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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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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docx

    1、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进一步规范干部选拔任用行为,防止和纠正用人上不正之风,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本级党委管理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的报告工作,并负责审核下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第三条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要求书面报告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一)在机构变动或者主要

    2、领导成员已经明确即将离任时确因工作需要提拔、调整干部的;(二)越级提拔干部的;(三)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不经民主推荐,由组织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的;(四)市、县、乡党政正职在同一岗位任期不到年进行调整的;(五)其他应当事先报批的事项。本条第(四)项需要报经更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批复同意。报告内容包括提拔调整干部的原由,拟提拔调整对象个人情况、任用意向,职数配备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第四条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求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的意见:(一)破格提拔干部的;(二)除领导班子换届外,一批集中调整干部数量较大的(具体数量界限

    3、由各级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实际确定);(三)领导干部的近亲属在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系统)内提拔任用,或者在领导干部所在地区提拔担任下一级领导职务的;(四)领导干部的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提拔任用的;(五)领导干部因被问责受到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影响期满拟重新任用的;(六)超过任职年龄或者规定任期需要继续留任的;(七)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本条第(三)项所称领导干部的近亲属,是指与领导干部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征求意见应当以书面形式事前函报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随函附报拟提拔任用干部的干部任免审批表、考察材料等。第五条 上级组织(人事)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审核报告事

    4、项,应当在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未经答复,不得提交党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相关任用事项。党委(党组)会议讨论研究有关干部任用时,本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如实报告征求意见的情况。第六条 凡违反本办法作出的干部任用决定,应当予以纠正,并按照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第七条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八条本办法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江西省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进一步规范干部选拔任用行为,防止和纠正用人上不正之风,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

    5、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工作职责,组织人事部门干部工作机构负责办理向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本级党委(党组)管理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审核下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组织人事部门干部监督机构负责对本级干部工作机构和下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情况进行监督。第三条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党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前,应当按照要求书面报告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经书面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一)在机构变动或者主要领导成

    6、员已经明确即将离任时确因工作需要提拔、调整干部的;(二)越级提拔干部的;(三)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不经民主推荐,由组织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的;(四)市、县(市、区)党政正职在同一岗位任期不到3年进行调整的;(五)其他应当事先报批的事项。本条第(四)项需要报经更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批复同意。上述事项的书面报告材料报送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相关干部工作机构和干部监督机构。报告材料主要包括:1、提拔、调整干部的请示,内容包括提拔、调整干部的原由,拟任人选个人情况和任用意向,职数配备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2、相关会议纪要和纪检监察机关的回复意见函;3、拟任人选的任免审批表和考

    7、察材料;4、其他需要报告的材料。第四条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党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前,应当按照要求书面征求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的意见,经书面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一)破格提拔干部的;(二)除领导班子换届、机构改革外,一年内调整干部(不含干部到龄退休免职、试用期满正式任职、下派挂职干部任免、军转干部安置、干部调离免职等,下同)数量超过领导职数和非领导职数总数20%的,或一个月内调整干部2次以上的;(三)领导干部的近亲属在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系统)内提拔任用,或者在领导干部所在地区提拔担任下一级领导职务的;(四)领导干部的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提拔任用的;(五)领导干部因被问责受到组织处

    8、理或者纪律处分,影响期满后拟重新任用的;(六)超过任职年龄或者规定任期需要继续留任的;(七)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本条第(三)项所称领导干部的近亲属,是指与领导干部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本条第(三)、(四)项所称领导干部主要是指省、市、县(市、区)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领导成员。上述事项的书面征求意见材料报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相关干部工作机构和干部监督机构。征求意见材料主要包括:1、提拔、调整干部的征求意见函,内容包括提拔

    9、、调整干部的原由,拟任人选个人情况和任用意向、职数配备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2、相关会议纪要和纪检监察机关的回复意见函;3、拟任人选的任免审批表和考察材料;4、其他需要上报的材料。第五条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需要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的事项,应当在党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前上报备案。备案材料按有关规定上报。第六条上级组织人事部门相关干部工作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认真审核下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并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批复。第七条对事前报告、征求意见和备案的事项,在未得到上级组织人事部门书面批复之前,下级组织人事部门不得提交党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相关干部任

    10、免事项。党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相关干部任用时,本级组织人事部门必须如实报告上级组织人事部门的批复意见。第八条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必须严格贯彻执行本实施办法各项规定;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干部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下一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执行本实施办法情况的监督。凡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坚决纠正所作出的干部任用决定,并严格按照江西省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一)不及时按照规定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的;(二)在报告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的;(三)在未得到上级组织人事部门书面批复之前擅自讨论决定干部任免,或不按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批复意见办理的;(四)其他违反有关事项报告规定的。第九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选拔任用科级及以上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的干部。第十条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第十一条本实施办法由中共江西省委组织部负责解释。第十二条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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