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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法案例题汇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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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法案例题汇总.docx

    1、经济法案例题汇总案例1甲、乙、丙、丁、戊拟共同组建一有限责任性质的饮料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其中甲、乙各以货币60万元出资;丙以实物出资,经评估机构评估为20万元;丁以其专利技术出资,作价50万元;戊以劳务出资,经全体出资人同意作价10万元。公司拟不设董事会,由甲任执行董事;不设监事会,由丙担任公司的监事。 饮料公司成立后经营一直不景气,已欠A银行贷款100万元未还。经股东会决议,决定把饮料公司惟一盈利的保健品车间分出去,另成立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保健品厂。后饮料公司增资扩股,乙将其股份转让给大北公司。1年后,保健品厂也出现严重亏损,资不抵债,其中欠B公司货款达400万元。 问题: 1.饮料公

    2、司组建过程中,各股东的出资是否存在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之处?为什么? 2.饮料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置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为什么? 3.饮料公司设立保健品厂的行为在公司法上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设立后,饮料公司原有的债权债务应如何承担? 4.乙转让股份时应遵循股份转让的何种规则? 银行如起诉追讨饮料公司所欠的100万元贷款,应以谁为被告?为什么? 公司除采取起诉或仲裁的方式追讨保健品厂的欠债外,还可以采取什么法律手段以实现自己的债权? 答案: 1、戊不能以劳务出资。 2、符合。股东人数较少、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和监事会。 3、属公司(或法人)分立。分立前饮料公司的债权债务应当由饮料公司

    3、和保健品厂承担连带责任。 4、应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受让权(或购买权)。 5、A银行可以饮料公司和保健品厂为共同被告,也可以饮料公司或保健品厂为被告。因为饮料公司和保健品厂对分立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6、B公司可以债权人的身份向法院申请保健品厂破产,以清偿其债权。案例2:甲、乙两人买卖笔记本电脑纠纷案考点:合同的订立甲、乙两人发E-MAIL协商洽谈合同。4月30日甲称:我有笔记本电脑一台,配制为了九成新,8000元欲出手”。乙5月1日回电称:“东西不错,7800元可要”。甲于5月2日回复:“可以,5月7日到我这儿来取”。 乙于5月4日回电:“同意”。甲于当日上午

    4、收到该回电。上述E-MAIL为甲、乙两人分别在A地、B地所发,甲的经常居住地为C地,乙的经常居住地为D地。5月7日乙到甲处取电脑,发现甲的电脑运行速度比正常的慢,比约定的标准差得多,自己无法使用,便拒绝接受。甲遂降低价格,以3000元出手,乙同意并取走电脑。此时丙正急需一台电脑而苦于无处购买,乙就将该电脑卖给了丙,并约定由丙向甲付款。甲的电脑上本来染有病毒,但甲不知情。问有无病毒是否需要杀毒时,甲说使用多年从未感染病毒。结果丙在使用时病毒发作,硬盘被锁,整台电脑报废。对此,丙要求乙赔偿他经济损失4000元。问题1、在甲、乙 互发的4月30日、5月1日、5月2日、5月4日的电子邮件中,哪几个构成

    5、要约?2、在甲、乙互发的电子邮件中,哪一个构成承诺?3、甲、乙 之间的合同成立于何时?4、甲、乙 之间的合同成立于何地?5、设乙发现甲的电脑比约定的标准差得多后,拒绝购买,甲也不同意降价。双方遂解除合同。则往返于C地和D地的费用应如何处理?6、若丙届时未付款,他是否应当向甲担违约责任?7、甲是否应当承担电脑报废给乙造成的损失?参考答案1、4月30日甲的邮件,5月1日的回电,5月2日甲的回复构成要约。2、5月4日的回电构成承诺。3、甲、乙之间的合同成立于5月4日。4、甲、乙之间合同的成立地点在甲的经常居住地C地。5、该费用应当由甲承担。6、丙不应当向甲承担违约责任,应当由乙向甲承担违约责任。7、

