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方法 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为设立外资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资本总额,即外国投资者认缴的全部出资额。下文是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方法,欢送阅读! 第一条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完善市场流通体系的建设,根据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外资企业法及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 或者个人(以下简称“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从事经营活动,遵守本方法。 第三条外商投资商业企业是指从事以下经营活动的外商投资企业: (一)佣金代理:货物的销售代理商、经纪人或拍卖人或其他 商通过收取
2、费用在根底上对他人货物进行的销售及相关附属效劳; (二) :对零售商和工业、商业、机构等用户或其他 商的货物销售及相关附属效劳; (三)零售:在固定地点或通过电视、 、邮购、互联网络、自动售货机,对于供个人或团体消费使用的货物的销售及相关附属效劳; (四)特许经营:为获取报酬或特许经营费通过签订合同授予他人使用其商标、商号、经营模式等。 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 或者个人必须通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规定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应遵守 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章,其正当经营活动及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的保护。 第五条国家商务主管部门依法对
3、外商投资商业领域及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应有良好的信誉,无违反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章的行为。鼓励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先进的商业经营管理经验和营销技术、广泛的国际销售网络的外国投资者举办外商投资商业企业。 第七条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最低注册资本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二)符合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的有关规定。 (三)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在中西部地区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40年。 第八条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开设店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申请设立商业企业的同时申请开
4、设店铺的,应符合城市开展及城市商业开展的有关规定。 (二)已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申请增设店铺的,除符合第(一)项要求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1、按时参加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并年检合格; 2、企业的注册资本全部缴清。 第九条经批准,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可以经营以下业务: (一) 从事零售业务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 1、商品零售; 2、自营商品进口; 3、采购国内产品出口; 4、其它相关配套业务。 (二)从事 业务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 1、商品 ; 2、佣金代理(拍卖除外); 3、商品进出口; 4、其它相关配套业务。 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可以授予他人以特许经营方式开设店铺。 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经批准可以
5、从事以上一种或几种销售业务,其经营的商品种类应在合同、章程有关经营范围的内容中注明。 第十条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设立与开设店铺,按照以下程序 : (一)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企业设立一次性申报和核准。 (二)除本条第一款第(三)、(四)项另有规定外,拟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投资者、申请开设店铺的已设立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需向外商投资商业企业注册地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分别报送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所规定的申请文件。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报送文件进行初审后,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一个月内上报 。 应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于批准设立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6、对于不批准的,应说明原因。 可以依照本方法授权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批上述申请。 (三)从事零售业务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在其所在地省级行政区域内开设店铺,如符合以下条件且经营范围不涉及电视、 、邮购、互联网络、自动售货机销售及本方法第十七条、十八条所列商品的,由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其审批权限内审批并报 备案。 1、单一店铺营业 不超过3000平方米,且店铺数量不超过3家,其外国投资者通过设立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在中国开设同类店铺总数不超过30家; 2、单一店铺营业 不超过300平方米,店铺数量不超过30家,其外国投资者通过设立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在中国开设同类店铺总数不超过300家。 (四)中外合资、合
7、作商业企业的商标、商号所有者为内资企业、中国自然人,且中国投资者在外商投资商业企业中控股、该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经营范围不涉及本方法第十七、十八条所列商品的,其设立及开店申请由企业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其审批权限内审批。如跨省开设店铺,还应征求拟开设店铺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 未经 授权,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不得自行下放本条第一款第(三)、(四)项所规定的审批权。 第十一条投资者应当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凭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应当报送以下文件: (一); (二)投资各方共同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合同、章程(外资
8、商业企业只报送章程)及其附件; (四)投资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外国投资者为个人的,应提供 明; (五)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 (六) 投资者拟投入到中外合资、合作商业企业的国有资产的评估报告; (七)拟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进出口商品目录; (八)拟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董事会成员 及投资各方董事委派书; (九)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十)拟开设店铺所用土地的使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及(或)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但开设营业 在3000平方米以下店铺的除外; (十一)拟开设店铺所在地 商务主管部门出具
