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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九龙坡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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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九龙坡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管理办法.docx

    1、重庆市九龙坡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管理办法重庆市九龙坡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构建公平、统一、开放、高效的公共资源综合交易市场,规范交易行为,加强集中监管,有效预防和治理工程建设领域腐败问题,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共资源综合交易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区内的政府投、融资、国有投资或者国家融资工程建设项目和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工程建设项

    2、目的招投标、政府采购以及其他公共资源综合交易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活动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诚信和廉洁高效的原则,建设公正开放、竞争有序、服务到位、监管有力的公共资源综合交易市场。第二章 组织机构第四条 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管理委员会(下称区公管委)主要负责本区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综合交易工作重大事项的研究、决策和领导。第五条 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管理办公室(下称区公管办)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九龙坡委办发201078号)授权和区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以及其他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主管部门的职责划转或委托,对本区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综合交易活动实施全程监督管理。第六条

    3、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下称区交易中心),作为全区统一的公共资源综合交易平台,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履行本区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综合交易活动的组织执行和服务职能。第三章 交易规则第七条 按照“政府引导,公开交易,规范运作,统一监管”的要求,实行统一进场,管办分离,严守规则,流程公开、全程监管的运行机制。 (一)统一进场。本区政府投、融资、国有投资或者国家融资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以及其它公共资源综合交易项目的相关交易和与交易有关的中介服务活动应当统一在区交易中心进行。(二)管办分离。监管机构和市场服务机构分开设立,监管职能和市场服务职能分离。区公管办制定本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管理办法和规则,对全区公共

    4、资源综合交易活动进行统一监管;区交易中心对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以及其它公共资源综合交易活动提供相关服务工作。(三)严守规则。与公共资源综合交易活动相关的交易流程(招标申请、信息发布以及开标、评标、中标结果公示等),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规定设置并组织实施;参与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活动的相关机构和人员(中介服务机构、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人和其他利益关系人)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四)流程公开。按照国家、重庆市招投标、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要求,公开招投标、政府采购以及其他公共资源综合交易流程,建立高效、透明、便捷的公共资源综合交易流程查询制度。(五)全程监管。区公管办负责对区

    5、公共资源综合交易活动实施全程监督管理;区监察局通过音视频现场监督、电子监察及其他监督手段对区公管办等部门开展公共资源综合交易监督管理的情况实施行政监察,及时发现、纠正和查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第四章 交易范围及标准第八条 交易范围(一)工程建设项目的范围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2.按本办法规定应当采用竞争性比选方式的工程建设项目。(二)政府采购项目的范围1.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财政性资金采购项目。2.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限额标准以上的财政性资金采购项目。(三)其它拓展交易项目的范围1.公共地段和空间户外商业广告经营权。2.路桥和街道冠名权。3.特种行业经营权。4

    6、.定向运营公交车辆经营权。5.区属机关事业单位公有房屋、门面租赁等。第九条 本办法第八条中规定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选定,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BT项目投(融)人的选择等,其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规模标准,按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渝办发201012号)中的相关条款规定执行。第十条 限额标准以上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上级部门有特别要求等特殊事项的政府投资、融资、国有投资或者国家融资工程建设项目和政府采购项目,按照国家、市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十一条 本办法第九条中必须进行招标

    7、的工程建设项目,除符合国家规定邀请招标条件的项目经批准采用邀请招标方式外,其余项目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第十二条 本区政府投资、融资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招标人应当采用竞争性比选方式确定承包商。竞争性比选活动应当在区交易中心进行,具体办法另行制定。第十三条 政府集中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凡货物类、服务类实行公开招标的限额标准,按照重庆市政府采购主管部门颁布的最新标准执行;工程类实行公开招标的限额标准,按照工程招投

    8、标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执行。第五章 交易流程第十四条 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纳入区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按照以下程序组织实施招投标活动:(一)区发改委对工程建设项目办理立项审批、核准、备案等手续,对项目法定招标方式进行核准,对政府投资、融资项目下达概算批复。(二)对符合条件的政府投资项目,其招标人在区公管办等有关监督人员的监督下确定代理机构,并与代理机构签定代理合同。 (三)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将拟定的招标公告送区公管办、区发改委备案,并将招标公告送至重庆市招标投标综合网(或行业招标信息网)和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网同时进行发布。(四)招标代理机构受招标人委托编制的招标文件(含计价原则),

    9、应送区公管办备案,并送区交易中心在相关网站发布。(五)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六)招标人按照概算批复,编制工程预算(含计价原则),并将工程预算(含计价原则)送区评审中心进行评审,由区评审中心出具招标最高限价。(七)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时限要求,从单位基本帐户将投标保证金划转至区交易中心保证金基本帐户。(八)招标人在开标前,按照招标文件的时限要求,发布招标最高限价。(九)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在区公管办等有关监督人员的监督下,在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抽取平台抽取评标专家,抽取后的评标专家名单(自动加密)按相关规定进行保管。(十)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在区交易中心组织开标、评标,评标专家

    10、名单与评标专家身份的现场核对,由区交易中心负责,区公管办等有关监督人员现场监督。(十一)评标结束,由评标委员会(或评标小组)出具评标报告,确定中标结果;由区公管办对中标结果进行审查后在市、区相关网站进行公示。中标结果公示期满后(无异议)即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人凭中标通知书与招标人签定合同并报区公管办备案,同时到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十二)由区中介服务考评小组对招标代理机构开、评标服务、履职情况进行考评,出具考评意见。(十三)中标结果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区交易中心通知中标人按招标文件规定缴纳合同履约保证金。第十五条 按照本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相关制度规定,本区纳入交易中心进行政府采

