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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冲刺重点掌握资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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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冲刺重点掌握资料.doc

    1、 2009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冲刺重点掌握资料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格式文本)订立合同,属于要式合同、非格式合同尤其是实务,教材内容多,可命题的点也多,范围极其宽广。可以在学习教材前,先把历年真题中的大案例通读一遍,你会发现,任何考试命题的规律都是“重者恒重,轻者恒轻”。真正的重点总是要反复考核的。看完这些题目后,再看书,你会清醒很多。而不会把400页的教材中每一句都当重点来背。看书看到债权,就把它翻译成“权利”,看到“债务”就翻译成“义务”看到“合同”,要立刻把它翻译成“交易实务的学习,仍然是坚持先看真题,后看书。永远要记得,自己是来参加考试的,不是为学习而学习的。学习中

    2、,也有二八法则起作用:即20%的时间搞定80%的分数,80%时间只能搞定20%的分数。最简单的工作往往解决的是最重要的问题。问问自己:假设明天就要开考,而你到今天书都没看过,那你打算做点什么?显然,最好的就是把近两三年的题从头到尾背一遍,虽不见得能及格,但相差不远是肯定的。目标明确,手段就要清晰。把历年5道大案例看完,四年下来20个案例,这门课的重点也就八九不离十、心中有数了,这叫把书读薄看书听课仅仅是学习的一个方面,熟悉题型才是通过考试的关键。复习到任何章节,都要记得找点真题看看可见开标时间就是投标截止时间投标有效期:应当从开标时起算,即投标截止时间起算。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这一节

    3、属于必考的点一)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共3类(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关系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2)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建的项目。(二)规模标准,共4项(1)施工200万;(2)货物采购100万;(3)服务采购50万;(4)总投资3000万。参加这类标准化考试,做每一个选项都不能光从工作经验和生活经验出发,应当明确是根据书上的哪一句选的.否则所有题目都会选得磕磕绊绊,无所适从.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发包包括招标发包和直接发包。不需要招标发包的,一律可以直接发包四门科目都要牢记一个原则:只有06、07年的真题你每道题都做得滚瓜烂熟了,才能

    4、碰模拟题3月3日起,乙欠甲3万元水泥款,3月10日,甲欠乙4.2万元水泥款。双方互负到期债务,且种类相同(货币),成立法定抵消。所以应选C、根据解释,建设工程竣工日期认定方式有三种:(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日为竣工日;(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但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之日为竣工日。1) 有偿委托合同中,受托人的注意义务较无偿委托合同更高。(2)无偿委托合同和有偿委托合同注意义务的关键区别,在于是否应就“轻微过失”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3)但有一点是共同的,委托合同无论有偿无偿,

    5、只要受托人无过错,均无需对委托人损失做出赔偿如果途中是被抢劫,是受托人无过错,受托人无需赔偿。但如果途中是被盗窃,就是另一回事了,需要根据案情推断受托人是轻微过失(例如虽然万分小心但是遇到了楚留香2) 之类的神盗),还是重大过失(例如钱插在屁股口袋还露出大半截)?招标人投标人任何时候都不得就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甲施工单位在承接乙建设单位发包的某工程后,将一分项工程分包给了刘某,刘某又雇佣了其他人员进行施工。施工过程中,一名雇员李某被钢筋戳伤右眼。跟据有关法律规定,李某的损失应由( )承担。A甲 B乙 C甲和刘某 D甲和乙选C同时成立多个竣工日的,应认定最先成立的为竣工日分包合同属于建设工程合同

    6、,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表面看,依据合同法32条,合同不成立;但注意,依据合同法36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应认定该合同成立。3)那么,分包合同中,总包合同的主要义务是付款,分包单位的主要义务是施工,因此,如果双方系口头订立分包合同,但如果分包单位某月某日进场,或总包单位某月某日将备料款打入分包单位帐户,对方当事人接受,此时即应认定分包合同成立。s在保证期间,如果是主合同债权转让,无需保证人的同意;而主债务转移、主合同变更则需要保证人的书面同意。工资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均由所在单位代扣缴。其他收入的个人所

