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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3保证期间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借款届满之日起两年止0403211433.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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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3保证期间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借款届满之日起两年止0403211433.docx

    1、83保证期间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借款届满之日起两年止0403211433.3, 保证期间 : 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借款届满之日起两年止 .:保证合同保证合同甲方”):身份证号码:乙方”):身份证号码:丙方”):身份证号码:出借人(以下简称借款人(以下简称保证人(以下简称为确保甲方债权的实现,经甲方审慎调查,同意丙方为乙方的债务提供担保,为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保证范围1、丙方的保证范围为乙方名下所有向甲方的借款金额 万元(人民币大写: ),借款期限自年月日至自年月日,月利 率为 %。2、因借款合同所产生的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及甲方 为实现债

    2、权而发生的律师费、保全费、诉讼费、交通费、复 印费、住宿费等二、保证期限1、保证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借款履行期限届满 之日起两年止。2、借款履行期限届满,借款人仍有本息未支付的,自 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借款人有权直接向保证人追偿, 保证人必须代偿;出借人二年内未要求保证人代偿的,保证 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三、保证方式1、丙方在上述约定的保证范围内对乙方债务承担连带 保证责任。2、乙方逾期未支付利息的,甲方要求丙方承担担保责 任后,丙方须于十天之内向甲方承担垫付当期利息的保证责 任;乙方逾期未付本金的,甲方要求丙方承担担保责任后, 丙方应自逾期之日起十天内向甲方承担垫付本金的保证责 任

    3、。3、甲方因乙方逾期履行还款义务产生损失的,丙方在 承担垫付当期本息的同时还应当承担赔偿甲方所受的损失。四、借款合同变更甲、乙双方对借款约定的事项进行变更,需征得丙方同 意,未征得丙方同意,丙方对所变更的借款条款不承担担保 责任,但不能免除依据本保证合同应承担的保证义务。五、双方权利与义务1、乙方因资信状况出现严重困难或发生财务状况恶化 等情况,影响还款能力的,应当向甲方及时通报。甲方发现 乙方出现以上情况,可要求乙方增加担保措施或有权解除借 款合同及担保合同,提前向乙、丙收回借款本息。2、乙方应当按时足额地偿还借款利息及本金。3、丙方在乙方逾期付息不还本的情况下,应甲方要求 承担代为偿还的保

    4、证责任后,有权向乙方追偿。4、各方的通讯地址、手机号码、住址等联系方式发生 变更的,应立即书面告知合同相对方。因变更未及时告知, 合同相对方邮寄到本合同的通讯地址就视为送达,由此产生 的不利后果由变动方承担。六、违约责任乙、丙逾期履行保证合同构成违约行为的,应当承担相 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七、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协商不 成的,甲、乙、丙约定在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八、本合同自甲、乙、丙三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共一式 三份,甲、乙、丙各有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住址:联系电话:签订日期:丙方(签字):住址:联系电话:签订

    5、日期:乙方(签字): 住 址: 联系电话: 签订日期: 篇二:保证期间问题的思考 关于保证期间问题的思考一、 保证期间的定义 准确界定保证期间的含义直接影响到保证期间的正确 理解。保证期间,是根据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债权人应 当向债务人(在一般保证情况下)或者保证人 (在连带责任情况下) 主张权利的期间。 (注:“探索于民法中最活跃的领域-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奚晓明谈关于适用中华 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保证责任的期间,是指依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 保证人只在一定的期限内承担保证责任。 (参见担保法解释第 31 条) 保证期间是保证人能够“容忍”债权人不积极行使权利 的

    6、最长期间。(注:邹海林、常敏:债权担保方式和应用 ) 从上面三个定义看,保证期间表明: 1、表明了债权人的主动性,即债权人可以主动行使权利,但不行使权利会产生对其不利的后果(即保证人免责) 2、表明了保证人免责的条件性,即“债权人不积极行使权利”和“最长期间”都是保证人免责的条件。 3、表明了 保证人的被动性,如“保证人容忍” 。 所以保证期间是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债权 人向债务人或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期间,如果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或保证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保证人可以免除保证责任(担保法)。二、 保证期间的起算 我司借款担保服务合同中第三条:自甲方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责任之日起两年。 银行与

    7、我司签订的保证合同中第五条:保证期间,本合 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从借款合 同生效之日开始到借款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经过两年。【如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为 分期到期,则本合同的保证期间从借款合同生效之日开始到最后一期还款履行届满之日起经过两年。】 保证期间既可以是法定的保证期间也可以是约定的保 证期间,但首先是约定期间。担保法第 25、26 条规定的法定保证期间在性质上是属于任意性规定,即只有在当事人没有 约定的保证期间时,才使用法定的保证期间。从我司上述两条条款看,我司与银行显然没有共同约定保证期间:我 司担保服务合同约定自甲方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责任之日起 两年,我司同事解释“应当承担责任之日即主

