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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新文档银行卡被盗刷答辩状实用word文档 10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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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新文档银行卡被盗刷答辩状实用word文档 10页.docx

    1、最新文档银行卡被盗刷答辩状实用word文档 10页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所得,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修改文字! = 银行卡被盗刷答辩状发生银行卡被盗刷事件,我们应该如何解决呢?朋友们,这是一份银行卡被盗刷答辩状,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银行卡被盗刷答辩状【1】民事答辩状答辩人(被告)李政,男,1970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开封市泰山庙街338号。答辩人就被答辩人(原告)陈敏、李玲、乔邦、李升起诉合伙纠纷一案,答辩意见如下:一、起诉状诉称“由于李政管理不善,造成经营混乱”与事实不符。虽然合伙协议约定“李政为合伙

    2、企业事务执行人。但是在经营过程中,由于各合伙人的经营理念不同,从一开始,每个合伙人就各自当家,李升大肆装修自己的办公室,又装空调又铺木地板,又买家具。而李政的办公室仅有一个办公桌椅。虽然由李玲管理财务,但是各合伙人随意使用合伙资金,白条冲账的行为比比皆是。在经营过程中,合伙人之间经常出现分歧,矛盾和纠纷不断,李政无法正常行使管理权,使合伙企业不能正常经营运作,最终使合伙人协商一致解散企业。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都有管理权和监督权,将责任全推到李政一人身上不但与事实不符,也是不公平的。二、李政并没有将合伙企业剩余资金和剩余物资装入自己囊中,更未违反合伙协议中解散清算的约定,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

    3、依据和法律依据。201X年10月31日合伙人算账后,在乔邦的公司办公室共同协商签订了“解散合同”,就合伙财产的处理达成一致意见“1、李升、乔邦、李玲各分现金57000元,陈敏分现金26000元;2、厂里原有剩余设备归李政所有;3、厂里李升办公室内所有设施归李升所有;4、上述内容已电话通知陈敏,陈敏再有异议纠纷,由李玲、乔邦、李升、李政承担。 ”该“解散合同”是李玲起草的,用乔邦的打印机打印的。当时仅仅陈敏的不在现场。根据协议,李升、李玲、乔邦的现金他们均已全部拿走;陈敏的现金她也得到了9900元,仅余16100元尚未领取。当时并未约定每人“先得”那么多现金,“解散合同”以及每人的收条上也没有“

    4、先得”的字样和内容。合伙企业的解散清算过程完全符合“合伙协议书”中关于解散清算的约定,也是全体合伙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且这份“解散合同”正是原告起草和打印的。李政的农业银行卡中并没有尚未分配的资金,卡中的款是合伙人经过清算后用来归还欠款的资金,其中包括李政在合伙期间垫支的款项。这些资金在签订“解散合同”前的算账时已经考虑在内,原告现在却不承认了。三、被答辩人增加的诉讼请求部分没有任何事实依据。他们这一诉讼行为恰恰暴露了他们的不讲诚信的态度,以及他们行使诉讼权利的随意态度。这种行为也是对国家的诉讼资源的肆意占用和浪费。根据201X年10月31日的“解散合同”第二条约定“厂里原有剩余设备归李政所有

    5、”。“企业合伙协议书”第七条约定“李政出资比例为22%,分配比例为25%”, 李政的分配比例应当高于其他合伙人,而李政在清算中资金分文未得,只分得了剩余的旧设备,这些旧设备折合成现金远远不到50000元,但是李政考虑到合伙企业亏损的客观事实,本着以和为贵、朋友一场、好聚好散的想法,对现金的分配并未斤斤计较。 这些旧设备至今仍然堆积在李政的房子里,原告竟然要求分割,实在令人费解。再者,从原告的“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上可以看出,原告对合伙财产掌握得是如此透彻,分割财产是如此仔细,那么,他们在签订“解散合同”时,吃亏的事情他们会干吗?他们可能让留存剩余资金吗?另外,木地板、大龙骨、窗子窗帘这些装饰材

    6、料都在当时租赁的房子里,原告尽管去拆除取走好了。 会计李婷5、6、7三个月的工资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如果合伙企业欠她工资,那么应当由她本人做原告起诉全体合伙人来主张自己的权利。去告骨求四、201X年10月31日所签的“解散合同”是全体合伙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效力依法应当得到确认。201X年9月30日,全体合伙人所签的“企业合伙协议书”第九条规定“合伙企业解散后,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未能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的,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后15日内指定1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依法进行清算。 ”事实上,全体5名合伙人中有4名合伙人参与了清算,并签订了“解散

