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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生产奖惩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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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生产奖惩办法.docx

    1、安全生产奖惩办法安全生产奖惩办法 金珠煤矿安全生产奖惩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1条:为了规范我矿各级管理部门及全体员工的行为,加强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提高工作效率,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及上级有关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第2条:凡在我矿各工种岗位的所有员工,都必须切实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做好本职工作。第3条:实行部门负责制的原则,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违纪违章的员工未按规定进行处罚的,对于员工所在部门(或所在区队)的主要负责人负连带责任,给予受罚员工罚款额50%的处罚;对分管该部门(或区队)的矿级领导未及时责成部门处理的,给予受罚员工罚款额的20%进

    2、行处罚。第4条:矿对于违反本办法的受罚人员或因连带责任受罚的人员由安全矿长或安全科当场开具罚款单送达公司财务进行罚款。对于受罚人员给予二个月的受教育和改正期限。在二个月内如本人无违纪违规或“三违”现象,并能深刻认识自身所存在问题,使其他员工受到教育的,则将受罚人员罚款额的60%返还受罚人;因连带责任受罚的人员必须协助做好受罚人员的帮教工作,在此条件下,受罚人员如返还60%罚款的,则因连带责任受罚的人员可以返还全部的罚款额。对于在二个月内受罚人员又有违纪违规及“三违”现象的,则受罚人员及因连带责任受罚的人员的罚款不再返还。第5条:每次上级向下级布置安全生产任务或整改隐患必须有派工单。派工单一式三

    3、份,送接受任务(或工作)的单位(或个人)一份,安排任务(或工作)的管理人员一份,调度室一份。对于在派工单期限内不完成工作的按规定处罚。第6条:矿各部门对下属所有员工每月进行考核一次,并根据其工作情况的优劣进行排队,凡是排在本部门名次前2位人员,考核当月给予50元奖励,连续二次考核排在本部门名次前面2位的人员,矿授予优秀员工称号,给予奖励。 对于连续二次评为优秀员工的职工,每月发给优秀员工奖100元。第7条:凡符合下列条件的有功人员,经所在部门推荐,矿委会及安全科核实,除通报表扬外,还给予下列奖励。(1)在紧急情况下,能及时采取果断措施,避免重大事故发生或将事故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并积极采取补救

    4、措施的,对有功人员给予2002000元奖励。(2)对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技术措施等提出有重要价值的建议或有发明创造的,技术上有重大改革或推广新技术效果好的,对有功人员给予2001000元奖励。(3)能及时制止违章行为,特别是制止领导干部违章指挥,避免了重大事故发生的,对有功人员给予200500元奖励。(4)在事故抢险中挺身而出,表现突出的,给予200500元奖励。(5)检举揭发严重“三违”人员的,对检举揭发人员进行奖励,奖励金额为处罚“三违”人员金额的50%。(6)对矿有特殊贡献的人员,矿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奖励。第二章 一 般 规 定第8 条:严格考勤制度,按时上下班。1、任何人不得无故迟到、早

    5、退或旷工,违反本条规定按下列条款处罚:2、凡旷工者,处日平均工资1-3倍及以上罚金;连续旷工15天以上或年累计旷工30天者开除本矿或除名,被开除的当月工资不予计发,并三年内不得录用(除名者一年内不得录用)3、迟到、早退、班中脱岗、离岗5-15分钟扣款15分钟以上30分钟以下扣款25元/次,30分钟以上1小时以下扣款35元,1小时以上扣款50元,超过4小时以上按旷工处理,当月累计三次在30分钟内的另扣发1天工资,累计三次30分钟以上另按旷工1天扣发。4、特殊情况下(主要指人为不可抗拒因素)造成迟到或未到岗,必须及时电话告知准假人,经核查属实后,可不作经济处罚,但必须补写假条,说明其特殊原因。5、

