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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新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贷款业务操作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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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新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贷款业务操作规程.docx

    1、最新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贷款业务操作规程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贷款业务操作规程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贷款业务操作规程(试行)(2006年9月25日印发)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贷款业务操作,防范信贷风险,提高信贷服务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基本制度,制定本规程。第二条 本规程是全区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农信社,含农村合作银行)办理贷款业务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规范各项信贷业务品种操作程序的基本依据。第三条 本规程适用于全区有权办理和经营贷款业务的农村合作银行、旗 (县、市、区)联社(以下简称法人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含法人信用社,以下简称分支机构)。适用于除

    2、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农户联保贷款和农信社足额存单质押小额贷款以外的所有其他贷款业务。第二章 基本程序第四条 办理贷款业务的基本流程:客户申请 受理与调查 审查 审议与审批 咨询备案 与客户签订合同 发放贷款 贷款发放后的管理 贷款收回。(一)权限(授权)范围内的贷款业务,从受理客户申请到贷款收回各环节全部在农信社完成。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自治区联社)要求备案的,按有关信贷业务咨询备案办法执行。(二)超权限(授信)范围的贷款业务,在完成审议程序后,分支机构的上报法人机构审批后实施;法人机构的向自治区联社信贷管理委员会咨询备案,原则上应得到无异议的回复后审批实施。(三)个人客户以足

    3、额存单质押方式申请小额贷款(具体额度由法人机构确定),在调查核实、办理止付通知等手续后,由农信社柜面直接办理。(四)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农户联保贷款的操作规程另行制定。第五条 办理贷款业务各环节的时间要求。短期贷款从申请到受理不得超过2个工作日,一般信贷业务调查原则上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项目贷款调查(含评估)原则上不超过15个工作日,审查原则上不超过5个工作日,审议审批原则上不超过5个工作日。向自治区联社信贷管理委员会咨询备案的贷款业务从受理到审议不超过7个工作日。第三章 贷款业务申请与受理第六条 与客户建立信贷关系。对优良客户,农信社应积极主动拓展。对有意向建立信贷关系的客户应填写建立信贷关系

    4、申请书,在客户部门安排双人对客户提供情况调查核实基础上,经客户部门负责人审查同意,与客户签订建立信贷关系协议书。自然人客户应提供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有关个人及家庭收入、资产证明。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客户应提供下列资料:(一)注册登记或批准成立的有关文件复印件,会(审)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特殊行业的生产经营许可证、企业资质等级证书或专营证件。(二)客户经济或财务状况资料。(三)企(事)业法人单位的章程,或个人合伙企业的合同或协议复印件。(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五)开户许可证、预留印鉴卡和有效贷款卡。第七条 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对自然人客户,除农户按照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进行资信等级评定

    5、外,其他自然人的信用等级评定另行规定。对法人客户,农信社可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企业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办法进行信用等级的评定。第八条 客户申请借款。客户应以书面形式向客户部门(岗)提出借款申请,其内容主要包括客户基本情况、申请贷款的品种、金额、期限、用途、担保方式、还款来源等。第九条 客户申请办理贷款业务需提供以下资料。(一)个人客户需提供的资料:1、个人身份有效证明;2、个人及家庭成员收入、有效资产证明;3、客户提供的抵 (质) 押物产权证明,客户及家庭成员同意抵(质)押的证明;4、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二)法人客户需提供的资料:1、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身份证明。2、客户经过年检的法人营

    6、业执照、特殊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或企业资质等级证书。3、合资、合作的合同或协议及验资证明。4、人民银行颁发的有效贷款卡,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5、公司制企业法人的公司章程;董事会成员和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名单和签字样本;若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资合作企业或承包经营企业的,要求提供董事会或发包人同意申请授信业务的决议、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证明;股东大会关于利润分配的决议。6、客户前两个年度的财务报表(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及近期财务报表。7、本年度及最近月份存借款及对外担保情况;8、现金流量预测及营运计划。9、税务部门年检合格的税务登记证明和近二年税务部门纳税证明资