    7、得税,谁发钱谁是代扣缴义务人。材中无施工许可证有效期这种说法,只提到了“自领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表见代理:(1)本质上属于无权代理;(2)但法律规定其产生有权代理的后果。实务,先看真题后看书下位法与上位法规定有冲突时,下位法无效。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的区别:(1)违约责任要求有约可违;而缔约过失责任是无约可违(当事人之间合同不成立、或无效、或被撤销)(2)违约责任发生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而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翻译过来:即达成交易过程中)(3)从构成要件看,违约责任实行严格责任原则,不要求违约方有过错,不要求守约方有损失;但缔约过失责任却要求当事一方有过错,另一方有损失。(4)

    8、从责任承担方式看,违约责任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违约金、定金五种;但缔约过失责任却只有赔偿损失一种。做题时有个小技巧,给你一个案子,你只需要观察当事人之间有没有有效的合同关系。有约可违,追究违约责任;无约可违,追究缔约过失责任施工许可证是发给建设单位的,证明项目具备了开工条件;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发给施工企业的,证明该施工企业具备了安全生产条件。1)消防法15条只规定了在设有车间和仓库的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员工集体宿舍(P113二(1),但从未明文禁止在“未竣工建筑物内”设置员工宿舍;2)禁止在未竣工建筑物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29条(P79(五)第一段最后一句)3)

    9、消防法法定的执法部门是公安消防机构,安全生产条例法定的执法部门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即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见,有权对施工单位在未竣工建筑物设置员工集体宿舍进行查处的是建管办。是,在P194第3小项赔偿损失第二段最后一句话“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甲丙合同在后,甲乙合同在先。所以甲丙约定的8000元违约金,在甲乙订立合同时,乙不可能事先预见。所以该8000元损失,甲不能向乙主张。题目考核广告一般属于要约邀请,但个别情况下也可能构成要约。要约的构成要件如下(P156(一)合同法14条):1)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即以发生交易为目的

    10、);2)内容具体确定(所谓“具体”,指交易条件完全、充分,不需要对手增加任何新的交易条件;所谓“确定”,指交易条件确定不移,不能含糊不清);3)该意思表示应表明只要对手方做出承诺,同意要约中包含的各项交易条件,要约人就绝不反悔。(如“付款即可提货”)考P128(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C 不能选。根据(3),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用人单位得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注意上述三个要件必须全部同时具备,而C 里不包含营私舞弊。2、本题考核五项违约责任的相互适用问题,根据合同法116条,违约金、定金不能同时,只能选择其一。(P195案例上面一段)程经济60个单选,20个多选,

    11、过关主要取决于40分多选题而不是单选题。从常理推断,请你去除工程经济卷子,你能把计算题出在多选题里吗?你会在一年卷子里,把一个公式考几遍吗?计算题只能出单选题的,所以一个地方不会算,撑死丢掉1分。2007年真题,工程经济需要计算的,大概总共5个单选。其他全是背书看题再难也比看书容易,哪道题看不懂就去翻哪里的书,范围会很小。那些枯燥的天数可以放在最后面复习,哪怕明天考今晚看也是来得及的。要记得二八法则。现在还没到6月份,现在的主要精力应放在八上,放在抓重点练习重点上。例如法规:最初的时间应用来学习分数多又好懂的几个章节:安全条例(10分)、质量条例(8分)、民事诉讼法(6-7分)、仲裁法(7分)

