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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江北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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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江北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docx

    1、重庆市江北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重庆市江北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提高应急管理和处置能力,不断推进全区“一案三制”建设(即编制应急预案,推进应急体制、机制和法制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重庆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各级各类应急预案的编制、审批、公布、备案、修订、宣传培训和演练等有关管理工作。第三条 应急预案实行“分级编制管理,分类指导制订,分别组织实施”,应当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实用性。第四条 应急预案编制应遵循以下原则:以人为本,防救结合;依法规

    2、范,明确职责;集中领导,分级负责;资源整合,提高效率;平战结合,全民参与。第五条 加强应急预案体系建设,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分管、谁负责”的要求,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应急预案体系,区政府有关部门要组织、指导、督促编制应急预案,健全应急预案体系。第六条 区政府应急办、街镇、区政府有关部门应急管理工作机构负责应急预案的编制、管理以及督促检查工作。第二章 应急预案编制与内容第七条 全区应急预案体系主要由以下三个层次组成:(一)区综合应急预案。明确应急管理和处置的组织指挥体系、处置原则、标准及程序,是应急管理和处置的纲领性预案。(二)街镇综合应急预案、部门专项应急预案和保障预案。街镇综

    3、合应急预案是分级管理和处置突发事件的主要依据。部门专项应急预案和保障预案是根据我区常发突发事件和处置需要而编制,是区各专项指挥部和区政府有关部门应急管理和处置的主要依据。(三)村、居委会(社区)应急预案和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村、居委会(社区)应急预案和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是我区企事业单位和基层单位处置突发事件的主要依据。此外,针对重大活动,主办或承办单位要根据活动的内容和特点编制重大活动应急预案;在应急处置中针对突发事件现场情况,区政府有关部门要编制现场应急方案。第八条 各级各类应急预案的编制部门:(一)区政府综合应急预案由区政府应急办负责编制;(二)部门专项应急预案和保障预案由区政府有关部门负

    4、责编制;(三)街镇综合应急预案和村、居委会(社区)应急预案由街镇、村、居委会(社区)负责编制,并由当地街镇督办落实;(四)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由本单位负责编制,由企业所在街镇督办落实;(五)大型活动应急预案由主办或承办单位负责编制;(六)现场应急方案由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编制。第九条 各级各类应急预案编制的程序:(一)成立应急预案编制小组,由有关行政主要负责人负责,有关部门及人员参加;(二)应急预案编制部门开展风险分析和应急能力评估;(三)有关部门组织起草应急预案;(四)应急预案编制部门组织征求涉及部门及专家的意见,涉及部门及专家要以书面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涉及与公众权益密切相关的应急预案,

    5、应当以适当方式广泛征求意见;(五)按照本办法有关程序审批,及时公布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第十条 各级各类应急预案应当符合以下总体要求:(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符合本市、区有关法规、规章和应急管理工作要求;(二)保持与上级和同级有关应急预案的衔接;(三)与突发事件风险状况和现有应急处置能力相适应;(四)按照部门和有关人员职责分工,明确部门和有关人员应急处置的职责,落实相应责任;(五)应急措施具体,处置程序简明,具有可操作性;(六)内容完整,简洁规范,通俗易懂,好记管用。第十一条 各级各类应急预案主要包括以下基本内容:(一)总则。主要包括编制目的、编制依据、工作原则、突发事件特殊环境

    6、及应急保障能力现状、适用范围、预案体系及编码和责任单位等。(二)组织体系。主要包括组织机构及职责、组织体系框架、联动机制等。(三)接警与报警。主要包括突发事件报警电话、报警内容等。(四)预防、预测与预警。主要包括预防、预测与预警信息的报送、预警信息的处置、预警信息的发布、预警信息发布流程图等。(五)应急响应。主要包括基本应急、扩大应急、应急信息报送要求、检测、调查评估、新闻报道、应急结束等。(六)后期处置。主要包括善后处置与恢复重建、保险理赔等。(七)保障措施。主要包括应急平台系统、通信系统、医疗卫生保障、治安保障、物资保障、经费保障、自然灾害救助保障、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应急队伍保障