    6、甲对乙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案例3:要约邀请、合同订立某食品加工厂因公司业务扩大, 急需包装材料, 于是向甲、 乙两家包装材料公司发出函电。函电中称:“我公司急需A4型包装纸,如贵公司有货,请速来函电,我公司愿派人前去购买。”甲、乙两公司在收到函电后,都先后向食品加工厂回复了函电,在函电中告知他们备有现货, 且告知了A4型包装纸的价格, 而甲公司在发出函电的同时, 派车给食品加工厂送去了5000令A4型包装纸。在该批货物送达之前,食品加工厂得知乙公司的包装纸质量较好,而且价格合理,因此,向乙公司致电,称:“我公司愿购买贵公司的10000令A4型包装纸,盼速发货, 运费由我公司承担。”在发出函

    7、电的第二天上午, 乙公司发函称已准备发货。下午,甲公司将5000令包装纸运到, 食品加工厂告知甲公司, 他们已决定购买乙公司的货物, 因此不能购买甲公司的货物。 甲公司认为, 食品加工厂的拒收货物行为已构成违约, 双方协商不成,甲公司向法院起诉。问题1)食品加工厂向甲、乙两公司分别发函的行为,在合同法上属于什么行为?2)甲、乙两公司的复函行为是什么行为?3)食品加工厂第二次向乙公司发函的行为是什么行为?4)食品加工厂与乙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5)食品加工厂与甲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6)食品加工厂有无义务接受甲公司的包装纸?本案中甲公司的损失应由谁承担?正确答案1)食

    8、品加工厂向甲、乙两公司分别发函的行为在合同法上属于要约邀请行为。所谓要约邀请是指仅仅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邀请人并不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 食品加工厂向甲、 乙两公司发函的内容并不包括合同的主要条款, 如没有价格方面的内容,可见,食品加工厂只是通过发函希望别人向自己发出要约。2)甲、乙两公司复函的行为是要约。根据合同法第14条、15条的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而且要约必须内容具体、 确定, 一经承诺要约人即受要约的约束,本案中,甲、乙两公司的复函行为都告知备有A4型的包装纸,并告知了价格,内容明确具体,因此,他们的行为属于要约。3)食品加工厂第二次向乙公司

    9、发函的行为属于承诺。根据合同法第21条、第30条的规定,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的内容应当和要约的内容一致。 从本案4)食品加工厂与乙公司的买卖合同成立。根据合同法25、26条,承诺需要通知的,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本案中, 乙公司在食品加工厂发出复函后第二天就发函表示准备发货, 已表明承诺通知已到达要约人, 因此, 食品加工厂与乙公司的买卖合同已经成立。5)食品加工厂与甲公司的买卖合同未成立。如前所述,食品加工厂向甲公司的发函是要约邀请, 并不受其意思表示的拘束。 甲公司的复函是要约而非承诺, 食品加工厂对甲公司的要约并未承诺,因此合同未成立。

    10、6)甲公司送货的行为并非履行合同的行为,因为他们之间的合同未成立,因此食品加工厂也没有接受甲公司货物的义务, 因此, 甲公司因送货而受到的损失, 只能由自己承担。来看,食品加工厂第二次向乙公司发函的行为完全符合承诺的条件,属于承诺行为。案例4: 广告、合同订立冯某乘坐文某的出租车, 冯某下车时将其装有3000元现金及身份证件的手提包遗忘在车上, 冯某发现丢包后十分焦急, 因不知如何才能找到司机文某, 冯某通过该市的交通广播电台发出启事,称若捡到他的手提包并返还,将付给其500元的报酬。文某听到后,与冯某联系并送还了手提包,文某要求付酬时遭到拒绝,文某向法院起诉,冯某答辩中说, 民法通则第79条

