结合、物尽其用”的原则。做到各级领导重视,机构健全,人员精干,配备思想好,具备一定业务能力的人员管好这项工作。第六条 固定资产的使用人员,因工作调动、离休退休、离职学习、出国等原因离职、离岗,必须将所管理使用的资产完整交回原单位,凡资产未交清者,所在单位、有关主管部门一律不得办理离校手续。第二章 固定资产入帐价值标准第七条 时间标准: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和其他固定资产。第八条 价格标准: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含500元),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含800
4、元),如果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必须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如:家具、工作台、图书等,不论价值多少,一律列入固定资产管理)。第九条 对达不到本办法规定标准的设备、器具应作为低值易耗品管理。由各使用单位按照学校规定办理流程,并进行规范管理。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范围及分类第十条 学校各单位部门用其他收入购置的固定资产,或通过捐赠、调拨等形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均应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范围,由资产管理处按使用部门为单位统一管理。第十一条 按国家教育部规定,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分为十六大类:(一) 房屋及构筑物;(二) 土地;(三) 仪器仪表;(四) 机电设备;(五) 电子设备;
5、(六) 印刷设备;(七) 卫生医疗器械;(八) 文体设备;(九) 标本模型;(一十) 文物及陈列品;(一十一) 图书;(一十二) 工具、量具和器皿;(一十三) 家具;(一十四) 行政办公设备;(一十五) 被服装具;(一十六) 牲畜;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计价第十二条 对已经入帐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其价值:(一) 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进行重新估价。(二) 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三) 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四) 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五) 发现原记帐固定资产价值有误。第五章 固定资产管理体制第十三条 学校设有分管资产领导组,对学校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
6、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第十四条 学校资产管理处对全校固定资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 拟订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和规章制度。(二) 参与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和大宗物资购置及大型修缮、基本建设项目的论证、招标、采购和验收等工作。(三) 负责登记固定资产总分类、分户明细帐,按月与学校财务处核对资产总帐,定期或不定期与使用部门核对帐、物,确保帐帐相符,帐实相符。(四) 审核办理固定资产申购、调拨、处置及对外出租、出借等手续。(五) 负责组织学校固定资产的清查和统计工作。(六) 会同使用部门合理配置固定资产。(七) 负责监督、检查全校固定资产的管理、维护和使用情况。(八)
7、对单价在人民币10万元(含10万)以上贵重仪器设备的有关资料要建立归档制度。(九) 负责组织培训部门资产管理员,并对部门固定资产使用管理情况提出建议。第十五条 学校固定资产按类目实行归口管理:资产管理处:负责全校实验仪器设备、机电设备、电子设备、文体设备、标本模型、工具量具和器皿、家具、行政办公设备等资产审核与资产帐目管理。后勤管理处:负责全校房屋及构筑物、土地及植物二大类的资产审核与资产帐目管理。图书馆:负责全校图书、文物及陈列品二大类的资产审核与资产帐目管理。财务处:负责全校固定资产的财务审核与财务帐目管理。各使用部门要负责对其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实施日常维护和管理,并根据本办法制定本部门
8、的具体管理细则。第十六条 根据国家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学校各资产使用部门要根据其具体管理范围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资产管理员,建立资产管理员制度,负责日常具体业务管理工作。其主要岗位职责是:(一) 根据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结合本部门所管理资产的特点,制定具体使用管理细则。(二) 负责登记占用资产的分户明细总台帐确保帐、物相符。(三) 负责资产申购单、维修单、处置单的提交,提出资产的调剂、配置建议上报主管部门并协助组织实施。(四) 负责到资产管理处办理本部门固定资产的调拨、报损、报废、增加、减少等有关手续,提出资产的处置意见。(五) 在资产管理处指导下,负责做好本部门资产的年度清查、
9、盘点工作。(六) 负责办理本部门资产的借用手续。(七) 严格按照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的要求,管理和使用好本部门占用的资产。资产管理员,专职或兼职,其岗位职责相同。资产管理员一经确定,要报资产管理处登记,要确保稳定,如确需变动,需报经资产管理处进行监督办理移交手续。第六章 固定资产的增加与管理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增加主要是指购置、改良、受赠、调拨等活动所引起的固定资产数量和价值量的增加。第十八条 学校购置固定资产原则上实行采购招标管理制度。由集团采购统一组织,会同资产处、财务处及使用等部门共同参与论证、考查、招标等环节的工作。第十九条 购置精密贵重仪器、大型成套设备、珍版图书以及基本建设等项目,学
