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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铁路路线测量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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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铁路路线测量规则.docx

    1、铁路路线测量规则【颁布部门】【颁布时间】1979-01-19【效力属性】已修正【正 文】铁路路线测量规则本规则依铁路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订定之。铁路路线之测量,除依铁路建筑技术规范外,依本规则之规定。本规则所称测量,指踏勘、初测及定测。测量距离数量之单位,应为标准度量衡制。测量图表之文字说明,除缩写符号(附表一)夕卜,应以中文为主。(备注:附表一请参阅中华 民国现行法规汇编八十三年五月版 (二五)16024-16027页)铁路路线之测量,除踏勘外,初测应就导线、水平及地形,定测应就中线、水平、地形及横断 面等分组测量之。踏勘测量除得利用航空测量外,应以罗盘仪定方向、步测或仪器测量距离、气压计测量

    2、高度。 但需作详细测量之地段,得用视距测量法。经指定起讫点之路线、应选择最短最平者为最合宜,桥梁、隧道及车站之位置亦应作适宜之选 择,避免水流之冲刷及水之宣泄,并应配合所经地区农、林、工、矿、商各业之发展。桥梁中线应尽量与河岸垂直,大桥及车站以设于平直线上为原则。第10条选择路线,除注意坡度、曲线之适宜及建筑费之减省外,并应考虑左列事项:一施工之难易。二需时之长短。三维时费及行车费用之多寡。四地质情形之良寙。五与其他交通水利设施之配合。六预留将来改良与扩充之余地。第11条路线踏勘应尽量多测比较线,以供选线参考。第12条平面图与纵剖面图应绘在同一张上,图宽七十五公分, 上部画平面,下部画纵剖面,

    3、用腊布描 制。第13条平面图应表示左列事项:一导线及其里程与方向。该方向以磁针北为准。二路线。计划路线与踏勘导线相距甚远,应用虚线将路线划出。三等高线。用五公尺或十公尺之等高线将地形大略表出。四村镇及地名。五河流名称及方向。六森林及耕种情形。七原有交通情形。第14条 纵剖面图应表示左列事项: 一导线之里程及其纵剖面。应将路线纵剖面用虚线画出,必要时并应在图上将路二计划路线高度与踏勘导线如相差甚远, 线情形详细注明。三村镇地名及其高度。四重要桥梁之长度及其河名。五重要隧道之长度及其山名。六较长之大坡度。第15条 绘制图件应以踏勘路线之起点自左向右绘制。第16条水平基面应以吴淞潮位零点为标准,如情

    4、形特殊, 得予假定。但须注意路线之高度,不宜有负 数,并须设立水平样点(BM),以便互相连接。第17条 踏勘图件应加封面记明左列事项: 一某区某线某段踏勘图。二某处至某处共长若干公里。三比例尺。平面图二万五千分之一,纵剖面图长度二万五千分之一,高度五千分之一。四踏勘日期。中华民国OO年OO月OO日开始OO年OO月OO日勘竣。五踏勘者某区某踏勘队队长及队员姓名。第18条 踏勘时应填左列各表: 一河流概况表。山脉概况表。三桥梁表。四隧道表。五车站长。六土石方概算表。七坡度曲线概算表。八沿线经济调查表。九沿线运输情况表。一O沿线材料工价调查表。沿线地质调查表。第19条 踏勘进行状况应作日志,并汇订成

    5、册,以备查核。第20条 踏勘完毕,应就左列事项编制总报告,复印二份连同图底及沿途所摄相片,报送交通部。一踏勘工作情形。二路线工作情形。并附平面图及第十八条第一表至第七表。三沿线经济情形。并附第十八条第八表至第十表。四比较线概况。并附第十八条第十一表。五建筑费概算。六踏勘结论。第21条 总报告应加封面,其款式如左: 一某区、某线、某段踏勘总报告。二某处至某处共长若干公里。三踏勘日期。中华民国oo年oo月oo日开始oo年oo月oo日勘竣。四踏勘队长署名签章。第22条初测之目的应以踏勘结论所得路线, 绘制其附近地形及其附着物详图,作为纸上定线、初步概 算及将来定测之根据,必要时得多测比较线,以资研究

