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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新合同协议合肥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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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新合同协议合肥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范本.docx

    1、最新合同协议合肥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范本合同订立原则平等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的规定,平等原则是指地位平等的合同当事人,在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思表示的前提下订立合同的原则。这一原则包括三方面内容: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不论所有制性质,也不问单位大小和经济实力的强弱,其地位都是平等的。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当事人所取得财产、劳务或工作成果与其履行的义务大体相当;要求一方不得无偿占有另一方的财产,侵犯他人权益;要求禁止平调和无偿调拨。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取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任何一方都不得凌

    2、驾于另一方之上,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更不得以强迫命令、胁迫等手段签订合同。自愿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的规定,民事活动除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外,由当事人自愿约定。包括:第一,订不订立合同自愿;第二,与谁订合同自愿,;第三,合同内容由当事人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自愿约定;第四,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变更有关内容;第五,双方也可以协议解除合同;第六,可以自由约定违约责任,在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解决争议的方式。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公平原则要

    3、求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具体包括:第一,在订立合同时,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二,根据公平原则确定风险的合理分配;第三,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责任。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全过程中,都要诚实,讲信用,不得有欺诈或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合肥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一、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出让人:_市(县)国土资源管理局法定代表人:_职务:_地址:_电话:_受让人:_法定代表人:_职务:_委托代理人:_职务:_地址:_电话:_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及合肥市的有关规定,本着落实科学发展观,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双方在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基础上,订立本合同。三、出让人向受让人以_方式出让的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地下自然资源、埋藏物均不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四、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出让人将出让宗地合同编号为:_,规划总用地面积为_平方米,其中规划市政道路、绿地面积为_平方米,土地出让面积为_平方米(见宗地图红线范围)的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受让人,受让人对上述宗地的现状无任何异议。本合同签订后,若双方无其他约定,则视为出让人已向受让人交付土地。五、土地用途为_,行业分类为_。六、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

    5、用权出让年限为_年,自土地出让建设用地批准书批准之日起算。原划拔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的,出让年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算。七、土地利用要求(一)主体建筑物的性质为:_。(二)建筑系数(建筑密度):_。(三)建筑容积率:_。(四)建筑高度或层数:_。(五)总体布局及建筑退红线要求1总体布局以规划主管部门审定的总平面图为准;2建筑物退红线:_米;_米;_米;3附属建筑工程_,建筑面积_。4附属公益工程_,建筑面积_。5附属市政工程_,建筑面积_。(六)市政设施要求:符合市政设施相关规范要求。(七)备注及其它要求1投资强度:不低于_万元亩2预期土地产出率:_3就业人数:不低于_人4年税收:不低于_万元亩

    6、5环保要求:符合国家有关环保要求污水接口:_八、本合同项下土地使用权出让地价为每平方米人民币_元,土地出让地价总额为人民币_拾_亿_仟_佰_拾_万_仟_佰_拾_元整(小写¥_元)。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生效后,受让人缴纳的竞买保证金的_大写_元(小写_元)作为履行合同的定金。如受让人按约履行,定金抵作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另外,受让人缴纳的竞买保证金的_大写_元(小写_元)作为履约动工建设履约保证金,转入出让人指定帐户。九、受让人同意在_年_月_日之前项目动工建设,并同意在_年_月_日之前完成项目建设,并申请竣工验收。不能按期开工建设的应提前_日向出让人提出延建申请,但延建时间最长不超过半年。经出让人

    7、同意延建的,其项目竣工和申请竣工验收日期可按同意延建的时间相应顺延。但实际延建时间短于出让人同意延建时间,其项目竣工和申请竣工验收日期按实际延建时间相应顺延。十、受让人同意按照本条款第_款的规定向出让人支付上述土地使用权出让地价款。(一)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_日内,一次性付清土地使用权出让地价款。如确需分期支付的,必须经批准同意后再分期支付,但分期支付时间不得超过半年。(二)按以下时间和金额分_期向出让人支付上述土地使用权出让地价款。第一期人民币大写_元(小写_元);付款时间:_年_月_日之前;第_期人民币大写_元(小写_元);付款时间:_年_月_日之前;分期支付土地出让价款的,受让人在支付第二

