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广东省司法厅规定律师收费标准指导价1广东省司法厅规定律师收费标准指导价1广东省司法厅规定律师收费标准指导价(单位:人民币)省物价局、广东省司法厅(粤价【2006】298号)文件的规定,广东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指导价如下:一、解答法律咨询1、不涉及财产关系80150元/件2、涉及一般财产关系100300元/件3、涉及商业财产关系200500元/件二、制作法律事务文件1、声明、启事及其他一般法律文书5002000元/件2、起诉状、上诉状、答辩状、申诉状及其他诉状和申请仲裁文书等10003000元/件3、分单、遗嘱、赠与及其他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文书15004500元/件4、民事合同、契约等200050
2、00元/件法律文件一式三份。如需增加份数,另收工本费。三、办理刑事案件1、侦查阶段:20006000元/件2、审查起诉阶段:600016000元/件3、审判阶段:600033000元/件刑事自诉、担任被害人代理人的按上述标准执行四、民事、商事、行政诉讼:1、不涉及财产:300020000元2、涉 及 财产:在收取基础费用10008000元的基础上再按其争议标的额按比例累加计算收取,具体计算标准如下:标的额收费标准速算公式5万元以下部分(含5万元)免加收基础费用510万元(含10万元)8%(标的额5万)8%+基础费用1050万元(含50万元)5%(标的额10万)5%+4000+基础费用50100
3、万元(含100万元)4%(标的额50万)4%+24000+基础费用100500万元(含500万元)3%(标的额100万)3%+44000+基础费用5001000万元(含1000万元)2%(标的额500万)2%+164000+基础费用10005000万元(含5000万元)1%(标的额1000万)1%+264000+基础费用5000万元以上0.5%(标的额5000万)0.5%+664000+基础费用五、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1、不涉及财产的一般法律事务10005000元/件2、资信调查、咨询建议书、法律意见书、见证等2000-10000元/件3、为企业股份制改组提供法律服务,按改组企业总股本1厘/股计
4、算收费。每家收费最低不得少于100000元4、为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的公司提供法律服务,按发行、上市股票总数的5厘/股计算收费。每家收费最低不得少于200000元5、公司清算,根据实际工作量或按可分配财产数额的一定比例协商收费。按可分配财产数额比例收费的标准是:可分配财产数额收费标准10万元以下部分标的额(10%30%)1050万元(含50万元)(标的额10万元)(8%20%)10万元部分收费50100万元(含100万元)(标的额50万元)(6%10%)50万元部分收费100500万元(含500万元)(标的额100万元)(4%8%)100万元部分收费5001000万元(含1000万元)(标的额5
5、00万元)(2%4%)500万元部分收费1000万元以上(标的额1000万元)(0.5%1%)1000万元部分收费6、其他非诉讼案件可根据律师投入的工作量和案件复杂程度以及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与当事人协商收费六、担任法律顾问1、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费用可根据律师提供服务的范围、工作量大小以及顾问单位的规模,由签约双方协商确定。每年收费不得低于30000元2、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后为顾问单位提供的专业法律服务应按本收费标准的7080%收费七、计时收费律师事务所在实行计时收费时,可根据律师的执业年限业年限、业务能力、社会信誉等,和当事人协商确定律师的每小时的收费标准200-3000元/小时附件一、民营、
6、外资、合资企业股权转让及见证收费标准合同标的额收费公式50万(含50万)以下标的额0.0024(不低于200元)50万500万(含500万)(标的额-50万) 0.002+1200500万01元1000万(含1000万)(标的额-500万) 0.0016+102001000万01元2000万(含2000万)(标的额-1000万) 0.0012+182002000万01元5000万(含5000万)(标的额-2000万) 0.0008+302005000万01元亿(含亿)(标的额-5000万) 0.0004+54200亿01元以上(标的额-亿) 0.00008+74200比如:合同标的额为600万
7、,见证费(600万500万) 0.0016+10200=11800附件二、国有、集体企业股权转让见证收费标准、协议成交方式成交金额比例100万(含100万)以下0.3%,最低收费600元100万500万(含500万)的部分0.25%500万1000万(含1000万)的部分0.2%1000万5000万(含5000万)的部分0.1%5000万亿(含亿)的部分0.05%亿以上的部分不收费注:以成交金额为基数,按分段累加分别计算,双向收取交易见证费。注2:此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611)号以及原国家计委等六部委关于印发的通知(计价格1999225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广东省律师服务业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收费办法自2007年1月10日起执行,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粤价2005157号)同时废止。以上费用浮动幅度: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