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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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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制度.docx

    1、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制度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制度(初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公司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推进公司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根据国家和水利部干部选拔任用有关规定以及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人力资源部是公司干部选拔任用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公司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组织实施。第二章 干部选拔任用原则第四条 坚持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标准,在干部选拔任用上做到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第五条 坚持走群众路线,接受群众监督,鼓励和支持群众举荐干部,拓宽识人、用人渠道。第六条 公司干部应当逐级提拔。越级提拔的,需报经人力

    2、资源部同意。第三章 干部选拔任用一般程序第七条 根据国家和水利部有关规定以及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公司干部可以从公司内部选拔任用,也可以从公司外选拔任用。公司干部选拔任用程序可根据三类选拔职位的性质、任职要求、公司内人才储备等实际情况分别使用三种不同的方式和程序,以实现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普遍性与特殊性相结合,使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更加健全、完善。第一类职位为重要管理岗位,主要指公司总部各部门正副职、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岗位、子公司领导班子岗位,以及公司党政联席会认定的其他重要管理岗位。对于重要管理岗位采用“民主推荐与竞争评选”(或“民主推荐与综合考察”)相结合的方式,一般需经过民主推荐、竞争评选、组织考

    3、察、公司党政联席会讨论决定、任职等程序,具体见附件1重要管理岗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办法。第二类职位为一般管理岗位,主要指公司总部各部门内除部门正副职以外的管理岗位、直属单位各部门正副职、各工段正副职及其他管理岗位,子公司除领导班子岗位以外的管理岗位。对于一般管理岗位采用“竞聘”的方式,一般需经过自荐或组织推荐报名、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组织考察、讨论决定、任职等程序,具体见附件2一般管理岗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办法。第三类职位为特殊管理或技术岗位,主要指公司急需的专业性强而公司内部缺乏相应人才储备的特殊管理或技术岗位。对于特殊管理或技术岗位,采用“通过第三方对外招聘”方式,一般需经过确定岗

    4、位需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第三方提供人选、初步筛选、面试、讨论决定、任职等程序。具体见附件3特殊管理或技术岗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办法。附件1重要管理岗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重要管理岗位指公司总部各部门正副职、子公司总经理、子公司副总经理、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等职位,选拔或任用重要管理岗位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与竞争评选相结合的方式,必须符合国家和水利部有关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综合考察、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公司党政联席会集体讨论,做出干部任免决定。第二条 重要管理岗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在公司党委领导下,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实施与过程管理。第

    5、三条 重要管理岗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一般需经过下列程序:(一)确定选拔任用条件;(二)召开民主推荐会;(三)竞争评选;(四)组织考察;(五)公司党政联席会讨论决定;(六)办理任职手续。第二章 确定选拔任用条件第四条 选拔任用为重要管理岗位的干部,需具备下列资格:(一)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二)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四)经过公司人力资源部认可的培训机构五年内累计三个月以上的培训,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五)身体健康。第五

    6、条 针对具体重要管理岗位,需确定相应的具体任职资格条件。第三章 民主推荐第六条 选拔任用重要管理岗位,在民主推荐之前,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在与有关方面酝酿沟通的基础上,根据公司干部建设需要,研究拟定民主推荐工作方案,报公司领导同意后组织实施。召开民主推荐会前,公司人力资源部向需参加民主推荐的有关人员公布工作方案。第七条 由公司人力资源部组织召开民主推荐会,公布推荐职位或者任职级别、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推荐方式、提供干部名册、提出有关要求,填写推荐票,进行个别谈话。第八条 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对不同职务层次人员的推荐票分别进行统计,综合分析推荐结果。第九条 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民主推

    7、荐结果在一年内有效。第十条 参加会议投票推荐的人员范围为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公司总部各部门负责人、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拟任职务所在单位或部门的员工代表,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公司总部各部门、直属单位人数较少的部门,可以由部门全体员工参加投票推荐。第十一条 参加个别谈话推荐的人员范围为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公司各部门负责人、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拟任职务所在单位或部门的员工代表,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公司总部各部门、直属单位人数较少的部门,可以与拟任职务所在部门全体人员进行个别谈话。第十二条 参加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的人数,不得少于应参加人数的三分之二。第四章 竞争评选第十三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根据