    7、合同” ,完全符合合伙企业清算的约定即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虽然陈敏当时未在现场,但是“解散合同”的内容当时已经电话通知了陈敏,陈敏并未提出异议,这一事实有“解散合同”上李玲、乔邦、李升、李政的签字相互印证。 因此,从上述事实可以认定“解散合同”是全体合伙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效力依法应当得到确认。虽然合伙人没有形成书面的清算报告,但是合伙人之间的算账就是清算行为,试问如果没有清算行为,那么怎么可能签订“解散合同”呢?而“解散合同”的内容就反映出了财务清算的结果,事实上也就是一种财务清算报告。 那种没有书面清算报告散伙协议就属无效的认识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五、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问题。本案中所称的合

    8、伙企业,并没有办理工商企业营业执照,也没有经过政府及文化主管部门的批准,在合伙经营进行期间,被告李政为了使合伙企业的具备印刷合法资质身份,将王兰经营的开封市绿叶彩印厂的工商登记变更到合伙企业的地址上。 而原告在诉讼中根本就不承认开封市绿叶彩印厂的存在,因为合伙企业自始至终一直对外称为开封市海堡彩印厂。所以,本案中所称的合伙企业根本就没有依法成立,事实上是一种自然人的合伙关系,故本案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而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再有,“解散合同”第四条约定“若陈敏再有异议纠纷,由李玲、乔邦、李升、李政承担

    9、。”所以李玲、乔邦、李升作为共同原告起诉李政,其主体不适格。本案应当终止审理。若陈敏再有异议纠纷,应当由她将李玲、乔邦、李升、李政一并列为被告,另行起诉。六、关于陈敏的银行卡的问题。因为银行卡里边的款项是一个动态的状况,该卡先后由不同的人拿着,卡在谁手里掌握,关系着谁使用了卡里的钱。李政说该银行卡是往卡里打9900元(即201X年11月6日)以前一个月的时候从李婷手里接过来的,也就是201X年10月初的时候,而按照原告证人李婷的证言该卡是201X年4月25日交给被告李政的。从银行卡的交易记录上可以看到,201X年4月25日和201X年10月初这两个时间点以前银行卡分别已经透支9797元和 99

    10、00.38元,李政的妻子王兰于201X年11月6日将9900元存入卡以后,卡中透支额仅剩290.38元。 可见这9900元的性质确实是根据“解散合同”分配的资金。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除了应当支付陈敏16100元清算资金以外,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55条规定“合伙终止时,对合伙财产的处理,有书面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书面协议,又协商不成的,如果合伙人出资额相等,应当考虑多数人意见酌情处理;合伙人出资额不相等的,可以按出资额占全部合伙额多的合伙人的意见处理,但要保护其他合伙人的利益。 ”本案中,合伙人已经

    11、签订了散伙协议即“解散合同”,对合伙财产进行了清算和分割。虽然原告在诉讼中称“解散合同”无效,但是当初在签字时,“解散合同”确实是全体合伙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是没有根据的,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驳回,以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和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答辩人:李政20XX年3月16日答辩状范文【2】答辩人: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行主要负责人:某某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紫荆山路61号。上诉人上诉答辩人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答辩人现依据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提出答辩意见如下:一、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1、上诉人上诉称“真实借记卡在上诉人手里以上证据形成完整的被盗刷证据

    12、链。”,而纵观上诉人在一审期间提交的全部证据,不能 证明 交易发生当时借记卡在上诉人手里,亦不能证明交易发生当时上诉人人在郑州,更不能证明交易系被他人盜刷。 2、上诉人上诉称“没有证据证明上诉人的密码是上诉人泄露。”,该上诉理由不成立。银行卡密码系上诉人自行设定,具有私密性和唯一性的特点,答辩人及任何第三人无从知晓。上诉人诉称:交易非本人实施。假定该诉称成立,则持卡人必须知晓正确的密码方能进行交易,持卡人获得密码只有两种可能:一是上诉人故意告知,该情形下应视为上诉人自行交易或授意交易,责任当然自担;二是上诉人无意之间泄露,该情形下上诉人应对其未尽妥善保管密码之义务导致财产损失自行承担责任。 因