    11、明确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归还原主, 且我与文某有运送合同在先, 才将包遗忘在文某的出租车上, 故文某应无偿将手提包返还给我。 且包内有我的身份证件, 文某能找到我却不肯归还, 在我发出启事称酬谢500元后才归还, 存有恶意, 属乘人之危, 给付500元违背我的真实意思。问题(1)冯某在广播电台发出寻包启事属于什么性质?(2)冯某与文某之间是否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说明理由。(3)被告在答辩中的主张是否成立?(4)本案应如何处理?正确答案1)属于悬赏广告,构成要约。根据合同法第14条之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

    12、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冯某在广播电台发布的寻包启事符合上述要件,故构成要约。2)存在,冯某发出悬赏即属一个要约,不特定人只要完成约定行为即构成承诺,根据 合同法 第25条、 第26条之规定,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冯某与文某之间即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该债权债务关系不因冯某反悔而失效。3)不能成立。拾得人并无义务寻找失主,法律规定也不排斥失主根据需要允诺给拾得人报酬。根据民通意见第70条之规定,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 迫使对方作出的不真实意思表示, 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 可以认定为乘人之危。文某既然没有义务寻找买主, 其得到酬金的行为便不属牟取

    13、不正当利益。 悬赏是失主权衡后的自主行为,可知其当时为了找到手提包,情愿付出500元酬金的代价,从客观上足以认定是真实的意思表示,其悬赏行为非文某所迫,不能认定为文某乘人之危。4)冯某应给付文某500元酬金。案例5 乙厂的行为是否属假冒或仿冒行为案情 1987年1月甲厂在国家商标局注册了圆形商标喜凰牌,用于白酒产品。1987年3月,乙厂注册了圆形图案天福山,其中有喜凤字样,整个商标图形图案和文字除天福山和凤字外,所有的文字、图案都与喜凰商标一样,并且都用隶书书写,字型相仿。从1987年3月到1988年5月,乙厂用天福山的商标共生产白酒470万瓶,销售了340多万瓶。销售额达244万多元。正因为

    14、甲、乙厂的商标相似,又加之乙厂采用了与甲厂白酒相似的装潢,致使广大消费者误认为喜凰就是喜凤,也既喜凰,造成了消费者误购。同时也因此造成了甲厂产品滞销,给甲厂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1989年1月,甲厂状告了乙厂。 问题 1何谓假冒或仿冒行为,如何认定? 2乙厂的行为违背了我国哪些法律法规的规定?分析 1 所谓假冒或仿冒行为,是指盗用他人的商业信誉或者商品信誉,使其商品与他人商品相混淆,从中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假冒仿冒的对象包括他人的注册商标,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假冒或仿冒的形式有两种:一是未经权利人许可而擅自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

    15、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二是使用与他人相近的并足以造成误人的商品名称、包装和注册商标。2 该案中乙厂违反了商标法关于商标专用权的规定,侵犯了他人的商标专用权,同时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采取下列不正当竞争手段,损害竞争对手: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想混淆,使购买者误以为是该知名商品。乙厂采用了与他人商标装潢近似手法,使消费者误把喜凤当成了喜凰,就是侵害他人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案例6: 所有权转移、风险负担、效力未定合同甲与乙订立了一份卖牛合同,合同

    16、约定甲向乙交付5头牛,分别为牛1、牛2、牛3、牛4、牛5、总价款为1万元;乙向甲交付定金3千元,余下款项由乙在半年内付清。双方还约定,在乙向甲付清买牛款之前,甲保留该5头牛的所有权。甲向乙交付了该5头牛。问题1)设在买牛款付清之前,牛1被雷电击死,该损失由谁承担?为什么? 2)设在买牛款付清之前,牛2生下一头小牛,该小牛由谁享有所有权?为什么?3)设在买牛款付清之前,牛3踢伤丙,丙花去医药费和误工损失共计1千元,该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4)设在买牛款付清之前,乙与丁达成一项转让牛4的合同,在向丁交付牛4之前,该合同的效力如何?为什么?5)设在买牛款付清之前,丁不知甲保留了此牛的所有权,乙与丁

