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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知识点及解题技巧债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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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知识点及解题技巧债权.docx

    1、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知识点及解题技巧债权2021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知识点及解题技巧:债权2021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知识点及解题技巧之债权如下:1.债的概述考点1:债的概念、特征考点2:债的分类考点3:无因管理的概念及构成条件考点4:不当得利的概念及构成条件考点5:债权人代位权的概念考点6: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考点7: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考点8:保证合同的当事人考点9:保证的方式考点10:定金的效力考点11:债权让与的概念考点12:债的概括移转考点13:债的消灭原因常见考试题与解题技巧考点1:债的概念、特征例1(2005年统考试题)债权是一种()。A.请求权B.绝对权C.对世权D.支配权【答案】A【解

    2、析】本题属于概念理解辨析题,考核的知识点是债的概念、特征。我国民法通则第84条第1款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在债的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作为一种法律关系的特征有:(1)债的主体是特定的。债是发生于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即债权人和债务人都是特定的;(2)债的客体是给付。债是以给付为客体的民事法律关系,给付即债务人应为的特定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3)债的内容是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为给付。债作为一种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其内容表现为当事人之间有权请求为特定行为,即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

    3、或不为一定行为;(4)债的发生具有任意性、多样性。债作为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不能自动地产生。债既能够因民事行为而产生,也能够因法律规定而产生。由此可判断本题中选项A是准确的,进而排除其他选项。例2(2008年统考试题)关于债的法律关系,准确的表述是()。A.债权人是特定的,债务人是不特定的B.债务人是特定的,债权人是不特定的C.债权人和债务人都是特定的D.债权人和债务人都是不特定的【答案】C【解析】本题属于基本概念理解题,考核的知识点是债的特征。债是发生于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即债权人和债务人都是特定的。由债的概念即可体现出债的特征之一:债的主体是特定的,即债权人和债务人都是特定

    4、的。由上可得,本题中选项c是准确的,进而排除其他选项。【评注】对债的概念及其特征应有准确的理解和把握,能够将债权与物权特别是所有权的特征加以比较,对债的特征的理解会有益处。考点2:债的分类例3(2006年统考试题)下列诸债中,不属于法定之债的是()。A.无因管理之债B.合同之债C.侵权行为之债D.不当得利之债【答案】B【解析】本题属于基本概念理解辨析题,考核的知识点是债的分类。依据不同的标准能够将债分为不同的种类,若以债发生的原因为标准的话,债可分为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意定之债,是指基于当事人的意愿而发生的债。合同之债为其典型。法定之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因某一法律事实的发生而产生的债。不当得

    5、利之债、侵权行为之债等,均属此类债。显然,本题中的选项A、C、D都是根据法律规定,因某一法律事实的发生而产生的债,应属于法定之债;而选项B是基于当事人的约定而产生的债,所以选项B是准确的,排除其他选项。例4(2007年统考试题)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的划分标准是()。A.债的主体人数B.债权的产生方式C.债务的产生方式D.债的标的物性质【答案】D【解析】本题属于基本概念理解辨析题,考核的知识点是债的分类。依据不同的标准能够将债分为不同的种类,若以债的标的物性质为标准的话,债可分为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以特定物为标的物的债称为特定之债。特定之债的特征在于,债的标的物在债成立时即已特定,具有不、可替代性

    6、。以种类物为标的物的债称为种类之债。种类之债的特征在于,债成立之时标的物尚未特定化,当事人仅以一定的数量和质量确定标的物,只有交付时才被特定化,所以具有可替代性。所以本题中选项D是符合题意的,其他选项均不准确。例5(2008年统考试题)下列选项中,属于意定之债的是()。A.侵权行为之债B.合同之债C.不当得利之债D.无因管理之债【答案】B【解析】本题属于基本概念理解辨析题,考核的知识点是债的分类。依据不同的标准能够将债分为不同的种类,若以债发生的原因为标准的话,债可分为法定之债与意定之债。法定之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因某一法律事实的发生而产生的债。不当得利之债、侵权行为之债等,均属此类债。由此

