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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贿罪纪委移送辩护意见范文是怎么样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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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贿罪纪委移送辩护意见范文是怎么样的.docx

    1、受贿罪纪委移送辩护意见范文是怎么样的Remember, only your smile can make you find light in the endless darkness.(页眉可删)受贿罪纪委移送辩护意见范文是怎么样的? 受贿罪纪委移送辩护意见要写上此案件当事人的所有身份信息、还有就是受贿案件所有的经过;同时还要为移送写辩护意见的法定理由、最后就要写上写辩护意见的时间,这样执法人员才能受理。 一、受贿罪纪委移送辩护意见范文是怎么样的?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受本案被告人_亲属的委托,并征得其本人的同意,_ls事务所指派 ls作为_的辩护人。经会见被告人,反复听取其意见,

    2、仔细查阅本案全部案卷材料,认真研习有关法律文件,我们对公诉机关就本案定性没有异议,只对其指控的受贿数额以及被告人的量刑情节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一、从定罪方面,辩护人对公诉机关的定性没有异议,但是对起诉书所指控受贿罪的数额存在异议。起诉书指控被告人_非法收受人民币164.2万余元、购物卡价值12.1万元、欧元3000元、金条一根,辩护人认为以下几个方面钱款不应计入受贿数额中:(一)收受部分钱款与职务没有关联性,不应当以犯罪论处根据我国刑法第385条第一款和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规定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利用本人职务上主管、负责、承办某些公共事务的职权;(2

    3、)利用职务上有隶属、制约关系的其他工作人员的职权;(3)担任单位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通过不属自己主管的下级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因此,贿赂的本质在于,它与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具有关联性,就主观故意而言,行为人必须明知他人提供的财物是对自己职务行为的不正当报酬。所以,认定受贿罪,关键是判断“事”(请托事项)与“财”(收受的财物)之间客观上和主观上是否具有关联性。如果“事”与“财”没有客观上和主观上的关联性,受贿罪就不能成立。本案中,1、于年下半年收受_支队工作人员许勇10000元(起诉书指控第二项第4笔)。_给被告人_钱款是希望他能在干部提拔事项上给予帮助(见年9月16日

    4、许勇的询问笔录),然而被告人_并没有干部提拔的职权,两者之间并没有客观上和主观上的关联性,所以不能认定为受贿。2、于年春节前一天收受_公司法人代表_30000元(起诉书指控第二项第7笔)。根据_的证言讲“我送给他30000元现金,并说这30000元是对_帮忙我公司讨要工程款的感谢”(见2015年9月15日_调查笔录)。协调讨要工程款不是_的职权和职务行为,二者无实质关联性,不能认定为受贿数额。3、于年上半年收受_公司技术人员_5000元(起诉书指控第二项第14笔)。按照_的证言“我们公司与_公司因为环评费用的事发生了纠纷,_拖欠我们一部分环评费没有支付,我请_帮忙协调让_公司尽快支付我们的环评

    5、费,并塞给他一个装有5000元现金的信封”(见2015年9月1日_的调查笔录)。协调支付工程款显然不属于被告人_的职权,也不是他的职务行为,所以不能认定为受贿。(二)收受的部分钱款请托事项不明,含有人情成分,情节轻微,危害不大,可不作为犯罪处理。根据刑法第385条第一款之规定,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后,只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才构成受贿罪;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规定,“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承诺、实施和实现三个阶段的行为。只要具有其中一个阶段的行为,如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财物时,根据他人提出的具体请托事项,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就具备了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明知他人有具

    6、体请托事项而收受其财物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原最高人民法院分管刑事审判的张军副院长认为:没有明确的请求事项,逢年过节、红白喜事收取的礼金是一种灰色收入,违纪违法,不能按照犯罪来处理。但应个限度,就是以当地的经济水平、文化风俗相适应,相差的数额不是很大,比方说一两万,如果太大,比方说一次给你30万,那么就明显超出了限度就是受贿。(刑法纵横谈(分则部分)第397至398页)。因此,“为他人谋取利益”必须是明确具体的利益而不是可有可无的利益,更与中国传统的习俗相符合,不应当作为犯罪金额计算,建议不作犯罪处理。本案中,1、被告人_于年至2015年收受_公司法人代表_人民币140000元(起诉书

    7、指控第二项第1笔)不应认定为受贿罪数额。按照_的证言讲“从年至年,每年春节前我都给_送10000元现金,2015年送0元,2012年_父亲去世的时候我给_送了20000元现金每次给_送钱的时候都请他对我们公司关照,_每次都答应给予关照”(见2015年10月8日_的询问笔录);2、于2012年至2014年,每年春节前收受_工作人员_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15000元(起诉书指控第二项第4笔)。按照_的询问笔录讲“为了感谢_推荐提拔我担任监察四室主任,以及希望在以后的工作中对我的多多关照”(见2015年9月16日许勇的询问笔录11页);3、于2010年下半年收受_公司望唐污水厂法人代表_人民

    8、币5000元(起诉书指控第二项第5笔)。据_在证言中讲“我送给他钱是希望_对我们厂多多关照”(见2015年9月16日马旭永调查笔录);4、于2010年、年春节期间收受_公司总经理_每次人民币5000元,2013年、2014年春节期间收受该公司副总经理_每次人民币10000元,2015年春节期间收受_2万元,合计人民币50000元(起诉书指控第二项第6笔)。按照_的证言“大约在2010年春节前一天,我请_吃饭,饭后送给他一个装有5000元现金的信封,并请他对我们公司多多关照大约2011年春节前的一天晚上,我请_吃饭。饭后我送给他5000元现金,这5000元现金是用信封装的,并请_对我们公司进行关