9、的符合城市开展及城市商业开展要求的说明文件。 非法定代表人签署文件的,应当出具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书。 第十三条已设立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申请开设店铺,应当报送以下文件: (一)申请书; (二)涉及合同、章程修改的,应报送修改后的合同、章程; (三)有关开设店铺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有关开设店铺的董事会决议; (五)企业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 (六)企业验资报告(复印件); (七)投资各方的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 (八)拟开设店铺所用土地的使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及(或)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但开设营业 在3000平方米以下的店铺除外; (九)拟开设店铺所在地 出具
10、的符合城市开展及城市商业开展要求的说明文件。 非法定代表人签署文件的,应当出具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书。 第十四条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签订的商标、商号使用许可合同、技术转让合同、管理合同、效劳合同等法律文件,应作为合同附件(外资商业企业应作为章程附件)一并报送。 第十五条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开设店铺所用土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公开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取得商业用地。 第十六条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经营国家有特殊规定的商品以及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的进出口商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手续。 第十七条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经营以下商品,除必须符合本方法规定外,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外商投资商业
11、企业经营图书、报纸、期刊的,应符合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管理方法。 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经营加油站从事成品油零售的,应具有稳定的成品油供给渠道,符合当地加油站建设规划,经营设施符合现有国家标准和计量检定规程的规定,符合消防、环保等要求,具体实施方法由 另行制定。 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经营药品的,应符合国家有关药品销售的管理标准。具体实施方法由 另行制定。 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经营汽车的,应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经营。具体实施方法由 另行制定。 除本方法第十八条和本条另有规定外,外商投资设立农副产品、农业生产资料商业企业不受地域、股比和投资金额的限制。 从事 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20xx年12月11日
12、前不得经营药品、农药和农膜。20xx年12月11日前不得经营化肥、成品油和原油。 从事零售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20xx年12月11日前不得经营药品、农药、农膜和成品油。20xx年12月11日前不得经营化肥。 从事 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不得经营盐、烟草,从事零售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不得经营烟草。 第十八条同一外国投资者在境内累计开设店铺超过30家以上的,如经营商品包括图书、报纸、 、汽车(20xx年12月11日起取消本限制)、药品、农药、农膜、化肥、成品油、粮食、植物油、食糖、棉花等商品,且上述商品属于不同品牌,不同供给商的,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不得超过49%。 第 条外商投资商业企业授予他人以特许
13、经营方式开设店铺的,除应遵守本方法规定外,国家对特许经营活动另有规定的,还应遵守其规定。 第 条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经营拍卖业务,应符合拍卖法、文物法等有关法律,由 予以审批,具体实施方法另行制定。 第 一条20xx年12月11日起,允许设立外资商业企业。 第 二条从事零售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及其店铺的设立地域在20xx年12月11日前限于省会城市、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方案单列市和经济特区。自20xx年12月11日以后,取消地域限制。 从事 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自本方法实施之日起取消地域限制。 第 三条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投资商业领域的,应符合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并参照本方法 。 第 四
14、条外商投资商业企业以外的其它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本方法第三条所列经营活动的,应符合本方法的规定,并依法变更相应的经营范围。 第 五条 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者、 地区的投资者在中国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投资设立商业企业,除下述规定外,参照本方法执行: (一)自20xx年1月1日起, 、澳门商业效劳提供者可以在 设立外资商业企业。 (二) 、澳门商业效劳提供者在 设立零售企业的地域范围扩大到地级市,在广东省扩大到县级市。 (三)自20xx年1月1日起, 、澳门商业效劳提供者可依据本方法的相关条款申请在 设立从事汽车零售业务的商业企业,但其申请前三年的年均销售额不得低于1亿美元;申请前一年
15、的资产额不得低于1000万美元;在 设立的汽车零售企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在中西部地区设立的汽车零售企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600万元人民币。 (四)允许 、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依照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设立个体工商户从事商业零售活动(除特许经营外),其营业 不超过300平方米。 (五)本条所规定的 、澳门商业效劳提供者应分别符合 与 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 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中关于“效劳提供者”的定义及相关规定的要求。 第 六条鼓励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参加有关行业协会,加强企业自律。 第 七条本方法由 负责解释。 第 八条本方法自20xx年6月1日
16、起施行。 第 九条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联合发布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试点方法自本方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1、外资企业用地的解决 外资企业的用地,由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根据本地区的情况审核后,予以安排。 外资企业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0日内,持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到外资企业所在地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的土地管理部门 土地使用手续, 土地证书。土地证书为外资企业使用土地的法律凭证。 外资企业的土地使用年限,与经批准的该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相同。外资企业在经营期限内未经批准,其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2、外资企业的土地使用费用 外资企业在 土地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人民 土地管理部门缴纳土地使用费。外资企业使用经过 的土地,应当缴付土地 费。土地 费包括征地拆迁安置费用和为外资企业配套的根底设施建设费用。土地 费可由土地 单位一次性计收或者分年计收。外资企业的土地使用费和土地 费的计收标准,依照中国有关规定 。 模板,内容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