10、校应成立论证招标工作小组进行可行性论证,做到货比三家,并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公开招标。论证工作小组中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小组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并要求有使用人员参加。第二十条 学校在固定资产购置过程中,要建立必要的合同管理制度、法律咨询制度,严格依法签订并履行合同。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购买完成后,主管采购部门与资产处应及时按国家专业标准、合同条款进行现场勘验、测试和清点。验收不合格,不得办理结算手续、不得交付使用、使用部门可拒绝接收。要按合同条款在规定期限内向供方提出并办理退货或索赔事项,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增加。第二十二条 各资产占有、使用部门要按学校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固定资产保管和养护制度。加
11、强固定资产的安全防护措施,做好防火、防盗、防爆、防潮、防尘、防锈、防蛀等工作。第二十三条 对精密、贵重及易发生安全事故的仪器设备要制定具体操作规程,指定专人操作,并负责对参加使用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第二十四条 各使用部门应建立固定资产使用情况的检查和考核制度,对长期闲置、利用率低下的固定资产,资产管理处应及时进行合理调配,以提高其利用率。第二十五条 学校内部变动固定资产应符合如下规定:(一) 因机构调整引起固定资产的重新配置,由资产管理处会同使用部门进行资产清查,办理交接手续。(二) 资产管理员岗位变动时,应在资产管理处的监督下进行资产的帐、物核实后,方可办理交接手续。(三) 固定资产
12、使用人如果调离学校或退休,须将所用资产向借用部门交清,否则,不予办理有关手续。若有不清之处,应按有关规定处理。(四) 固定资产使用人有变更,由资产管理员办理有关手续,同时报资产管理处。第二十六条 学校建立固定资产清查制度。(一) 为保证帐、物相符,做到家底清楚,避免前清后乱,对在用固定资产建立一年一次全面清查盘点制度。使用部门负责自查自盘工作,资产管理处负责检查验收。查出的盈、亏、报废的固定资产报经校领导审批后,资产管理处和财务处同时进行帐务处理,杜绝无用资产占帐现象存在。(二) 资产管理处要建立日常的抽查制度。根据需要视资产的性质定期或不定期,视管理的要求进行全面抽查或局部、分类抽查,以督促
13、使用部门加强在用资产的管理。(三) 对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能按制度执行,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扬和奖励。对工作不负责任,不按制度办理,造成资产损坏、丢失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批评教育,并记入当年工作目标责任制和考核中,直至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第七章 固定资产的处置第二十七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是指学校对各类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注销的行为,包括无偿调拨、出售、投资、报废、报损等。应按照公开、公正、合理的原则,严格规范固定资产的处置行为,杜绝违规和流失现象。第二十八条 处置固定资产要符合以下程序:(一) 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固定资产处置申请单。(二) 资产管理处组织检查、审核,提出处理意见。贵
14、重仪器设备要组织技术鉴定。(三) 学校主管校领导签署审批意见。(四) 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的,上报上级部门审批。(五) 根据批复处置固定资产。第二十九条 学校处置房屋、构筑物及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应由资产管理处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技术鉴定,并按国家资产管理规定进行评估确认,方可处置。第三十条 建立和完善固定资产损失赔偿制度。对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直接责任人,应追究其相关责任,并对责任人的单位负责人追究连带管理责任。第三十一条 处置固定资产的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学校财务处,按有关规定统一管理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第八章 固定资产帐务管理第三十二条 学校按以下要求设置固定资产帐目:(一) 资产管理处及时登记固定资产总帐和分类明细帐。(二) 资产管理处以使用部门为单位设置分户、分类明细帐。(三) 各使用部门的资产管理员按设备分类、使用处所登记明细帐。第三十三条 使用部门的资产管理员若有变动,要在资产管理处的监督下办理资产帐务移交手续。第三十四条 使用部门之间需调动设备时,必须经资产管理处同意,并办理变动手续,调整有关帐目,未办理手续的仍由原使用部门负责。第九章 附则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资产管理处。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南昌工学院二一四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