    6、。第23条坡度及曲线之限制,应以踏勘结果为准,非有特殊理由,不得变更。第24条路基高度应在最高洪水位之上至少六公寸, 路线经过平川地带不受洪水淹没之处, 路堤之最低 高度应尽量较地面高出一公尺。第25条选定路线,应顾及将来行车之有利条件。第26条路线初测除施测选线及绘图外,并应就沿线之经济,运输情况及材料、工价等予以调查。第27条经纬仪所经之导线宜与将来之路线尽量接近, 如为便于测量而必须分离时,地形组应配合加宽 地形范围。第28条导线交叉点之木桩应书(IP)之号数、线别公里公尺数,并应将该地点之位置详细记载,以 便查寻。例如:(IP )15,A,5o923.58, ( IP )15指第十五号

    7、交叉点,A指线别,五十指公里数* 9 2 3.5 8指公尺数。第29条导线木桩,每隔四十公尺钉立一根,地形复杂处,每隔二十公尺处一根,必要时并得增加,以 为水平组地形组之用,如地形测量系用视距法施测者,导线木桩可酌量减少,所有导线木桩均应注 明线别及其公里公尺数,以便查考。第30条测量开始时应视测天文以定正北之方向,此后每隔四十公里至少视测一次,以校正之。第31条导线角度应读至二十秒或三十秒,每线之磁针方向应记载于导线簿中,以供参考。第32条导线长度,应以钢尺量至公分为止或用测距仪器测之,遇有特殊情形时,得用三角法求之。第33条导线长度及交叉点高度,在可能范围内应用视距法核对之。第34条水平标

    8、点应每隔一公里设立一处,遇重要桥梁或隧道,应增设之。第35条应以大木桩为之,并应水平标点,应利用岩石石碑或大树根等不易变动之物,如无可利用时, 设在路线附近较偏僻地点,以免被人移动。第36条各水平标点(BM)应书明号数及高度,并于水平簿中详载其设立位置,以便查寻。第37条水平转点(TP)水平标点(BM)及导线交叉(IP)之高度,以桩顶为标准,读至公厘, 导线木桩之高度,以桩前之地面高为标准,读至公分。第38条水平之许可误差,不得超过1OVK公厘,K为水平仪所经过之公里数。第39条与路线相交或平行之河流,其最大洪水位及发生年份,普通洪水位、 低水位及平常水位,均应详确记载。第40条水平基面应参照

    9、第十五条之规定。第41条地形测量可选用手提水平法、视距法或平板仪法。第42条地形测量应将路线两侧各约一百公尺内之地形测绘于图中, 大桥两侧之地形,其测绘距离至少应与桥长相等。导线交叉点(IP)处应视需要加宽测绘。第43条应以虚线表接近路线之地形,其测绘应较详确,距路线较远未经实测而须绘于图中作参考者, * 、/示之。第44条经纬仪及平板仪据点,均应钉立木桩,以供将来之参考。第45条遇有江河沟渠,应将水流方向及洪水流量尽量注明于图中, 并载明拟用之桥涵式样及长度,以 供参考。第46条河流边线以平常水位之水边为准, 地面等高线以画至河流边线为止, 河岸河底之地质情形,均 应尽量详载于图中。第47条

    10、绘制平面图,应以初测之起点自左向右绘制。第48条平面图比例尺为二千分之一,先用黑墨水或其他颜色之墨水绘于厚纸上, 再用黑墨水描于宽七 十五公分腊布上,每节腊布,以相当于路线约二十公里之长度为限。 除纸上选定之中线须用铅笔粗 虚线表示外,其他图样均以黑墨水绘制、,测量时经纬仪所经之导线,应以较细之实线表示,将来 定线测量之中线以较粗之实线表示。其他地形表示法如图一。第49条图上之经纬距,每二百公尺应绘一条,以测量之起点为零,北及东为正,南及西为负。第50条等高线每隔一公尺或二公尺绘一细线, 每隔十公尺绘一粗线,并注明高度,每段路线图等高线 之间隔,应采同一标准。第51条平面图除地形外,并应表示左

    11、列事项如附图一、一建筑物。二地名、村名、省界、县界。三森林及耕种情形。四河流名称、方向。五测量时经纬仪所经之导线及其方向里程。六测量时所定之水平标点。七纸上选定之中线及其方向里程。八选定中线上曲线之起点(TC )、终点(CT )、转向角()半径(R)度数(D)、切线 长度(TL )及曲线长度(CT)。九车站中心点里程。第52条绘制纵剖面图时,应注意其展读之方向与平面图相符。第53条纵剖面图应用五十公分宽之方格透明纸绘制,其比例尺长度为二千分之一,高度为二百分之一。第54条纵剖面图应就选定路线表示左列事项如图三。一地面纵剖面。二路基纵剖面坡度及竖曲线。三曲线长度、度数或半径。四桥梁涵洞及其类型与