    6、病假(超出3天及以上时间的,必须出具镇级及以上医疗单位的医疗证明)必须本人提前写出书面申请,经队、科、矿领导分别签字确认。请病假1个月以上者批准后,只计发生活补贴费(员工:300元/月,科级:450元/月,矿级:600元/月)。6、事假矿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其他人员每月休假2天,超出规定休假天数,按实际出勤天数计发工资。7、 违反考勤制度不领牌上岗者,按本节第3条计处,不交牌的每次处罚50-200元,因不交牌造成考勤误计加班补贴的按加班补贴双倍扣款。特殊工种、特殊岗位人员必须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否则,对当事人罚款50200元。8、矿办公室不按规定如实登记,按本条第7项计处。第9条:全矿副科

    7、级以上管理人员(含区队长)离开本矿外出,必须向矿长或分管矿领导请假,否则,对当事人每次罚款100元。各部门、各科室、各单位员工按有关规定执行。第10条:各科队长手机必须24小时开机,或通讯联系必须畅通,否则,每发现关机一次,对队长罚款20元,连续三次矿管理人员手机关机又通讯联系不上的,罚款50元。第11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坚守岗位,擅自离岗(脱岗)或上班睡觉者处罚200-1000元/次,因此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并承担所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30%。第12条:员工离职必须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属部门主管负责人、分管矿长、矿长、公司总经理签字批准,安排有人员替岗,并办理相关的离

    8、职手续后方可离矿,违者扣发当月工资。并承担相应的培训费用。第13条:各部门正职必须按规定参加安全办公会议、各种专业工作会议和月度安全大检查,因事不能参加的必须指派一名副职参加,否则,对无故不参加者罚款50元/次,对于各项会议落实的工作项目和安全大检查查出的事故隐患,各单位必须按规定整改,否则,对有关责任人予以100200元处罚,对有重大安全隐患而不及时整改的,对有关人员给予1002000元处罚。由于落实整改不力而造成事故的,还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14条:无故不组织职工开展安全活动,扣罚单位主管领导50元;员工无故不参加安全学习的,每人每次罚款30元。有抓“三违”任务指标的人员,由安全科逐月

    9、考核,作为安全奖励和年终评比的依据之一。第15条:因交接班不清楚或派班时只布置生产不布置安全工作的,扣罚跟班管理人员50100元。第16条:井口检身员对任何入井人员都必须进行检身,并对入井人员的姓名、出入井时间等进行登记,及检查防护用品穿戴是否齐全符合要求;严格检身,对不明身份人员入井要及时制止,并报告矿办公室。违者按下列规定处罚:1、不接受检查,违反1次处罚当事人200元,累计加倍处罚,并阻止其入井;2、故意刁难、阻挠、干扰检身人员者处罚200元/次;3、故意损坏、撕毁检身记录者,处罚200元/次;4、检身不严,让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人员入井,处罚检身员100元/人.次.项。井口检身员对人员入井

    10、、出井的身份、时间不如实登记,对不符合规定下井的人员制止不力的处罚100-500元/人.次。第17条:矿办公室、矿区内公共场所内,禁止穿拖鞋、背心、裸露服饰和光身等不文明行为,违者罚款100元/人.次。第18条:禁止1人入井或单独1人进入作业地点,违者处罚500-2000/人.次。第19条:凡带烟火下井或在井下吸烟者,罚款5002000元/次。并开除出矿,三年内不得录用.并对井口检查员给予50100元处罚。造成事故的另分析处理。第20条:入井人员必须穿工作服、戴安全帽、矿灯、自救器、安全防护用品,违者发现缺1项处罚200元。第21条:禁止酒后入井,不听劝阻或强行入井者,首次罚款500-2000

    11、元/次,累计加倍处罚,直至开除出矿。并罚款跟班管理人员和班长各50元。井口检查员不劝阻的处罚50元。第22条:禁止在井下随意大便,违者罚款200-500元/次.第23条:不按矿通知参加安全培训或不参加事故分析会的人员处罚20元,通知不到位的扣部门正职10元。第24条:入井人员不得随意进入井下盲巷、盲硐、采空区、栅栏等无风区域,凡挂有“禁止入内”字样区域一律不得入内,违者处罚500-2000元/次。第25条:管理人员不坚持跟班盯岗或挂牌不下井的每次罚款50元,空班罚款100元。第26条:禁止在矿区内和井上、井下相互谩骂、打架斗殴、阻工(含家属)等行为,违者处罚500-2000元/次,凡不听劝阻,