    7、可判定本题中选项A、C、D都属于法定之债,是不符合题意的,因而是错误的。意定之债,是指基于当事人的意愿而发生的债。合同之债为其典型。由此可判定本题中选项B是符合题意的,是准确的。例6(2009年统考试题)下列债的关系中,属于法定之债的是()。A.买卖合同之债B.租赁合同之债C.承揽合同之债D.不当得利之债【答案】D【解析】本题属于基本概念理解辨析题,考核的知识点是债的分类。依据不同的标准能够将债分为不同的种类,若以债发生的原因为标准的话,债可分为法定之债与意定之债。具体概念在此不予重复。本题中,选项A、B、C都是基于当事人的约定而产生的债,都属于意定之债,不符合题意,因而都是错误的;选项D则是

    8、根据法律规定,因某一法律事实的发生而产生的债,属于法定之债,所以只有选项D符合题意,是准确的。例7(2009年统考试题)何为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区分二者有什么法律意义?【答案要点】(1)按份之债是指债的一方主体为多数人,且各自按照一定的份额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债。按份之债,包括按份债权和按份债务。连带之债,是指债的一方主体为多数人,且该多数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具有连带关系的债。连带之债包括连带债权和连带债务。(2)区分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的法律意义:按份之债的多数债权人的债权或多数债务人的债务各自是独立的,相互间没有连带关系,任何一个债权人接受了其应受份额义务的履行或者任一债务人履行了自己应担份额的

    9、义务后,与其他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均不发生任何权利义务关系。连带之债的多数债权人的债权或多数债务人的债务是连带的,连带债权人中的任何一人接受了全部义务履行,或者连带债务人中的任何一人清偿了全部债务后,其他债权人的债权、债务也归于消灭,并且连带债权人或连带债务人内部又会产生新的按份之债。【解析】本题的考点是辨析债的类型中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的区别。回答本题的技巧在于:一是要准确表述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的含义,二是要对“按份”和“连带”作出比较详细的说明,三是要指出连带之债可能在连带一方内部发生按份之债这个特点。例8(2021年统考试题)以债的主体人数为标准,债能够分为()。A.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B.简

    10、单之债与选择之债C.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D.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答案】A【解析】本题属于概念理解辨析题,考核的知识点是债的分类。依据不同的标准能够将债分为不同的种类。若以债的双方主体的人数为标准,债可分为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可见,本题中选项A符合题意,是准确的答案。选项B中,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却不是以债的主体人数为标准的,而是以债的标的有无选择性为标准实行划分的,选项B被排除;选项C中,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也不是以债的主体人数为标准,而是以债的标的物性质为标准实行划分的,即以特定物为标的物的债称为特定之债,以种类物为标的物的债称为种类之债,选项c也被排除;选项D中,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是以一方主体

    11、内部多数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为标准来划分的,选项D同样也不是以债的主体人数为标准实行的划分,所以选项D同样也被排除。【评注】(1)债的分类出题概率是极高的,几乎每年都有考题出现,而且题目类型多样化,应该引起特别注意。(2)对于债的分类应全面地予以理解和掌握,这样才能做出准确的判断。考点3:无因管理的概念及构成条件例9(2005年统考试题)下列选项中,属于无因管理的是()。A.父亲将受伤的幼子送到医院救治B.甲替出差邻居支付居委会上门收取的清洁费C.王某误将邻居家的鸡当成自家的鸡饲养D.警察将迷路的小孩送回家【答案】B【解析】本题属于概念理解应用题,考核的知识点是无因管理的概念及构成要件。无因管

    12、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对他人事务实行管理或服务的行为。一般认为,无因管理的构成有以下三个要件:(1)管理他人事务。管理事务,是指对事务的照管、料理、服务等行为。既能够是事实行为,也能够是民事行为。(2)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为管理。这是无因管理成立的主观要件,也是无因管理阻却违法性的根本原因。(3)管理人无法定或约定的义务。无因管理中的“无因”,是指无法律上的原因,即无法律上的根据。由此可见,本题选项B中,甲为了避免出差邻居的利益受损而替该邻居支付居委会上门收取的清洁费之行为,符合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选项B是准确的,进而排除其他选项。例10(2021年统考试题)无

