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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业龙头企业发展进一步提高农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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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业龙头企业发展进一步提高农业.docx

    1、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业龙头企业发展进一步提高农业关于加快农业龙头企业发展进一步提高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的意见的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根据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业龙头企业发展进一步提高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的意见(济政发201229号)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奖励和贴息对象是指根据有关认定标准,经市发展实体经济领导小组现代农业发展工作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评审、确认、公布的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和通过“三品一标”认“证(登记)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及其他涉农经济组织。第三条 奖励方式包括晋升奖励、品牌奖励、三品一标”奖励、项目奖励、招商引资奖励和贷款贴息(以下简称“五奖

    2、一贴”)。第四条 办公室负责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的申报认定及“五奖一贴”的组织实施。各县(市、区)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申报、考察、审核,并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第五条 对农业龙头企业坚持“扶大、扶强、扶优”的原则。对投资规模大、发展经营好、带动能力突出的企业给予重点扶持。1第二章 晋升奖励第六条 晋升奖励是指对市级农业龙头企业晋升为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和国家级重点龙头企业择优进行的奖励。第七条 晋升奖励为一次性奖励。第八条 对由市级晋升为省级的企业,奖励50万元;对由省级晋升为国家级的企业,奖励100万元。第三章 品牌奖励第九条 品牌奖励是指对经市主管部门或县(市、区)主管部门推荐,

    3、市级以上(含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经各级主管部门上一年度内新认定的市级荣誉(济南市名牌农产品、济南名牌产品、济南市著名商标,下同)、省级荣誉(山东省名牌农产品、山东名牌产品、山东省著名商标)和国家级荣誉(中国名牌农产品、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择优进行的奖励以及对上一年度评定为市、省、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择优进行的奖励。第十条 获得市级荣誉的,给予5万元奖励;获得省级荣誉的,给予10万元奖励;获得国家级荣誉的,给予20万元奖励。评定为市、省、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带动能力突出的,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和40万元奖励。第十一条 同一企业的商标涉及不同表现形式及续展、变更产权单位等情况时不重复奖励

    4、。2第十二条 同一名牌产品、名牌农产品涉及不同表现形式、复评、变更产权单位等情况时不重复奖励。第十三条 同一商标、产品或企业同一年度获得多个称号的,以最高等级为准,不重复奖励。第十四条 同一商标、产品同一年度已获得政府相关部门奖励的,不重复奖励。第十五条 申报名牌农产品奖励的,需提供县(市、区)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推荐意见;申报名牌产品奖励的,需提供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推荐意见;申报著名(驰名)商标奖励的,需提供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推荐意见;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奖励的,需提供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意见。第四章 “三品一标”奖励第十六条 “三品一标”是指农业部下属认证机构开展的无公

    5、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和地理标志产品登记。第十七条 认证单位是指在济南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并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经营,其产品按照程序申报并通过“三品一标”认证(登记)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及其他涉农经济组织。第十八条 “三品一标”奖励分为新认证奖励和标志使用奖励。新认证奖励是指对上一年度新获批的认证(登记)产品按一定比例择优给予的奖励。标志使用奖励是指对持续保持认证、标志使用规范且示范带动能力突出的认证单位择优给予的奖励。第十九条 新认证奖励条件3(一)经各级认证管理部门逐级审核,按照规定程序申报;(二)上年度12月31日前新认证(登记)的“三品一标”产品(以颁证时间为准);(三)产

    6、地管理规范,产品质量控制体系完善,符合当地产业发展布局并具有一定规模;(四)标志使用规范,产品品牌在当地主要销售市场、出口贸易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第二十条 新认证奖励标准(一)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每个产品奖励5000元;(二)绿色食品认证,每个产品奖励8000元;(三)有机食品认证,每个产品奖励10000元;(四)地理标志产品登记,每个产品奖励10万元;认证单位获得“三品”多项认证的,按最高认证档次予以奖励,每个单位累计奖励不超过3万元;当年获得多个地理标志产品登记的单位,每个单位累计奖励不超过20万元。第二十一条 标志使用奖励条件(一)本年度到期进行有机食品保持认证、绿色食品续展认证、无公害农

    7、产品复查换证;(二)能够按照相关规定使用认证标志,上市产品标志使用率高且使用规范;(三)认证品牌影响力大、带动能力突出、社会认可程度高;(四)认真参加相关的技术培训、产品推介、形象宣传等活动。4第二十二条 标志使用奖励,每个产品奖励1万元,每个单位累计不超过3万元。第五章 项目奖励第二十三条 项目奖励是指对符合申报条件和要求的市级以上(含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建设在济南市地域范围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择优进行的奖励。项目奖励以全市蔬菜、畜牧、种苗、林果花卉四大振兴产业和各县(市、区)主导产业、特色产业为主,不包括享受过其他财政扶持的项目。项目奖励分两批实行。第二十四条 第一批项目奖励:申请奖励企业上