    12、、招标投标法(6分)、建筑法(5-6分)。这些章节学好了,对这门课的规律的把握、认识也有了,然后逐步深入。而那些每年只考1题的地方如:建造师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节约能源法、土地管理法、拆迁条例、保险法等等,现在不用看,看了也记不住,临考前最后几天看也来得及。所谓公平,指的是“制订标准”要公平,黑纸白字的东西要公平;所谓公正,指的是“执行标准”行为要公正。例如: 某高校规定:烈士子女高考加5分,这是标准不公平;某人不是烈士子女把他改成烈士子女,是不公正无权代理有三种表现方式: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止后继续代理表见代理属于无权代理,但被代理人和行为人之间的关系,会让任何善意相对

    13、人“表面看上去”都觉得应该有代理权。为保护善意相对人的正当权益,法律规定表见代理产生有权代理的后果。即被代理人对第三人承担责任,由此遭受的损失自己去找行为人赔偿。例如:张某原是甲建筑公司的采购员,辞职后与王某合办了一家建筑设备租赁公司。张某现在以甲公司的名义与其长期负责的大客户乙公司签订3000吨钢材购销合同,乙公司对张某辞职并不知情。请问,对该合同承担付款义务的是(A)A. 甲建筑公司 B. 建筑设备租赁公司C. 张某 D. 张某、王某与建筑设备租赁公司律法规这门课里没有“无效投标文件的”概念,只有“废标”(P58最下面(二)和“不予受理”(P57正中间)的区别所谓“不予受理”,指的是标书的

    14、问题当场就能发现,不收。如: 逾期送达、未送达指定地、未密封而“废标”,指的是标书的问题当场不能发现,收下来,开标时发现: 无签字并无盖章、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等问题。违约责任实行严格责任原则,只要有违约行为(即使没有造成损害)也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注意:鉴定结论、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勘验笔录均要求走程序。1)鉴定结论,要求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申请,法院同意后由当事人双方协商选定或法院指定鉴定机构,经过了这个程序的,才称为“鉴定结论”,否则A“质检站的鉴定报告”只能是书证。2)证人证言,指的是法院向证人发出传票,证人出庭,经过这个程序的才称为“证人证言”。否则B“建设单位职工的书面

    15、证明材料”只能是书证。P242正中间往下,“二、先予执行”定义第2行,明确规定“根据当事人申请”。因此,先予执行是依申请行为(即当事人不申请则法院不得主动实施)。此外,还应注意,根据“一、财产保全”定义,诉前财产保全也属于依申请行为;但诉讼财产保全可以是依申请也可以是依职权。应首先集中精力重点研究历年真题中的案例,不要花时间看教材。如果,你考建工的,那么先看07,06,05,04年本专业的卷子;看完以后再去看机电、市政、公路、冶炼其他专业的案例真题(理由是:其他专业的大部分案例,都与具体施工工艺无关,参考价值也极大。)每个题,自己学会先在纸上列个答题要点,然后与参考答案逐一比对,看看是否得分点

    16、都踩住了。没踩到的得分点,就红笔画出用心看。坚持这样训练,必定进步飞快。认认真真看完案例了,对教材重点应当心中有数,400页教材中与案例有关的只有几十页内容,进度建议是:第一步:先快速浏览实务案例(真题),找出考试规律,每年案例要考的都有:项目管理中的网络计划和工期索赔、质量事故、安全事故,法规中的招投标、安全生产条例、保修,经济中的一个计算,如此等等。第二步:再学习项目管理法规经济中的重要章节(注意每个章节都要边看书边做各科真题,否则看了白看),尤其是与实务案例有关的章节。事实证明,与实务案例有关的章节往往也是各科分数最多的章节。第三步:回头把实务案例真题逐个作答,搞透。第四步:其他三门的非

    17、重点章节。第五步:实务的非重点章节。我的建议是,各门归各门的答,在各门的书里去翻依据。做实务题不要翻法规教材,做法规题不要翻项目管理教材。不可抗力,要求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三个条件同时具备.按照常识,重大国际会议一般在重要的会展中心举行.施工所在地附近如有大型会展中心,则施工单位应当预见.质监站不能对施工单位的违规行为进行罚款处罚,那建管办呢?他们能不能?建管办是行政机关,具有法定处罚权多选题的游戏规则决定了“能不选就不选,略有疑惑就不选不可抗力事件要求“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劳动仲裁和民事仲裁完全不同:1、劳动纠纷:先裁后审;民事纠纷:或裁或审;2、劳动仲裁:法定管辖;民事仲