    7、料复印件。10、中长期贷款项目,应提供各类合格、有效的相关批准文件,预计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预计的资产负债情况、损益情况、项目建设进度及营运计划。11、中长期贷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12、新客户还需提供印鉴卡、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签字式样。13、需提供的其他资料(如海关等部门出具的相关文件等)。(三)担保人需提供的资料:1、保证人提供的资料: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特殊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企业资质等级证书,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同意保证意见书、财务报告等。2、抵押人提供的资料:身份证明,抵押物权利证书,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同意抵押意见书,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的抵押函等。

    8、3、质押人提供的资料:身份证明,质押物鉴定和价值评估报告,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同意质押意见书等。第十条 客户部门(岗)对客户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登记。第四章 贷款的调查第十一条 客户部门(岗)是贷款的调查部门。负责对客户及担保人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调查人员原则上应两名或两名以上。调查的主要内容:(一)客户提供的资料是否完整、真实、有效,客户提供的复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1、查验客户提供的企(事)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有效居民身份证明是否真实、有效,法人营业执照是否按规定办理年检手续,是否被吊销、注销,内容是否发生变更等;2、查验客户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的身份证明、签章是否真实、有效;3、

    9、查验客户借款申请书的内容是否真实、齐全、完整;4、查验客户在农信社开立帐户情况。(二)调查客户资信及品行状况。1、查询人民银行企业(个人)征信系统。了解客户信用总量在各金融机构的分布,准确掌握客户有无不良记录;2、了解客户目前借款、其他负债和提供的担保情况,对外提供的担保是否超出客户的承受能力等;3、了解客户法定代表人及财务、销售等主要部门负责人的品行、经营管理能力和业绩,是否有个人不良记录等。(三)对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客户及其担保人的资产、生产经营状况和市场前景进行调查,分析贷款需求和还款方案。1、查阅客户及其担保人财务报告、帐簿等资料,对客户及其担保人的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

    10、比率、应收帐款周转率、所有者权益、收入、支出、利润等情况进行分析;2、分析客户及担保人生产经营的主要产品技术含量、市场占有率及市场前景等情况;3、分析贷款需求的原因及贷款用途的真实性、合法性;4、分析还款来源和还款时间的可能性;(四)对客户提供的担保资料进行分析,判断客户提供的担保是否符合担保条件,并确定其担保能力。1、对抵(质)押物的调查。看抵(质)押物是否符合担保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抵(质)押物的价值评估及认定是否合理,抵(质)押物的权属是否有效,共有人是否同意抵(质)押,抵(质)押物是否易于保管和变现,抵(质)押物是否足值等;2、对保证人的调查与分析。看保证人是否具有保证资格和代偿能

    11、力,保证人的代偿意愿是否真实,保证人与借款人之间的关系,保证的法律分析等。(五)对自然人客户,应调查分析其个人及家庭的经济收入是否真实,各项收入来源是否稳定,是否具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提供担保的,还要对担保人的经济收入和担保能力等情况进行调查。第十二条 对中长期项目贷款由有权审批单位按规定程序和要求组织评估或委托有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形成评估报告提交信贷审查。第十三条 撰写贷款调查报告。调查人员必须撰写调查报告。主要内容为:(一)客户基本情况及主体资格;(二)客户的资信情况;(三)客户的财务状况、经营效益及市场分析;(四)担保情况和贷款风险评价;(五)贷款的综合效益分析;(六)结论。

    12、是否同意办理此项信贷业务;对申请贷款的种类、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担保方式和限制性的条款等提出初步意见。第十四条 调查经办人和调查主责任人根据调查情况填制制式贷款调查表。并根据客户贷款资料填制客户信贷资料交接清单,移送信贷管理部门审查。第五章 贷款的审查第十五条 信贷管理部门(岗)负责对客户部门(岗)移交的客户贷款资料进行审查。重点审查以下内容:(一)基本要素审查:客户及担保人有关资料是否齐备;贷款调查资料是否齐全。(二)主体资格审查:客户及担保人主体资格、法定代表人有关证明材料是否符合规定;客户及担保人组织机构是否合理,产权关系是否明晰;客户及担保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部门负责人有无不良

