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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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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docx

    1、广东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 广东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兽药经营质量管理,保证兽药质量和兽 药安全使用,规范兽药经营市场,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兽 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广东省境内的兽药经营企业。 动物防疫机构依法从事兽药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本细 则。 第二章场所与设施 第三条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仓库, 区域与当布局合理,相对独立。兽药经营经营场所和仓库应 生活区域、动物诊疗区域等其他区域应当分别独立设置,避 免交叉污染。 第四条兽药经营企业的经营场所和仓库面积应当与所 经营的兽药品种、经营规模相适应,并

    2、符合以下规定: (一)经营场所面积和仓库面积均应不少于平方米; 30 (二)从事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的企业,应另设置兽用生物 制品专库,面积应不少于平方米(含冷库面积但不含经营, 30 非生物制品的兽药仓库面积)冷库容积不少于立方米含( ,15 -1- 冷藏库和以下的低温库。经营鸡马立克氏病等细)-152-8 胞结合型活疫苗的,要具备相应的液氮贮存条件; (三)专门从事批发的兽药经营企业,可以不设置零售柜 台、货架等设施,但其办公、经营场所面积应不少于平方 30 米,仓库面积应不少于平方米; 100 (四)兽药直营连锁经营企业,总部仓库面积应不少于 平方米。 100 第五条 兽药经营企业的经营地点

    3、应当与兽药经营许可 证载明的地点一致。兽药经营许可证等应当悬挂在经营 场所的显著位置。 兽药经营企业的经营地点与仓库应当在同一县级区域。 变更经营地点的,应当申请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 变更经营场所面积的,应当在变更后个工作日内向 30 发证机关备案。 第六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具有与经营的兽药品种、经营 规模适应并能够保证兽药质量的常温库、阴凉库柜、冷库)( 柜等仓库和相关设施、设备。)( 仓库面积和相关设施、设备应当满足合格兽药区、不合 格兽药区、待验兽药区、退货兽药区等不同区域划分和不同 兽药品种分区、分类保管、储存的要求。 变更仓库位置,增加、减少仓库数量、面积以及相关设施、 设备的,应当在

    4、变更后个工作日内向发证机关备案。 30 第七条兽药经营企业的仓库应当与经营场所隔离,其 -2- 设置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兽用化药、中药经营企业应当根据所经营兽药的储 存要求,设置不同温、湿度条件的仓库; (二)兽用生物制品经营企业应当根据所经营品种、规模 的需要,设置冷库(、以下等)等必要的设施、2158 设备,并备有保温、发电等设施设备,或具有相关产品停电 后的保温办法; (三)经营易燃易爆兽药的兽药经营企业,应当设置独立 专库(区),其面积应当与所经营兽药的品种、规模相适应, 并配置相应的通风、消防设施; (四)经营兽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易制毒化学药品、毒 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

    5、药品的兽药经营企业,应当设置 独立专库(柜),实施双人双锁保管制度,其面积应当与所经 营兽药的品种、规模相适应。 第八条兽药直营连锁经营企业在同一县级区域内有多 家经营门店的,可以统一配置仓储和相关设施、设备,但应 符合本细则关于兽药经营企业的其他规定。 第九条兽药经营企业的经营场所和仓库的地面、墙壁、 顶棚等应当平整、光洁,门、窗应当严密、易清洁。 第十条兽药经营企业的经营场所和仓库应当具有下列 :设施、设备 ;相适(一)与经营兽药应货架、柜台、电脑设备的 ;(二)避光、通风、照明的设施、设备 -3- (三)与储存兽药相适应的能显示和控制温度、湿度的设 ;施、设备 (四)防尘、防潮、防霉、防

    6、污染和防虫、防鼠、防鸟的设施、 设备; (五)进行卫生清洁的设施、设备等。 第十一条兽药经营企业经营场所和仓库的设施、设备 应当齐备、整洁、完好,并根据兽药品种、类别、用途等设立 醒目标志。 第三章机构与人员 第十二条兽药经营企业的从业人员应当熟悉兽药管理 知专业相应兽药、兽医、水产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具备 识。 兽药经营企业的法人代表和质量管理人员应当参加辖 区县级以上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培训、考核;兽用生物制品 经营企业的法人代表和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应当参加省级 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培训、考核。 第十三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按照企业规模和管理需要 能是:质量管理机构。其具体职置设 (一)贯彻