    11、购交易公开招标的项目,按照以下程序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一)采购人向区财政局提交采购申请,区财政局根据采购申请审核采购经费。(二)由区财政局下达采购计划书(含采购预算经费审核意见、采购方式等)至区交易中心。(三)采购人向区交易中心提供采购技术参数、商务需求等编制采购文件所必需的资料;区交易中心在收到采购人提供的技术参数和商务需求资料后,组织审核技术参数和商务需求。(四)由区交易中心根据经审核后的技术参数和商务需求编制采购公告及采购文件并送区公管办审查备案。经区公管办审查备案后,区交易中心按规定时限要求将采购公告及采购文件送市政府采购相关网站和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网同时发布。(五)采购人在区相关

    12、监督部门的监督下,在市财政局政府采购评标专家库平台抽取评标专家,抽取后的评标专家名单(自动加密)按相关规定进行保管。(六)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时限要求,从单位基本帐户将投标保证金划转至区交易中心保证金基本帐户。(七)区交易中心组织开标、评标。(八)评标结束,由评标委员会(或评标小组)出具评标报告,确定中标结果;由区交易中心将中标结果送至市政府采购相关网站和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网进行公示。(九)中标结果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区交易中心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十)区交易中心在中标结果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向其他未中标投标人退付投标保证金。(十一)中标人凭中标通知与采购人签定采购合同。(十二)采购人履行采

    13、购合同并验收货物及服务,出具验收报告,区交易中心应当在验收报告上出具验收意见。(十三)区财政局根据采购合同、验收报告等资料向中标人支付采购资金。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邀请招标、竞争性比选、政府采购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以及本办法规定的其他公共资源综合交易拓展项目交易流程另行制定。第六章 交易监管及执行第十七条 区公管办负责统筹、协调全区招投标、政府采购以及其它公共资源综合交易相关工作,拟定全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管理办法、交易规则并负责组织监督实施。第十八条 区发改委负责核准工程建设项目法定招标方式及具体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对规模以上政府投资、融资、国有投资或者国家融资项目法定招标

    14、方式的变更,区发改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核准,重大事项由区发改委报区政府审定后核准。并委托区公管办对全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进行综合监管和业务指导。第十九条 区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融资项目工程预算评审工作,出具招标最高限价报告;负责政府采购资金国库直接支付;负责发布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负责下达政府采购计划和政府采购法定方式的审批及变更。第二十条 区公管办负责对招投标文件、政府采购文件以及其他公共资源综合交易文件进行登记备案和档案管理。第二十一条 区公管办负责对全区工程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招标代理机构服务费的收取及支付情况以及综合交易服务费的收取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第二十二条 区

    15、公管办负责对本区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评标专家的抽取工作以及对评标专家的评标行为进行监督,对发现评标专家在评标过程中出现的违规问题,会同区相关监督部门按照国家和市级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意见报送市级有关部门。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融资项目招标活动和进行概算、预算、结算(决算)审查需要委托中介机构组织实施的,其中介机构须在区公管办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下确定。其中概算、预算、结算(决算)审查的费用由区财政资金支付。招标代理及概算、预算、结算(决算)审查费用标准另行制定。第二十四条 建立全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投标人、中介机构、评标专家等组织或个人从业信用评价制度,凡有违反规定或不良行为记录的单位,

    16、按有关规定限制或禁止进入本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市场,并在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网站进行公示和通报。第二十五条 区公管办履行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以及其他公共资源综合交易行政监管和有关处理职责,受理、处理招投标、政府采购以及其它公共资源交易相关投诉。第二十六条 区公管办根据区政府授权,并按照相关法规、规章的程序要求,对其他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制定相应监管办法并实施集中监管。第二十七条 区公管办应当加强对区交易中心日常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对纳入区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项目情况以及交易中心信息网络和监控系统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八条 区交易中心负责提供交易场地,发布交易信息,公示交易结果,组织政府采购

    17、,指导代理机构开展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及其他公共资源综合交易开标、评标活动。对交易情况进行统计和报送;对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以及其他公共资源综合交易资料的档案进行管理。第二十九条 区交易中心负责建立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网站,健全全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信息发布、查询、咨询系统;制定快捷透明的信息发布制度,收集和发布有关综合交易信息和政策法规。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 有关项目业主单位不得将项目进行肢解或者以其它方式规避招标,不得擅自改变招标方式,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的投标人,不得在区(市)交易中心以外进行场外交易。对违反以上规定的,由区公管办牵头,会同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审计局等相关部门

    18、,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由区监察局依照有关规定对违规单位及责任人实施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 在工程招投标及政府采购等交易活动中,招标人、投标人、中介机构、评标专家等有围标、串标、弄虚作假等行为谋取中标资格的,依法取消其中标资格,并由区相关监管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第三十二条 在公共资源综合交易活动中,有关机构或工作人员有不按法定程序进行操作或失职渎职、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等违纪违法行为的,区监察局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机关和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八章 附 则第三十三条 综合交易过程中收取有关费用的具体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有关实施细则和配套制度由区公管办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第三十五条 本区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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