    9、照”(见2015年9月21日_调查笔录)。_的证言“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晚上,我请_在_市江南春饭店吃饭,饭后我送给_一个小手提袋,里面有一点小礼品和10000元现金。我对_说请对我们公司多多关照2014年春节前一天晚上我送给他一个手提袋,里面有一点小礼品和10000元现金,我请_对我们公司多多关照2015年春节前,我送给_一个手提袋,里面是一个茶杯和20000元现金,我对_说,请对我们公司多多关照”(见2015年9月16日_调查笔录);5、于2010年至2012年收受_公司法人代表_共计人民币20000元(起诉书指控第二项第7笔)。_证言称“我另外送给_的20000元现金是请_对我公司多多

    10、关照”(见2015年9月15日_调查笔录)。6、于2011年至2015年收受_公司法人代表_18000元(起诉书指控第二项第10笔)。按照_的证言称“2011年春节前春节前一天晚上,我塞给_一个装有2000元现金的信封,并请_对我们公司进行关照2012年春节前一天晚上,我塞给_一个装有3000元现金的信封,并请_对我们公司进行关照2013年春节前一天晚上,我塞给_一个装有3000元现金的信封,并请_对我们公司进行关照2014年春节前一天晚上,我塞给_一个装有3000元现金的信封,并请_对我们公司进行关照2015年春节前一天晚上,我塞给_一个装有8000元现金的信封,并请_对我们公司进行关照”(

    11、见2015年9月14日_的调查笔录)。7、于2012年收受_x公司副总经理_x5000元(起诉书指控第二项第12笔)。_的证言讲“大约是2012年的时候,_父亲去世,我去吊唁,我当时送了5000元_是我们公司环保业务的直接领导,我每次和_见面都会请求他对我们公司多关照,不要为难我们公司”8、于2012年收受_有限公司_x30000元(起诉书指控第二项第15笔)。按照郑生团的证言说“大约在2011年下半年的一天晚上,我请_在合肥市1912街上的俏江南饭店吃饭,饭后给了_一个装有一万元现金的信封,并请_对我公司进行关照2012年9月份,_父亲去世后的第二天,我去了合肥市寿春路上_父母家,送给_一个

    12、装有2万元的信封,_收下了”(见2015年9月22日郑生团调查笔录)。辩护人认为,上述收受的钱款(合计人民币338000元、102000元购物卡、欧元3000元和金条一根)不应当认定为贿赂。二、从量刑方面,辩护人认为被告人_有以下量刑情节应当予以认定。(一)被告人_具有自首情节,应当予以认定。首先,我国刑法第67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规定,投案自首的具体情形有如下几种:一是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13、人民法院或者有关部门投案交代自己罪行的。二是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交代自己罪行的。三是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交代自己罪行的。四是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五是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交代自己罪行的。六是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后交代自己罪行的。七是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交代自己罪行的。八是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交代

    14、自己罪行的。本案中,被告人_的犯罪行为符合上述“一”、“二”、“四”条的情形,即其交代自己罪行的情况符合法律所规定的自首的范围。其次,被告人_的犯罪行为是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前交代的。纪委调查期间不属于“强制措施”,被告人_在纪委调查期间交代了其犯罪事实,符合“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和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或者有关部门投案交代自己罪行”的情况,属于自首的法律所规定范围。第三,辩护人认为,不能机械地将主动到办案部门才视为主动投案。自首制度的立法本意,系为了降低司法成本,鼓励犯罪分子悔改,达到主观恶性减小、人身危险性及社会危害性降低的效果。具体到本案中,被告人_

    15、在接到纪委通知之后,没有藏匿逃跑,而是自愿到纪委部门配合调查,自愿认罪、如实交代,在本案移送司法机关后,其依然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罪行,而未出现翻供等行为,该认罪伏法、如实供述的行为一直延续到审判阶段,此足以证明其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悔罪诚意明显,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及社会危害性亦随之减小,同时为司法机关的调查取证提供了较全面可靠的线索,为及时准确地处理案件创造了便利条件,较大程度的节约了司法资源。完全符合最高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中关于“自动投案”的具体认定第5项“其他符合立法本意的情形”,属于“自动投案”的范围。因此,被告人_的自首情节值得肯定,应当予以认定。(二)被告

    16、人_具有立功情节,应当予以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本案中,被告人_在调查期间检举揭发了蜀山区环保局局长胡本爱的相关违法犯罪事实,现已对胡本爱涉嫌犯罪线索移送给肥西县人民检察院立案调查处理。(附有中共合肥市纪委的归案情况说明、肥西县人民检察院对胡本爱涉嫌受贿罪的立案决定书)因此,被告人_完全符合立

    17、功的构成要件,具有立功情节,应当予以认定。第四,被告人_主动退出全部赃款以及违纪所得,积极悔过。(三)被告人_主动退出全部赃款以及违纪所得,积极悔过,认罪态度良好。(四)被告人_系初犯,无任何前科劣迹,在参加工作期间一贯表现良好,然因一时糊涂,在他人的怂恿和利益诱惑下,没有能够持之以恒保持自己职业上的清白,这是一个遗憾,但也说明他在此过程中犯罪的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并且其在案发后很快主动交待了犯罪行为,并真诚悔罪,积极退赃,更进一步说明其社会危害性较小。请求法院依法查明事实,对_公正裁决。综合上面所说的,受贿罪一般就是国家的人员利用职务的之便而进行收取他人的财物,这种行为就是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条款,但如果要为自己写辩护意见的话,那么就必须要有合法的理由、并且还要有合法的证据,这样的辩护意见得到得到合法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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