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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察体制改革的试点总结与未来展望 诗性正义文章.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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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察体制改革的试点总结与未来展望 诗性正义文章.docx

    1、监察体制改革的试点总结与未来展望 诗性正义文章监察体制改革的试点总结与未来展望 诗性正义文章 徐昕按:谁来监督监察委?前天在清华为河南某政法培训班讲司法改革,政法官员关注这样的问题。结合浙江、山西、北京试点情况,我认为需要对此作更深入的思考,必须建立有制约的监察体制。例如,党监分开,侦查性质的行为受刑事诉讼法的规制,犯罪嫌疑人享有聘请律师帮助的权利,留置阶段律师可以会见,留置全程同步录像,且未来须提交检法作为取证合法的证据。浙江省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阶段性总结作者:张磊;原标题:努力向党中央交出高质量答卷浙江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纪实三、浙江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期间办案情况及职权范围划定办案

    2、问题:3月17日,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监委报送的对涉嫌贪污的余某进行调查的立案审批表,摆在了区委书记陈瑾的案头,等待她的签批。担任领导干部多年,陈瑾早已对签批习以为常。但这次,她却看了好几遍后,才郑重签下自己的姓名。伴随这张特殊的立案审批表的签批,浙江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启动以来的第一例留置措施即将实施。(按照文中表述:浙江省杭州市区级监察委办案采取留置措施的,由所在区的区位书记审批同意,这与北京区级监察委办案采取留置措施类似,但是早前的各类新闻报道显示,浙江试点期间,留置措施的审批是由上级监委审批同意,这表明浙江可能存在上级监委审批与同级区委负责人审批同意两种模式,可能考虑到杭州作为省会城

    3、市的特殊性。)职权范围:监察委员会完成组建后,将按照管理权限对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和民主党派、工商联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事业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履行公职的人员依法实施监察。五、浙江省监察体制改革试点中办案工作开展情况浙江省监委成立后不久便全面运转,不仅认真履行监督职责,主动出击,查找问题线索,还认真履行调查职责。目前,浙江省监委案管部门已开具查询措施文书259份,询问措施文书266份,留置令2份,谈话措施文书2份,讯问措施文书4份,查封措施文书2份,扣押措施文书9份,搜查措施文书7份,鉴定措施文书1份。2017年3月17日,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启

    4、动以来的第一例监察留置措施,经杭州市上城区委书记陈瑾签批后,正式进入实施阶段。本次留置,省委专门作出指示,要求这起案件报杭州市上城区委书记审批(注:本次留置是浙江省委对留置审批作出的特别安排,这也浙江省监委相关规定的内容相符合)。截至目前,浙江省监委、杭州市上城区监委、舟山定海区监委、龙游县监委、海宁市监委先后对7起案件依法采取了留置措施,工作进展顺利。其中,上城区监委于4月17日将关于余某的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移送区检察院案管中心。4月20日,该区检察院正式决定逮捕余某,其留置措施自动解除,实现了监察程序和司法程序的衔接转换(注:说明移送司法的腐败犯罪案件,监察措施的解除,是以检察机关对犯

    5、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为界限的,检察机关采采取强制措施后留置措施自动解除)。六、浙江省监察体制改革试点中相关制度探索情况浙江省纪委监委研究制定了浙江省监察业务运行工作规程,共计7章136条,涵盖监察范围、监察职责、监察权限、监察程序、监督管理等内容。”这基本明确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的12项调查权和中央试点方案明确的技术调查、限制出境等2项监察措施的使用程序和办法,为全省各级监委开展工作提供参考或借鉴。浙江还重新设计了纪检和监察措施的使用审批程序,确保各项措施规范有序:对同级党委管理的干部采取措施,必须经监委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监委主任批准;对普通对象采取监察措施的,则按措施的重要性,设置不同层

    6、次的审批程序。对于后者,如采取谈话、询问、查询等不涉及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时,授予监委分管领导审批的权限;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涉及财产权利的措施时,授予监委分管副主任审批的权限;采取搜查、技术调查、限制出境等涉及人身权利的措施,必须经监委主任批准,请公安机关协助执行。试点中,浙江还把派驻机构工作纳入试点工作探索:在不改变派驻机构组织架构的前提下,对派驻机构人员力量进行统筹使用,形成监督合力。负责执纪监督的纪检监察室在线索较多、力量不足时,可以把联系的派驻机构打通,统一调配力量;而当派驻机构遇到系统性问题,监督力量不足时,也可向纪检监察室提出申请,由纪检监察室统筹其他派驻机构的力量予以支持。调