    13、记录。(三)合法、合规性审查:贷款用途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贷款用途、期限、方式、利率等是否符合全区农信社信贷管理有关规定;客户贷款余额是否超过最大一户、最大十户占资本总额规定的监管比例。(四)信贷风险审查:审查客户信用等级及授信额度;分析、揭示客户的信用风险、财务风险、市场风险及经营管理风险等;审查保证人的保证能力和代偿债务的可能性;审查抵(质)押物是否足值和变现的可能性。第十六条 撰写审查报告。主要内容为:(一)客户基本情况,项目背景及可行性,客户资信情况;(二)客户财务、生产经营管理、经营效益和市场评价;(三)贷款风险评价和防范规避风险措施;(四)审查结论。提出明确的审查意

    14、见,包括贷款的种类、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担保方式和有关限制性条款等。第十七条 填制贷款审查表,贷款审查经办人和主责任人在审查表上签字后连同有关资料,移送贷审会办公室。第十八条 信贷管理部门(岗)对客户部门(岗)或分支机构移送的贷款资料不齐全、调查内容不完整的,可要求客户部门或分支机构补充、完善;对不合法合规,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信贷政策的,将材料退回客户部门或分支机构,并做好记录。第六章 贷款的审议与审批第十九条 贷审会办公室(贷审组)收到信贷管理部门(岗)移交的贷款审查资料后,应及时登记,对资料完整性进行审核,并及时提交贷审会(贷审组)议决。第二十条 根据信贷审查委员会工作规则,在贷

    15、审会(贷审组)主任委员或授权副主任委员(组长)主持下,对贷款事项进行审议。审议的主要内容:贷款是否合规合法,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信贷政策和信贷内控制度的有关规定;客户的第一还款来源是否充足可靠;贷款的担保措施是否到位;贷款的风险和防范措施是否完善;根据贷款特点,需审议的其他内容。第二十一条 贷审会办公室(贷审组)负责对审议过程进行记录,根据贷审会记录和表决结果,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审议事项、审议结果等。根据会议纪要填制贷审会(贷审组)审议表,一并报主持会议的贷审会(贷审组)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组长)签署。第二十二条 对权限范围内的贷款,由有

    16、权审批人直接在贷款审批表上签批。对超权限贷款,分支机构的上报法人机构,由有权审批人审批;法人机构的经贷审会审议,主任委员签署意见后,交法人机构主任(行长)审定后,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咨询备案管理办法向自治区联社信贷管理委员会咨询后,由法人机构的有权审批人审批实施。第七章 签订合同第二十三条 所有贷款业务都必须签订统一制式的信贷合同,主要内容包括:贷款种类、用途、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担保方式、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等。客户部门(岗)是对外签订贷款合同的经办部门。信贷合同必须经有权授权人或授权签批人签署后才能生效。第二十四条 信贷合同由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组成,借款合同

    17、是主合同,担保合同是从合同,主从合同必须相互衔接。第二十五条 信贷合同的填写和签章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合同必须采用钢笔(碳素笔)书写或打印,内容填制必须完整,不得涂改;(二)相关条款应与贷款业务审批的内容一致;(三)客户部门(岗)必须当场监督客户、担保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在合同文本上签字、盖章或盖指模,核对预留印鉴,确保签订的合同真实、有效。第二十六条 客户部门(岗)完成合同填制后,交有权签字人签章,并送信贷管理部门(岗)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合同文本的使用是否恰当;合同填制的内容是否符合要求;客户、担保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是否在合同文本上签字、盖章。信贷管理部门(岗)审核无误后

