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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贷款操作规程(2016-6-29).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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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贷款操作规程(2016-6-29).doc

    1、贷款操作规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贷款通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经济金融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规程。本规程是规范乌鲁木齐市新商路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公司经营过程中各项贷款业务活动的操作要求。 第二条 本公司发放贷款应坚持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在人民银行、金融办、市公安局、市银监局等监管部门指导下,防范和打击洗钱活动。第三条 本公司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制度。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将调查、审查、审批、放款、贷后管理等环节的工作

    2、职责分解,由不同经营层次和不同部门承担,实现其相互监督和制约。 第四条 本公司开展信贷业务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应严格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以小额、流动、分散为信贷原则,准确、高效、安全地运作信贷资金。第五条 本公司信贷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金融法规和本公司的信贷管理制度,自觉遵循金融职业道德规范,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理信贷业务应严格遵守本办法,严禁违规操作。第二章 贷款对象及条件第六条 贷款对象应当是本公司服务辖区内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中、小、微型企业法人(包括农业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

    3、农户或本公司服务辖区内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第七条 借款人申请信贷业务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从事的经营活动合法合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求。(二)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良好的信用记录,能按期偿还本息的能力。(三)必须是独立经济法人,经济实体或自然人,非独立法人的分公司需由法人授权。(四)必须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结算账户、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自愿接受本公司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五)非自然人须持有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年检手续的营业执照,特殊行业须持有有权机关颁发的营业许可证,以及技术监督部门颁发并经过年检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部门颁发并经过年检

    4、的税务登记证。(六)非自然人须持有人民银行核准发放并经过年检的机构信用代码证。第八条 信贷限制对象(一)自然人贷款中一户家庭(单独立户的除外)只允许有一个借款人,不得有二个或二个以上的借款人出面借款。(二)非自然人在本公司有贷款,其个人股东及其他自然人不得以个人名义贷款并用于该企业。(三)年龄已超六十周岁或未满十八周岁,身患重症或绝症者不得作为借款人或担保人。(四)在本公司有超过十五天逾期记录的,但因特殊原因并经贷款审批委员会审批同意的除外,不得再借。(五)按贷款五级分类标准,对正常类以下贷款客户不得准入及新增贷款。第九条 禁止贷款对象 (一)不具备贷款主体资格和基本条件。(二)生产、经营或投

    5、资国家明文禁止的产品、项目。(三)建设项目按国家规定应当报有关部门批准而未取得批准文件。(四)生产经营或投资项目未取得环境保护部门许可、特殊行业未取得有权部门颁发特殊行业经营许可证的。(五)在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合作、分立、产权有偿转让、股份制改造等体制变更过程中,未清偿原有贷款债务、落实原有贷款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不得向有过逃废金融债务行为的借款人发放贷款(黑名单)。(六)不得向曾为他人担保而不履行担保责任的借款人发放贷款。(七)不得向无生产经营场地、冒名移用、无固定居住场所的借款人发放贷款。(八)不得向有意利用新老身份证在不同机构取得贷款的借款人发放新贷款。(九)有其他严重

    6、违法经营行为。(十)不得对本公司股东、本公司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企业法人和其他组织发放贷款。(十一)原则上不得跨区域发放贷款。(十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章 贷款期限和利率第十条 业务部门根据客户贷款用途、生产周期、还款能力,合理确定每笔贷款的期限,最长期限不能超过一年,以短期、流动为主。贷款实行按季(月)结息。第十一条 为真实反映资产形态,原则上不办理贷款展期手续。如个别贷户贷款到期归还确有困难,且有正当理由的,必须在贷款到期日前申请要求办理展期,一笔贷款展期只准办理一次,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办理展期贷款手续

    7、须经保证人或抵押物产权共有人、出质人书面同意,并到场签名盖章,否则一律不得办理,贷款展期的审批权限与原贷款审批权限相同。第十二条 逾期贷款和挤占挪用贷款应按规定计收利息。第十三条 贴息贷款,应根据利息补贴方法,按规定计收利息。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决定停息、减息、缓息和免息。第十四条 按照“成本效益、择优限劣、风险覆盖、有利竞争”的贷款利率定位原则,综合考虑资金成本和供求状况,及借款人的信用等级、担保方式、信贷投向和合作满意度等因素确定贷款利率,每笔业务贷款年利率不超过24%,即月利率不超过2%,实行浮动利率。贷款利率不随央行调息而变动。 第十五条 要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