    7、整后,派驻机构在履行原有职责的同时,履行省监察委员会赋予的部分职责,与省纪委、监委机关相关的纪检监察室共同对被监督单位开展日常监督。重点探索留置措施的审批权限、工作流程和方式方法,浙江制定了浙江省监察留置措施操作指南,明确留置条件必须是已立案并且案件具有重大、复杂等四种情形,同时对留置审批、备案、期限、被留置人合法权益保障等方面作了详细规定。根据规定,凡采取留置措施的,需监委领导人员集体研究、主任批准后报上一级监委批准,涉及同级党委管理对象的,还需报同级党委书记签批;凡使用、延长、解除留置措施的,市县两级监察机关都需报省级监察机关备案,而省监委则需报中央纪委备案。例如,杭州上城区监委实施第一例

    8、留置措施中,对留置宣布、留置调查、留置交接等整个执行过程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同时加强与留置场所的对接沟通,就留置场所、人员安全、案件保密、同室人员等具体问题进行磋商,加强对办案人员、留置看押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留置安全。着力防控风险,浙江还注重强化对监察权行使全过程的监督,实现重要业务的全程留痕,制定出台关于对说情、过问实行记录、报告制度,避免因纪检监察干部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等行为,影响执纪审查或监察调查工作的正常开展。山西省监察体制改革试点阶段性总结作者:张磊;原标题:拿出高质量试点“样品”:一山西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纪实五、做好试点期间建章立制全面开展案件办理开展试点

    9、以来,山西始终把“建章立制”贯穿改革全过程,基本建立起以山西省纪委监委机关执纪监督监察工作试行办法、审查措施使用规范、执纪监督监察工作流程图、执纪监督监察常用文书等为内容的“4个一”工作制度。4月14日20时许,在公布对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长郭海采取留置措施,尽管是山西省监委“第一案”,但由于配套制度的指引,相关工作有条不紊,监委12项调查措施中已有9项依照程序使用,案件审查也取得了重大突破。在郭海案中,他们严格维护被留置人的人身权、财产权和申辩权等合法权益,专门为郭海制定了合理的日常起居计划,严格按计划进行调查和讯问,充分保障了郭海的饮食和必需的休息时间。“4个一”制度在把准吃透

    10、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精神的基础上,对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审理及监督管理等关键环节及工作流程进行了梳理细化,对监委12项调查措施的使用和55种常用文书进行了规范。山西省各级监委成立以来,共处置问题线索6535件,立案2156件,结案1905件,处分1887人,组织处理1191人,移送司法机关5人。其中,省监委共处置问题线索68件,立案19件,结案12件,处分9人,组织处理41人。“建章立制”过程中,山西根据中央改革试点要求,就留置措施的审批权限、工作流程和方式方法,进行了重点探索,依纪依法、保障权利,是山西探索使用留置措施的基本原则,遵循慎用、少用、短用的原则,山西省纪委监委机关

    11、审查措施使用规范在第八章对留置的适用对象和使用条件、留置场所和时限、审批权限和程序、留置场所的安全保障、被留置人合法权益保护等作了系统规范。根据规定,省监委确需采取留置措施的,应提交省监委执纪审查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并由案件监督管理室报中央纪委备案;使用留置措施,应当在指定的专门场所实施,提前做出安全预案,与被留置人谈话、讯问,应在专门谈话室进行;使用留置措施时间不得超过90日,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可延长一次,时间不得超过90日。除了探索留置措施,山西各级监委全面行使全国人大授权的12项调查措施,包括谈话5652人次,讯问114人次,询问2358人次,查询1697人次,冻结5人次,调取1329人次,

    12、查封2人次,扣押46人次,搜查10人次,勘验检查2人次,鉴定18人次,留置9人次。在构建监察业务内部运行机制的同时,山西还把加强监委内部监督制约摆在突出位置来抓,探索执纪监督和执纪审查部门分设,建立起执纪监督、执纪审查、案件审理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六、做好监察与司法相互衔接配合工作探索监察官制度山西出台相关规定,明确公安机关支持配合监委工作的相关事宜。公安机关在监委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承担着大量的协助配合任务,查询、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以及采取技术调查、限制出境等工作,都需要公安机关支持配合或具体执行。例如,郭海被立案审查后,部分重要涉案人员“失联”,面对这种情况,通过省纪委案件

