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为了严格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 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行政法规,制定安全 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下文是为大家收集的相关全文,仅供参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严格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许可 证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行政法规,制定 木规定。第二条国家对建筑施工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建筑施工活 动。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从事土木
2、工程、建筑工程、线路 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 活动的企业。第三条 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 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木行政区域内前 款规定以外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 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安 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并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企业违法行为及 时报告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第二章安全生产条件第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 产条件:(一)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
3、生产和操作规 程;(二) 保证木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三)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四) 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建设主 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五) 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 操作资格证书;(六) 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 考核合格;(七) 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 理意外伤害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八) 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及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用具、机械 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
4、 的要求;(九) 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 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十)有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 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十一)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 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三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与颁发第五条建筑施工企业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前,应当依照木规定向省 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应当向建设主 管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筑施工企业,包括中央管理的建筑
5、施工企 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下属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向企业注册所在 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 可证。第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建设主管部 门提供下列材料:(一)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中请表;(二)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三) 第四条规定的相关文件、材料。建筑施工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 真实性负责,不得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第七条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建筑施工企业的中请之日起45 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书面通知企业
6、 并说明理由。企业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应当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方 可再次提出申请。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涉及铁 路、交通、水利等有关专业工程时,可以征求铁路、交通、水利等 有关部门。第八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 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 管理机关中请办理延期手续。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 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 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 期延期3年。第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应当在变
7、更后10日内,到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安全生产许可 证变更手续。第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破产、倒闭、撤销的,应当将安全生产许可 证交回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予以注销。第一条建筑施工企业遗失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立即向原安全 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后,方可 申请补办。第十二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采用规定的统一式样。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统一式 样。安全生产许可证分正木和副本,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施工企 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建设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 证时,
8、应当对己经确定的建筑施工企业是否有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 审查,对没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第十四条跨省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有违反木规定行 为的,由工程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将建筑施工企业 在木地区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和处理建议抄告原安全生产许可证 颁发管理机关。第十五条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得降低安全生 产条件,并应当加强H常安全生产管理,接受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 检查。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发现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 件的,应当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第十六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发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销
9、己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一)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颁发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二) 超越法定职权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三) 违反法定程序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四) 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的;(五) 依法可以撤销己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其他情形。依照前款规定撤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受 到损害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赔偿。第十七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 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情况,每年向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 产许可证颁发和管
10、理情况。第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不得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 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第十九条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 监督检查工作中,不得索取或者接受建筑施工企业的财物,不得谋 取其他利益。第二十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木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安全生 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举报。第五章罚则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一) 向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的;(二) 发现建筑施工企业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 施工活动,不依法
11、处理的;(三) 发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 条件,不依法处理的;(四) 接到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处理的;(五) 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索取或者 接受建筑施工企业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由于建筑施工企业弄虚作假,造成前款第(一)项行为的,对建设 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不予处分。第二十二条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发生重大安全 事故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第二十三条建筑施工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暂扣安全生 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攢 自
12、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 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其 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违反木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 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限期补 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依照本规定第 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安全生 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受转让的,依照木
13、规 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照本 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第二十七条违反木规定,建筑施工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 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 可证,并给予警告,1年内不得中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施工 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撤销安全 生产许可证,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 罪的, 依法追5l刑事责任。第二十八条本规定的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由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决定。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木规定施行前已依法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 业,应当自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施行之日起(20xx年1月13日 起)1年内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逾期不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经审查不符合本规定的安全生产 条件,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继续进行建筑施工 活动的,依照本 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第三十条 木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模板,内容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