    12、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并承担所造成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处以除名或开除。第27条:凡是咒骂、欧打、威胁和阻挠安检人员执行公务的,给予50500元罚款;性质特别恶劣的,另分析处理。第28条:不遵重上级、同事,不服从指挥、安排,擅自在上班期间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上班场所内和上班期间严禁带小孩,违者处罚200-2000元/人.次。第29条:凡对安全科下达的安全意见书拒绝按规定执行的,处罚责任单位200500元,因特殊原因逾期不能解决的安全问题必须及时书面报安全科。第30条:招录员工必须经矿委会讨论原则通过并书面批准,体检合格并办理招录手续,报公司备案后,方可上岗。矿临时用工人员、工程队施工人员未经

    13、矿委会书面批准,按私招处理。私招录者、井口检身员擅自允许入井的处罚200-2000元/人.次,其他人员强行允许的处罚200-2000元/人.次。第31条:为违章者说情推卸责任的,同样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处罚。第32条:不按规定组织本单位员工进行安全学习的,每次罚单位主要负责人50500元。第33条:不按矿通知参加安全培训或不参加事故分析会的人员处罚20元,通知不到位的扣单位正职30元。第34条:各采掘区队严禁录用无不符合入井条件的人员下井从事井下工作,违者除责令其辞退录用人员外,每录用一人罚款500元。所有人员未经矿安全培训下井的每人罚款500元。第35条: 凡上级机关来矿检查,若因个人工作不称

    14、职造成的罚款,相关部门的负责人承担罚款总额的10%,相关部门承担罚款总额的20%,相关责任人承担罚款总额的20%。第36条: 入井人员不能故意损坏井下各类安全标志和安全管理牌及警示牌,凡故意损坏者照价赔偿,并处罚100-500元/处。第37条: 各级管理人员及各岗位职工发现安全隐患不及时向本部门或直属领导汇报处理。而采用其它方式或直接越级上报的发现一次处罚500元,因此延误隐患处理最佳时间而引发事故的。处罚10003000元。由此造成重大事故的,将依法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第38条: 所有干部、职工群众因个人之间矛盾、纠纷而弃本职工作不顾继而造成停工、停产或因此引发恶意相互攻击、算计、打架斗殴,

    15、失职而造成事故隐患或引发事故的根据其情节轻重罚款505000元,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解除劳动关系,开除出矿。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39条: 采用非正当手段干涉他人正常工作。造成他人工作无法正常开展,由此造成停工、停产或因此引发纠纷、事故的。根据情节轻重罚款1003000元或开除出矿。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40条: 员工离职必须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属部门主管负责人、分管矿长、矿长、公司总经理签字批准,安排有人员替岗,并办理相关的离职手续后方可离矿,违者扣发当月工资。并承担相应的培训费用。第41条: 矿区内禁止赌博和淫秽行为,违者罚款200元/人.次。第42条:严禁偷盗

    16、矿内物品,违者将根据被盗物品价值,追回所盗物品,并处以1-5倍的罚金,以及除名或开除。第43条:所有相互监督举报,对举报者奖励相应罚款金额的50%,并为其保密.第44条:“安全管理,人人有责”,矿班组以上管理人员和井口检身员都有落实本规定的责任。凡对发现违规违纪行为不予制止,不进行处理的,处罚200-2000元/次,公司监察人员、安全矿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予制止、纠正的处罚500-2000元/次。第45条:安全矿长、公司安全监察人员作为本规定主要监督责任者,都具有独立开具处罚通知单的权力,不再报经批准。在违规违纪文件规定中没有制定处罚条款的,应与矿领导协商后确认处罚方式、金额。第三章、对安全

