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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试论中小学教育中的惩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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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试论中小学教育中的惩罚.docx

    1、试论中小学教育中的惩罚一、 内容摘要、关键字-1 页二、 问题的提出-1 页三、 中小学教育的社会价值-3 页四、 从惩罚到中小学教育中的惩罚-4 页(一) 惩罚概述-4 页(二) 中小学教育中的惩罚-7 页 1 、中小学教育中惩罚的特性-7 页 2 、中小学教育中惩罚的表现形式-10 页 3 、中小学教育中惩罚的意义-11 页五、结语-13 页六、注释-14 页七、参考文献-16 页试论中小学教育中的惩罚【内容摘要】作为一个存在争论且还将继续争论下去并在一定时期内不会有盖棺定论的语词(或者说一种制度“制度(教育制度)中的制度”),惩罚“教育中的惩罚”特别是“置身”到中小学教育中的惩罚老师对学

    2、生的惩罚,毁誉参半、浮沉漂泊或者说见仁见智,没有“主见”。本文在此不是试图为中小学教育中的惩罚“主见”(无力于此或者说这种试图没有任何意义),而是在通过对中小学教育所包含的要素、对象的性质、特征、范畴等逐一进行分析论证,并基于此进而深入探讨中小学教育中的惩罚,努力为其“验明时代正身”(性质、渊源、主体、客体、适用等),论证其在“当世”所包含的价值没有惩罚的中小学教育是不完整、不完善的教育,而合法、合理、合情、有价值的惩罚不仅可以也应当能保障中小学教育取得良好效果,且更有利于中小学生规则性、秩序化、社会化、责任感的“培养”。【关键词】 中小学教育 中小学教育中的惩罚 意义一、 问题的提出“家长把

    3、老师砍成重伤自缢身亡缘起教师体罚学生事件”,“深圳6龄女上课嚼口香糖被老师扯裂耳朵血流如注”,“14 岁男生上课骂老师被打成耳膜穿孔”等一系列近年来的教学(或者说教育)事件(故)老师惩罚(体罚)学生(既然是“事故”,其存在就有不合理性,然这种不合理性又有自身的特质。这种不合理性不是绝对明显的不合理,其产生于“观念”的不明确在教育中特别是中小学教育中,惩罚与体罚的关系如何?老师的什么惩罚算是“体罚”?),一次次的刺激公众的神经,引发了对一系列问题的思考:在中小学教育中,学生怎么了?老师怎么了?学校怎么了?教学怎么了?由此扩展到思考教育怎么了?社会怎么了?老师惩罚体罚(体罚与惩罚的关系,本文在后面

    4、将进一步的分析论证)学生为何能引起如此的社会效应(公安介入、家长杀老师、社会各方的呼吁与声讨等等)?如此的反应,如此的声势,学生或者说更重要的是老师的定位(权利、义务、职责)到底该怎样且是什么?“师者,传道授业解惑也”,韩愈在师说中明确的为老师的职责做出了正名。老师确乎是传道授业、解惑育人的,但这只是老师“方向性”的职业责任(目标),要达到此目标不是话语性的而是实践性、操作性的,因此就需要有老师与学生的“互动”教与学。老师职责是“教”,学生任务是“学”。而无论是教还是学,在现有的制度框架下,老师与学生在教学实践中都被规范性的要求(只有规范性才可能保障教育能取得良好的、有益有利的效果)。不论是老

    5、师还是学生都受到学校制度、国家法律的规制、约束,违反了相关规范性要求都要受到制裁、惩罚,对于违反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论是老师还是学生,对其惩罚的主体都有国家法律的特别规定,执行也“按规则办事”。但在实践中,对于老师是否可以对学生(中小学生)在日常的教学活动中的“犯错”(在此特指非违法性的错误)作出惩罚、做出怎样的惩罚?却无明确规定也无法明确规定。那么,作为“灵魂的工作者”的老师是否可以对学生(特别是中小学生)作出约束甚至是惩罚。如果可以,首先,这种惩罚具有怎样的特性?其次,这种惩罚如何适用,其社会价值取向是什么?第三,如何对这种惩罚进行监督,其监督主体是什么?最后,这种惩罚对学生(中小学生