    8、、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金融办及本公司规定的贷款利率标准,不得擅自提高和降低贷款利率。第四章 贷款业务的受理与调查 第十六条 借款人申请贷款时,业务部门须要求借款人填写贷款申请表(详见附件一、附件二),提供以下资料并对资料进行初审,资料齐全、符合要求予以受理: (一)借款人(自然人)贷款,包括借款人及其配偶有效身份证、户口簿、婚姻证明文件、银行流水、银行征信报告、资产证明文件、贷款用途资料、拟抵(质)押资产相关权证等其他资料,(详见附件三)。(二)借款人(企业)贷款,包括借款人有效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开户许可证、法人代表(负责人)身份证和复印件、法人代表证明书或法定代表人签

    9、署的授权委托书及复印件、公司章程、验资报告、纳税证明文件、水电(燃气)收费清单、近两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新建企业除外)以及三个月内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有权机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或上级主管机关)出具的同意向我司申请授信(保证、抵质押)的决议、商品采购及销售(劳务)合同、发票或证明文件等。如担保贷款还需提供保证人的有效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开户许可证、法人代表证明书或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及复印件等。(详见附件四)(三)与借款人生产经营相匹配的证明材料。自然人贷款用于私营企业的,属业主贷款的,需提供营业执照,非业主但是事实股东贷款的,必须提供股东合伙协议。 第十七条 业务部应对

    10、借款人提供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核实,并对核实的过程和结果予以记录。核实以实地调查为主。业务部应着重对借款人的实际还款能力(如:未来现金流状况)与实际还款意愿进行调查。对抵押物、质押物的调查必须全面,既包括对实物的实地调查,也包括对抵押物、质押物的权利调查。 第十八条 如有需要,业务部应对借款人的以下情况进行补充调查: (一)业主或主要股东家庭成员情况、家庭居住情况,婚姻状况,家庭大致日常收入、生活开支情况; (二)业主或主要股东个人资信情况,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和个人征信系统信息;借款人在工商、税务、海关等部门的信用记录情况;(三)办理贷款业务时,调查人员重点调查以下内容:1.国家或地区对借款

    11、人所属行业政策对借款人未来发展可能产生的重大影响;2.借款人的经营及财务状况、主要资产构成、主营产品结构、收入及利润来源、财务管理水平和经营现金流量等;3.借款人及其主要股东、高级管理人员的信誉状况、借款人的主业变迁情况和主要关联关系;4.贷款期内借款人的经营计划和重大投资计划;5.对采用担保方式的,要重点调查抵(质)押物的权属、价值和变现难易程度,保证人的保证资格和能力等情况。 第十九条 业务部根据调查结果对借款人的财务状况、偿还能力等情况进行分析,并根据核实、分析结果,出具书面客户调查报告(附件五、附件六)。调查报告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借款人基本情况及主体资格; (二)人民银行等相关

    12、征信系统中有关小企业及其业主或主要股东个人的查询情况; (三)财务状况、经营效益及市场分析; (四)申请贷款业务的用途; (五)担保情况和信贷风险评价; (六)收入来源; (七)还款能力及还款意愿; (八)本次贷款业务的综合效益分析; (九)结论。是否同意办理此项贷款业务;对贷款业务种类、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担保方式和限制性条款等提出初步意见。 第二十条 业务部对调查报告中所含信息的真实性及调查结论负责。第五章 贷款业务审查 第二十一条 风控部对业务部移交的信贷资料与资料清单进行逐一核对,无误后,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查: (一)借款人及担保人有关资料是否齐备; (二)借款人及担保人主体资格

    13、、法定代表人有关证明材料是否符合规定; (三)借款人及担保人组织机构是否合理,产权关系是否明晰; (四)借款人及担保人法定代表人、主要部门负责人有无不良记录; (五)信贷用途是否合规合法,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政策; (六)信贷期限、方式、利率等是否符合公司有关规定; (七)审查业务部测定的借款人信用等级、授信额度; (八)分析、揭示借款人的财务风险、经营管理风险、市场风险等; (九)抵押物、质押物的情况;(十)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与还款意愿。(十一)信贷审查人员除须对借款人的贷款条件进行审查外,还须做好以下工作:1.对借款人的资产价值、收入利润、现金流量的历史稳定性及合理性进行分析,并据此判断借款人生

