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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鄂尔多斯东胜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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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鄂尔多斯东胜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办法.docx

    1、鄂尔多斯东胜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办法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工作的精细化管理水平,规范低保认定标准,提高低保认定的准确性,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民政部 国家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工作的意见(民发201555号)、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关于进一步推进低保对象认定综合指标体系和规范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内民政发201532号),结合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的通知(鄂府发201493号)和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的通知(鄂府发201492号)要求,

    2、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东胜区低保中心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本办法开展低保对象经济状况核查及认定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第三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低保审核的责任主体,应当指导低保申请对象真实、完整的填写相关申请、申报资料,并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低保申请对象进行入户调查,详细核查申请家庭的户籍、收入、财产等状况。区低保中心应当全面审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并通过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进行户籍、收入、财产核对。户籍地和居住地不一致的家庭申请低保,区低保中心负责协调经常居住地民政部门协助开展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工作。第四条 依据家庭户籍状况

    3、、财产状况、收入状况、申请材料诚信程度以及低保民主听证情况等综合因素认定低保救助对象。低保对象的认定应坚持统一核查口径的原则;坚持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听证会听证评议原则;坚持依法行政的原则。第五条 通过低保综合认定办法纳入保障范围的低保对象,根据核定的家庭收入,按照低保标准实行差额救助,低保月人均补差金额低于100元的按100元给予补助。第六条 根据低保对象的年龄、健康状况、劳动能力以及家庭收入来源等情况对低保家庭实行分类管理,定期复核。家庭成员中有重病、重残人员且收入基本无变化的低保对象,每年复核一次,按照A类管理;短期内家庭经济状况和家庭成员基本情况相对稳定的低保对象,每半

    4、年复核一次,按照B类管理;对收入来源不固定、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低保对象,每季度复核一次, 按照C类管理。 第二章 认定条件第七条 持有东胜区户籍的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和家庭财产符合规定条件的,均可申请享受城乡低保待遇。申请人家庭成员中,既有城市户籍又有农村户籍,长期在城市居住的,申请城市低保待遇;长期在农村居住的,申请农村低保待遇。申请人为农村户籍,如长期在城区、镇区居住且不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由村里出具该家庭未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证明后,可申请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第八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确定。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主要包括户主、配偶、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含在校

    5、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以及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生活的人员。监狱服刑人员、连续3年以上(含3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第九条 劳动力系数的确定。个人劳动力系数依据年龄、残疾程度、重特大病、慢性病等综合因素确定。第十条 重特大疾病的确定。重特大疾病是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30号)和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的通知(鄂府发201494号)中的重特大疾病规定范围内的疾病,具体包括:各类癌症、尿毒症、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重度精神病、耐多

    6、药性结核病、艾滋病机会性感染、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器官移植等14类。第十一条 慢性病的确定。参照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和城市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包括:1、呼吸系统疾病(3种):慢性支气管炎、阻塞性肺气肿、慢性肺源性心脏病;2、循环系统疾病(5种):慢性心力衰竭、慢性房颤、高血压病、冠心病、心肌病(原发性);3、消化系统疾病(5种):消化性溃疡、慢性肝炎、肝硬化、慢性胃炎、慢性胆囊炎;4、泌尿系统疾病(3种):慢性肾小球肾炎、肾病综合症、慢性肾功能衰竭;5、血液和造血系统疾病(6种):再生性障碍性贫血、白细胞减少症、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血小板减少性紫癜、血友病、

    7、慢性骨髓炎;6、内分泌系统疾病(5种):甲亢性心脏病、甲状腺功能减退症、皮质醇增多症、原发性醛固酮增多症、原发性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症;7、代谢疾病(1种):糖尿病;8、风湿性疾病(2种):系统性硬皮病、类风湿性关节炎(严重);9、神经疾病(5种):脑血管病、多发性硬化、震颤麻痹、运动神经元病、重症肌无力;10、精神疾病(3种):精神分裂症、癫痫、抑郁症;11、妇科疾病(3种):慢性宫颈炎、慢性盆腔炎、慢性乳腺炎;12、其它(5种):顽固性皮肤病(银屑病、白癜风、硬皮病)、结核、股骨头坏死、强直性脊柱炎、系统性红斑狼疮;不属于以上病种范围的其它特殊慢性病,如个人负担过重,经入户调查人员认定后

    8、,可视为长期慢性病病种。第十二条 残疾认定依据为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十三条 申请低保救助对象应提供的材料:(一)家庭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二)个人收入证明材料原件(其中通过一卡通发放的国家各项惠农补贴资金等收入由镇统一出具证明);(三)患重特大疾病、慢性病人员,应提供当年的诊断证明及医药费报销单复印件等证明材料;(四)残疾人应提供东胜区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复印件;(五)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的高中(含高中、职业技术学校)以上的学生,应提供学生在校证明材料原件,并注明入学时间及预计毕业时间;(六)人户分离家庭,应提供现居住地村(居)委会出具