    8、期及以后各期土地出让价款时,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出让人支付相应的利息。十一、受让人必须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如果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视为违约,须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额的_向出让人缴纳违约金。延期付款超过_个月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并有权要求受让人赔偿因违约造成的其他赔款。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十二、受让人按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出让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提供出让土地。由于出让人未按时提供出让土地而致使受让人对本合同项下宗地占有延期的,每延期一日,出让人应当按受让人已经支付的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_

    9、向受让人支付违约金。出让人延期交付土地超过_个月的,受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出让人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并退还已经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其他部分,受让人并可请求出让人赔偿因违约造成的其他损失。十三、受让人在未取得土地使用证以前不得转让,如确需转让并符合转让条件的,土地使用权必须整体转让,未经出让人同意不得分割转让。十四、受让人在土地使用年限内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本合同的有关规定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或将土地使用权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受让人开发、利用、经营受让的土地,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受让人在未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并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证之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处置上述地块。十

    10、五、本合同规定的土地出让年限届满,出让人无偿收回出让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上述地块上的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也由出让人无偿取得。受让人承诺于_年_月_日前将土地及土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无偿交给出让人,并在年期届满之日起十日内办理土地产权注销登记手续,否则出让人有权注销受让人土地使用证。受让人如需继续使用上述地块,可在期满前六个月申请续期,并在确定了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和土地出让金及其条件后,与出让人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十六、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不负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11、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十七、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_小时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发生后_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十八、本合同要求或允许的通知和通讯,不论以何种方式传递,均自实际收到时起生效。十九、当事人变更通知、通讯地址或开户银行、帐号的,应在变更后15日内,将新的地址或开户银行、帐号通知另一方。因当事人一方迟延通知而造成的损失,由过错方承担责任。二十、在缔结本合同时,出让人有义务解答受让人对于本合同所提出的问题。二十一、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

    12、和国法律。二十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本条第_款规定的方式解决;(一)提交_仲裁委员会仲裁;(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二十三、本合同依照本条第_款之规定生效。(一)本合同项下宗地出让方案业经_人民政府批准,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二)本合同项下宗地出让方案尚需经_人民政府批准,本合同自_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生效。二十四、本合同一式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让人、受让人各执_份。二十五、本合同和附件的土地使用规则共_页,以中文书写为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二十六、本合同的金额、面积等项应当同时以大小写表示,大小写数额应当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二十七、本

    13、合同于_年_月_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_省(自治区、直辖市)_市(县)签订。二十八、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附件承诺书承诺单位及法人代表:_ 我单位将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竞买位于 _开发区(工业园区)_路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面积 _ 平方米(合_亩),土地用途为_,项目名称为_ 。根据国发200428号文、国发200631号文有关规定,为防止土地闲置、浪费资源,现向_开发区(工业园区)管委会承诺如下:1一旦竞买成交,保证开发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三个月内实质性开工建设。2建设项目总建筑面积( )万平方米,我单位承诺( )

    14、年内全部建成投产。项目建成后_日内申请竣工验收。 3若超出承诺项目开工或竣工期限,每延期一个月按照 ( )万元亩缴纳延迟开工或延迟竣工违约金。违约金按月缴入市财政土地出让金专户。4保证完成土地出让合同中的投资强度、就业、税收等各项约定,否则视为违约,承诺接受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处罚,并补足投资。5本承诺书一式六份,由承诺人和项目所在开发区(工业园区)管委会签字盖章并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生效。作为开发建设项目出让合同的附件,与建设用地出让合同具备同等法律效力。6本承诺书一经签订,保证无条件按照上述承诺执行,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及法律责任由我单位(个人)全权负责。7开发区(工业园