    6、)、教学、教育、社会有何效应,其在中小学教育中的意义为何? 但在进行这些追问以前,本文必须的就所有这些问题与讨论得以成立的前提性定位做一个分析论证,这就是,讨论中的中小学教育的社会价值到底是什么?只有明确这,才有可能对中小学教育中的惩罚的存在作出“合理性”的定论。 二、 中小学教育的社会价值 中小学教育是指特定的教育主体(中小学老师)在相应的国家教育制度及其规范的规制下,针对特定的教育对象(中小学生)实施的,通过各种教育措施,以培养中小学生的科学文化素质达到国家标准为目的的教育活动。教育的目的是积累和传播知识,其价值就近来说是改善受教育者本身的相关情况(认知、精神、见识、处境等)进而促进国家的

    7、发展社会的进步,长远来讲是以达到推进人类文明的发展与进步。而中小学教育恰是整个教育的基础性阶段,其施行的好坏对教育的终极社会价值文明的传承与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中小学教育中的受教育对象中小学生,按照我国义务教育法的规定是指年满七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由于处于这一年龄阶段的受教育对象自身的特质生理特征、社会特征可塑性强、极具开发性、智力日趋完善、接受力日渐增长、学习力渐趋提高等,使得中小学教育成为国民教育的先锋队、排头兵,只有通过良好的中小学教育培养的受教育对象才能担当进一步的教育高等教育对其自身的要求。甚至,中小学教育所奠定的基础对于国民自身乃至国家在以后的生存、生产、生活及发展中也起着方

    8、向性的作用中小学教育是人接受的社会教育(学校教育)中的第一阶段,其具有的“知识诱惑性”、“学习兴趣性”、“人的好奇性的激发与牵引性”等“初级教育特性”一旦被“良好的培养与发展”,这些在教育中培养的人的性格与智识的“惯性”将伴随并引领着受教育者(国民)传承并发展知识乃至人类文明,从而使得国民素质逾渐提高,综合国力日渐增强。中小学教育的以上的这些社会价值从概念上来理解它们只是一些话语性的“口号”、一些符号反映或者说“内心的定位”,但一切概念都是需要操作与实践的,因此这些价值本身蕴涵的只能是实践性的“制度”、是文明本身的要求。而惩罚一方面是人类文明的产物(本文将在后面进一步论证),是人类为了保证文明

    9、不断发展而做出的理性的规制性的选择,因此中小学教育本身需要惩罚,具体到教育中老师对中小学生的惩罚,也是中小学教育作为人类文明及传承发展人类文明的题中之意;另一方面,惩罚从其本质上有着固有的“人类嗜血性”,但这不是规避或者说淘汰其作用的合理的理由,“用之得当”才是理性的、合理的抉择。因此,惩罚中小学教育中的惩罚具有其应当的“合理性”。中小学教育中的惩罚具有合理性、实践性,而实践是针对性的,“知己知彼百战不殆”、“教育应该尊重规律,按照时代、国家尤其是教育各要素不同的要求、需要去探索、去施行、去实践、去落实”、“我国的中小学教育一定要按照中小学生的自身的性质、规律、特征去教育、培养,一切不按规律的

    10、教育尤其是不按规律的中小学教育都是不严谨、不负责任、不科学的教育,对民族、国家、国民都是有害的”。这就要求我们大方向上要思考教育的取向性、实践性,而反映在本文的论点上则更要进一步的思考教育尤其在中小学教育中,“惩罚”的“正名”“时代的正身”与“当世价值”。三、 从惩罚到中小学教育中的惩罚(一) 惩罚概述上文从中小学教育的社会价值及中小学生的个性方面论述过惩罚在中小学教育中的“合理性”与“正当性”,但这里的惩罚只是广义上的、抽象的、符号性的,而具体到中小学教育中,则需要对适用于其中的惩罚再作进一步的定义、定位、具体与规制,可是在此具体要以抽象为前提从抽象的、广义的惩罚到具体的、特定的惩罚。所谓惩