    13、此,上诉人有泄露密码的高度盖然性。3、上诉人上诉称“中国某某银行绿卡章程第八条规定属于霸王条款。”,该理由不合法。霸王条款并不是一个法律术语,所谓的霸王条款一般是指生产者或经营者在格式合同中规定的违反公平、诚信等民法基本原则且严重损害格式合同相对人权益的条款。毋庸讳言,中国某某银行绿卡章程第八条属于格式条款,但并不是霸王条款,该条款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0条之规定,且答辩人与上诉人在签订中国某某银行绿卡章程时答辩人已提请上诉人仔细阅读,已尽到法律规定之义务。 因此,该条款是有效的。4、上诉人上诉称“从现有证据可以认定有他人利用非法复制的伪卡在异地进行刷卡消费”,依据民诉法“谁主张,谁

    14、举证”之基本举证原则,上诉人应拿出充分的证据证明非法复制的伪卡的存在,但上诉人无任何证据能够证明该情形,且交易发生时间为201X年5月2日23时,上诉人报案时间为次日,按当下交通之发达,上诉人完全有充足的时间完成异地交易行为,且交易及报案时借机卡是否在上诉人身上,交易是否上诉人授意他人代为实施尚不得而知。 因此,上诉人称答辩人未尽到谨慎审查义务构成违约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二、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答辩人系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的合法、有效存续的金融机构,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 制度 ,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有经过国家认证和检验合格的安全交易设施。 答辩人依据持

    15、卡人密码正确的操作指令办理交易,完全合法合规,不存在任何违规操作,不应承担责任。上诉人在一审期间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交易系他人使用伪造的银行卡在异地盗取这一关键待证事实,因此,一审判决合法。综上所述,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0条之规定,请求贵院驳回上诉人上诉,维持原判。此致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答辩人: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行20XX年11月27日民事答辩状范文【3】答辩人: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代表何,公关部经理。案由:上诉人张因房屋拆迁一案,不服市区19民字第19号的判决,提出上诉。现答辩如下:答辩理由:为了适应本市商业发展的

    16、需要,我公司于19年12月向市城建规划局提出申请报告,要求拓宽新建丝绸百货大楼前面场地150平方米。市城建局 于12月25日以市城建字1971号批文同意该项工程。同年在拓宽场地过程中,需要拆迁租住户张一户约18平方米的住房,但张提出的要求 过于苛刻。几经协商,不能解决。答辩人不得已于19年1月日投诉于市区人民法院。市区人民法院于19年2月以19民 字第19号判决书判处张必须于19年3月底前搬迁该屋,并由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提供不少于原居住面积的房屋租给张居住,但张仍无理取闹。 据此,答辩人认为张的上诉理由是不能成立的。一、张说我们拓宽新建丝绸百货大楼前面的场地是未经批准的。这是没有根据的。一审法

    17、庭曾审查过房地产开发总公司要求拓宽新建丝绸百货大楼前面场地的报 告和市城建局城建字1971号的批文,并当庭概述了房地产开发总公司的报告内容,还全文宣读了市城建局的批文。 这些均有案可查。张不能因为要 求查阅市城建局的批文,未获准许,而否认拓宽工程的合法性。二、张说我们未征得她本人同意,与房主订立房屋拆迁协议是非法的。这更无道理。张租住此屋,只有租住权,并无房屋所有权。所有权理当归属房 主。我们拓宽场地,拆毁有碍交通和营业的房屋,理当找产权人处理,张无权干涉和过问。应当指出,对于张搬迁房屋一事,我们已作了很大的让步和照顾。我们答应她在搬迁房屋时提供离现居住房屋500米的新建宿舍大楼底层朝南房间一

    18、间, 计20平方米,租给她居住。而张还纠缠不清,漫天要价。扬言不达目的,决不搬迁。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市区人民法院的原判决是正确的,合法而又合情合理,应予维持。此致市中级人民法院答辩人: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代表 何20年月日以下文字仅用于测试排版效果, 请使用时删除!当撩开窗的刹那,当推开门楣的倥偬,当抬头仰望天空时刻,秋阳光芒,总是令你防不胜防,把它光和热,幻化成清晰影子,将你打得,招架难熬,只有默默承受,从早到晚,变为它之囚徒,渴望于之脱逃。但它还是温情脉脉,一早一晚,总会搅起微凉,让一丝丝风儿,轻轻吹拂,漫过肌肤,沁入骨髓,透进心灵,将凉之感觉和寓趣,成为相伴你欣慰舒朗。在艳阳的秋高气爽,正以闲情逸致放飞畅想,思绪飘零,以平生芳华,一颦一笑,走出蜗居,到大自然里,旅游行走,穿街过巷,沟过河,感受秋的五彩缤纷,树木,植被,丛林,蒿草,河流,山川,田园,一切只要人能寻觅处所,均可潇洒而去,而非徒走过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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