    8、债务履行届满之 日”,即保证期间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算;银行保证合同约定从借款合同生效之日 开始到最后一期还款履行届满之日起经过两年,即从合同签订并生效之日起算,若贷款期为 3 年,则保证期间为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 5 年。当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 担保法第 25、26 条明确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 6 个月”,由此可以看出,保证期间的起算点是主债务履行届满之日,此时正是债权 人客观上开始有权要求债务人或保证人履行债务的时间。而且, 担保法解释第 33 条也 明确规定,保证期间的起算: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

    9、证期 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算。三、保证期间的期间 我司前辈约定的保证期间为两年,我认为保证期间应该 是 6 个月。因为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32 条关于没有约定 保证期间的处理: “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 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 6 个月。”而中行保证合同约定从借款合同 生效之日开始到最后一期还款履行届满之日起经过两年,即从合同签订并生效之日起算, 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明显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 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 6 个月。而保证期间为债权人银行向债务人我司主张权利的期 间

    10、,若在保证期间债权人没有提起诉讼或申请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 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 之日起 2 年。”王燕琦保证期间问题我司借款担保服务合同中第三条:自甲方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责任之日 年空白应填写两年而不是叄年。请看如下解释:1、 何为保证期间 举例说明:如甲跟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 200 万, 借款期限为 XX 年10月1日至XX年10月1日(三年)。如果至 XX年10 月 1 日,甲没有清偿完所借之 200 万,这个时候开始起算保证期间,此保证 期间以我司跟银行签订的保证期间为准,一般会这么约定: “保证人自本合同 生效

    11、之日起至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 即是 2 年。在这 两年时间内银行可以要求我司偿还贷款,如果两年期间一过,银行无权要求我司 偿还贷款,我司保证义务结束。2、保证期间的起算 第一,一般而言,只要履行期间未届满( 3 年),主债务 人(甲)是否履行债务尚处于不确定状态,债权人(银行)也就不能要求 保证人(我司)承担保证责任,所以从主债权届满之日起算保证期间。即截至XX年10月1日,甲还没还清个人贷款合同中约定的利息和本金,银行 就有权要求我司偿还甲方未归还的那部分贷款及利息、罚息等等, (详见我司 与银行签的个人贷款保证合同之保证范围) 。第二,实践当中,经常会发生约定的债

    12、务履行期因某些 法律事实的发生而提前届满的情况,如客户(甲)与银行签订的个人贷款 合同中有违约条款约定:甲方连续 90天或者累计 90天未还款付息的,视为 甲方违约。或者甲方在期限届满之前就主张没有能力还本付息或者不会还本 付息等银行可以提前终止合同的情形 (见个人贷款合同 ),由于主债务 (即 200 万)不履行之状态已经出现,保证期间理应开始计算。如银行 XX年12月1日主张债务人甲违约,要求提前归还贷款,保证期间则应是 从XX年12月1日开始计算2年保证时间,同上,银行在此期间随时有权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第三,债务人甲在借款期间破产的,债权人银行在破产程序中未获清偿的部分,可在破产程序

    13、终结后 6 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 第四,保证约定超过两年, 如惠州、揭阳分公司的三年, 其实是没有意义的。因为主债务(即甲所借 200 万)的诉讼期间为 2 年,这 两年也是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即上例中的 XX年10月1日开始起算,与我司的 保证期间起算点是一样的。诉讼期间一过,银行就丧失了对此笔债务的胜诉 权,成为自然债权。我司也可以以此来抗辩银行:诉讼期间已过,我司保证责 任解除。所以从法律的有效性来说, 2 年是最长期间了。长于两年是没有意义 的期间。除非我司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确认,并同时符合保证合同要求之相 关规定,从而成立新的保证合同, 显然,我司的前辈都是聪明人, 不会这么做。

    14、综上所述,保证期间是两年而不是三年。由于我司条款 规定不清,我司的条款“承担责任之日起”是指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所 以不是各位前辈理解错了,是条款本身意思模糊不清。但是同时请注意,虽然对此条款的理解偏差并没导致不好的结果,但是在相应的授权委托书上有效期 会出错。比如贷款期限为 3 年,有些前辈直接写授权委托书有效期为 3 年。其实授权委托书有效期应为:贷款期限 +2 年。请谨记这点。 以上有出错的地方,请多多包涵。也欢迎指教。 篇三:担保合同 ( 供借款保证用 )合同编号: 保证人(甲方) :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开户金融机构及账号: 贷款银行(乙方) : 住所: 法 定 代 表 人 (