    15、区)管委会和承诺人各持一份。开发区(工业园区)管委会承诺单位法定代表或主任_委托代理人_签字(盖章):_签字(盖章):_年_月_日土地使用规则为了切实履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以下简称“出让合同”),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节约集约并合理利用土地,明确土地受让人的责任,订立此规则。一、释义l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涉及到的名词,以本规则解释为准。宗地图:指按一定比例尺制作的用以标示一宗地的用地位置、界线和面积的地形图。出让土地使用权:指出让人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年限、用途和其它土地利用条件依法供给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其依法占有、使用、收益,土地使用权受让人由此获得对该地块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16、约定进行开发、经营、管理的权利。土地使用权转让:土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受让人依法和依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有关约定,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无偿收回土地:指因土地使用者不能履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有关约定,违反土地使用规则进行开发建设,出让人因此解除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土地使用年期届满,受让人未申请续期及受让人申请续期未获批准,出让人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无偿将土地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交回并丧失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一切权利的行为。土地临时占用费:土地使用者经市国土资源局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并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界桩定点:在实地确定验明宗地图上所标示各界桩点的位置。坐标:用

    17、测量学方法表示地面上一点位置的有序的数据。市政工程:城市的基础设施。具体包括:城市防洪设施、供热、道路、给水、污水、雨水、电力、电讯、路灯、照明、煤气等管、厂站、场、桥梁或人行天桥、公共场所及其它工程。绿化比率:用地范围内绿地面积与土地面积之比。建筑系数(建筑密度):项目用地范围内各种建、构筑物占地面积总和与土地面积的比例。建筑容积率:规定的地面上全部建筑物总面积与土地面积之比(含附属建筑物计算在内),但注明不计算的附属建筑物面积除外。总建筑面积:具体计算方法按国家颁布的建筑面积计算规则及房产测量规范进行。主体建筑物:由土地用途所限定的主要建筑物。附属建筑物:主体建筑以外的其它建筑。办公楼:为

    18、工业生产配套的办公用房。宿舍:为工业生产配套的职工等集体性居住的建筑物。厂房:可供工业生产使用的建筑物。二、界桩定点2出让合同签订后,宗地图所标示坐标各拐点埋设的混凝土界桩,由出让人会同土地使用者实地依图验明。界桩定点费用由土地使用者支付。事后,土地使用者必须妥善保护,不得私自设放,界桩遭受破坏或移动时,应及时书面报告出让人,请求重新埋设,所需费用由受让人支付。三、附工程3受让人同意在宗地图红线范围内一并建造附表一、附表二所列附属工程,并保证在_年_月_日前或与主体工程竣工时间同时竣工。并同意附表二所列公益工程免费提供使用,产权归政府所有。4受让人表示同意附表三所列市政工程可在其宗地图范围内的

    19、规划位置建造或通过,而无须作任何赔偿。因规划需要,有关部门在用地范围内进行公共设施、公益配套项目及市政管线施工时,受让人同意提供用地及通过。四、设计、施工、竣工5受让人必须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有关部门提交设计方案图纸及计划部门批准的投资计划,有关部门应在接到齐备的图纸和计划后按规定核准或备案。涉及交通、管线、消防、环保、绿化、人防等问题,还须报经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审批,由此所发生一切费用均由土地受让人负责。6受让人同意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项下受让宗地的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不低于经批准或登记备案的_万元人民币,单位用地面积投资强度不低于每亩_万元人民币,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包括厂

    20、房、设备和地价款。7受让人在用地范围内,应按土地出让合同和本土地使用规则规定的土地用途、土地投资强度和经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设计方案及施工设计图纸进行建设。8受让人同意该受让宗地中用于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不超过受让宗地面积的_,即不超过_平方米;企业内部行政办法及生活服务设施的建筑面积不超过本宗地项目总建筑面积的 _,即不超过_平方米。受让人不得在受让宗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设施。9受让人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动工建设的,受让人凭建设部门出具的施工许可(主体工程)书面证明文件,出让人在_日内退还受让人动工建设履约保证

    21、金及相关利息,受让人未能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动工建设的,受让人视为违约,受让人动工建设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造成土地闲置的,受让人须支付土地闲置费。超过一年以上两年以下未动工的,按出让价款总额的_收取土地闲置费,超过两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出让人可有权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建设延迟的除外。10受让人按照出让合同第九条约定日期动工建设,但已开发建设面积占建设总面积比例不足三分之一或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_,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一年的,也视为土地闲置,出让人有权向受让人征收土地闲置费。11受让人应在_年_月_日以前竣工(地震

