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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闽教自考(2011)01号)关于印发《福建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与高职高专教育衔接考试试点工作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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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闽教自考(2011)01号)关于印发《福建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与高职高专教育衔接考试试点工作管理办法》.doc

    1、福建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闽教自考(2011)1号 关于印发福建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与高职高专教育衔接考试试点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福建师范大学、集美大学:为贯彻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建设工作会提出的构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与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技术学院相衔接开展本科教育自学考试的精神,经研究,决定在我省开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与高职高专教育衔接考试(以下简称“衔接考试”)试点工作,首批参与试点工作的本科主考学校为先期已参加调研的福建师范大学和集美大学。为加强试点工作的宏观管理,实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促进考试工作协调发展,现将福建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与高职高专教育衔接考试试点工作管理办法印

    2、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注意总结经验,在试点工作过程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省自学考试办公室反馈。附件:福建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与高职高专教育衔接考试试点工作管理办法 福建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 二0一一年一月五日 抄报:省教育厅高教处,薛卫民副厅长 抄送:福建师大成教院、集美大学成教院 福建省自学考试办公室综合科 2011年1月5日印发附件:福建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与高职高专教育衔接考试试点工作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贯彻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建设工作会提出的构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与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高职高专”)相衔接开展本科教育自学考试的精神,加强对福建省高等

    3、教育自学考试本科衔接考试试点工作(以下简称“衔接考试”)的宏观管理,实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促进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与高职高专教育事业协调发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福建省自学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自考办”)负责制定本省衔接考试专业开考规划,拟定相关专业考试标准及其有关规定,决定设置开考衔接考试专业并根据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对已开考衔接考试专业进行调整,负责主考学校新开考衔接考试专业的审定工作,对主考学校的衔接考试工作进行指导、督导和质量评估。第三条 试点主考学校根据福建省衔接考试专业开考规划,结合本校实际可向省自考办申报新开考衔接考试专业,论证沟通课程、衔接课程和核心课程,并制定符合本校实

    4、际情况的实施细则报省自考办审批。第四条 衔接考试专业培养目标及学历规格,总体应与自学考试相同专业的学历要求和标准一致,注重考核应考者运用基本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衔接考试专业原则上应在我省已开考的开考体制改革试点本科专业中选择,并按开考体制改革试点专业管理办法执行,不面向社会开考。第五条 衔接考试专业的课程设置分为:沟通课程、衔接课程、核心课程三类。 1、沟通课程。包括公共政治课和公共基础课。凡在专科阶段已学过与本科专业中名称相同的公共课程且学分不低于本科专业中的课程学分(1学分相当于18学时),成绩合格的,承认其课程成绩及学分。获得高校英语应用能力考试A级证书的可以申请免考英语(二)。

    5、2、衔接课程。衔接课程的学习内容,主要是对专科阶段学过的主要课程的基本理论、基本原理等内容作进一步的延伸与拓展,体现学科理论知识的系统性与完整性,体现本科教育需要的人才知识、能力与素质结构。衔接课程应在专业基础课中选择,尽量选择与高职高专教育中名称相同或相近的课程,总门数原则上占本科考试课程的1/3左右。同一专业不同主考学校的衔接课程要一致。3、 核心课程。核心课程统一使用自学考试规定的教材、考试大纲,参加全省统一考试。核心课程的设置不少于5门。第六条 衔接考试专业考生应是省内公办高职高专计划内统一招生的已注册且学有余力并本人自愿参加的高年级在校生。参加衔接考试专业学习的考生,在学校本修专业与

    6、衔接考试专业原则上应是同属一级学科。第七条 为了便于后续管理,两所试点工作主考学校不能在同一所高职高专学校内进行同一专业的衔接工作。第八条衔接考试专业的助学工作只能在高职高专及主考学校校内开展,不得在校外开展助学活动。第九条参加衔接考试专业学习的考生,在专科毕业后未取得合格成绩的沟通课程应参加全省自学考试,使用自学考试规定的教材、考试大纲,在专科毕业后未取得合格成绩的衔接课程,在一年内可回原校继续参加考试,一年后仍未取得合格成绩的衔接课程应参加全省自学考试,使用自学考试规定的教材、考试大纲。为了方便管理,衔接考试专业的考生在专科毕业后应回原校报名、考试、办理自学考试本科毕业手续等,不能转专业或

    7、转校,不能转入面向社会开考的专业,但在面向社会开考的专业中取得的课程合格成绩可以转入衔接考试专业中。第十条参加衔接考试的考生在高职高专毕业后3年内获得自学考试本科毕业证书的,仍可以根据福建省人事厅福建省教育厅文件 (闽人办200745号)精神,申请办理自学考试本科就业报到证。 第十一条 参加衔接考试的考生在获得自学考试本科毕业证书后,其学业水平到达到国家规定的学位条件,向有学位授予权的主考学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规定,申请授予相应学士学位。第十二条 福建省自考委根据主考学校开考衔接考试专业社会需求等实际情况,决定停考有关衔接考试专业。对决定停考的衔接考试专业,主考学校应主动、积极地做好停考的善后工作。第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由省自考办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6日起执行。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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