    13、因管理之债属于()。A.意定之债B.法定之债C.准合同之债D.合同之债【答案】B【解析】本题属于小的综合理解题,考核的知识点是无因管理的概念和债的分类。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对他人事务实行管理或服务的行为。无因管理能引起债的发生,是一种法律事实。虽然无因管理行为与管理人的意志相关,但管理人并不是以发生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所以,无因管理属于法律事实中的事实行为。以债发生的原因为标准,债可分为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所谓意定之债,是指基于当事人的意愿而发生的债。合同之债为其典型。所谓法定之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因某一法律事实的发生而产生的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

    14、管理之债、侵权行为之债等,均属此类之债。所以选项B是准确的,排除了选项A、C、D。故本题应选B。【评注】(1)对于无因管理之债的概念和特征应有准确的理解和把握。(2)对于无因管理之债与债的相关理论联系起来实行学习和理解,就能够加深对无因管理之债的理解,同时也能够轻松地应对一些综合考查题了。本题中,如果对无因管理的概念和特征有准确的理解和把握的话,很快就能排除掉选项A和选项D;如果对债的分类有准确的理解和把握的话,也能马上就判断出无因管理为法定之债,进而排除选项A、选项c和选项D。将无因管理之债与债的分类联系起来实行理解和掌握,这类题目就不难做了。考点4:不当得利的概念及构成条件例11(2006

    15、年统考试题)下列选项中,存有不当得利的是()。A.甲的侄女给甲100元生活费B.乙主动代丙向甲清偿欠款l00元C.售货员因疏忽少收甲100元购物款D.乙欠甲100元,但已过了诉讼时效,乙不知已过时效而向甲清偿【答案】C【解析】本题属于基本概念分析应用题,考核的知识点是不当得利的概念及构成条件。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一般认为,不当得利的构成有以下四个要件:(1)须一方获得利益;(2)须他方受到损失;(3)须一方获得利益与他方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4)获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本题中选项A属于赠与,甲依赠与而获得利益,是有合法根据的,不符合不当得利的概念和特征,故选

    16、项A被排除;选项8属于代为清偿,因乙自愿,所以丙得利不属于没有合法根据,不符合不当得利的概念和特征,因而选项B被排除;选项D属于清偿已过诉讼时效的债务,虽然债权已过诉讼时效,但债权仍然具有受领力,所以甲受清偿不属于没有合法根据,由此选项D也被排除。选项C中因售货员疏忽少收货款,店方受损而甲得利,且甲得利没有合法根据,所以选项C符合题意,是准确的答案。例12(2007年统考试题)甲向乙交货时因疏忽多交了两箱货物,乙明知而受领。乙的行为属于()。A.不当得利B.无因管理C.合法行为D.违约行为【答案】A【解析】本题属于基本概念分析应用题,考核的知识点是不当得利的概念及构成条件。关于不当得利的概念及

    17、构成条件的内容在此不再重复。本题中甲多交货物给乙,乙得利是没有法律上的根据的,同时乙的得利造成了甲的损失,所以构成不当得利,选项A准确;不当得利是一种客观事实,不属于行为,而选项C、D都是行为,故选项C、D都是错误的;本题中也没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事实,所以选项B也是错误的。例13(2021年统考试题)送报员误将姚某订阅的北京晚报投入钱某的报箱中。钱某取得该报属于()。A.侵权行为B.不当得利C.无因管理D.单方法律行为【答案】B【解析】本题属于基本概念分析应用题,考核的知识点是不当得利的概念及构成条件。关于不当得利的概念及构成条件的内容上文已有阐述,在此不再重复。不当得利属于事件,因为不当得利