    8、民主推荐结果,从高到底确定参加竞争评选环节的人员。参加竞争评选环节的人数与选拔职位人数比例一般不低于3:1。第十四条 竞争评选一般采取演讲答辩形式,如因职位特殊需要,可由人力资源部提出其他更加合理的方法,报公司领导决定。第十五条 竞争评选由竞争评选小组实施,评选结果由人力资源部负责汇总、统计。竞争评选小组由公司领导班子成员、人力资源部负责人、与拟任职务存在密切横向业务协作关系的部门负责人、拟任职务所在单位或部门5-10名员工代表组成。第十六条 竞争评选小组到场人员不得少于应参加人数的三分之二。第十七条 竞争评选评分计算公式:领导班子成员评分均值40%+人力资源部负责人评分20%+横向业务协作部

    9、门负责人评分均值20%+拟任职务所在单位员工代表评分均值20%第五章 组织考察第十八条 考察对象根据竞争评选评分结果高低,按照一定比例择优确定,并向公司全员公布名单。考察对象一般比选拔职位所需人数多1-2名。确定考察对象时,可适当考虑竞争者的资历、学历(学位)及近年来年度考核情况等因素。第二十条 考察工作由公司人力资源部会同审计监察部组织进行。考察要坚持德才兼备原则,考察内容包括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情况及其业务素质与竞争职位的适应程度,注重考察工作实绩和群众公认程度。考察结束后由人力资源部会同纪检监察部门形成考察材料,连同竞争者民主推荐、竞争评选结果,提交公司党政联席会进行讨论决定。第

    10、六章 任 职第二十一条 公司党政联席会根据民主推荐结果、竞争测评结果和考察情况,集体讨论决定拟任人选。对没有合适人选的职位,党政联席会可决定暂时空缺。第二十二条 对通过以上各环节的人员,需要进行任职试用的,按任职试用期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七章 纪律与监督第二十条 重要管理岗位干部选拔与任用必须遵守以下纪律:(一)确保民主推荐的公开、公平、公正,不准事先内定人选;(二)要严格执行民主推荐工作方案,不准在实施过程中随意更改;(三)有关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准泄露考试试题、考察情况、党政联席会讨论情况等;(四)参加考察的人员要公道正派,不准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六)参加竞争评选的人员要正确对待竞

    11、争,不准弄虚作假,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对重要管理岗位干部选拔与任用工作过程中的违纪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可宣布民主推荐结果无效,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二十一条 重要管理岗位干部选拔与任用必须接受公司党委和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接受干部、群众的监督。干部、群众对民主推荐工作中的违纪行为,有权向人力资源部、纪检监察部门检举、申诉。受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调查核实。第八章 附 则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2:一般管理岗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一般管理岗位指公司总部各部门内除部门正副

    12、职以外的管理岗位、直属单位各部门正副职、各工段正副职及其他管理岗位,子公司内除领导班子岗位以外的管理岗位。选拔任用一般管理岗位干部须经过竞聘的方式。第二条 竞聘方式必须符合国家和水利部有关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坚持考试与考察相结合,坚持个人意愿与组织需求相结合的原则。第三条 竞聘必须在核定的编制和领导职数限额内进行。第四条 一般管理岗位干部选拔任用一般需经过下列程序:(一)制定并公布实施方案;(二)报名与资格审查;(三)笔试、面试(包括员工民主测评);(四)组织考察;(五)公司党政联席会讨论决定;(六)办理任职手续。第五条 一般管理岗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在公司党委领导下,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

    13、责组织实施与过程管理。第二章 制定方案、报名与资格审查第七条 一般管理岗位干部选拔任用实施方案内容包括确定竞聘职位、职位说明、报名条件与资格、任职要求、选拔范围、方法程序(含遴选方式)、时间安排和纪律要求等。实施方案需征求干部群众的意见,由党政联席会讨论决定。第八条 实施方案确定后,将主要内容向公司全员公布。第九条 如果同时进行竞聘的职位多于1个,报名参加竞聘的人员,自愿填报竞争职位,可只报一个志愿,也可兼报其他志愿。报名时应填写是否服从公司安排。在报名过程中,应当允许报名人员查询各职位报名情况,报名人员可在规定时间内调整所报职位。仅有个别人报名,形不成有效竞争的职位,可不列入本次竞聘的范围,