    7、、交通运输保障、社会动员保障、紧急避难场所保障、法制保障等。(八)宣传、培训和学习。主要包括公众宣传教育、培训、演习等。(九)附则。主要包括预案管理、奖励与惩罚、制订与解释、颁布实施等。(十)附件。主要包括有关机构和人员通讯录、应急队伍(街镇综合应急队伍,部门专业应急队伍、专家组队伍,街镇、村、居委会或社区自愿者队伍)、应急物资、街镇应急避难场所、有关突发事件分级标准、突发事件现状、危险源与灾害点分布图(册)等。以上为应急预案框架的基本内容,有关部门和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或减少有关内容。基层应急预案(包括镇、街道、企事业单位)应当重点明确先期应急处置职责、信息报告、人员撤离路线以及应急保障

    8、等内容。村、居委会(社区)应急预案应当紧密结合实际,突出信息报告、先期处置、人员撤离等有关内容。现场应急方案应当具有针对性,突出现场防灾避险、应急抢险及人员疏散等内容。第十二条 各级各类应急预案的格式:(一)街镇综合应急预案、部门专项应急预案和保障预案应按照市、区政府相关应急预案框架统一格式进行编制,同时参照区政府综合应急预案格式,将报警电话、报警内容、应急处置流程图等提至预案首页;(二)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格式按照行业主管部门要求和实际情况确定,也可参照政府应急预案格式编制;(三)村、居委会(社区)以及现场应急预案格式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四)各级各类应急预案的文字表述应简明、准确、严谨,每个自

    9、然段用阿拉伯数字编号,以便检索和引用;(五)各级各类应急预案有涉密内容的,应当标注密级,并严格按照保密规定进行管理。第三章 应急预案审批与备案第十三条 应急预案编制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应急预案审批和备案。(一)区综合应急预案由区政府常务会议或办公会议通过,报市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备案;(二)区政府部门专项应急预案和保障预案由区政府应急办初审,报请归口的市级有关部门评审后,报区政府审定。应急预案审定后,送归口的市级有关部门和区政府应急办备案。(三)各街镇应急预案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办公会议审定,报区政府应急办备案。(四)村、居委会(社区)应急预案经村民、居民(社区

    10、)代表大会通过,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五)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由本单位行政办公会议审定,同时,报同级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街镇备案,并抄送同级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没有行政主管部门的企业,报企业登记注册地政府行业管理部门(机构)和企业所在地街镇备案。(六)重大活动应急预案由主办或承办单位审议同意,由同级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同级政府应急办备案。(七)现场应急方案由专项应急指挥部审定并备案。第十四条 街镇综合应急预案、部门专项应急预案和保障预案报区政府应急办初审时,应当提交书面说明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应急预案编制背景材料;(二)应急预案编制原则;(三)应急预案编制过程及

    11、主要内容;(四)应急预案征求意见和采纳意见情况;(五)对存在的分歧意见处理依据和结果;(六)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第四章 应急预案公布与实施第十五条 各级各类应急预案的公布:(一)区综合应急预案以区政府文件的形式公布;(二)区政府部门专项应急预案和保障预案以区政府办公室或部门文件的形式公布;(三)街镇综合应急预案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文件的形式公布,村、居委会(社区)应急预案以村、居委会(社区)名义张榜公布;(四)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以企事业单位文件的形式公布;(五)重大活动应急预案以主办或承办部门文件的形式公布;(六)现场应急方案由专项应急指挥部公布。第十六条 凡涉密的应急预案要删除涉密内容后

    12、,编制应急预案简本及时公布。第十七条 各级各类应急预案的编制部门负责组织应急预案的实施,有关部门根据预案要求建立相应的联动协作机制,应急预案实施时按照规定职责进行应急响应。第五章 应急预案修订第十八条 应急预案编制部门应当结合实际情况,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修订应急预案。修订后的应急预案按照本办法第三章、第四章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公布与备案。第十九条 区政府综合应急预案,部门专项应急预案和保障预案原则上每三年修订一次,街镇、村、居委会(社区)的应急预案原则上每年修订一次,企事业单位及其他应急预案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有关法律法规、行业管理对应急预案修订时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条 应急预案编制部