    18、本质上是一种利益,而且这种利益的获取非出于当事人的意思创设,与当事人的意志无关。不当得利能够基于给付以外的事实而发生,如基于第三人的行为而发生的不当得利。本题中,钱某取得该报,不是出于自己的意志,而是因为送报员的误投而获得该报,钱某获得该报既没有合同的约定,也没有法律的规定;因为钱某取得该报,而使该报的真正拥有者的利益受到损害,所以钱某取得该报属于不当得利。选项B是准确的,排除其他选项。【评注】(1)应准确掌握不当得利的概念及构成条件,特别应注意的是,不当得利是一种客观事实,而不属于行为。(2)在掌握不当得利的概念及构成条件的同时,应准确理解侵权行为、无因管理和法律行为等相关概念,以便甄别。考

    19、点5:债权人代位权的概念例14(2005年统考试题)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债权人以自己名义向次债务人行使的请求其履行债务的权利是()。A.代理权B.撤销权C.代位继承权D.代位权【答案】D【解析】本题属于基本概念记忆题,考核的知识点是债权人代位权的概念。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能够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债权的权利。代位权是一种法定权利,无论当事人是否约定,债权人都能够享有。显而易见,本题中选项D是准确的,进而排除选项A、B、C。例15(2009年统考试题)下列选项中,属于合同保全方式的是()。A.代位权B.保证C.定金D.

    20、抵押权【答案】A【解析】本题属于概念理解辨析题,考核的知识点是合同保全的方式。合同保全也叫债的保全,是指为防止因债务人责任财产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带来危害,允许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债权,或者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不当减少财产的法律行为的制度,分为债权人代位权和债权人撤销权。其功能和效果是维持债务人用以清偿债务的财产的完整,以此维护债权的安全。本题中,只有选项A具有这种功能和效果,选项B、C、D都属于担保方式。所以,选项A符合题意,是准确的。【评注】(1)应对债权人代位权的概念有准确的理解和把握;(2)注意理解和掌握与债权人代位权的概念相关的或者易于混淆的其他概念,以便于理解和甄别。

    21、考点6: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例16(2007年统考试题)依据我国合同法,下列相关债权人代位权的表述,准确的是()。A.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不限于诉讼方式B.债权人只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代位权C.债权人只能以债务人的名义行使代位权D.债权人能够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所有债权【答案】B【解析】本题属于概念的理解应用题,考核的知识点是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债权人代位权只能以诉讼的方式行使,所以选项A的表述是错误的;选项c的表述是“以债务人的名义行使代位权”,这与基本概念不符,所以选项C的表述也是错误的;选项D中“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所有债权”也是与基本概念不符的,依基本概念,债权人代位行使的不应是“所有债权”,而应是

    22、“债务人怠于行使的到期债权”,选项D的表述同样是错误的。故只有选项B是准确的。【评注】(1)对债权人代位权应有准确的理解;(2)对于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应注意把握这样几点:首先,它是以债权人自己的名义行使的权利;其次,它只能是以诉讼的方式行使;最后,它是在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情形下行使的。考点7: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例17(2006年统考试题)下列选项中债权人不得行使撤销权的情形是()。A.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B.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C.债务人清偿对其他债权人的到期债务D.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答案】C【解析】本题属于法条理解记忆题,考核的知识点是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

    23、。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能够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能够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由此可见,本题中选项A中“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选项B中“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以及选项D中“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等情形均属于法律所规定的可行使撤销权的情形,所以选项A、B、D不符合题意,是错误的。法律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目的是防止债务人恶意逃避债务而转移财产,以保证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选项C中“债务人清偿对其他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属于正常情

    24、形,而非恶意逃避债务而转移财产的情形,对此,债权人不能行使撤销权,故选项C是准确的。【评注】应熟记我国法律对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各种情形的规定,并准确理解。考点8:保证合同的当事人例18(2007年统考试题)保证合同的当事人是()。A.保证人和债务人B.保证人和债权人C.保证人、债权人和债务人D.债权人和债务人【答案】B【解析】本题属于基本知识记忆理解题,考核的知识点是保证合同的当事人。我国担保法规定,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可见,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包括保证人和债权人。本题中选项D中没有包括保证人,肯定是错误的;选项A和选项C虽然