    17、生产管理人员的处罚(一) 矿级领导出现下列情形予以处罚:第46条:因自身管理不到位或失误造成的一般安全事故罚100元次,造成重伤及以上事故的罚200元次,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矿研究处理。第47条:对分管范围内由于中层干部违章指挥造成的安全事故负连带责任。一般事故罚50元次,重伤事故罚100元次,重大事故由矿 研究处理。并参与分管范围内的事故追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第48条:在现场发现的属自身分管范围内的各类不安全隐患不及时组织、安排落实处理的,如果造成一般安全事故罚100元次,重伤事故罚200元次,造成重大事故由矿研究处理。第49条:在现场发现的不属自身分管范围内的各类不安全隐患不及时向有关分管领

    18、导通报并督促落实处理而造成重伤事故的罚100元次,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矿研究处理。第50条:对在现场发现的重大不安全隐患不盯在现场立即组织处理或当班未处理完不在现场向下一班带班领导交待清楚就离开的,罚100元次,造成事故的由矿研究处理。第51条:摆不正安全与生产的关系,重生产、轻安全、违章指挥的,罚款50元次,造成事故的罚200元次,造成重伤以上事故的由矿研究处理。第52条:对业务部门和施工单位所反映的不安全隐患,必须认真对待,给予明确答复,采取相应措施组织落实处理,否则按46条的规定进行处罚。第53条:对自己在现场发现的“三违”现象及人员不制止,不处理的,罚款50元次,造成事故的由矿研究处理。第

    19、54条:不得为业务部门追究的安全事故责任者说情、打招呼,违者罚款50元/次。第55条:必须参加矿组织的安全大检查和安全办公会议,并对本身分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作出详细的安排、部署,无故不参加者,罚款50元次。 第56条 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时,验收主要负责人必须立即确定整改责任人,并制定整改措施限时整改,凡在限时整改逾期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将根据再次整改所需费用的2倍进行处罚,对逾期仍未进行整改的,按整改所需费用的2-4倍进行处罚,并重新组织人员代其整改,所产生的费用由原作业班组承担。质量验收人员在验收过程中不负责任,不按规定要求进行验收,造成工程出现严重问题时,对所参加人员处200-3000元罚款

    20、。并追究和赔偿其相应经济损失额的50%。第57条:井下带班矿长应加强井下作业现场的通风、瓦斯管理,凡使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的掘进工作面必须设专人管理通风机、风筒、并实现风电、瓦斯电闭锁,安装风筒末端传感器,局部通风机不得随意停开,违反上述要求者发现一项处罚200元/次。第58条:必须坚持一工程一措施。措施的编制在安全上要有针对性,并做到字迹清晰、图文并茂;每份措施必须传达到所有施工人员并履行签字手续。没措施严禁安排开工。对未参加规程措施学习签字的职工,严禁安排参与施工。否则,对责任者罚50元次。(二) 部门管理人员出现以下情况予以处罚:第59条:因自身管理不到位或失误造成的一般安全事故罚50元次,

    21、造成重伤事故罚100元次,造成重大事故由矿研究处理。第60条:对在现场发现的各类不安全隐患必须向施工单位现场跟班人员交待清楚,限期整改好,到期进行验收;同时向矿分管领导汇报,并通知施工单位。否则,罚款100元次,造成事故的由安全矿长组织追查处理。第61条:对在现场发现的重大不安全隐患,必须盯在现场,督促施工单位立即进行处理,并及时汇报矿调度。否则,罚100元次,造成事故的由安全矿长组织追查处理。第62条:各部门主管,因自己或下属工作人员管理不到位,工作落实不到位或失误的,罚50元次,对造成一般事故的罚100元次,造成重伤事故的,罚200元次,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矿研究处理。第63条:在井下发现“三