    14、允许报考该职位人员改报其他职位或参考处级干部选拔任用方式开展选拔任用工作。第十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按照竞聘实施方案规定的条件,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并公布结果。第三章 笔试与面试第十一条 竞聘考试包括笔试、面试(含员工民主测评)两个环节,并进行量化计分,笔试成绩占考试综合成绩的30%,面试成绩占70%。笔试、面试命题根据竞聘职位的职位说明、任职要求等进行编写,由人力资源部和竞聘职位的直接上级领导共同讨论完成,并由人力资源部对历次命题进行存档,形成公司内部竞聘测试题库。第十二条 笔试主要测试竞争者履行竞争职位职责所必备的基本知识以及办文办事、文字表达等能力。笔试一般采取闭卷方式进行。根据笔试成绩,

    15、从高分到低分确定面试人选,面试人选与选拔职位的比例一般不低于3:1。笔试结果由人力资源部向公司全员公布。第十三条 面试主要测试竞争者履行竞争职位职责所必备的基本素质和能力,一般采用竞聘演讲与答辩的方式进行。如果职位要求特殊,由人力资源部与竞聘职位的直接上级讨论确定其他科学合理的测评方法。第十四条 面试由面试小组和员工评议小组实施,面试小组和员工评议小组的评分分别占面试成绩的60%和40%。面试小组一般由人力资源部干部或相应岗位人员、竞聘职位的直接上级和其他需要参加面试测评的人员组成,一般不得少于3人,且必须包含业务部门领导。员工评议小组包括竞聘职位所在部门的其他所有员工、公司其他部门与该职位有

    16、主要横向协作关系的人员、其他需要作为员工代表的人员。参加面试测评的员工评议小组人数必须达到应参加人数的80%以上。同一职位的面试一般由同一面试小组和员工评议小组负责评分。第十五条 由人力资源部对竞争者的面试成绩进行统计汇总及加权计分,再综合竞争者的笔试成绩进行加权计分,得出考试综合成绩。考试综合成绩计算公式:考试综合成绩=笔试成绩30%+(面试小组评分60%+员工评议小组评分40%)70%第四章 组织考察第十六条 考察对象一般通过综合遴选的方式择优确定,即竞争者参加笔试、面试各个环节的竞争,依据总分高低,按照一定比例择优确定考察对象并向公司全员公布名单。考察对象一般比选拔职位所需人数多1-2名

    17、。确定考察对象时,可适当考虑竞争者的资历、学历(学位)及近年来年度考核情况等因素。第十七条 考察工作由公司人力资源部会同纪检监察部门组织进行。考察要坚持德才兼备原则,考察内容包括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情况及其业务素质与竞争职位的适应程度,注重考察工作实绩和群众公认程度。考察结束后由人力资源部会同纪检监察部门形成考察材料,连同竞争者笔试、面试结果,根据公司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提交相应的职权机构进行讨论决定。第五章 任 职第十八条 公司党政联席会根据竞争者笔试、面试、民主测评的结果和考察情况,集体讨论决定拟任人选。决定人选拟任职位,应当尊重本人所报志愿。必要时,在听取本人意见的基础上,可由组织

    18、统一调剂。对没有合适人选的职位,党政联席会可决定暂时空缺。第十九条 对通过竞聘任职的人员,需要进行任职试用的,按任职试用期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六章 纪律与监督第二十条 一般管理岗位干部选拔任用必须遵守以下纪律:(一)确保竞聘的公开、公平、公正,不准事先内定人选;(二)要严格执行竞聘实施方案,不准在实施过程中随意更改;(三)有关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准泄露考试试题、考察情况、党政联席会讨论情况等;(四)面试小组成员要客观公正,不准打人情分;(五)参加考察的人员要公道正派,不准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六)参加竞争的人员要正确对待竞争,不准弄虚作假,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对竞聘工作中的违纪行为按照有