    25、都包括了保证人,同时也包括了债务人,这是与法律的规定不符的,肯定也都是错误的。只有选项B符合法律的规定和题意,故选项B是准确的。例19(2009年统考试题)下列选项中,不能作为保证人的是()。A.某公司财务部主任B.某实验中学C.某建材公司D.某信托投资公司【答案】B【解析】本题属于法条记忆理解题,考核的知识点是保证人的范围。保证是以保证人的信用为基础的担保方式,属于人的担保。债权人之所以接受保证,是基于对保证人代偿水平的信任。根据我国担保法第710条的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水平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能够作保证人。但是,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实

    26、行转贷的除外。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内部职能部门未经法人书面授权的,不得为保证人。由此可见,只有选项B符合题意,是准确的,其他选项均不准确。例20(2021年统考试题)下列民事主体中,不能担任保证人的是()。A.某独资企业B.某合资企业C.某空军医院D.某合伙企业【答案】C【解析】本题属于法条记忆理解题,考核的知识点是保证人的范围。关于该知识点的内容同上题,不再重复。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能够判断出选项C中的某空军医院属于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不能为保证人,选项C符合题意,是准确的答案,进而排除其他选项。【评注1(1

    27、)应准确理解并掌握保证人的概念;(2)应熟记并准确掌握关于保证人的相关法律规定,特别是关于保证人的范围应准确地予以记忆。考点9:保证的方式例21(2006年统考试题)甲与乙订立买卖合同一份,由丙担任保证人。甲与丙签订了保证合同,但合同中并未约定保证的方式,买卖合同履行期满,乙违约。甲于履行期届满的次日请求丙承担保证责任,丙拒绝。下列说法准确的是()。A.丙享有先诉抗辩权B.丙得以保证期间届满为由拒绝承担保证责任C.丙得以诉讼时效届满为由拒绝承担保证责任D.丙理应向甲承担保证责任【答案】D【解析】本题属于基本概念应用题,考核的知识点是保证的方式。保证方式有两种,即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一般来说

    28、,当事人在订立保证合同时,会对保证方式作出约定。依据我国担保法第19条的规定,如果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则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本题中甲与丙没有约定保证的方式,所以应确定为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主要区别之一即在于连带责任保证人没有先诉抗辩权,由此可排除选项A。另外,根据我国担保法的相关规定,无论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在当事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的情形下,其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均很多于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6个月,所以丙当然不得以诉讼时效或者保证期间届满为由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所以,选项B和选项C都被排除,故只有选项D是准确的。例22(2007年统考试题

    29、)在一般保证中,保证人所享有的抗辩权是()。A.先履行抗辩权B.同时履行抗辩权C.不安抗辩权D.先诉抗辩权【答案】D【解析】本题属于基本概念理解题,考核的知识点是一般保证中的抗辩权。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在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是指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能够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先诉抗辩权是法律基于保证的从属性和补充性而设立的专属于保证人的一种抗辩权。本题中选项D符合题意,是准确的答案。选项A、B、C中的抗辩权虽然也能够由保证人援用,但不是专属

    30、于一般保证的权利,所以,选项A、B、C都是错误的。【评注】在理解和掌握一般保证中的抗辩权外,还应掌握其他各种抗辩权的含义和适用范围。考点10:定金的效力例23(2008年统考试题)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一份总价款50 000元的买卖合同。合同订立后,甲公司依约交付定金5 000元。后乙公司违约,乙公司理应返还甲公司()。A.5 000元B.7 500元C.10 000元D.12 500元【答案】C【解析】本题属于基本知识应用题,考核的知识点是定金的效力。定金是合同当事人一方在合同成立后履行前,为保证合同的履行而先行交付给对方一定数额金钱的担保方式。定金的效力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其一,主债履行后,定金作为从债即告消灭;其二,定金具有证约的效力;其三,定金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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