    9、的居住证明材料原件(证明材料原件应注明家庭详细住址及联系方式);(七)非农业户口,在劳动就业年龄(男1855周岁、女1845周岁)内,有劳动能力的人员,应提供就业失业登记证明材料复印件。(八)男60周岁以上,女50周岁以上提供社保部门出具的领取养老保险金证明材料原件。(九)夫妻离异的,应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复印件;(十)民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方面的证明材料。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一)未按规定提出申请、提供有关证件和证明,或提供的证件、证明不齐全的;(二)不配合或不授权工作人员依法调查,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和财产,提供虚假证明,或故意放弃、转移生活权益和财产的;

    10、(三)调查期内家庭银行存款、有价证券、股票等金融资产人均超过当地低保标准24倍的;(四)家庭成员拥有两处及以上住房的;(五)家庭拥有商业用房的;(六)家庭成员拥有机动车辆(不含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普通摩托车和农用三轮车)的;(七)通信费用每月支出超过当地低保标准15%的;(八)工商注册或合作社注册的个体经营户有经常使用雇工从事经营活动的家庭;(九)本人或配偶有一方领取退休金、遗属生活补贴,且收入超出保障标准的家庭;(十)故意放弃或转移个人所有资产的;(十一)有能力出资安排子女择校就读或有能力自费供子女接受国家计划外招收的高等教育;(十二)拥有其它非生活必需的高档消费品;(十三)民政部

    11、门认定的其他不符合享受低保待遇的情形。第三章 收入计算第十五条 一般家庭收入计算(一)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收入计算个人年收入个人劳动力系数上年度本地区农民人均纯收入60%。(二)务工收入计算个人年收入个人劳动力系数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8个月(劳动力系数为“1”的,按12个月测算)。 (三)本人从事其他行业的,按从事行业同等收入计算年收入。(四)农村养殖业年收入核算平均每头(只)牛羊等牲畜年收入核算标准,分别乘以现有牛或羊等牲畜数量,测算农村家庭养殖业年收入。1、根据牲畜出栏率、扣除养殖中各项投入后,核定每头(只)牛、驴、羊、猪、鸡年纯收入核算标准:肉牛1000元,奶牛2000元,马1000元,驴10

    12、00元,羊150元,猪800元,鸡50元,也可根据有关部门的测算方法确定金额;2、用于家庭基本生产经营必需的牛、马、骡、驴不计入收入;用于家庭基本生活必须的牛、羊、猪、鸡不计入收入,家庭基本生产、生活必需品之外的牲畜计入家庭收入,计算标准为:用于市场经营的牛、马、骡、驴1头起算;羊11只起算,猪2头起算,鸡21只起算)。(五)土地、房屋的出租、拆迁、征用等财产性收入以实际数额计算。(六)子女收入及赡养费的计算。子女应付给父母一方的赡养费计算方法为:1、子女居住在农村,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付给父母的年赡养费个人劳动力系数上年度本地区农民人均纯收入60%5%;2、子女在城镇务工的,付给父母的年赡养

    13、费个人劳动力系数本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5%;3、子女从事养殖业经营的,按家庭养殖业年纯收入的5%付给父母年赡养费;4、子女在农村从事个体工商经营或合作社经营的,付给父母的年赡养费个人劳动力系数上年度本地区农民人均纯收入5%;子女在城镇从事个体工商经营或合作社经营的,付给父母的年赡养费个人劳动力系数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5%;5、子女家庭有正在使用的家庭小轿车(残疾人代步车除外)或机动运输车辆的,按购车价的2%核算付给父母的年赡养费;6、子女为财政供养人员和国有企业正式职工的,付给父母的年赡养费年工资总额5%;7、子女从事其他行业的,参照上述类似标准核定赡养费;8、同一个子女,上述收入

    14、项目重复时,应累计计算收入和赡养费。子女的其他收入可按2%核算计入赡养费;9、子女有下列情况的,可以不计算赡养费: (1)子女或与子女长期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中目前有患重特大疾病的;(2)子女目前享受低保救助的;(3)子女是正在服役的现役军人(不包括军官、士官);(4)子女是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5)子女在监狱服刑的。第十六条 特殊困难家庭降低收入的计算办法(一)长期共同居住生活的家庭成员,因重残或重病及其它原因,完全丧失自理能力需要专人照顾的特困家庭,降低家庭总收入。农村家庭年收入计算降低金额家庭年总收入0.4(家庭扣减系数,下同)。城镇家庭(包括迁入城镇居住

    15、的农村居民)月收入计算降低金额家庭月总收入0.4。(二)有未成年人的丧偶单亲家庭,降低家庭总收入。农村家庭年收入计算降低金额家庭年总收入0.2。 城镇家庭(包括迁入城镇居住的农村居民)月收入计算降低金额家庭月总收入0.2。(三)妇女在哺乳期间两年内不计算个人收入。第十七条 扣减家庭支出计算办法 (一)下列支出在家庭收入计算中予以扣减: 1、当年患重特大疾病、慢性病住院治疗,经医保或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后的自付费用(个人住院累计自付部分医药费在扣除民政医疗救助或其他部门再次报销的金额后再进行扣减)。2、因特殊原因未报销医药费的,按医药费总额的50%做为家庭扣减数额。3、在读大学生且未享受教育救助政策