    11、罚,现代汉语词典中这样解释:“惩罚即处罚”。心理学认为,惩罚是指当行为者在一定情景或刺激下产生某一行为后若及时使之承受厌恶刺激( 又叫惩罚物) 或撤消正在享用的正强化物,那么其以后在类似情景或刺激下该行为的发生频率就会降低。本文认为,惩罚是人类文明的产物,是社会在逐渐的发展过程中社会公众做出的理性选择,是一种制度性的产物。人具有生物属性和社会属性两种特性。其中,生理属性又是人的生物属性的集中体现,而人的生理属性的具体归属体现又反映在人类的“血亲关系”与“理性”上。在理性与生存结合的人类“要活着”的“指导”下,资源的稀缺、技术条件的有限,又必然的“迫使”人与其他生物特别是人与人之间发生难以避免的

    12、争夺甚至战乱,而争夺与战乱中的人的受害或者死亡在人类的“血亲关系”与“理性”的“催化”作用下产生了“人类的复仇”。复仇的主要形式便是“惩罚”以某种方式处罚施害者以求达到一种内在的(内心平衡感)与外在的(利益满足欲)“和谐”具体表现就是“大仇已报”的适足。但这种惩罚会激化社会的循环往复的惩罚(受害者想方设法惩罚施害者,当施害者受到惩罚后又成为了一定意义上的受害者,它基于“理性”也成为了要惩罚施害者“顺天者”)在人类社会性的催化下必然的激发了群体性、规模化、族群性的惩罚与相互惩罚,比如说战争。这种难以争辩的“谁是谁非”的惩罚让社会“危机四伏”冲突、战争、死亡等严重威胁着人类的生存与发展;“殚精竭虑

    13、”各种规制社会特别是人类自身行为、思想的制度呼之欲出但始终徘徊。随着社会的发展,人的社会属性凸显出来甚至在一定程度上超出了人的“生理属性”,共同的危机感迫使人们在社会中进行各种各样的博弈彻底消除惩罚不可能,因为其产生是符合人类自身特质与自然规律的,是不可规避的;顺其自然不能取,因为那样等待人类的只有自取灭亡。各种博弈的结果导入了惩罚作为一种人类社会的制度一方面惩罚维护了各方利益,使社会近于规则化;另一方面惩罚惩处了“犯规者”打破“合理、合法、正当惩罚”的“好事者”,维护社会规则性。基于此,本文认为的广义、抽象的惩罚是指是指享有惩罚权的主体依照相关规定、规则或者规范对违反规定、规则或者规范的客体

    14、施行的具有处罚和预防其行为再次发生的一种社会制度。惩罚作为一种社会制度,其必定也应当以一定的形式表现出来。前面说过知识、理念是有其时代特征的,是“地方性的”,因此在此,本文所探寻的惩罚的表现形式是当代性与“群属回归性的”主体不同、文化不同其形式必然有所不同。基于这些前提,惩罚的表现形式一般有警告、记过、批评、处分(包括开除、降级、降薪、降职等)、刑罚(最直观也最存在争议的表现就是体罚)等等。体罚作为惩罚的一种表现形式,因为两者的“近亲”关系使得在实践中经常会出现模糊它们的内涵与范畴,造成观念上(特别在教育领域)的“倾向性思维”(现实承认某主体基于某规定可以对某对象实施惩罚,而体罚在概念上归属于

    15、惩罚,因此,某主体在观念上应当的可以对某对象实行体罚。比如说,老师在教学过程中可以惩罚学生,而体罚属于惩罚的一类,因此,老师体罚学生至少在观念上老师的观念是可行的,当然还存在其他的原因,比如说,“师者,父母也”的价值观造成了既然父母可以体罚子女,而老师也是“父母”,因此,老师也可以体罚;还比如,“严师出高徒”,而“严”的最直观、最见效的手段便自然的是体罚等等,但最重要的还是惩罚与体罚的不明晰)。这也是最终造成文章开头所列举“事故”的最根本的原因。要避免这些事故再次发生,规避这种观念的危害,最重要的是明晰体罚及其与惩罚的关系。体罚从字面上理解是指对身体进行惩罚,一般情况下是使用“暴力”或者“近暴

    16、力”手段。体罚是惩罚的一种,但它们有着自身的“个性”,体罚作为一种惩罚且是一种相当严厉、残酷、冷血的惩罚,因此,对其的使用必须受到相当严格的限制,一般情况下只能由相关权力机关行使或者授权其他主体行使。明显的,在教育中,老师没有行使的主体资格。作为社会制度的惩罚(在此不包括体罚或者近似于体罚一类的需要特别授权才能行使的惩罚),由于其所具用的社会功能,保证了其必然的会在社会的其他制度中参杂运用,在教育制度尤其是中小学教育制度中更为显现与突出。同时加之适用条件适用环境、适用主体、规制对象、适用规则等的改变其自身的性质也会产生相应的变化,具体到中小学教育中则成为了“中小学教育中的惩罚”。(二) 中小学