    18、,加盖信贷合同专用章或公章后交给客户部门(岗)。客户部门(岗)对信贷合同进行统一编号,按顺序依次登记信贷合同登记簿。并把统一编制的信贷合同号填入信贷合同。第二十七条 客户部门(岗)应区别不同担保方式,要求客户、抵押人或质押人办理以下事宜:(一)已抵押担保的要到相关有权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并将他项权证登记入库保管;(二)以存单、国债、债券等质押的权利凭证应办理止付手续或证券登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三)动产质押担保的,要对质押物进行评估、鉴定,取得有关书面证明,质物交接应填制“质物交接清单”,客户部门要与出质人共同签章办理质物交接手续。第八章 贷款的发放第二十八条 农信社应在借款合同和担

    19、保合同生效后办理贷款发放手续。第二十九条 客户部门(岗)应依据借款合同约定的用款计划,一次或分次填制一式五联的借款凭证,签字并盖章。借款凭证填制要求:(一)填制的借款人名称、借款金额、利率、期限、用途等内容要与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致,借款日期应在借款合同生效时间之后;(二)借款凭证的大小写金额必须相符;分笔发放的,借款凭证的合计金额不得超过相应借款合同的金额;(三)借款凭证与借款合同的签章必须一致。第三十条 客户部门(岗)将借款凭证、借款合同,连同有权审批人的批复(或复印件)送交会计部门办理账务处理。第三十一条 会计部门审查贷款是否经有权审批人审批,借款凭证要素是否齐全,填制内容是否符合要求,并确

    20、认领款人是借款人或授权委托人。审查无误后,办理贷款账务处理手续。第九章 贷款发放后的管理第三十二条 农信社客户部门(岗)是贷款发放后管理的实施部门,负责贷款发放后的日常管理。第三十三条 建立信贷台账。信贷人员在信贷业务发生当日要逐户建立信贷手工台账。台账的内容包括:客户名称、住址、贷款金额、贷款发放日期与到期日期、贷款用途、贷款利率、贷款方式、贷款卡号码、客户为他人担保情况、审批部门、各环节责任人(包括主责任人和经办责任人)等。信贷台账要按规定记载贷款的原始发放情况,不得随意更改记录内容,贷款未全部收回前不得更换信贷台账。同一客户要在同一页台账上记载,不得分开。同一客户不同名称的,要在台账上标

    21、明,并记载在同一页台账上。第三十四条 办妥抵押登记手续并取得的他项权利证明、质物交接清单及存单、国债、有价债券等权利凭证,应按有价单证管理要求,填制有价单证入库保管凭证,办理入库保管手续。第三十五条 客户部门(岗)在贷款发放后,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客户生产经营等情况进行贷后跟踪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一)检查客户是否按照信贷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信贷资金;对未按信贷合同规定用途使用的,应查明原因并提出处置的意见。(二)客户及其担保人生产经营、财务状况是否正常,主要产品的市场变化是否影响产品的销售和经济效益。(三)了解掌握客户及其担保人的资产、机构、体制及高层管理人事变化等重大事项,分析这些变化是否影响

    22、客户偿债能力。(四)检查抵(质)押物的完整性和安全性。抵押物的价值是否受到损失,抵押权是否受到侵害,质押物的保管是否符合规定。客户部门(岗)根据检查结果填制贷款业务发生后定期检查表,签章后及时向经营管理主责任人报告,并由经营管理主责任人在表上签字。如在检查中发现影响信贷安全的重大事项,应写出专题书面报告,报送经营管理主责任人或逐级上报上级信贷管理部门。第三十六条 信贷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辖内农信社信贷管理工作的督导检查。检查的重点:各项信贷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贷款管理责任是否落实,贷款业务操作是否合规;有权审批单位对贷款限制性条款是否落实;贷款发放后的检查制度是否落实,检查发现的问题是否及时报告,