    18、裁:约定管辖; 劳动仲裁:由一方单独发动(要不要仲裁、在哪里仲裁、仲裁员是谁均不存在意思自治);民事仲裁必须双方共同约定3、劳动仲裁时效:自发生争议起60日(现行法律规定是1年);民事仲裁:适用诉讼时效参加资格考试要有特别的思维,即答每一个题都要有教材上的依据,而不能凭借经验或道德良心来答题. 你说当场没有提出异议所以无效,那么请你翻出来,哪一页哪一行提到了开标时没有当场提出异议该投标文件的修改就无效了?由于供货商未能按期交货,买方要求解除材料采购合同。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合同中约定的()条款仍然有效。A质量B结算C仲裁D清理E担保 .BCD禁止买卖的一律禁止抵押、质押在考场上只要对

    19、某个选项略有疑惑,有一种想问问谁的冲动,就要记得坚决不能选赔偿损失是民事责任,行政机关不可能责令谁向谁作出赔偿,因为行政机关不得介入民间纠纷。所以不存在“责令赔偿损失”这种行政处罚单位行贿罪的犯罪主体必须是单位,由(1)单位和(2)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责任人员承担刑事责任过了时效,丧失的是胜诉权,不是起诉权。地方法规只在本辖区内有效,公司在甲省,项目在乙省,所以适用乙省的地方法规.但乙省的法规又与行政法规不一致,下位法与上位法冲突的,下位法无效联合体讲短板,资质按低的定,成本按高的来。甲的成本是19200,乙的成本是18700,那么可以推断甲、乙联合体的成本应当在19200和18700之间

    20、,如果联合体报价为18700,则显然该报价低于成本。每一方都既是债权人又是债务人。例如看电影,你的债务是出钱买票,你的债权是看电影。而电影院的债权是收钱,电影院的债务是放映电影。导致人身伤亡工人自行负责”,该合同条款无效,所以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此条款对抗受伤工人的索偿质量缺陷是指的质量不符合强制性标准与合同约定。所以A属于质量缺陷,只不过监理可以开整改单,而质监站不能开整改单而已。甲供材料不合格,施工单位有保修责任,但不用承担保修费用(p92倒数第一行)对设计院来说,只对设计原因造成的质量事故,有义务出方案(p88正中间第4小项)07年真题93甲施工单位将脚手架安装作业分包给乙单位,后因脚手架质

    21、量问题导致甲方工人丙跌落受伤,则下列关于本案中责任承担的说法中,正确的是(AE)A、甲可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B、甲可要求乙承担侵权责任C、丙可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D、丙可要求脚手架生产厂家承担违约责任E、丙可要求甲承担赔偿责任解析:乙的行为对甲构成加害给付,甲可以追究违约责任也可以追究侵权责任,所以AB对。CD显然错,无约可违。甲丙之间是劳动关系,所以E实际上是考安全生产法的知识点(安全生产从业人员权利义务中的请求赔偿权)。B极其复杂,争议极大,最好不选。因为人人心中都在疑惑,甲公司本身并没有遭受人身伤害,实际被侵害人丙本人可以依劳动关系向甲索赔,也可以依民事侵权关系向乙索赔,而甲不能代位行使。从