    17、达成一项转让牛 4的合同,作价2千元将牛4交付丁。丁能否据此取得该牛的所有权?为什么?6)设在买牛款付清之前,乙将牛5租给戍,租期为3个月,租金200元。该租赁协议是否成效?租金应如何处理?7)合同中的定金条款效力如何?为什么?正确答案1)由乙承担。因为根据合同法第142条的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 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 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所以该题中因甲已将牛交付于乙,所以牛1的损失应由乙承担。2)乙享有所有权。根据合同法第163条规定,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 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 归买受人所有。 因此本题中牛2已经由

    18、甲交付给乙, 牛2产生的孳息即小牛应归乙所有。3)由乙负担。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动物致损的侵权责任承担者为该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 在本案中, 牛3已交付于乙,乙为现在的饲养人或管理人, 牛3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应当由乙承担。4)该合同属于效力未定的合同。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 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 该合同有效。 在此之前即属效力未定。 本题中甲与乙已经约定在乙未付清价款之前, 由甲保留对牛的所有权, 所以此时乙并不是牛4的所有权人,乙对牛4 的处分属于无权处分,因此乙与丁签订的买卖合同属于效力未定。5)丁能取得该牛的所有权。因为丁可基

    19、于善意取得而成为牛4的所有人。6)该租协议有效。租金属孳息。根据合同法第163条规定,应归乙所有。7)该定金条款无效。担保法第91条规定定金数额不得超过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案例7:合同权利义务转让乙公司欠甲公司20万元, 甲公司欠丙公司18万元, 丁公司欠乙公司20万元。 现乙、 丁两公司达成协议,由丁公司向甲公司清偿乙公司的20万元债务,乙、丁间债权债务关系消灭。该协议经甲公司同意。后甲公司又与丙公司达成协议,由丁公司向丙公司清偿20万元,甲、丙的18万元债权债务消灭。问题1)乙、丁间协议的性质是什么?该协议是否生效?2) 甲、 丙间协议的性质是什么?丙公司因此获利2万元,是否违法?若甲

    20、公司未将此事通知丁公司,该协议是否已生效?3)若甲公司未将此事通知丁公司,丁公司向甲公司为清偿,甲公司接受,该种清偿是否有效?此时应如何救济丙公司?4)若甲公司已通知丁公司,但丁公司忘记此事仍向甲公司为清偿,甲公司接受,该种清偿是否有效?此时应如何救济丙公司?甲、丁间为何种法律关系?5)如果丁公司不能清偿债务,丙公司能否要求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正确答案1)乙、丁间协议是一种债务承担,乙、丁间协议生效。根据合同法第84条的规定, 债务人可以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 因此乙、 丁可以约定由丁承担乙的债务,债务承担生效后,乙、丁间债的关系消灭。据上述条文规定,债务承担经债权人同意后生效

    21、,本案债权人甲公司已经同意,所以该债务承担协议生效。2)甲、丙间协议是一种债权转让,甲将对丁的债权转让给丙。丙因此获利2万元不属违法。 若甲公司未将此事通知丁公司, 则该债权转让对丁公司不生效力。 因为根据 合同法第79条, 除了几种特殊情形以外, 债权人可以将合同权利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所以甲、 丙之间的合同属于债权转让。 因为法律并无债权转让不得谋利的强行性规定, 而且也不应有此规定; 丙在获利同时, 也承担了丁支付不能的风险。 所以丙的获利并不违法, 但属于不当得利, 在甲主张返还时应当返还。 根据 合同法 第80条, 债权转让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22、只是在转让协议的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3)若甲公司未将此事通知丁公司,丁公司向甲公司为清偿,甲公司接受,该种清偿有效。根据合同法第80条,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对债务人不生效力,丁公司的债权人仍是甲公司,该种清偿自然有效。此时,甲对丙构成不当得利,丙可请求甲返还该给付。4)若甲公司已通知丁公司,但丁公司忘记此事仍向甲公司为清偿,甲公司接受,该种清偿无效,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后,对其发生效力。因此,丙公司已成为新债权人, 丁公司向甲公司为清偿, 对丙公司自然无效力。 丙公司可请求丁公司为原定之给付。丁公司对甲公司的清偿为非债清偿,在甲丁间成立不当得利之债的关系。5)如果丁公司不能清偿债务,丙公司能否