    7、执行兽药管理条例等有关兽药管理的法律、 法规和行政规章; (二)起草企业兽药质量管理制度,并指导、督促制度的 -4- 执行; (三)负责对供货单位和有关兽药品种的质量审核; (四)负责建立企业所经营兽药的质量档案; (五)负责兽药质量的查询、兽药质量事故或质量投诉的 调查、处理及报告; (六)负责兽药的验收,指导、监督兽药储存、运输中的质 量工作; (七)负责质量不合格兽药的审核,对不合格兽药的处理 过程实施监督; (八)收集和分析兽药质量信息; (九)协助开展对企业职工兽药质量管理方面的教育或 培训; (十)其他相关工作。 未能设置质量管理机构的零售企业,应当设置质量管理 人员,其工作按照上

    8、述质量管理机构的职能进行。 兽用生物制品经营企业、兽药直营连锁经营企业和兽药 批发企业必须建立质量管理机构。 第十四条兽药经营企业主管质量的负责人和质量管理 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兽药、兽医、水产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二)具有兽药、兽医、水产等相关专业中专学历并从事 五年以上兽药质量管理工作; (三)具有兽药、兽医、水产等相关专业初级(技术员除外) -5- 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四)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兽医师或执业兽医师。 兽药经营企业提供开具兽医处方的应当配备执业兽医 师。 兽药质量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兽药、兽医、水产等相关专 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兽药、兽医、水产等

    9、相关专业初 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企业,从事兽药质量管理的人员应 不少于人,应当具有兽药、兽医、水产等相关专业大专以 2 上学历,或者具有兽药、兽医、水产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 业技术职称,并具备兽用生物制品专业知识。 兽药经营企业从事兽药采购、保管、销售、技术服务等工 作的人员,应当具有高中或中专以上学历。 兽药经营企业的法人代表或负责人不得兼任主管质量 的负责人、质量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和质量管理人员。 主管质量的负责人、质量管理机构的负责人、质量管理 人员不得在本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兼职;发生变更的,应当 在变更后个工作日内向发证机关备案。 30 第十五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制定培

    10、训计划,每年对员 工进行兽药管理法律、法规和相关专业知识、职业道德培训、 考核,并建立培训、考核档案。 第四章规章制度 -6- 第十六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在兽药经营活动的全过程 的信息,并有够,载明足中建立各类真实、准确、完整的记录 经手人或者责任人签字,确保兽药产品和相关人员的可追溯 性。 第十七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制定管 理制度、操作程序等质量管理文件。 当包括下列内容:应质量管理文件 ;标业质量管理目(一)企 ;员职责业组织机构、岗位和人(二)企 估制度;量评位和所购兽药的质(三)对供货单 购、验收、入库、陈列、储存、运输、销售、出兽药采(四) 的管理制度;环节库等 生的管

    11、理制度;环境卫(五) 告制度;兽药不良反应报(六) 的管理制度;和退货兽药(七)不合格兽药 的管理制度;诉和量查询质量投(八)质量事故、质 的管理制度;业记录、档案和凭证(九)企 训、考核制度。(十)质量管理培 保藏管理制度和当建立运输经营兽用生物制品企业应 预案制度。急相应的应 :当建立下列记录兽药经营第十八条企业应 ;训、考核记录培(一)人员 -7- (二)控制温度、湿度的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清洁、 运 行状态记录; (三)兽药质量评估记录; (四)兽药采购、验收、入库、储存、销售、出库等记录; (五)兽药清查记录; (六)兽药质量投诉、质量纠纷、质量事故、不良反应等记 录; (七)不

    12、合格兽药和退货兽药的处理记录; (八)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含抽样)情况记录。 所有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清晰,不得随意涂改、伪 造和变造。确需修改的,应当签名、注明日期,原数据应当清 晰可辨。其中兽药的进销存项必须使用电脑记录。 第十九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兽药质量管理档案,设 置档案管理室或者档案柜,并由专人负责。 质量管理档案应当包括: (一)人员档案、培训档案、设备设施档案、供应商质量评 估档案、产品质量档案; (二)开具的处方、进货及销售凭证; (三)购销记录及本细则规定的其他记录。 质量管理档案不得涂改,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年;购销 2 等记录和凭证应当保存至产品有效期后一年