    23、是否采取了相应的措施等。第十章 贷款到期的处理第三十七条 农信社客户部门应在短期贷款到期前的1个星期,中长期贷款到期前的1个月,填制一式三联的贷款到期通知书,一联发送客户并取得回执,一联发送担保人并取得回执,一联留存备查。第三十八条 贷款到期归还时要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限和还款方式,由客户主动归还。借款合同中有直接划收约定的,农信社可按约定从客户的账户中直接划收。第三十九条 客户还清全部贷款后,农信社在信贷合同上签盖“结清”字样,应将抵押、质押的权利凭证交还抵押、质押人,并做好签收登记。第四十条 到期后未归还的贷款列入逾期催收管理,客户部门应填制一式三联贷款逾期催收通知书进行催收,一联发送客户

    24、并取得回执,一联发送担保人并取得回执,一联留存备查。第四十一条 客户因特殊原因到期无力偿还贷款时,可申请办理展期:(一)客户应在贷款到期前15天提交贷款展期申请书,原担保人应在贷款展期申请书上签署“同意展期,继续担保”的意见并签章;(二)贷款展期的调查、审查、审议、审批与办理贷款的程序相同;(三)贷款展期批准后,由客户部门与客户、担保人签订借款展期协议书,并由有权审批人签批;(四)客户部门应及时书面通知会计部门办理展期账务处理。贷款展期。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客户应在贷款到期日前向经营社提出书面贷款展期申请。担保贷款展期,还应出具贷款担保人同意展期并继续担保的书面证明。贷款展期条件不得低于原贷款条

    25、件。(五)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长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3年。第十一章 信贷档案管理第四十二条 信贷档案是农信社提供、管理、收回贷款全过程的真实记录,包括客户及担保人资料档案和信贷操作档案。客户及担保人资料档案主要包括客户及担保人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担保文件、分析报告、评估报告、信函等。信贷操作档案主要包括信贷业务调查、审查、贷审会(贷审组)审议、有权人审批及信贷业务发生后经营管理过程中的有关资料。第四十三条 农信社要按客户逐户建立信贷档案,责成专人进行管理(档案管理员原则上由农信社信贷会计担任),以确保信贷资料的完整、安全

    26、和有效利用。第四十四条 信贷档案的收集。客户部门是信贷档案资料收集整理的主要部门。要按规定将信贷业务所涉及的全部资料进行整理,按户分类归档,交由档案管理员管理。第四十五条 信贷档案的主要内容。(一)客户及担保人基本资料:1、客户及担保人的身份证明;2、营业执照、特殊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3、客户家庭收入及资产证明;4、客户财务报表、报告及其他财务资料;5、贸易购销合同、承包协议书、合资、合作的合同;6、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7、公司组织章程;客户、担保人董事会或类似机构的决议;8、客户及担保人的征信系统查询记录;9、客户及担保人的其他资料。(二)信贷操作档案:

    27、1、建立信贷关系申请书、建立信贷关系协议书;2、借款申请书,贷款调查、审查、审议及有权人审批记录;3、合同及合同补充文本;4、抵(质)押协议书、抵(质)押公证书;5、抵(质)押权利证书复印件;6、共有人同意抵(质)押证明;7、抵(质)押物产权证明;8、贷款到期通知书、逾期催收通知书;9、贷款展期申请书、展期协议书;10、贷后检查记录;11、有价单证止付、查询书;12、其他信贷业务管理资料。第四十六条 档案的日常管理。信贷档案由档案管理员专门管理,客户部门(岗)和信贷管理部门(岗)要定期将所收集到的材料交给档案管理员,由档案管理员整理归档。第四十七条 档案的借阅。实行档案资料查阅登记制度。相关人员需要查阅档案资料时,应向档案管理员借阅,并在登记簿上签字,阅毕要及时归还。归还时信贷档案管理员要认真核对,核对无误后签收归档。第四十八条 档案的交接。档案管理员工作变动要办理信贷档案移交手续,并由部门负责人负责监交,明确档案资料管理责任。第十二章 附 则第四十九条 农村商业银行可以参照本规程执行。第五十条 本规程由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解释、修改。第五十一条 本规程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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