    23、要求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丙公司不能要求乙公司承担责任。 因为乙公司只应承担债权本身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对丁公司的清偿能力并不负责。本案中转让的债权合法有效,并无瑕疵可言。案例8: 安徽公司诉湖南汽修厂支付货款案考点:代位权2002年10月,湖南省长沙市某轴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公司)与安徽省合肥市某磨料磨具公司(以下简称安徽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从安徽公司购买一批砂轮,货款总额为万元.合同约定,湖南公司收到货物后3个月内付款.同年12月9日,湖南公司收到货物验收合格.3个月后,安徽公司多次催要货款,湖南公司均以经营困难、无力清偿为由拒绝支付.但安徽公司在催讨过程中得知,湖南某汽车修理厂

    24、(以下简称湖南汽修厂)欠湖南公司万元货款尚未清偿,且履行期限已于2002年3月届满.于是,安徽公司在2002年12月向安徽某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湖南汽修厂支付欠款万元.法院支持了安徽公司的诉讼请求.问题1,法院支持安徽公司请求的依据是什么?2,安徽公司应如何行使自己的权利?该权利和行使需要具备哪些条件?3,安徽公司行使此权利和法律后果是什么?4,假如安徽公司的债务人是自然人赵元,他为了避债务,要求其子赵亮暂缓支付其生活费,也不按期到单位领取退休金.请问,在此种情况下,债权人能否要求赵亮和赵元所在的单位偿还赵元的债务?为什么?5,本案中安徽公司向安徽省合肥市有关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合肥市有关的人

    25、民法院有无管辖权?6,安徽公司在行使权利的过程中产生的差旅费.诉讼费,应如何承担?【参考答案】1,支持安徽公司的诉讼请求的依据是安徽公司有代位权.2,安徽公司应以自己的名义通过诉讼的方式行使代位权,行使的范围应以债权(万元)为限,而不是湖南汽修厂欠湖南公司的万元.代位权行使的条件有:(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三)债务人的债权到期;(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3,行使此权利的后果是:首先,湖南汽修厂直接向安徽公司清偿;其次,安徽公司和湖南公司债权债务关系消灭;最终,湖南汽修厂和湖南公司的万元的债务也消灭.4,不能.因为这

    26、两项债权都是专属于赵元人身的债权,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不能对之提起代位权.诉讼.5,没有.应向被告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也即湖南省长沙市有关人民法院有管辖权.6,差旅费由湖南公司承担,诉讼费用由湖南汽修厂承担.案例9 “稻花香”商标的申请、注册、侵权纠纷考点: 商标注册申请、续展、使用许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某省甲酿酒厂主要酿制高粱酒。1997年7月2日,该厂向商标局申请注册“高粱烧”商标,被商标局驳回。1998年3月2日,甲厂又以“稻花香”作为其产品的注册商标向商标局提出申请,第二天,乙酿酒也在同一种商品上向商标局提出“稻花香”商标注册申请。经查,乙酿酒公司比甲厂更早在产品上使用“稻花香

    27、”商标。商标局驳回了乙 的申请,初步审定并于4月2日公告了甲的申请。1998年7月2日甲的申请被核准注册。 1999年2月,甲酿酒厂 与 丙公司签订了一份商标使用许可合同。2002年3月,甲厂的“稻花香”商标被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2003年5月,丁食品公司为扩大其糕点产品的知名度,向商标局提出“稻花香”商标的注册申请。2003年7月,甲厂发现戊印刷厂未经许可擅自制造并销售“稻花香”注册商标 的标识,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甲厂对戊 印刷厂提出了诉讼。【问题】 1、商标局驳回甲厂“高烧梁”商标注册申请的决定是否正确?为什么?2、商标局驳回乙 厂注册申请的决定是否正确?为什么 ?3、乙 厂如果对商标局

