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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解答.doc

    • 资源ID:15912061       资源大小:40KB        全文页数: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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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解答.doc

    1、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解答(一)商业企业“买一赠一”行为的税务处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的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因此商业企业为达到促销目的捆绑销售,不应视同销售处理。(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拆迁还房”是否应按视同销售进行处理按照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房地产开发企业“

    2、拆迁还房”,属于以开发产品(房屋)抵偿应向被拆迁人支付的拆迁补偿款,应视同销售。(三)不征税收入孳生利息是否属于企业的应税收入问题根据新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除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不并入企业的应税收入外,其他收入原则上应计入企业的应税收入。不征税收入所孳生的利息既不属于不征税收入,也不属于免税收入,应并入企业的应税收入。(四)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和预计净残值的衔接问题基于实体法从旧的原则,为减轻纳税调整的工作量,2008年1月1日前已购置的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及折旧年限的确定按老税法执行,在税务处理上不再调整。(五)利息收入、租金收入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确认时间的衔接问题新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十九、二十

    3、条的规定,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实现的时间按合同约定债务人、承租人、特许权使用人(以下简称付款人)应付相应收入的时间确认。根据实体法从旧原则,同时考虑新法规定,对于原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已将利息收入、租金收入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计入当期收入,但合同约定的支付时间在新税法实施后的收入,按合同约定的付款人应付金额减去以前年度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额后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收入(六)以前年度未扣除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衔接问题1、企业在新法实施以前年度未扣除的广告费,参照条例第四十四条,应按照原政策规定结转到2008年度,并与新法实施后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按新法规定合并扣除。2、除房地产开发

    4、企业外,其他企业新法实施以前年度未扣除的业务宣传费实行新法后不可以结转扣除。3、按照国税发200383号、国税发200631号文的规定,2006年1月1日前新办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第一笔开发产品销售收入之前发生的与建造、销售开发产品相关的业务宣传费,可以结转至2008年扣除,不得再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对于2006年1月1日后新办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第一笔开发产品销售收入之前发生的与建造、销售开发产品相关的业务宣传费,可以结转至实施新法后扣除,但结转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纳税年度。2008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业务宣传费按新法规定执行。(七)业务招待费扣除问题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第四十三条规定,

    5、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假设有一企业2008年实现销售收入20000万元,发生的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80万元,如何计算税前扣除的数额?如果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为200万元,税前扣除的数额又是多少?1、如果当年的业务招待费为80万元:200005=100,8060%=48,10048,则只能在税前扣除48万元。2.如果当年的业务招待费为200万元:200005=100,20060%=120,100120,则只能在税前扣除100万元。(八)企业按税法规定比例计提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是否可

    6、以在税前扣除企业在执行上述三费的扣除问题时,要以实际发生金额为基础在规定范围内扣除。实际发生金额低于规定范围,按实际发生金额扣除。(九) 福利费会计余额使用的衔接问题新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实际操作中需要区别对待:1、执行会计制度仍计提福利费的企业,当年计提未实际使用的福利费,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执行会计制度或会计准则,发生的福利费支出直接进入当期成本费用的,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纳税调增。如当年发生的福利费支出继续使用原福利费会计余额,不受此限制。3、对于将福利费会计余额直接进入权益的企业,其会计余额中已在税前扣

    7、除的福利费,属于改变用途,需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对于将福利费会计余额直接进入损益的企业,由于增加了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其会计余额中未在税前扣除的福利费,应允许企业进行纳税调减。 (十) 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的扣除标准问题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标准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中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009号)文件规定,企业为职工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支付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同时,年金是补充养

    8、老保险的一种方式。(十一)如何判断工资薪金支出扣除的合理性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 ( 国税函20093号 )文件规定,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按以下原则掌握:(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十二)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一)尚未实行分离

    9、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十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核算问题企业发生的职

    10、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 (十四)企业帐簿记载的固定资产中有部分房屋、车辆,属企业为投资者(股东)个人购买的,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个人,但投资者无偿交与企业用于生产经营使用,这部分资产提取的折旧是否可税前扣除如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个人(股东),其实质为企业对个人实物性质的分配,不论所有者是否将财产无偿或有偿交付企业使用,也不论企业是否用于本企业生产经营使用,其提取的该部分固定资产折旧不得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税前扣除。(十五)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与取得

    11、应税收入有关的支出所形成的财产,能否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进行税前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税法允许资产的折旧、摊销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是对企业相关资产价值进行补偿的一种方式,既然企业用不征税收入购置的资产实质上价值已经获得了补偿,因此即使该类资产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其对应的折旧、摊销也不得从税前扣除。(十六)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或资金占用费以什么票据作为扣除凭据应凭发票作为扣除凭证,没有发票可以到税务局代开。企业应以相关协议作为支付利息的相关证明材料,协议中应明确约定利息所属时间、利息金额等内容。(十七)企业发生合理

    12、支出的税前扣除凭证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文件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十八)企业间支付管理费的扣除问题 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6号)的规定,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费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因此属于不同法人之间无论是接受关联方还是非关联方提供的管理或其他形式的管理服务而发生的管理费,均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作为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否则即属于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中不能扣除的管理费。(十九)公益性捐赠支出的扣除问题新

    13、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应是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扣除全部公益性捐赠支出后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亏损企业捐赠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二十)亏损企业符合条件向汶川地震灾区的捐赠,能否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依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04号)第四条第2款规定,自2008年5月12日起,对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亏损企业也可以按

    14、规定全额扣除。(二十一)违反经济合同支付的违约金、开办费、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的扣除问题。1、企业签订经济合同一般是由于经济业务给其带来经济利益的流入或者可预期经济利益的流入,企业违反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等而支付的违约金、罚款、诉讼费也是与取得应税收入相关的支出,因此可以从税前扣除。2、目前新法未将开办费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参照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对开办费的规定,允许企业在开办费发生年度一次性扣除。对新法实施以前年度企业未摊销完的开办费,2008年度可以一次性扣除。3、对符合经营常规的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如房屋装修费),按照新税法和会计制度规定,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二十二)国税管理的货物运输业代开票纳税人在地税代征的企业所得税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的规定,货物运输业代开票纳税人的所得税,由代开单位在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时统一代征,并由地方税务局统一入库。(二十三)企业通过拍卖程序拍到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并取得正式发票,该企业的这项固定资产折旧能否从税前扣除作为通过拍卖程序拍到已提足折旧固定资产的受让方,由于该资产的所有权已发生了转移,受让方尚未获得价值补偿,因此应允许其在合理的预计可使用年限内计提折旧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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