    22、违”现象及人员,要立即给予制止,提出处罚意见交安全科执行,并向违章者所在单位领导通报。否则,罚款50元次,造成事故的,由安全矿长组织追查处理。第64条:各部门管理人员摆不正安全与生产的关系,重生产,轻安全,违章指挥的,罚50元次;造成一般事故罚100元次,造成重伤以上人身事故的降一级工资。第65条:各部门管理人员检查工作不认真细致,走马观花,导致事故隐患不能得到及时发现和排除的,罚50元次;造成事故的,罚100元次,造成重大事故的分析处理。第66条:业务部门追查事故时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的,罚款100元次。第67条:业务部门不派人参加矿组织的安全大检查的,罚部门主管50元次;指派的人员

    23、不听安排或无故不参加的,罚责任者50元次。第68条:工程指挥部不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组织培训或有关部门不参加的,对责任单位和主管罚100元。(三) 生产、辅助区队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出现下列情况予以处罚:第69条:严于职守,坚持不安全不生产原则,如失职,不坚持原则,发现一次罚50元;由自身原因当月出现三次及以上者,另分析处理。第70条:对业务部门所查出的不安全隐患,必须按要求安排落实处理。不落实处理的罚50元次,造成一般事故的罚100元次,造成重伤以上事故的另分析处理。第71条:深入井下及时查找自身所辖范围内存在的不安全隐患。如对自己辖区内存在的不安全问题视而不见,每出现一次罚款50元,造成事故的

    24、另分析处理。第72条:违章指挥或对工人违章作业、冒险蛮干不加制止,发现一次罚款100元。第73条:对本单位的“三违”人员不得纵容、包庇,更不得干扰业务科室对“三违”人员的查处,必须积极协助业务科室对“三违”人员的追查,否则,罚责任者200元次,并追究领导责任。第74条:主管负责人和技术员必须参加矿组织安全大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必须按要求及时组织整改,当班处理不完的,现场移交下一班处理,并把处理情况及时反馈到有关业务科室和矿分管领导,否则,罚责任者50元次。第75条:安排无证人员担任特殊岗位工作的罚50元次。第76条:负责人对调入本科(队)实习期未满的工人必须有经验的老工人带领,否则,罚负责人各5

    25、0元人次;造成事故的,负连带责任。 第四章、 采掘生产安全管理第77条:现场作业班组及个人,对作业现场的安全隐患不进行处理和不汇报,对班组负责人或现场作业人员处以50-500元罚金,造成事故情节严重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经济和法律责任。第78条;新开工的作业地点必须按规定组织员工认真学习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否则不予开工,并处罚单位主要负责人100元。第79条:加强井下顶板管理,井下安全管理人员对作业现场发现重大隐患不及时有效措施处理,继续指挥作业或对违章作业不予制止和处罚,甚至隐瞒不报,发现一次处罚当班相关安全生产管理人员300-1000元罚款,现场作业人员200-1000元,现场作业人员

    26、对安全管理人员所指出的安全隐患不予理睬,不及时整改,继续违章作业的,发现一次处罚当班现场负责人员3001000元,现场作业人员200500元,因此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承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的30%。第80条:每一生产作业地点组织正常生产时,作业人员不能少于安全生产人数,否则严禁生产。违者罚款100500元。第81条:采掘区队每个碛头每班不少于3人上班,少1人罚款20元,少于3人(不含3人)不得下井作业,并按空班处理。空班每班罚款200元。(全岩碛头打炮班不少于二人。)第82条:采掘工作面人为造成空班2小时以下的 ,每班罚款200元。4小时以下每班罚款500元,超过4小时以

    27、上罚款1000元。第54条:采掘区队现场交接班时间不允许超过1小时,即延迟30分钟下井或提前30分钟出井的,每人罚款10元;延迟1小时下井或提前1小时出井的,每人罚款20元;延迟2小时下井或提前2小时出井的,按空班处理。特殊情况需延迟下井或提前出井的,必须汇报矿调度,经值班领导同意。第83条:采煤作业点必须 按作业规程施工,严禁乱挖乱采,违者视其情节轻重罚款50500元。造成事故的还要追究当班负责人的责任。第84条:每一生产地点班(队)长、跟班管理人员(含带班矿长)必须随时在生产现场组织生产安全工作,工作地点有安全隐患或发生影响生产的因素,班(队)长或值班人员又不在现场组织处理的,罚当班班长(