    22、这个角度而不从加害给付角度考虑本案,B根本就是错的。我认为从法理上B应选(这也是命题人的本意),从答题技巧上考虑,B不应选。招标公告是要约邀请,投标文件是要约,中标通知书是承诺.中国采到达主义,即要约,承诺都是到达时生效.但法律总有特殊性,投标文件不是达到时生效,而是投标截止时生效;中标通知书不是到达时生效,而是发出时生效.强记住就可以.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没有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的,不得就该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本题中,承包商在水泥厂违约后,应立即采取保护水泥的措施,并可要求水泥厂承担该水泥的保管费(减损费用)。本题的迷惑性在于很多人不知道命题人是考哪个点。诉讼参加

    23、人范围比诉讼当事人大。诉讼当事人指的是原告被告。诉讼参加人除原被告外,还包括第三人、代理人等合同变更一般指狭义的合同变更,即主体不变内容变(当事人没有变化,仍是甲和乙,只不过交易的具体内容发生了变化);合同转让是内容不变主体变(交易的具体内容没有变化,但当事人从甲乙变成了甲丙)。C题意不明,何谓某些条款?当事人协商变更后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设计项目的再分包与施工项目的再分包不同;前者法律未禁止,而后者法律明文禁止。“1、分承接方未经委托方同意,不得再次分委托”,说明甲同意的情况下乙是可以再次分委托给丙的。2、发包方索赔,甲乙丙承担连带责任很多人望文生义,误以为违约责任就是赔偿损失,违约金之

    24、类。其实承担违约责任最重要最基本的方式就是继续履行合同“可以否决=可以不否决”,理解完全正确。只要收到的标书超过3份(含3份),其中部分废标,导致有效标只有1份或2份,未必需要重新招标(除非评标委员会以竞争不足为由否决所有投标)法院判决书是针对诉讼当事人(原告)实体权利(诉讼请求)的处分。法院裁定书通常是针对程序性问题所作:如裁定不予受理,裁定回避,裁定驳回起诉,裁定财产保全,裁定不予执行。当事人收到一审判决书15日内上诉,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0日内上诉法律上,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是委托合同关系;委托代理必定是委托合同,但委托合同未必是委托代理。教材作者可能在这一概念上发生了混淆。担保法规定,实现

    25、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的方式可以是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质物、留置物的价款优先受偿。拍卖是采取竞价买卖的方式,以出价最高的人买得,这种方式能够较为真实地反映担保物的价值,有拍卖条件的地方,应当首选这种方式。但无条件拍卖时,可以采用协议折价与变卖的方式.担保物折价或者变卖的价格应当公平合理,使各方当事人的利益都得到保护,并且不得损害其他权利人的利益。比如,抵押权人不能故意压低担保物价格而折价。抵押人与买受人不能串通损害抵押权人的利益。因此,担保物折价或者拍卖应当参照该物的市场价格。 但本案中所获得的信息,不能仅仅因为题目强烈暗示该价格为市场价格的一半就认定该处置有明显不当.例如10块钱的烟你

    26、想卖出去,拍卖不可能吧?那变卖你能卖多少?以我的经验5块钱能卖出去不错了.积压服装呢?二手手机呢?所以现实生活中,这种案子对甲、对律师、对法官都是很头疼的事情.这个题目有缺陷,最好是把题目改成,20天后乙将物品变卖给朋友丙,这样,低于法律规定的不少于两个月,就足以认定处置违法.其次,就乙丙买卖合同效力而言,该买卖合同如果丙不知情,则依据善意取得制度,该买卖合同有效.甲不能要求丙返还原物,而只能要求乙赔偿损失.如乙在首次开庭前出示有效仲裁协议,法院应裁定驳回甲的起诉;如开庭后提出,则应继续审理根据司法解释,建设单位可以追究甲乙丙的连带责任,根据连带的原理,可以一起告,也可以只告其中的一,两人.法