    28、的决定不服,应当怎么办?4、甲、丙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若想依法生效,应当履行哪些手续?双方应分别承 担哪些义务?5、对丁公司的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局应如何处理?6、戊 印刷厂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除起诉外,甲厂还可采取哪些程序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7、商标注册的有效期是多长时间?有效期届满,甲厂要继续使用“稻花香”商标,最迟应在什么时间提出展期申请?【参考答案】1、商标局的决定正确。因为“高粱烧”这一商标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主要原料,不得作为商标注册。2、商标局的决定正确。因为甲酿酒厂申请在先。3、乙 厂可以在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

    29、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4、甲厂应在许可合同签订3个月内,报商标局备案。甲厂有义务监督丙厂使用“稻花香”商标的商品质量,丙公司则应保证使用“稻花香”商标的商品质量,并在商品上注明丙公司的名称和商品产地。5、对丁公司的注册申请商标局应不予同意并禁止其使用“稻花香”商标。6、戊 印刷厂侵犯了甲厂的商标专用权。甲厂可先与戊 印刷厂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除向人民法院起诉外可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7、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甲厂最迟应于2009年1月2日提出展期申请。案例10 A大学诉C教学仪器公司侵犯专利权案考点: 专利权主体、授予专利权的条件、专利权的法律保护某市A大学研究

    30、所李某,一直承担所里关于研制教学仪器眼球仪的科研任务。2007年6月,李某退休,但他仍发挥余热,利用积累和技术资料,潜心研究,终于在2008年4月设计出了眼球仪。之后,李某与A大学达成协议,由A大学享有专利申请权。同年5月,在我国政府举办的“教学仪器国际展览会”上,作为一项重要的科研成果,同年10月,A大学向国家专利局申请了实用新型专利。2009年3月,国家专利局授予眼球仪专利权。后A大学着手寻找合作生产商。2009年7月,A大学发现B商场 出售的300台眼球仪与自己的专利相同,经商场告知,B商场对该产品专利权的情况并不知情,这批眼球仪的制造商是C教学仪器公司。后A大学查明,C公司是根据200

    31、8年国际展览会上取得的技术资料擅自仿造了该专利产品,现已售出2000台,获利40万元。于是,A大学向法院起诉要求C公司共同赔偿损失。C公司则辩称,A大学的眼球仪在申请专利前就已通过展览会为公众所知,已丧失新颖性,要求专利行政部门宣告该专利权无效。1、如果李某与A大学未达成协议,根据专利法的规定,眼球仪应当由谁享有专利申请权?如何确定双方的权利?2、假设眼球仪在展览会上获得一致好评,为使眼球仪打入国际市场,A大学能否直接向外国申请专利?为什么?3、如果B商场陈述属实,其是否还应承担赔偿责任?4、C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本案在案件管辖上有什么特点?5、C公司申请专利行政部门宣告A大学的专利权无效的理由能否成立?为什么?6、如果认定C公司侵权行为成立,应如何确定其赔偿额?7、C公司若想合法生产该产品,应办理哪些手续?参考答案:1、A大学享有专利申请权,专利申请获批准后,由A大学享有专利权。李某有在专利文件上署名的权利,并有权获得奖励。眼球仪专利实施后,李某有权根据专利推广的情况和取得的经济效益,获得报酬。2、不能。因为根据专利法规定,向外国申请专利,先向国家专利局申请专利,且应委托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3、B商场不需承担赔偿责任。4、C公司的行为构成对A大学专利权的侵权。本案在地域管辖上,应由C公司住所地或侵权行为地的法院管辖,级别管辖上,由省级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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