    17、教育中的惩罚文章前面大概的从中小学教育的社会价值需要与惩罚的社会规制意义关系方面分析了惩罚在中小学教育中的“名分”,同时在分析总结中小学生的个性的前提下提出了惩罚的“针对性”概念惩罚所针对的对象不同,惩罚的方式不同。搭建在这一平台上,加之上述对抽象的、广义的惩罚的阐述与归纳,在此将进一步的分析论证惩罚在中小学教育中的具体化、细致化中小学教育需要惩罚且需要一种完全归属于中小学教育的“中小学教育中的惩罚”,这种惩罚在归属于抽象、广义惩罚的同时又具有其自身独特的性质。中小学教育中惩罚的特性正是基于“知识的时代性、地方性、群属性”,这种抽象的惩罚“置身”到中小学教育中,具体成为一种特定的惩罚老师在教学

    18、过程中 对违反规则“犯错”的中小学生进行的具有处罚性质的活动。这种“活动”在此已将引发教学事故、吸引公众视线的教学中的“体罚”老师体罚学生甚至与体罚性质相似的需要特别授权才能行使或者在现有社会公序良俗的要求下不适用于中小学教育领域的所有“不当惩罚”都排除在讨论之外。这里探讨的惩罚是一种“情境化”、“语境化”、“具体化”的惩罚,是指在中小学教育、教学过程中,老师针对中小学生各种违反教学、教育规范的行为或者为了达到教育的阶段性要求对学生的消极学习态度或者行为做出的具有处罚性质的行为,这种处罚行为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符合中小学教育自身的规律要求,特别要符合中小学生的自身的特性中小学生的个性。个性

    19、是一个存在独立于或者说区别于其他存在的最重要的划分标准。作为受教育对象的中小学生其在哲学性质上完全归类于存在,因此其自身有着特有的、区别于其他受教育对象的个性。从人类的生理机制及中小学教育的所处的教育阶段来看,中小学生大多数情况下是指年满七周岁及以上的未成年人(当然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会出现部分的不属于这一划分的中小学生,比如说在一些落后地区存在年龄超过七周岁才入学或者已是成年人但还在接受中学尤其是高中教育等,但这些不足以左右中小学生的划分,制度考虑时只能是“以大局为重”)。处于这一生理阶段或者说年龄范围的中小学生自然有着独有的“个性”,这包括:身心、智识处于逐渐发展并逐步完善的阶段,因此极具塑

    20、造性与富于培养性;大脑正逐渐发展成熟,对于知识有着激情与敏感,接受力、理解力、学习力、适应性渐趋增强;性格、习性处于塑造过程中,社会性、价值观、世界观、人生观“富于弹性”(“富于弹性”本是经济学的概念,但在此有着特殊的不同于经济学的理解,是指随着培养、教育模式或者方式、效果的不同,中小学生不管是总体“个性”还是个体“个性”在未来的发展中都会发生不同的变化,培养、教育是有“张力”的);“涉世未深”、“稚气尚存”的“无知”与“活泼好动”、“初生牛犊”的“淘气”使得中小学生造成长过程中“脑袋后面长有“反骨”,极具不稳定性与“破坏性”。 从中小学生的社会化阶段及扮演社会角色的“入戏”定位来看,中小学生

    21、大多数处于初社会化或者说“人生门径”的路口。这些中小学生(受教育者)刚刚脱离家庭教育,进入社会的尤其是学校的“摩擦”与“冶炼”当中,很多的社会性甚至是作为一个社会单位人的重要的社会个性性格都是在这一阶段“锻造而成”,因此,从这种考量来说,中小学生又有着如下的“个性”:“初来乍道”,世界是新奇的,个人对世界、社会、他人的理念既充满“春意”又蕴含“冬眠”,“路在何方”的观望感、“天真梦幻”的遐想与追问欲引发的是对人生畅想的“可导向性”;“刚入世途”、“渐趋入戏”人生之戏,从“笑脸相迎”、“善颜好送”到“人世难逢开口笑”的世态、心态落差,叛逆与自尊的缠揉激起的是“天使与魔鬼”的可择抚慰与“请君入瓮”