    27、庭调查是庭审中进行1,双方订立了有效仲裁协议的,排除了法院的管辖权,法院不予受理。2,但仲裁协议经常是保密的,一方向法院起诉时,法院不知情就会受理。此时,另一方在收到法院传票时,应在首次开庭前将仲裁协议提交法院,法院就驳回起诉。3,否则,一旦开庭,就视为双方自愿放弃仲裁协议,诉讼程序不可终止,应继续审理。所谓代为清偿、代为受领,说的是合同相对性原理。所谓合同相对性原理就是一句话:要追究违约责任,前提是有约可违。例如:甲将货物卖给乙,乙委托丙去送货,丙委托司机丁开车,丁因超载,车辆和货物被扣。那么甲追究乙的违约责任,乙追究丙的违约责任,丙追究丁的违约责任。把这个搞懂了问题就简单了无效合同或被撤消

    28、合同,自订立时起无效可以出质的是“动产”或“权利”,不动产只能抵押不能质押同时履行抗辩只可能存在于“未约定先后履行顺序”的合同(即“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合同),适用范围很窄;对约定了先后履行顺序的合同而言,不存在同时履行抗辩权,但存在先履行抗辩权(由后履行一方行使)和“不安抗辩权”(由先履行一方行使)。我国诉讼实行法定管辖,但对合同纠纷案件,依据民事诉讼法25条(p239倒数第3段第3行),合同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五家法院中的一家作为管辖法院。可见,D表述过于绝对。不应选。多选题选了4个时,应极其慎重,因这种情况发生错选的可能性几乎接近100%,应仔细研究4个选项中哪一个可以踢出去。楼上有同学注意

    29、到“依法”,从而认为甲不应承担责任,这是错误的。依据建筑法29条(P42四),只要分包工程质量出问题,总分包必定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这与总包有无过错无关),司法解释扩大了诉讼当事人的范围,建设单位除了总分包外,还可以把实际施工人兜进来(p241案例)。依据连带的原理,AC错在“仅”,B错在“不能”施工项目中,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之间存在的是债的法律关系,本身并不存在物权法律关系,施工单位对工程项目的占有,不是所有权或用益物权意义上的“占有”,因此本来无须就施工单位对工程拥有哪些物权展开讨论。或者干脆说,施工单位对所施工的工程项目(不动产),不享有任何物权。命题人在这一点上可能认识有问题,不然

    30、不会出这个题。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施工单位可以通过起诉实现优先受偿权,这是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的反映;但施工单位擅自处分该工程项目则是违法的。那么,究竟应该选哪几项呢?法理上说不通,我们用排除法来做。一、施工单位对工程具有占有权,因此A不选;二、施工单位不是所有权人,与建设单位就项目产权不存在共有关系,因此B不选;三、质押权只能设定在动产或权利上,不可能设定在不动产上这个题你肯定觉得麻烦,看不清楚。既然看不清楚,你怎么还有胆子选3项呢?我对自己学生的告诫是,看不清楚的多选题,最多选1-2项,决不允许选第3项。只有简单的,一看就会的题,才允许选3个,还要小心翼翼的看清楚这3个里是否还挖过坑。我的学生

    31、,我永远禁止他们多选题选4个,无论是平时练习还是正常考试p204第五大项,第3段。自己看书没注意过吧。“双方约定的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的20%,否则超过的部分无效。”本题中,60*20%=12万元,作为定金处理,适用双倍返还;多给的8万,法律不承认是定金性质,应作为预付款或不当得利处理,适用原物返还。所以,房产商违约,应返还12*2+8=32万元今年考试,应格外留意题目中给出的定金有没有超过20%,而不是看到定金就闭着眼睛乘以2。首先,这个订购行为属于要约还是要约邀请,要看该意思表示是否符合要约的构成要件(p156(一):(1)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如前所述要翻译成:以“发生交易”为目的。);(2)内容具体确定(如前所述,所谓“具体”,是指要约包含的交易条件完备充分;所谓“确定”,是指要约包含的交易条件必须确定无疑,不能含糊不清);(3)应表明,只要对方作出承诺(接受要约人提出的所有交易条件),就决不反悔。从题目给出的各项条件,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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