    8、一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超过300万元(含)、500万元(含)和800万元(含)的,分别给予30万元、40万元和50万元奖励;带动能力突出且固定资产投资超过2000万元的,奖励100万元。具体奖励金额:以申报项目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度分为300万500万元、500万800万元、800万2000万元和2000万元以上四个档次,每个档次按照专家组评审结果占70%和现场考查情况占30%的百分制综合考评分三个等级,第一等级按本档奖励额度执行,第二等级按下一档奖励额度执行,第三等级不予奖励。第二十五条 第二批项目奖励以当年本行业内示范带动能力突出或对全市农业产业化发展有突出贡献的企业为主;采取市县两级会商提名、

    9、县区上报、办公室组织专家评审的形式评选,奖励额度参照济政发201229号关于项目奖励的额度执行。5第二十六条 项目奖励申报范围(一)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企业扩大农产品加工生产规模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二)技术改造项目 为促进产业升级或品种优化调整所进行的技术改造项目;(三)新产品研发项目 农业新技术、新产品研制开发及农产品加工关键技术的研制、引进和提高;(四)基地建设项目 新建或扩建农产品原料生产基地项目;(五)服务体系建设项目 为各类农业经营主体产前、产中、产后提供服务的项目;(六)农产品专业市场建设;(七)其他项目 其他有利于企业发展,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项目。第二十七条 项目奖励申报条件

    10、(一)企业按时参加年检和动态监测;(二)企业合法经营,信用良好,制度健全,带动能力突出;(三)申报项目符合国家农业方针、政策和资金使用范围。第二十八条 项目奖励申报材料(一)项目申报单位承诺书;(二)项目申报书;(三)政府采购招标确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验收专项审计报告及相关资金凭证复印件和证6明材料;(四)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五)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六)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七)县级行业主管部门盖章的推荐意见;(八)有关部门对新产品、新技术、企业技术改造的鉴定和意见;(九)与农民产销协作的协议书、收购单的复印件;(十)有出口业务的,附证明出口的有效相关材料;(十一

    11、)申请二次以上扶持企业需提供上一次扶持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相关凭证复印件及总结报告;(十二)其他要求上报的相关材料。申报材料前7项为必备材料,后5项根据企业情况据实出具。第二十九条 项目资金使用情况验收。项目资金到位年度12月20日前,县(市、区)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财政局联合组织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验收,形成县级验收意见分别上报市农业局、市财政局;办公室组织对项目进行抽检。第六章 招商引资奖励第三十条 招商引资奖励是指对外来(市以外)资本到我市投资建设农业企业,自开工之日起两年内固定资产投资超过1000万元并被认定为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的企业择优进行的奖励。7已享受过其他财政招商项目扶持的不重复扶

    12、持。第三十一条 实际到位固定资产投资超过1000万元,不到2000万元的,奖励50万元;实际到位固定资产投资超过2000万元的,奖励100万元。第三十二条 引进资金不包括国家拨款、政策性资金和补助资金。第三十三条 引进资金为外币的,按资金到位当日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折算为人民币计算。第七章 贷款贴息第三十四条 贷款贴息是指对市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专项用于符合农业产业化经营扶持项目范围的上一年度内新增银行贷款利息予以补贴。第三十五条 每个企业每年最高贴息额100万元。对带动能力突出的企业可连续贴息,其中固定资产投资贷款最长可连续贴息3年,流动资金贷款最长可连续贴息2年。具体贴息额度:根据专家组评审结

    13、果占70%和现场考查情况占30%的百分制综合考评分一、二、三三个等级分别享受不同贴息比例。第三十六条 农业龙头企业贷款贴息以固定资产投资贷款贴息为主,贴息额度根据当年资金量控制比例。鼓励省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争取省以上贷款贴息。流动资金贷款贴息以农副产8品加工类企业用于直接收购本市范围内农民自产农产品的贷款为主,贴息比例原则上为固定资产贴息比例的50%。第三十七条 企业用于下列项目的贷款,可以申请贴息(一)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企业扩大农产品加工生产规模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二)新产品研发项目 农业新技术、新产品研制开发及农产品加工关键技术的研制、引进;(三)技术改造项目 为促进产业升级或品种优化

    14、调整所进行的技术改造项目;(四)市场建设项目 农产品流通市场建设项目;(五)基地建设项目 企业新建或扩建农产品原料生产基地;(六)原料收购项目 农产品原料收购项目;(七)其他有利于企业发展或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项目。第三十八条 贴息要求(一)项目贷款规模在150万元以上;(二)贷款期限在三个月以上;(三)已享受过其它财政贴息的贷款和已获扶持的贷款项目不予贴息。第三十九条 贴息利率以人民银行同期基准利率计算。银行按规定加收的各种加息或罚息等不在贴息范围。第四十条 利息计算周期为上一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9第四十一条 贷款贴息申报材料(一)申报单位承诺书;(二)济南市农业龙头企业贷款贴息申