    28、队长、带班矿长、跟班管理人员)各50200元。造成空班的,按空班处理。第85条:每个采掘工作面必须备有12条长钢钎、支护工具和支护材料,否则按每项罚施工队100200元。第86条:采煤工作面安全出口高度不得小于作业规程规定(地质条件变化所限除外),否则罚区队100元。第87条:有重大隐患未向矿调度汇报,又不交接班的,罚当班负责人100元,造成事故的,按损失程度另行处理。第88条:工作面遇到断层或褶曲地段(顶板破碎带),必须按规定采用密集支柱或木垛加强支护,否则扣罚区队200500元/m,并承担返工费用。第89条:采掘工作面机械设备启动前,必须取得准确信号方可开机,否则视作违章作业,罚司机501

    29、00元,造成事故的严肃处理。严禁在刮板运输机上行人。第90条:严禁人员进入采空区,严禁用大锤回柱放顶,否则罚款50200元/柱。第91条:凡使用风钻打岩石干眼的,扣罚当班责任人员200500元。施工单位负责人5001000元(特殊情况经矿批准除外。)第92条:伪顶伞檐不处理或空顶冒险作业的,给予施工队跟班管理人员和班长100500元罚款,第93条:所有掘进工作面必须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如发现隐患不及时处理每次罚款100元,造成事故或损失的另行处理。第94条:凡采掘工作面每次放炮炸倒的支柱、支架,没有及时扶正重新打牢而冒险作业的每次罚款50500元,并追究区队跟班管理人员和班长的责任。第95条

    30、:采掘巷道或行人、回风的巷道折损断梁断腿的支架必须及时更换或补架。对于经矿管理人员或安全员指出又不进行处理的,罚款100元/次。第96条:掘进工作面锚杆支护必须按作业规程进行操作,凡不符合要求的,每米给予责任单位扣款100元,并承担返工费用。第98条:回采时,严禁采保安煤柱,违者罚单位主要负责人5002000元。第99条:巷道掘进必须严格按作业规程规定的巷道断面、坡度等施工,巷道达不到要求或人为超宽超高的,除要求返工外,还必须罚款501000元/米。第100条:煤巷掘进钢架棚支护规格为棚距0.7米,并背顶背帮,如出现棚距大于0.8米或背顶背帮不合格,或支护不牢固、歪斜等现象,每发现一次罚款10

    31、0元/架,并限期整改,其返工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第101条:掘进巷道所使用临时木支护材料尾径必须大于12cm(去皮),否则每发现一条罚款50元,并要求更换。第102条:掘进巷道的锚喷、水沟、轨道铺设必须符合作业规程的要求,否则每发现一处罚款50元/米,并限期整改。第103条:凡作业规程规定必须使用点柱作迎头临时支护的掘进工作面未按规定设临时支付的,每次罚款200500元。第104条: 井巷开挖基础、扩帮、挑顶过程中,未按规定采取临时支护措施的,每次罚款100500元。第105条:巷道开门及巷道贯透未按措施要求加强支护的,每次罚施工单位2001000元,罚负责人100元,当班指挥施工的班长罚50

    32、元、当班参加作业的工人每人罚款20元。第106条: 架棚巷道不按规定支设撑木或拉杆、空帮空顶,对当班负责人罚50元,班长罚款50元,工人每人罚款20元,因材料不到位造成上述情况的,另分析处理。第107条:锚喷巷道不按规定正确布置锚杆的密度、角度、深度锚喷的喷浆厚度不够,顶板破碎带未辅网护顶者,对施工单位处以30元m罚款,每根锚杆罚款20元,连接不好的网每块20元(以规程、措施规定为准)。凡将锚杆锯短或砸扁 使用的,一经发现,罚款200元/根,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第108条:刮板机头机尾必须打上稳固可靠的压柱,否则缺一处罚:刮板机司机及当班班长各50元。第109条:使用扒装机作业的掘进工作面,有下列情况时处以罚款:(1)扒装机无专用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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