    15、或 授 权 代 理 人 ): 为 确 保 乙 方 与 签订的 号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 的履行,甲方愿意向乙方提供保证担保。 甲、乙双方根据 合 同法、担保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约定如下 条款:第一条 甲方保证担保的贷款金额(大写) 元,贷款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第二条 本合同的保 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甲方对借款合同中的借款人的债务 承担连带责任。如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借款人没有履行 或者没有全部履行其债务,乙方有权直接要求甲方承担保证 责任。甲方应在接到乙方催收到(逾)期贷款通知书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履行清偿义务。第三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贷款金额(大写) 元及利息

    16、、借款人应支付的违约金(包括罚息) 、赔偿金和实现贷款债权的费用 (包括诉讼费、律师费等) 。第四条 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 效之日起至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借款合同 展期的,以展期后所确定的合同最终履行期限之日为届满之 日。第五条 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被保证的借款合同。借款 合同无效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第六条 保证期间,借款 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协议变更借款合同除贷款利率以外的其 他内容,应当事先取得本合同甲方的书面同意。第七条 保 证期间,甲方机构发生变更、撤销,甲方应提前 天书面通知乙方,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由变更后的机构承 担或由对甲方作出撤销决定的机构承担。如乙方认为变更后 的

    17、机构不具备完全的保证能力,变更后的机构或作出撤销决 定的机构有义务落实为乙方所接受的新的保证人。第八条 保证期间,乙方有权对甲方的资金和财产状况进行监督,有 权要求甲方提供其财务报表等资料,甲方应如实提供。第九条 保证期间,甲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 负担能力的担保。第十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有权 要求甲方提前承担保证责任,甲方同意提前承担保证责任: 1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的约定或者发 生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2借款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被宣告破产、被解散、擅自变更企业体制致使乙方贷款债权落空、 未按借款合同的约定使用贷款、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 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

    18、、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 或缺乏偿债诚意的行为等情况。第十一条 甲方不承担保证 责任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的,应向乙方支付被保 证的借款合同项下贷款金额 %的违约金,因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且违约金数额不足以弥补所受损失的,还应 赔偿乙方的实际经济损失。对上述违约金、赔偿金以及甲方 未承担保证责任的贷款本金、利息和其他费用,乙方有权直 接与甲方存款账户中的资金予以抵销。第十二条 双方约定 的其他条款: 。第十三条 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应当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第十四条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 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第十五条 本合同正本

    19、一式二 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篇四:担保合同 ( 供借款保证用 ) 合同编号: 保证人(甲方) :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开户金融机构及账号: 贷款银行(乙方) : 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 为确保乙方与 签订的 号借款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向乙方提供保证担 保。乙双方根据合同法 、担保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经 协商一致;定如下条款:第 一 条 甲 方 保 证 担 保 的 贷 款 金 额 ( 大 写 ) 元,货款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第二条 本合同的保证人

    20、式为连带责任保证,甲方对 借款合同中借款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借款合同履行期 限届满,借款人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全部履行其债务,乙方有 权直接要求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甲方应在接到乙方催收到 (逾)期贷款通知书 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履行清偿义务。第 三 条 保 证 担 保 的 范 围 : 贷 款 金 额 ( 大 写 ) 元及利息、 借款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包括罚息) 、 赔偿金和实现贷款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等) 。第四条 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借款合同展期的,以展期后所 确定的合同最终履行期限之日为届满之日。第五条 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被保证的借款合同

    21、。借 款合同无效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第六条 保证期间,借款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协议变更 借款合同除贷款利率以外的其他内容,应当事先取得本合同 甲方的书面同意。第七条 保证期间,甲方机构发生变更、撤销,甲方 应提前 天书面通知乙方,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或由对甲方作出撤销决定的机构承担。如 乙方认为变更后的机构不具备完全的保证能力,变更后的机 构或作出撤销决定的机构有义务落实为乙方所接受的新的 保证人。第八条 保证期间,乙方有权对甲方的资金和财产状况 进行监督,有权要求甲方提供其财务报表等资料,甲方应如 实提供。第九条 保证期间,甲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 身负担能力的担保。第十

    22、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前承担保证责任,甲方同意提前承担保证责任:1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的约定或者发生其他严重违约行为;2借款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被宣告破产、被解散、擅自变更企业体制致使乙方贷款债权落空、未按借款合同的 约定使用货款、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 他法律纠纷、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或缺乏偿债诚意 的行为等情况。第十一条 甲方不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 的其他义务的,应向乙方支付被保证的借款合同项下贷款金 额 % 的违约金,因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且违约金数额不足以弥补所受损失的,还应赔偿乙方的实际经济损失。 对上述违约金、赔偿金

