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招标文件专用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合同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合同(合同编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1. 一般约定2. 发包人的一般义务和责任3. 监理人4. 承包人5. 材料和工程设备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7. 交通运输8. 测量放线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10. 开工和竣工(完工)12. 暂停施工13. 工程质量15. 变更16. 价格调整17. 计量与支付18. 竣工验收(验收)21. 不可抗力24争议的解决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合同编号: (以下简称“ 发包人” )为实施 已接受 (以下简称“承包人”)对该项目第 标段的
2、投标,并确定其为中标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1、本合同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中标通知书;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专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 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 图纸;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其他合同文件。2、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3、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 (¥: 元)。最终结算金额以新郑市审计部门审定的结果为准。4、承包人项目经理: 。5、工程质量符合 标准。6、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7、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8、承包人承诺执行
3、监理人开工通知,计划工期为 日历天。 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止。 9、本协议书正本一式 二 份,合同双方各执 一 份,协议书副本一式 六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五份,承包人执 一 份。 10、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发包人: (盖单位章) 承包人: (盖单位章) 地址: 地址:_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或委托代理人:_(签字)电 话:_ _ _ _ 电 话:_传 真:_ _ 传 真:_ 邮政编码:_ _ 开户银行:_ 账 号:_ 邮政编码:_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合同订立地点: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略第三部
4、分 专用合同条款1. 一般约定1.1 词语定义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1.2.2 发包人: 。1.1.2.3 承包人: 。 1.1.2.5 分包人: 无 。 1.1.2.6 监理人: 。1.1.4 工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1.1.4.5 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 年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进入合同文件的各项文件及其优先顺序: 中标通知书;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专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 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 图纸;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其他合同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更改为:发包人应根据工程建设需要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和数量将
5、施工图纸以及其他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提供给承包人。1.7 联络 来往函件均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要求)约定的期限送达(填写文件送达地点)新郑市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局。2. 发包人的一般义务和责任2.3 提供施工用地发包人负责协调工地范围内的用水用电,用地范围和期限在签订协议时商定,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8 其他义务 组织竣工验收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3. 监理人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利 3.1.1本条变更为:监理人受发包人的委托,享受合同约定的权利。监理人根据发包人事先批准按第11.3款约定,有权确定延长完工期限或根据发包人的授权行使权利。 3.1.2本
6、条变更为: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4. 承包人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5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本条变更为:承包人应按9.2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如造成前述后果时,由承包人承担赔偿责任。4.1.6 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承包人应按照9.4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如造成前述后果时,由承包人承担赔偿责任。4.1.10 其他义务承包人投入本合同的主要管理人员、主要技术人员及主要生产人员,应是投标文件中承诺的人员,中标后除不可
7、抗力因素外,不得更换。承包人投入本合同的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不得在其它在建的工程中任职,且必须保证每月22日历天(全天)的在岗时间。否则按每人每天300元扣除。合同签订前,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提供施工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证书原件,包括项目经理证及安全考核合格证、技术负责人职称证及安全考核合格证、专职安全员证等,由招标人暂时保管存放至工程竣工后返还。承包人必须优先保证支付本合同工程内的农民工工资及其他资金,如出现第三方向发包人追要应由承包人支付的资金现象的,承包人应及时支付合法的追要资金,发包人有权扣除第三方所追要资金的50%作为处罚,并可在未支付工程款额中扣除农民工
8、工资。4.2 履约担保 该条变更为:承包人应缴纳人民币 万元作为履约保证金,发包人在承包人合同工程内容验收合格后7个工作日无息退还给承包人。如承包人拒交或少交履约保证金者,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不返还已交履约保证金。4.3 分包 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的任何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 4.11 不利物质条件4.11.1 不利物质条件的范围: 不可抗力 4.11.2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收到此类要求后,应在分析上述外界障碍或自然条件是否不可预见及不可预见程度的基础上,确定是否继续施工。5. 材料和工程设备5.1.1 本条变更
9、为: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完成本合同工作所需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对其采购和工程设备负责。5.1.2承包人应在工程所需材料和工程设备进场前告知发包人,并及时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中、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1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备 发包人不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备。7. 交通运输7.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本条变更为:承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的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
10、,并承担有关费用。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上述手续。7.2 场内施工道路7.2.1承包人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其施工所需的全部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部分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并承担相应费用。8. 测量放线8.1.1施工控制网由承包人负责测试,发包人应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有关资料。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的28天内,将施测的施工控制网资料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报批件后的14天内批复承包人。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9.1.1发包人负责向承包人提供 / 资料,其余资料由承包人提供。9.1.2 承包人应按照已标工程量清单所列金额和合同约定的计量支付规定,支付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9.2.1 下列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 其中 / 应组织专家论证和审查,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