    13、门应当建立应急预案评估制度,在每次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或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及时对应急预案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教训,提出修订建议。鼓励应急预案编制部门委托专业技术服务机构、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参与应急预案编制和评估工作。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预案编制部门应及时修订应急预案:(一)不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二)应急组织体系或职责调整的;(三)应急管理主要负责人或主要人员发生变化的;(四)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另有明确规定的;(五)实际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的;(六)应急预案编制部门认为应当适时修订的。第二十二条 有关部门和人员对生效期间的应急预案认为有必要进行修订,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应急预案编制部门,应

    14、急预案编制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作出是否修订应急预案的决定,并给予书面明确答复。第二十三条 应急预案编制部门做好有关应急预案的衔接工作,对发生相互抵触、不衔接的情况,应当按照如下原则协调解决:(一)部门专项应急预案应当服从区政府综合应急预案,重大事项相互抵触、不衔接的,由区政府应急办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二)部门专项应急预案之间相互抵触、不衔接的,由区政府应急办负责协调,重大事项相互抵触的,报请区政府应急委研究解决。(三)街镇、村、居委会(社区)以及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有关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协调解决。第六章 应急预案宣传、培训与演练第二十四条 各街镇、区政府有关

    15、部门应当加强宣传工作,充分利用媒体和各种宣传载体,广泛宣传应急预案及成功应对突发事件的典型案例。(一)区综合应急预案、部门专项应急预案和保障预案的简本要通过当地媒体宣传报道,并及时在区政府公众信息网上公布。(二)企事业单位、街镇、村、居委会(社区)应急预案,要充分利用广播、宣传栏、宣传画、标语口号等方式进行宣传。(三)现场应急方案,应当制作危险警示标志、疏散撤离路线图等宣传资料,免费发给相关人员和公众。(四)各街镇、区政府有关部门应组织编写应急预案操作手册和处置流程,编印应急预案宣传读本、确保相关人员熟练掌握必需的应急处置知识和技能。(五)区新闻媒体应配合政府各部门加强应急预案及应急处置成功案

    16、例的宣传,及时公布应急报警和处置电话,报道应急处置中涌现的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宣传各类公共安全知识、应急管理科普知识和应急管理法律法规知识,提高公众防灾避险、自救互救的能力。第二十五条 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各级各类应急预案培训。(一)区政府及区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将应急预案培训纳入公务员及公职人员业务培训考核内容,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应急预案培训工作,增强安全责任意识,提高应急处置能力。(二)区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应急管理专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的应急预案培训工作,定期组织开展应急预案培训,提高执行应急预案的能力。(三)企事业单位、村、居委会(社区)要对全体职工(学生)、居民(村民)进行应急预案培训,

    17、提高防范风险和自救互救能力。(四)应急预案编制部门应当组织编写应急预案培训大纲、教材,切实做好应急预案的培训工作。第二十六条 区政府应急办负责组织编制应急预案演练指南和工作计划,提出应急演练的组织与实施办法,指导督促开展应急预案演练活动。应急预案编制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应急预案演练制度,制订年度计划报区政府应急办。应急预案编制部门组织开展针对各种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活动的桌面演练、专项演练和综合性演练,每年至少要组织开展一次应急预案演练。区政府应急委择时组织开展规模较大的实战应急预案演习。重大活动应急预案编制部门在活动举办之前至少开展一次综合性实战应急演练。应急演练组织部门应及时开

    18、展演练评估,总结分析应急预案存在的问题,为应急预案修订提供依据。区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综合性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应以书面形式报区政府应急办。第七章 其他事项第二十七条 各街镇及区政府有关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同时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落实专门的部门和人员、统一组织领导本部门应急预案的编制和管理工作。第二十八条 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以及实际工作需要编制和修订应急预案,导致突发事件处置不力或损失影响扩大的,应当依法追究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在应急处置中未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进行处置,造成突发事件事态和影响扩大的,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二十九条 各街镇及区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为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第三十条 区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信息交流,不断提高应急预案管理信息化水平。区政府建立应急预案库,全区各级有关部门街镇建立分级分类应急预案库。第三十一条 应急预案的编制、实施纳入区政府应急管理年度目标考核,由区政府应急办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考核,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定。第八章 附 则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政府应急办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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