    14、产经营及财务状况是否正常;2.分析借款用途是否真实,是否为生产经营所需,该用途项下资金缺口匡算是否合理,审慎判断借款人的贷款需求量,防止过渡融资;3对借款人尚有未到期贷款的,应结合本笔贷款申请,审慎分析借款人对我公司贷款的依存度,防止贷款资金被变相铺底使用;4.对借款人的治理结构及管理层的变动情况,贷款期内借款人的经营计划,重大投资计划,业务发展趋势,现金流量,筹资能力,还款来源的构成及到位时间等因素进行分析预测。综合判断还款计划是否合理,借款人能否按时偿付本息;5.采用担保方式的,须严格按照公司贷款担保管理有关规定,分析担保的合理性、有效性和变现能力;6.借款人存在以下情况的,办理贷款时应从

    15、严掌握:成立时间较短;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或财务状况已出现下滑趋势。 风控部应着重对借款人的实际还款能力(如:未来现金流状况)与实际还款意愿进行审查,尤其是在借款人无法提供合格担保时,以此降低贷款风险。 第二十二条 风控部对业务部移送的信贷资料不全、调查内容不完整、不清晰的贷款业务,可要求业务部补充完善;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信贷政策的贷款业务,提出不予发放贷款的审查意见,报经总经理审批后,将材料退回业务部,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三条 风控部认为可以办理的,根据审查结果撰写审查报告,审查报告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借款人财务状况评价; (二)生产经营管理情况评价; (三)产品市场评价; (四)效益

    16、评价; (五)信贷风险评价和防范措施; (六)审查结论。提出明确的审查意见,包括贷款业务的种类、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担保方式和限制性条款等。 第二十四条 风控部对审查报告、审查意见负责。 第二十五条 风控部审查通过后交主管风控副总经理审查,副总经理审查通过后,提请贷款审查委员会审议(以下简称贷审会)。第六章 贷款业务审批 第二十六条 根据公司贷审会议事规程对贷款业务进行审议。审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贷款业务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信贷政策; (二)贷款业务定价及其带来的综合效益; (三)贷款业务的风险和防范措施; (四)根据贷款业务特点,需审议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七条

    17、公司设专门人员对贷审会审议过程进行记录,并在投票表决后,根据贷审会记录和表决结果,形成贷审会审查审议会表。贷审会审查审议会表作为总经理对贷款业务审批参考依据,由总经理负责最终审批。 第七章 贷款发放 第二十八条 贷款业务审批通过后,相关部门方可办理具体的贷款发放手续。 第二十九条 所有贷款都必须签订合同,合同内容包括:贷款种类、用途、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担保方式、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内容。 第三十条 贷款合同必须经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署并加盖公司公章后才能生效。 第三十一条 贷款合同须按规定使用公司统一制式合同文本。对情况特殊的贷款业务,在不违背制式合同文本基本要求的基础上,

    18、合同双方可以在协商一致的前提下签订贷款合同。 第三十二条 贷款合同和担保合同的填写和签章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合同必须采用钢笔或碳素笔书写或打印,内容填制必须完整,多份文本的内容必须一致,不得涂改; (二)贷款合同的贷款业务种类、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和担保合同应与贷款业务审批的内容一致; (三)业务部必须当场监督借款人、保证人、抵押人、质押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在合同文本上签字、盖章,核对预留印鉴,确保签订的合同真实、有效。 第三十三条 风控部对贷款业务进行统一编号,业务部按照合同编号的顺序依次登记贷款业务登记簿(详见附件八),并将统一编制的贷款业务号填入贷款合同和担保合同。主从合

    19、同的编号必须相互衔接。(贷款合同编号由风控部统一管理) 第三十四条 风控部根据不同的担保方式,与业务员、借款人、抵押人或质押人共同办理以下事宜: (一)以抵押、质押担保的贷款要到相关的房地产、车辆、海关、外汇管理、工商行政等有权登记的职能部门或证券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抵押、质押登记手续,并将他项权证交公司财务部保管; (二)以存单、国债、债券、保单、股票等质押的权利凭证应办理止付手续; (三)质押担保的质物交接应填制“质物交接清单”,信贷部要与出质人共同签章办理质物交接手续。(详见附件九) 第三十五条 业务部应依据贷款合同约定的用款计划,一次或分次填制借款借据(详见附件十),签字并盖章。借款借据的

    20、填制要求: (一)借款人名称、借款金额、还款日期、借款利率等内容的填制要与贷款业务合同的内容一致; (二)借款凭证的大小写金额必须一致;分笔发放的,借款借据的合计金额不得超过相应贷款合同的金额。第三十六条 业务部将贷款合同、借款借据等相关资料送交风控部,风控部审查贷款业务是否落实贷款批复要求和条件,借款合同、借款凭证要素是否齐全,填制内容是否符合要求。审查无误后,向财务部出具放款通知书。(详见附件十一)第三十七条 财务部根据放款通知书负责款项划转及账务处理。第八章 贷后管理第三十八条 贷后管理(一)公司应根据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合理安排放款进度,加强对贷款用途的跟踪监管,必要时可设专户控制贷款资金