    22、性;“童言无忌”的莞尔一笑或者说忍俊不禁在社会的“大浪淘沙”中会部分的被催产、畸变成“谗佞奴颜”的奸笑阴险、歹毒叵测。人性本善或者本恶的争辩、驳斥重要的不在话语的“你来我往”与“语不惊人”而在于“如何的规制社会的大浪淘沙”,因此,中小学生还有着社会的秩序性、规则性、责任感的可培养与寄托的担当性。基于上述中小学生的个性,使得中小学教育中的惩罚具有如下“与众不同的特征”:谦抑性,惩罚的目的在于规制,中小学教育中中小学生违反规则需要规制,方向上可以也应当适用惩罚(这点在适用主体不予考虑的前提下也符合),但惩罚在此不是毫无保留的使用而是需要考虑其他的“替代性措施”,当使用其他的比较惩罚来说,性质上更趋

    23、于温和的手段、方法同样可以规制中小学生的违规性,则首先使用这些比较温和的规制方法。谦抑性在刑法中也有相同的表述,但在此的谦抑性更多的是考虑中小学生的相关个性。比如说中小学生的可塑造性与富于培养性;接受力、理解力、学习力、适应性渐趋增强性;社会性、价值观、世界观、人生观“富于弹性”;情绪、行为不稳定性与“破坏性”等等个性必然的要求惩罚必须作为一切规制手段的“最后一道防卫墙”且当必须使用这道墙时也应当在考虑上述这些个性的前提下适用。适度性,惩罚只有达到一定度才会产生相应的效果,在中小学教育中尤其需要更为细致与严谨的考虑这点。正如前面所说,中小学生“童言无忌”“智雅天真”,就算是中学生(包括高中生)

    24、也“乳臭未干”,因此适度的惩罚不论是从“天道”还是“人伦”都是不能模糊的。虽然提出这一理念,但“度”是一个操作性的概念,因此,“适度性”不但是一个需要观念“归顺”的问题而且还是一个需要实际运用的实践。这就必须要有老师的教学的经验的积累,而这些又是在考虑中小学生“规律性”的前提下才能加以“推行的”。富于监督性,惩罚的实施都需要监督,但中小学教育中的惩罚更需要细密的监督机制富于监督,因为,中小学教育中的受罚对象是“祖国的未来”、“人类的希望”、“沉默的羔羊”,只有严密的、健全的、完善的监督才能保证他们“和谐”的发展。监督的突出必然的提到监督的主体与机制,在中小学教育的惩罚的主体主要是老师,因此监督

    25、的对象无可厚非的是老师的行为。在现有制度下,对老师的监督主体可以有老师、学生、学校、家长以及其他拥有权力监督或者说有能力、可以监督的一切主体。这种宽泛的监督机制一方面是中小学教育的基础性、广泛性、社会价值极大性的要求;另一方面也是保护未成年人权利的题中之意。至于监督的具体化操作,在此本文认为这不是一个可以具体语言化、文字化的归纳,而是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总结、不断创新、不断探寻的操作性的制度,是一个永久没有“正确”或者说“完美”答案的“存在”,只能去不断的完善、构建、探索。救济及时有力性,在中小学教育中,当惩罚被发现错误或者严重不当时,强有力、及时的救济是必须的,只有事后的补救措施得力才能保证这项

    26、制度自身的“净化作用”事半功倍,促进制度的发展。对中小学教育中的惩罚的错误的救济应当尽可能的简化其救济程序,虽然简化,但正如爱因斯坦所说:一切都应当尽可能的简单,但不能太简单。简化的目的是为了更好的保证中小学生的基本的权利,但也不能忽视或者说遗忘老师的基本的、合法的、合理的权利。中小学教育中惩罚的表现形式在论述完中小学教育中的惩罚的特性后,趋向性的考虑当然是其表现形式,前面说过体罚或者与体罚性质相同的一类惩罚不属于在此讨论的中小学教育中的惩罚,因此,其表现形式首先当然的“充满人气”、“温情脉脉”,不是那么的“不人道”。然惩罚的目的是产生“不快感”、“长记性”,使得被惩罚对象“不再犯”,因此,惩