    15、报书;(三)银行贷款手续(借款合同、借款借据、进账单、利息单);(四)营业执照、企业审计报告、证明贷款用途的施工合同或购置发票等相关材料复印件。申报材料应按上述顺序装订成册,其中银行材料按不同银行分组排列,逐笔排序。每笔贷款按照借款合同、借据、进账单、利息单的顺序排列;另将银行借款合同、审计报告的原件单独装订成册一并报送,评审结束后退还。第八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二条 申报“五奖一贴”企业应按要求及时提供准确详细的申报材料,配合监督检查。对申报材料中数据失实,情节严重的,取消企业当年申报项目资格;对存在舞弊行为或弄虚作假套取扶持资金的,一经查实,取消企业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资格,三年内不得申报市级农业

    16、龙头企业。第四十三条 县(市、区)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单位申报材料审核,对申报材料完整性、真实性和合规性负责。第四十四条 县(市、区)财政部门会同农口主管部门加强资金的管理监督,确保项目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项目单位,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九章 附则10第四十五条 “五奖一贴”申报程序(一)办公室根据年度农业工作重点,提出奖扶项目扶持重点,由市农业局、财政局联合下发申报指南;(二)符合条件企业向所在县(市、区)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申报书;(三)县(市、区)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以农业、财政联合行文,分别上报市农业局和市财政局。第四十六条 “五奖一贴”审

    17、批程序(一)初审 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围绕产业类别、生产规模、经济效益、带动能力、基地发展情况对申报项目进行考察,建立市级项目库并公示;(二)审核 办公室组织专家组对进入项目库的项目提出奖励贴息建议,认真研究审核确定后,报市政府审批;(三)市政府同意后,由市农业局、市财政局联合行文公布执行。第四十七条 “五奖一贴”审核内容(一)晋升奖励审核:晋升省级企业以省农业厅等联合行文公布为准,晋升国家级企业以农业部等联合行文公布为准;(二)品牌奖励审核:申报名牌农产品、名牌产品、著名(驰名)商标、高新技术企业奖励的,分别以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科技管理部门行文、批文或批

    18、号为准;11(三)“三品一标”奖励审核:以本细则第四章有关规定为准;(四)项目奖励审核:重点审核项目申报单位及申报项目是否符合申报条件、项目建设及申报材料是否真实可靠、项目可行性报告是否科学合理;(五)招商引资奖励审核:以有合法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固定资产投资专项审计报告和专家组评审意见为准;(六)贷款贴息审核:企业贷款有关信息以市、县(市)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专家组评审意见为准;固定资产投资贷款现场考查重点查看投资项目实施情况;流动资金贷款现场考查重点查看企业与农户利益联结机制。第四十八条 项目奖励和贷款贴息现场考查由专家与县(市、区)有关人员组成检查组,采取县市区交

    19、叉检查的方式进行。第四十九条 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原则上不同时享受晋升奖励、品牌奖励、项目奖励、招商引资奖励和贷款贴息扶持。带动能力突出的企业可连续申报各种扶持项目,但同一企业连续享受市级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扶持不超过三年。第五十条 本细则中的“择优”是指(一)企业带动能力突出。企业在市内建有基地或农业服务组织,通过合同制、合作制、股份合作制等方式与农户建立紧密的利益联结关系,带动本市农民增收作用明显;(二)企业具备较强的行业竞争力。企业产品质量、科技含量、研发能力居全市同行业领先水平;生产或服务能促进相关产业发12展,具有较强的可持续发展能力;企业特色明显,创新能力强,在国家、省、市有较强影响力;

    20、(三)企业近三年未发生违法经营行为、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质量安全事故;(四)企业在历年市以上各级审计、检查中没有发现违法违纪问题;(五)企业及时报送各类信息,积极参与各项社会活动。第五十一条 带动能力突出是指企业带动农户数量达到以下标准:粮食、蔬菜、林果、苗木类达到200户,畜牧水产养殖类达到50户。第五十二条 固定资产投资不包括企业获得土地使用权产生相关费用。第五十三条 品牌奖励、招商引资奖励和贷款贴息实行申报备案制,未备案项目原则上不得申请奖扶。企业在申报各项品牌奖励荣誉、招商引资落户建设和获得金融机构贷款时,将有关情况报县(市、区)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备案;县(市、区)产业化主管部门于每年9月底前将符合条件企业备案情况汇总上报办公室。第五十四条 本细则由办公室负责修订解释。第五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修订之日起施行。原相关办法、规定自行废止。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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