    19、关规定予以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可宣布竞聘结果无效,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二十一条 竞聘工作必须接受公司党委和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接受干部、群众的监督。干部、群众对竞聘工作中的违纪行为,有权向人力资源部、纪检监察部门检举、申诉。受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调查核实。第七章 附 则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3特殊管理或技术岗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特殊管理或技术岗位,主要指公司急需的专业性强而公司内部缺乏相应人才储备的特殊管理或技术岗位。选拔任用特殊管理或技术岗位干部须采用通过第三方对外招聘的方式

    20、。本制度所指第三方为具有资格的外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第二条 通过第三方对外招聘必须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从实际出发,制定合理的工作方案,提高对外招聘的科学性、合理性。第三条 通过第三方对外招聘需经过下列程序:(一)确定岗位需求;(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人选;(三)面试与情境测试;(四)背景调查;(五)公司党政联席会讨论决定;(六)办理任职手续。第四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是公司特殊管理与技术岗位干部选拔任用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对外招聘工作的组织实施与过程管理。第二章 确定岗位需求第五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根据人力资源规划确定公司需要的特殊管理与技术岗位,确定岗位需求,包括岗位名册、岗位职责、岗位任职资

    21、格条件、岗位待遇等。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将岗位需求提交给与公司有合作关系的外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第三章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人选第七条 外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根据公司特殊管理与技术岗位需求,提供人选名单与相应详细信息。第八条 人力资源部根据外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的人选相应工作经验和能力介绍进行初步筛选,筛选后的人数与招聘职位所需人数要大于3:1比例。第四章 面试与情境测试第九条 对于外部应聘人员的测试分为面试与情境测试。面试主要测试应试者在具体工作能力、工作思路、过往工作经验、未来发展潜能、个性特征等方面对选拔职位的适应和匹配程度。情境测试主要测试应聘者在管理与技术实践情境中处理解决问题的能

    22、力。第十条 面试依据国家和水利部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业务实际情况进行命题。命题依据选拔职位的职位说明、任职要求进行编写,由公司人力资源部与选拔职位的上级领导共同讨论完成。第十一条 情境测试一般采用模拟实践情境或案例分析等方式进行。模拟情境与案例由人力资源部与选拔职位的上级领导共同讨论确定。第十二条 面试与情境测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选拔职位的上级领导与横向配合部门负责人参与共同测评。同一职位的面试与情境测试一般由同一组评委负责考试和评分。第十三条 根据面试与情境测试成绩确定应试者的测评综合成绩。第十四条 子公司需进行对外招聘的干部,条件允许时可以由公司人力资源部统一组织考试。第五章 背景调查第

    23、十五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统计测试综合成绩,按照分数高低排位,确定参加调查的人选,人选数量要保证比招聘人数多23位。第十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对被调查人员进行细致的背景调查,重点在于了解被调查人员的工作经历,以及相关人员对其的评价,如经核实发现,被调查人员的工作经历、职业资格、证书存在不真实情况,或相关人员对其评价普遍不佳,人力资源部有权决定不予录用第五章 决定任用第十七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根据测评综合成绩,研究提出任用建议。第十八条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公司党政联席会集体讨论作出任用决定。公司党政联席会集体讨论认为无合适人选的,该职位选拔可以空缺。第十九条 对公司党政联席会决定任用的干部,由人力资源

    24、部办理任职手续,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并向公司全体员工公布招聘结果。第二十条 对特殊管理或技术岗位干部实行一年的试用期。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按照相应法律程序解除劳动用工合同。第六章 纪律和监督第二十一条 通过第三方对外招聘干部必须遵守以下纪律:(一)确保公开、公平、公正,不得事先内定人选;(二)严格按照对外招聘的程序操作,不得在实施过程中随意更改;(三)应聘人员在对外招聘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不得任用;(四)参与对外招聘工作的人员要严格遵守干部人事工作纪律,特别要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和回避制度,不得泄露考试试题、评分情况、党政联席会讨论情况等。第二十二条 如有必要,公司纪检监察员可会同有关方面组成监督小组,对公开招聘工作进行监督。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四条 子公司确有需要进行公开招聘的职位,可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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