    13、。 第五章采购与入库 -8- 第二十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采购合法兽药产品,购进 行:当按照以下程序进兽药应 (一)确定供货单位的资质、质量保证能力及质量信誉; (二)审核所购入兽药的合法性和质量可靠性; (三)对供货单位的销售人员,要核对其身份信息的真实 性; (四)对首次经营的品种,应填写购进兽药品种审批表, 并经企业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或质量负责人和企业负责人 的审核批准; (五)签订有明确质量条款的采购合同。 第二十一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对供货单位的资质进行 审核并保存下列证明资料复印件: (一)营业执照; (二)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证书(供货单位为生产 GMP 企业的); (三)兽药经营许可

    14、证(供货单位为经营企业的); (四)供货单位销售人员的身份证,加盖企业公章和企业 法定代表人印章或签字的、代表该企业的产品销售授权书。 第二十二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对首次经营品种的合法 性及质量情况进行审核并保存下列证明资料复印件: (一)兽药的产品批准文号批件; (二)生产企业产品检验报告; -9- (三)农业部批准的兽药标签、说明书; (四)进口兽药注册证书、兽用生物制品进口许可证、进 口兽药通关单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兽药经营企业购进兽药时,应当依照国家兽 药管理规定、兽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每批兽药的包装、标 签、说明书、质量合格证等内容进行检查,符合要求的方可 购进。必要时,应当对购进兽药

    15、进行检验或者委托兽药检验 机构进行检验,检验报告应当与产品质量档案一起保存。 第二十四条兽药质量验收,包括兽药外观的性状检查 和兽药内外包装及标识的检查。包装、标识的检查主要包括 以下内容: (一)每件包装中,应有产品合格证; (二)兽药包装的标签和说明书,应当标明生产企业的名 称、地址,有兽药的品名、规格、批准文号、产品批号、生产 日期、有效期等;标签或说明书上还应有兽药的成分、适应症 或功能主治、用法、用量、不良反应、注意事项以及贮藏条件 等; (三)特殊管理药品的标签或说明书上应当有规定的标 识和警示说明,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标签或说明书的包装 标识应符合农业部的有关规定; (四)进口兽

    16、药应当有中文标注的标签和说明书; (五)中药材和中药饮片应有包装,并附有质量合格标志。 每件包装上,中药材应标明品名、产地、供货单位;中药饮片 - 10 - 应标明品名、生产企业、生产日期等。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 中药材和中药饮片,在包装上还应标明产品批准文号。 第二十五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保存采购兽药的有效凭 证,建立真实、完整的采购记录,做到有效凭证、账、货相符。 采购记录应当载明兽药的通用名称、商品名称、批准文号、 批号、剂型、规格、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购入数量、 购入日期、经手人或者负责人等内容。 第二十六条兽药入库时,应当由两人以上进行检查验 收,并做好记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兽药

    17、,不得入库: (一)与进货单不符的; (二)内、外包装破损可能影响产品质量的; (三)没有标识或者标识模糊不清的; (四)质量异常的; (五)其他不符合规定的。 第六章陈列与储存 第二十七条陈列、储存兽药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按照品种、类别、用途以及温度、湿度等储存要求, 分类、分区或者专库存放; (二)按照兽药外包装图示标志的要求搬运和存放; (三)与仓库地面、墙、屋顶等之间保持一定间距; (四)内用兽药与外用兽药分开存放,兽用处方药与非处 - 11 - 方药分开存放;易串味兽药、危险药品等特殊兽药与其他兽 药分库存放; (五)待验兽药、合格兽药、不合格兽药、退货兽药分区 存放;不合格兽

    18、药应及时处理; (六)同一企业的同一批号的产品集中存放。 第二十八条对销后退回的兽药,凭销售部门开具的退 货凭证收货,存放于退货药品库(区),由专人保管并做好退 货记录。经验收合格的药品,由保管人员记录后方可存入合 格药品库(区);不合格兽药由保管人员记录后放入不合格药 品库(区),不合格兽药的确认、报告、报损、销毁应有完善的 手续和记录。 第二十九条不同区域、不同类型的兽药应当具有明显的 识别标识。标识应当放置准确、字迹清楚。 不合格兽药以红色字体标识;待验和退货兽药以黄色字 体标识;合格兽药以绿色字体标识。 第三十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定期对兽药及其陈列、储 存的条件和设施、设备的运行状态进行