    22、、水灾、战争重大影响者除外),受让人逾期完成地上建筑物的,出让人自出让合同规定的项目竣工之日起收取违约金。逾期六个月以内的,收取土地使用权出让地价总额5%的违约金;逾期六个月以上一年以内的,收取土地使用权出让地价总额_的违约金;逾期一年以上两年以内的,收取土地使用权出让地价总额的_的违约金;逾期两年后仍未竣工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出让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12工程竣工后,受让人应向市规划局等有关部门提请对建筑物进行规划验收,验收合格的,发给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证,不合格的,限期整改。13在项目竣工验收后_日内,受让人应向市经委提供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及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报告等有关资料,由市经委牵头按照约定

    23、的投资额、投资强度、土地利用强度等指标,会同国土、规划、发改委等部门对该宗地的实际投资强度、土地利用强度等进行复核。受让人实际投资强度、土地利用强度不能满足双方约定的指标的,属于违约,出让人有权收取违约金,并可要求受让人继续履约。14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和单位用地面积投资强度低于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标准的,出让人可以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投资总额和投资强度指标的比例,要求受让人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违约金。15受让人未按出让合同约定用途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其绿化比例、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例等项指标不符合出让合同约定标准的,属于违约,出让人有权要求受让人按合同约

    24、定限期更正。受让人拒不更正的,出让人有权要求受让人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_以下的违约金。五、建筑维修活动16受让人在用地范围内进行建设及维修活动时,对周围环境及设施应承担下列责任:(1)所属建筑物品或废弃物(如泥土、碎石、建筑垃圾等)不得侵占或破坏宗地图以外的土地及设施。如需临时占用市政道路,应报请有关部门批准。如需临时占用宗地图以外土地,应与该地块土地使用者协商;若属城市无主地(存量国有建设用地),应报出让人批准,并按规定交纳土地临时占用费。(2)土地使用者必须做好土地使用范围内及周围土地的绿化及水土保护,采取一切措施防止水土流失。否则,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由受让人自行承担。(3)末获有关

    25、部门批准,不得在公共用地上倾倒、储存任何材料或进行任何工程活动。(4)受让人必须确保土地使用范围内的污水、污物、恶臭物或影响环境的排泄物均有可靠的排除方法,不得破坏周围的环境。(5)土地使用期限内,受让人对该地段内的城市市政设施均应妥善保管、避免损坏,否则,应承担修复工程的一切费用。17在进行建筑或维修工程之前,受让人必须查明本合同项下土地、地段或相邻地段公有的明渠、水道(包括水龙喉管)、电缆、电线以及其它设施的位置,并向有关部门呈报处理上述设施的计划;受让人未获批准之前,不得动工。其中需要改道、重新铺设或装设的费用,均由受让人负责。18受让人应在本合同期内按规定自行负责或委托管理人负责建成区

    26、内所有建筑物和公共设施及绿地的使用和管理,并应符合物业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部门的规定和要求。19受让人应按规划设计总平面指定地点开设车辆出入口。六、土地使用权转让20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包括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的转让。21受让人转让土地使用权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形成工业用地生产条件。22建筑物必须连同土地使用权一起转让、转让双方签订转让合同并向受让人依法申请办理土地转让变更登记手续,按规定缴纳有关税费。23土地使用权转让后,新的土地使用者仍应遵守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及本土地使用规则,承受原受让人的责任、权力、义务。七、给排水、供电24受让人所需的给排水、供电、供气及电讯等应与市给排水、供电、供气及电讯等部门签订协议书。埋设相应管线设计图应报有关部门审批,经批准后实施。上述所需费用均由土地使用者自行负责。八、接受监督检查25在土地使用期间,国家有关部门和出让人有权对土地出让地界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受让人或经依法批准转让的新的土地使用者不得拒绝阻挠,并对提供资料的及时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26受让人对用地范围内的建筑物,拆除或改建、重建时,应当经市拆迁主管部门批准并办理有关报批手续。否则,出让人有权责令其恢复原状或者拆除,拒不执行的,出让人可依法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受让人负责支付。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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