    13、监督管理室向公安机关发出协助查找的通知,在公安机关的配合下,一些涉案人已经到案接受调查。探索建立监察委员会与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的协调衔接机制,是中央交给改革试点地区的重要任务。山西省委将构建法“法”与“法”协调衔接机制作为改革任务落地的关键环节来抓,由省委政法委成立“工作专班”,统筹法、检、公、司各部门,经过大量调研、论证,紧密对接省监委出台的“4个一”制度体系,形成了省委政法委“工作意见”为统领,法、检、公、司“衔接办法”为主体,共10个试行文件组成的“1+4”制度体系。实现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顺畅高效有序衔接,是这一制度体系的关键一环。根据规定,山西各级监委对职务犯罪案件调查终结移送后,由各

    14、级检察机关案管中心受理分流案件,侦监部门审查决定是否采取强制措施,公诉部门审查起诉和提起公诉。对监委移送的案件,如果检察机关认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退回监委补充调查,并拥有决定不起诉的权力,监委对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也有相关的复议程序。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监委与检察机关是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关系。审判是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最后一环,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扎实确凿,最终要接受法庭的检验。山西省委政法委指导省高院专门制定职务犯罪案件证据收集指引(试行),规范了每一类证据收集、固定、运用、保存的方式和标准,并对非法证据庭前会议排除、留置期限折抵刑期等问题进行了明确。省高院出台的这一制

    15、度为监委调查取证和检察机关审查证据提供了指引。除了上述规定,山西省司法厅还制定出台司法行政机关支持配合监察委员会查办案件工作办法(试行),对司法鉴定、调查询(讯)问在押罪犯等问题作出了明确。目前,山西省正在对建立“监察官制度”进行探索。北京市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阶段性总结作者:王少伟;原标题:北京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纪实:从一开始就把监察权关进笼子。四、转隶完成后履职及办案工作情况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明确了监察委员会具有监督、调查、处置三项权力,并可采取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等

    16、12项措施。北京市、区两级监委自成立以来,积极稳妥适用相关措施,除勘验检查外,12项措施中的11项均已付诸实践。截至目前,已对9个案件的9名涉嫌严重违纪的公职人员采取了留置措施。其中1名涉嫌挪用公款罪的涉案人员已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衔接非常顺畅,此案已经进入审判程序。五、监察体制改革试点中的制度探索试点工作启动时,北京市委明确提出,抓紧完善监察委员会议事规则,对监督、调查、处置等配套规定、相关制度和实施细则要加大研究力度,特别要注意相关法律法规调整后留下的空白,既做好先期设计,又加强实践探索,使监察工作切实做到有法可依、有据可行。北京市纪委、市监委先后制定了北京市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工

    17、作规则(试行)调查措施使用规范监督执纪工作常用文书北京市纪委市监委机关执纪监督工作暂行办法等相关文件,逐一规范了监察委员会12项措施的审批流程,为监督、调查、处置职能的履行提供了依据和遵循。其中,北京市监察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中规定:“市监察委员会受中央纪委和北京市委的领导,对中央纪委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接受监督”;“市监察委员会决策机构为市监察委员会委员会议”;“市监察委员会委员会议一般每周召开一次,根据需要也可以临时召开或者延期召开”。“报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审查(调查)”;“市纪委市监委机关对局级或相当于局级的监察对象采取留置措施的,还需报市委主要领导批准”;“区级纪检监察机关对处级或相当于处级的监察对象采取留置措施的,还需报区委主要领导批准”此外,北京市在原有行政执法机关向监察机关移送问题线索规定的基础上,还研究制定关于北京市党政机关、人大、政协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在查办党员和公职人员涉嫌违纪违法犯罪案件中加强协作配合的意见两个文件,将所有公职人员全部纳入线索移送的范围,明确规定党政机关、人大、政协以及司法机关发现公职人员涉嫌违犯党纪政纪、职务违法等问题线索,应当及时移送同级纪检监察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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