    16、的家庭,在校本科生的年收入扣减5000元,在校专科生的年收入扣减3000元。4、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费(以上都按最低缴费标准计算)。(二)车祸(有责任人)、吸毒、自残、打架斗殴等情况,新农合或医保部门按规定不予报销的医药费不列入家庭扣减范围。第十八条 核减家庭收入计算办法 对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重残、多重残疾、一户多残及70周岁以上老年人,通过核减家庭收入,从而提高这些特殊困难家庭的救助标准。1、重度残疾和多重残疾人员每人每月核减100元;2、70周岁以上老年人每人

    17、每月核减100元;3、一户多残家庭,每位残疾人每月核减50元。以上1、2、3项家庭中有情况重复的,只核减一次家庭收入。第十九条 能够出示协议书、裁决书或判决书等有效收入证明的,按照证明计算相应收入。不能提供有效证明的,应按上述方法核算相关收入。第二十条 下列内容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1953年以前入党的老党员享受的补助金;(二)见义勇为人员享受的护理费和伤残保健金;(三)给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特殊贡献,政府给予特殊享受的补贴收入;省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四)政府及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对工作、学习成绩优秀者和见义勇为等先进分子给予的奖金;(五)人身伤害赔偿中生活费以外的部分;(

    18、六)因病、因灾、因就学困难等原因由政府和社会给予的救助款物;(七)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因工(公)负伤人员的工伤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残疾辅助器具费;(八)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金;(九)老龄津贴;(十)残联部门发放的残疾人生活困难补助费;(十一)中央和自治区补助的基础性养老金部分;(十二)民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认定的不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其它收入。第二十一条 通过综合认定,申请家庭户籍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符合低保申请条件的提交低保听证会;不符合申请条件的,退回申请资料,并书面告知本人。第四章 低保听证会第二十二条 低保听证会制度是低保审核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听证员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

    19、查情况进行评议,对调查结果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评价。第二十三条 低保申请对象需参加低保听证会,无特殊情况不参加听证会的,将视为自动放弃;听证对象是学生、18岁以下青少年、70岁以上老人、重病卧床、不能行走的残疾人及精神病患者的,当事人可以不到场,由其法定监护人或指定代理人代为陈述申请低保的理由。第二十四条 各镇、街道办事处成立的低保评审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低保听证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实施。镇、街道办事处按照听证成员的1.5倍组建听证成员库。听证成员库由党员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纪委委员、离退休老干部、居民代表和低保户代表组成,各级社会救助工作人员不得入选听证员,人员选定后,名单要对外公布,

    20、并以聘用的形式给予相应的授权。聘用期为1一3 年。第二十五条 听证会召开前3日,要在申请人居住地张贴低保听证通告,明确听证会召开时间、地点,公布听证对象名单。本着公开、回避的原则,要随机从听证会成员库中抽选出听证会成员,并通知其准时参会;不能参加会议的,再从成员库中补抽。参会听证员确定为25人。由低保评审委员会指定专人担任听证会现场监督员。第二十六条 低保听证会按照以下流程开展:(1)主持人介绍听证员组成情况、相关低保评审政策以及听证会的程序和结果认定办法,宣读东胜区城乡低保听证成员守则。(2)申请人陈述申请理由,若申请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因病因残等原因不能到场陈述的,可由代理人陈述。(3)调查

    21、人员介绍调查核实情况,主要包括家庭人员构成情况、家庭成员户籍状况、家庭成员收入状况及家庭资产状况等其他需要补充说明的内容。(4)听证员向低保申请人和调查人员询问不明事宜。(5)听证员根据现场申请人陈述情况及入户调查情况,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评价。(6)形成结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根据现场评议情况,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真实有效性作出结论。(7)签字确认。听证评议应当有详细的听证评议记录。所有参加评议人员应当签字确认评议结果。(8)申请人对听证会程序或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第五章 审核审批第二十七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

    22、据综合认定、民主听证评议等情况,对申请家庭是否给予低保提出建议意见,并及时在村(居)民委员会设置的村(居)务公开栏公示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审核结果。公示期为7天。公示结束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民主评议情况等相关材料报送民政部门审批。第二十八条 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提出审批意见。拟批准给予低保的,应当同时确定拟保障金额。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通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保障金额应当按照核定的申请人家庭人均实际收入与东胜区低保标准的差额乘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计算。 民政部

    23、门在提出审批意见前,应当全面审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对单独登记的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的低保申请,以及有疑问、有举报或者其他需要重点调查的低保申请,民政部门应当全部入户调查。不得将不经过调查核实的任何群体或者个人直接审批为低保对象。第二十九条 民政部门应当对拟批准的低保家庭通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固定的政务公开栏、村(居)务公开栏以及政务大厅设置的电子屏等场所和地点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家庭成员、拟保障金额等。公示期为7天。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民政部门作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给予低保的,从批准之日下月起发放低保金。对公示有异议的,民政部门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条 低保对象认定过程中,本办法未做出规定的事项,由低保工作人员按照国家、自治区、市、区相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第三十二条 原东胜区有关低保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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