    23、以及甲方未承担保证责任的贷款本金、 利息和其他费用,乙方有权直接与甲方存款账户中的资金予 以抵销。第十二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第十三条 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 意见,应当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四条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 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第十五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 定 代 表 人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篇五:担保合同 ( 供借款保证用 ) 担保合同(供借款保证用) 合同编号: 保证人(甲方) :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开户金融

    24、机构及账号: 贷款银行(乙方) : 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 为确保乙方与 签订的 号借款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向乙方提供保证担 保。乙双方根据合同法 、担保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经 协商一致;定如下条款:第 一 条 甲 方 保 证 担 保 的 贷 款 金 额 ( 大 写 ) 元,货款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第二条 本合同的保证人式为连带责任保证,甲方对 借款合同中借款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借款合同履行期 限届满,借款人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全部履行其债务,乙方有 权直接要求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甲方应在接到乙方催收到 (逾)期贷款通知书 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履行清偿

    25、义务。第三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贷款金额 (大写) 元及利息、 借款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包括罚息) 、 赔偿金和实现贷款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等) 。第四条 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借款合同履 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借款合同展期的,以展期后所确 定的合同最终履行期限之日为届满之日。第五条 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被保证的借款合同。借款 合同无效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第六条 保证期间,借款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协议变更 借款合同除贷款利率以外的其他内容,应当事先取得本合同 甲方的书面同意。第七条 保证期间,甲方机构发生变更、撤销,甲方 应提前 天书面通知乙方,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由变更后的机构

    26、承担或由对 甲方作出撤销决定的机构承担。如乙方认为变更后的机构不 具备完全的保证能力,变更后的机构或作出撤销决定的机构 有义务落实为乙方所接受的新的保证人。第八条 保证期间,乙方有权对甲方的资金和财产状 况进行监督,有权要求甲方提供其财务报表等资料,甲方应 如实提供。第九条 保证期间,甲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 身负担能力的担保。第十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前 承担保证责任,甲方同意提前承担保证责任:1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的约定或 者发生其他严重违约行为;2借款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被宣告破产、被解散、 擅自变更企业体制致使乙方贷款债权落空、未按借款合同的 约定

    27、使用货款、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 他法律纠纷、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或缺乏偿债诚意 的行为等情况。第十一条 甲方不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违反本合同约 定的其他义务的,应向乙方支付被保证的借款合同项下贷款 金额 %的违约金,因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且违约金数额不足以弥补所受损失的,还应赔偿乙方的实际经济损失。 对上述违约金、赔偿金以及甲方未承担保证责任的贷款本金、 利息和其他费用,乙方有权直接与甲方存款账户中的资金予 以抵销。第十二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第十三条 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 意见,应当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四条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

    28、代理 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第十五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 方 ( 公 章 ): 乙 方 ( 公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 法 定 代 表 人或委托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 年 _月 日 _ 年 日 篇六:借款保证合同 借款保证合同贷款人(甲方) : 地址: 电话: 身份证号码:借款人(乙方) : 地址:电话:身份证号码:保证人(丙方):地址:电话:依据民法通则、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律的规定, 甲、乙、丙三方在诚实信用、友好协商的基础上,级协商一 致,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执行。第一条借款金额甲方为乙方提供借款人民币(小写: )借款汇入乙方指定账户:名称:银行账号:开户

    29、行:第二条借款期限借款期限为 天,即自 年 月 日起至年 月日止 借款期限届满之日偿还全部借款本金,以实际放款日期为准。第三条保证担保方式为确保借款合同的履行,丙方自愿为借款人提供保证。 丙方对乙方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乙方没有按合同约 定履行或者没有全部履行其债务,甲方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丙方承诺按甲方要求履行还款义务。第四条 保证范围及保证期限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主债权利息,债务人应 支付的违约金(包括罚息)和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 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等)。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借款履行期限届满之 日后两年止。第五条保证责任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

    30、三人的,保证 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 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 保证责任。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 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 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 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债务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 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 间。第六条丙方权利义务 丙方依据中华法律具有的保证人资格,丙方有能力承担保证责任。丙方完全了解借款合同的内容,为乙方提

    31、供保证完全出 于自愿,全部意思表示真实。保证期间,丙方发生机构变更、撤销或其他足以影响其 保证能力的变故,应提前 15 天书面通知甲方,本合同项下 的全部义务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或由保证人在 15 日之内落 实为甲方提供其所接受的新的保证人。保证期间,丙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负担能力 的担保。丙方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乙方追偿。 在本合同保证期满内,丙方如再向他人提供担保,不得 损害甲方的利益,并须征得债务人的同意。第七条 违约责任甲方未按约定提供借款应当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 失。乙方逾期还款应按借款余额每日 4%计收滞纳金 丙方不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的,应向债权人支付保证金额 4%的违约金, 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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