    19、检查,并做好记录。 对有温度、湿度要求的库房,应做好温度、湿度的监测 和管理。应每天定时对库房温、湿度进行记录。如库房温、湿 度超出规定范围,应及时采取调控措施,并予以记录。 第三十一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及时清查兽医行政管理 部门公布的假劣兽药,并做好记录。 - 12 - 第七章销售与运输 第三十二条兽药经营企业销售兽药,应当遵循先产先出 和按批号出库的原则。兽药出库时,应当进行检查、核对,建 立出库记录。兽药出库记录应当包括兽药通用名称、商品名 称、批号、剂型、规格、生产厂商、数量、日期、经手人或者负 责人等内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兽药,不得出库销售: (一)标识模糊不清或者脱落的; (二)外

    20、包装出现破损、封口不牢、封条严重损坏的; (三)超出有效期限的; (四)其他不符合规定的。 第三十三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销售记录。销售记 录应当载明兽药通用名称、商品名称、批准文号、批号、有效 期、剂型、规格、生产厂商、购货单位、销售数量、销售日期、 经手人或者负责人等内容。 第三十四条 兽药经营企业销售兽药,在营业时间内,应 有质量管理人员在岗,并佩戴胸卡;应当开具有效凭证,做到 有效凭证、账、货、记录相符。 第三十五条兽药经营企业销售兽用处方药的,应当遵守 兽用处方药管理规定,凭执业兽医师开具的处方方可销售, 不得采用开架自选的销售方式。 第三十六条 兽药拆零销售时,不得拆开最小销售单元

    21、, - 13 - 应有适宜的产品包装,并向购买者提供相关产品标签说明书 的内容。销售兽用中药材、中药饮片的,应当注明产地。 禁止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和假、劣兽药。 禁止将兽用原料药拆零销售或者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 以外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十七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兽药外包装图示标 志的要求运输兽药。有温度控制要求的兽药,在运输时应当 采取必要的温度控制措施,并建立详细记录。兽用生物制品 在运输过程中,应当采取冷藏、保温等有效的温度控制措施, 并建立详细记录。 第八章售后服务 第三十八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误导购,不得进行宣传兽药标签、说明书及其他规定批准的 买者。 在经营场

    22、所内张贴的兽药广告宣传单、画报等资料应符 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张贴、发布未依法取得兽药广告审查 批准文号的兽药产品宣传。 第三十九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向购买者提供技术咨询 服务,在经营场所明示服务公约和质量承诺,公布当地兽医 行政管理部门监督电话,指导购买者科学、安全、合理使用 兽药。 - 14 - 第四十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注意收集兽药使用信息, 发现假、劣兽药和质量可疑兽药以及严重兽药不良反应时, 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根据规定做好 相关工作。 第九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对兽药检 GSP 查验收合格的经营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督查企业是否仍然符 合检查验收标

    23、准、是否能按照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 广东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的规定从事兽药 经营活动。监督检查结果应记录在案。 第四十二条不符合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广东 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要求的,兽医行政管理 部门应按照兽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要求限期纠正;违反 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广东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实施细则规定的,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兽药管理条例 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章附 则 第四十三条兽药生产企业在异地设立仓库销售兽药, 应向仓库所在地县级以上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申办兽药经营 - 15 - 许可证。 第四十四条本细则涉及的兽药经营范围包括以下类别: 血清制品、疫苗、诊断制品、微生态制品、中药材、中成药、 化学药品、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及外用杀虫剂、消 毒剂等。 第四十五条兽药经营企业经营兽用麻醉药品、精神药 品、易制毒化学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还 应当遵守国家其他有关规定。 进口兽药,经营兽用生物制品,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四十六条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简写为兽药 。GSP 第四十七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细则由广东 省农业厅负责解释。 本细则施行前已开办的兽药经营企业,应于年 3 2012 月日前达到本细则的要求,并依法申领兽药经营许可证。 1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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