    21、的支取,防止资金被挪用或被关联企业占用;(二)公司要密切关注借款人的股东、高管人员、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的变动情况,判断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是否正常,并跟踪掌握所约定的还款资金能否按时足额到位;(三)在贷款期内,对借款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积极采取措施化解贷款风险:1.贷款资金被挪用或占用;2.信用等级下降;3.预计所约定的还款来源不能如期足额到位;4.业务部应根据审批意见,将放款前提条件纳入借款合同,并增加以下保护性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如果借款人的盈利水平、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应收账款、周转率、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等指标恶化或股权结构、生产经营和对外投资发生重大变化,对贷款安全造成重大不利

    22、影响,公司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拒绝新的提款要求,并要求借款人提前偿还已发放的部分或全部贷款,或要求借款人追加贷款公司认可的合法、足值、有效地担保。第九章 贷款担保 贷款按有无担保分为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担保贷款包括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第三十九条 保证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本公司发放的保证贷款均为连带责任保证贷款。第四十条 保证人是指具有代为清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下列单位不得作为保证人:(1)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23、不得为保证人。(3)自然人贷款夫妻一方提出借款的,另一方必须提供保证(4)公司制企业作为第三方提供保证的,需提供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担保决议书。(5)合伙制企业作为第三人为贷款人借款提供保证的,需提供经全体合伙人签字同意的保证意见书。 第四十一条 保证贷款可采用一户单保、一户多保(100万元以上的保证贷款原则上实行一户多保;所有自然人贷款夫妻一方提出借款的,另一方必须提供保证)、分组联保、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自然人保证资格及代偿能力可根据信用等级评定数据确定。签订合同时保证人必须当面签字并盖章或签字并按手印(右手食指上一节),并提供有效证件(非自然人为营业执照、自然人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第四

    24、十二条 保证额度的确定保证额度=N*(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已为他人提供的各类担保余额其中:(1)(资产总额-负债总额)的差额分别采用当期与上一年度财务数据计算并取较低值。(2)原则上,N不得大于2,确需大于2(不含)的应报公司贷审会审定;自然人为保证人,视其实力一般保证额度按其资产的2倍内掌握,原则上最高保证额度不得超过200万元。超过保证额度的,在贷款五级分类时,相应降低借款人及在本公司贷款的保证人的类别。第四十三条 抵押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第四十四条 法律规定允许抵押的财产(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2)抵

    25、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3)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4)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注:(1)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2)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将抵押时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 (3)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 (4)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第四十五条 法

    26、律规定不得抵押的财产(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6) 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第四十六条 抵押的效力 (1)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2)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应当书面告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3)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

    27、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转让抵押物。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4)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5)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抵押人对抵押物价值减少无过错的,抵押权人只能在

    28、抵押人因损害而得到的赔偿范围内要求提供担保。抵押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第四十七条 抵押权的实现(1)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2)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以下规定清偿: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该抵押物已登记的,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清偿;未登记的,按

    29、照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3)城市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物。需要拍卖该抵押的房地产时,可以依法将该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物一同拍卖,但对拍卖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依照本法规定以承包的荒地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或者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和土地用途。(4)拍卖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的价款,在依法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5)为债务人抵押担保的第三人,在抵押权人实

    30、现抵押权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6)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抵押财产。第四十八条 抵押物登记:以担保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取得的他项权利证、抵押登记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交主办会计纳入表外科目核算,并由财务部保管,信贷档案中保留复印件。表外科目金额价值按登记权利价值核算,未经评估的按贷款双方协议价核算,但抵押价格必需通过内部评估后确认。(一)个人住房及集镇临街营业用房由房管部门登记,并按房管部门要求提供资料办理,取得他项权利证后,连同土地证、房产证一并交财务部保管。(二)企业房产证抵押的由房管部门登记。取得房屋他项权利证后,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1、如果抵押房屋占用土地面积较多,留下空余土地面积较少(20%以内),只要凭已办理好他项权利的房产证、借款合同、抵押物清单、土地登记审批表,到土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即可。(房屋占用范围土地使用权必须登记)2、如果空余土地较多(20%以上),应继续办理土地抵押手续,抵押价值应剔除房屋占用范围面积土地使用权的价值。(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有土管部门登记。企业厂房如只有土地证而无房产证,无论土地证是注明出让、划拨,还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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