    12、跨度。五隧道及其长度。六公路交叉处。七车站中心点。八地质情形。九与路线相交之河流,其低水位,平常水位,普通洪水位及最大洪水位。一O与路线平行之可流,其普通洪水位及最大洪水位。水平标点。一二堤垣护岸等。第55条初测完竣,应将全线平面图及纵剖面图缩成总图,上部绘平面,下部绘纵剖面,用腊布描制。第56条平面图之比例尺为十万分之一,并表示左列事项:一路线及公里数。正北方向。三省市城镇。四河流及山脉。五适当之等高线。第57条纵剖面图之比例尺,长度为十万分之一,高度为二千之一,并表示左列事项:一路线纵剖面,地面纵剖面及公里数。二重要地名。三百分之O.五以上之坡度。四四度以上之曲线。五车站中心点。六隧道及其

    13、长度。七大桥及其长度。第58条初测完竣,应根据纸上定线,并按年度预算书之建筑支出项目、编制建筑费概算。第59条初测时应填左列各表:土石方数量表。二桥梁及涵洞表。三隧道表。四堤坦护岸表。五车站及其他建筑物表。六坡度表。七曲线表。八水平标点表。九平交道表。一O沿线地质调查表。第60条初测进行状况应作日志并编制旬报,以备查核。第61条复印二份,连初测完毕,应就左列事项由测量队队长将各种图表报吉及概算等,汇编总报告, 同沿途所摄相片报请查核。一初测工作情形。二路线工程情形、概算及第五十九条各表。三沿线经济、运输情况及材料工价等情形。四比较线概况。五初测结论。初测如与定测同时进行,应根据定测结果,编制详

    14、细预算,并报送定测总报告。第62条总报告封面款式比照第二十条办理。第63条定测系将初测所采路线之中线,投射于地上以为施工之准备。第64条地势平垣无需踏勘及纸上定线者,其路线之选择,应参照第二章第二节及第三章第一节各条办 理。第65条纸上定线投射于地上时,应注意图中之错误与投射之准确,并须视当地情形作适当之调整与改 善。第66条中线木桩,每隔二十公尺钉立一根,地形复杂处得酌量增加之,曲线上并于起点(TC)及终 CT)设立木桩,有介曲线者,应设(TS )( SC )( ST )等桩。第67条所有木桩,均应注明定线符号及公里公尺数,例如L 9 4 5 7 8.2 4 (L为定线符号九十四公里数,5

    15、7 8.2 4为公尺数)。第68条凡(TC )( XT )( TS )( SC )( CS )( ST )及大桥隧道两端等点,均应分别注明于木桩上, 并于距离稍远之处酌立护桩,以备正桩遗失时,可由护桩再回复正桩之位置。中线交叉点V。公里点(KP),在可能范围内,亦应钉立木桩,并树立护桩。第69条曲线及介曲线之中线,应用偏角法钉立之。第70条中线之角度,应读至二十秒或三十秒,必要时应视测天文以定方向。第71条中线之长度应量至公分为止。第72条延长直线时,应用二重转镜法,以期准确。第73条水平测量,每约半公里应设水平标点一处,其位置宜接近路线而较偏之处,避免移动或挖土填 土之影响。第74条桥梁或隧

    16、道附近之水平标点,应酌量添设之。第75条初测时所设之水平标点,应尽量利用之。第76条水平基面之标准或假定,水平标点之高度、水平转点、 中线交叉点及中心桩等高度之规定, 水平许可误差及沿线河流水位之调查等,应参照第三章第三节办理。第77条如需地形组测量时,得参照第三章第四节办理。第78条除大桥隧道外,中线组已设木桩各点,均须测量横断面,遇地形复杂处,并应酌量加测。第79条测量结果应用五十公分宽之方格透明纸,按百分之一比例尺绘。第80条站场等处之路基须加宽者,应予加测。第81条定测后,除纵剖面图及横断面图须另行绘制外, 路线中心线应在初测平面图上用较粗之实线表 示之。如须补充地形,亦可于初测平面图上加绘之,其绘法与初测同。第82条定测纵剖面图之绘制与第三章第六节同。 但每二十公尺桩号之地面高度,路基高度及填挖高深 度,均须注明于图上,图件绘妥后,须用方格腊布描制之。第83条定测进行时,应作旬报。定测完竣后,应编制详细预算及总报告,其内容、格式、应附图表及 报送份数,得参照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办理。第84条本规则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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