    27、罚总有些“炙手”。在中小学教育中,一般情况下国家制度性、规范性条款没有禁止规定的具有处罚性质的一切行为都可以被认为是中小学教育中的惩罚(体罚学生是国家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比如警告、批评、记过、开除、留级等等。至于说老师做出的与罚学生打扫卫生、罚抄写作业甚至罚款、侮辱等性质相同或相近的惩罚算不算“变相体罚”或者“非法惩罚”则需要在实践中“情境化”、“语境化”、“条件化”的考虑。总之,中小学教育中的惩罚的表现形式在性质与价值取向上是必须以中小学教育中惩罚的特性为基石,大方向上有上述的警告、批评、记过、开除、留级等种类,但其具体的表现与操作则只能是“合理考虑相关条件下的智慧的抉择与应用”。“天生我材

    28、必有用”,中小学教育中的惩罚也如此,在分析总结其特性的基础上进一步探讨其在中小学教育中的意义一方面是文章为其“时代正名”的进一步加强,另一方面也是“当世价值”的应有步骤。 中小学教育中惩罚的意义 没有惩罚的中小学教育是不完整、不完善的教育,而合法、合理、合情、有价值的惩罚不仅可以也应当能保障中小学教育取得良好效果,且更有利于中小学生规则性、秩序化、社会化、责任感的“培养”。 首先,没有惩罚的中小学教育是不完整、不完善的教育。一方面,教育的价值在于积累、传承和发展知识,推进人类文明向前发展。中小学教育作为基础性的教育,其本身所担当的责任是根本性和艰巨的。加之中小学教育中的受教育对象中小学生,不管

    29、从身体机能、生活经历、社会阅历还是知识技能 等方面都是处于“一切都是陌生”的阶段,他们的“雏性”决定了对他们的教育要取得当然的效果必须“教之严,师不惰”。因此在教学、教育过程中对中小学生的“违规性”或者为保障他们达标而作出惩罚是必然的也是应当的,因为中小学教育中的惩罚是中小学教育稳定、协调发展并最终达到其“社会的、人类的价值”的根本保障。另一方面,惩罚也是教育的一个项目,是教育所必须进行教授的内容。惩罚是人类社会的价值观、世界观。人类文明通过惩罚与奖励延续与发展,惩罚虽有其血腥性,但正如前面所说,惩罚是一种人类社会的“制度”,是一种人类的“价值考量”,只有理解其自身所蕴涵的意义才能更好的推进人

    30、类文明的进程,促进文明的进步与发展,因此,教育必须也必然考虑对“惩罚”的教育。所以,没有惩罚的中小学教育是不完整、不完善的教育,有了惩罚的教育更显“精神”与“美丽”。其次,合法、合理、合情、有价值的惩罚不仅可以也应当能保障中小学教育取得良好效果。教育需要惩罚,中小学教育尤为如此,然不是只要是惩罚都需要,需要的是合法、合理、合情、有价值的惩罚。合法是指合乎国家法律的强制性的规定,不存在与法冲突;合理是指符合当世的社会公序良俗,人类现时代的伦理道德理念;合情是指“情之所取,意之所存”,惩罚必须“有情有义”,符合社会“公义、公理”;有价值是指惩罚应当具有有利于教育、有利于社会的导向效应,能够推动社会

    31、的良性发展。只有具有这些特性的惩罚才能真正的有利于中小学教育,才能保障中小学教育积极、良好、渐趋完善的发展,才能使中小学教育取得符合时代需求的良好效果。最后,中小学教育中合法、合理、合情、有价值的惩罚更有利于中小学生规则性、秩序化、社会化、责任感的“培养”。“世界是平的”、“世界是圆的”,“世界更是有规则、讲秩序的”。从存在的合理上来说,惩罚是社会对打破规则、破坏秩序的对象做出的“自发性”、“有理性”的“反应性”制裁。中小学生的“初来乍道”、“人生可导”、“刚入世途”、“渐趋入戏”、“天使魔鬼”、“童言无忌”等社会特性一方面有可能成就良好的“未来社会规则与秩序”(因为“世界是父亲们的也是儿子们的,但更是孙子们的);另一方面也可能造就社会的“沧海横流”、“世风日下”。两者择何,这是社会面临的不可逃避又必须解决的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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