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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州市征用土地补偿安置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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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州市征用土地补偿安置办法.docx

    1、常州市征用土地补偿安置办法常州市征用土地补偿安置办法常州市人民政府文件常政发200185号关于颁发常州市征用土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现将常州市征用土地补偿安置办法颁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二00一年五月三十一日常州市征用土地补偿安置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加强征用土地补偿安置管理,规范本市统一征用土地补偿安置的行为;保障各类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被征地单位和用地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统一征用土地;是指政府为实施

    2、城市、村镇建设规划,进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事业建设及其他各类建设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变为国有土地,并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个人补偿的行为。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建设需要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统一;征用土地的行政主管部门。计划、公安、粮食、财政、劳动、物价、农林、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做好配合工作。第五条征用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经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后,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在被征用土地的所在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后组织实施。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有关土地权属证书,到指定地点办

    3、理征地补偿安置手续。第六条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协调解决,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征用土地时,被征地拆迁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必须服从建设需要;在规定期限内搬迁腾地,不得妨碍和阻挠。第二章 土地补偿费和青苗费第七条征用土地,按下列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一)耕地按该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8至10倍计算;(二)鱼塘、竹园、林地、桑茶、果园、苗圃等土地,按邻近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0至12倍计算;(三)征用其他农用地的;按邻近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10倍计算;(四)宅基地、非农业集

    4、体建设用地、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用地、机耕道路用地等,按邻近耕地标准给予补偿,需易地复建的,按复建地标准予以补偿,原地不予补偿;(五)征用未利用地的;按邻近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倍计算。第八条征用土地,按下列标准支付青苗费:(一)耕地按该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50补偿;(二)鱼塘、竹、林、桑果等经济林(果)由土地管理部门与地上物所有权人协商补偿,协商不成的,经评估后确定补偿标准。第三章 附着物补偿费第九条征用土地,按下列标准对地上附着物予以补偿:(一)菜地喷管设施每亩1600元。(二)菜地钢管、砼大棚,每亩5000元;竹、林简易大棚,每亩2000元。(三)混凝土结构地下管渠,根据管径

    5、大小分级补偿:1、直径30至45厘米的,每米60元;2、直径46至60厘米的,每米120元;3、直径61至80厘米的,每米180元;4、直径81厘米以上的,每米350元。(四)明渠,根据结构分类补偿:1、砖混结构明渠,每米80元;2、水泥板明渠,每米120元。(五)河、鱼塘护坡设施补偿:l、石护坡每平方米70元;2、水泥板护坡每平方米90元;3、石驳案每立方米200元。(六)道路补偿:1、泥石路每平万米30元;2、沙石路每平方米40元;3、沥青路每平方米100元;4、混凝土路每平方米120元。(七)其他设施:1、水泥场地每平方米30元。2、空斗围墙,每平方米12元;实砌围墙无压顶,每平方米20

    6、元;实砌围墙本瓦压顶,每平方米30元;实砌围墙玻璃瓦压顶,每平方米45元。3、水井每口140元。第十条坟墓迁移补偿。被征土地上的坟墓,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公告形式通知坟主限期迁移;并补偿坟墓迁移费,标准为:棺木每只400元;骨灰盒(缸)每只150元。逾期未迁的,视为无主坟,由用地单位深埋处理。第十一条自征地调查之日起,在征地范围内的突击建设、栽植的附着物不予补偿。第十二条上列各项补偿费,按照产权归属支付补偿费。产权不明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代结算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领。第四章 安置补助费和农业人口的安置第十三条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征用耕地的面积计算:(一)征用耕地,征地前被征地单位农

    7、业人口人均耕地在1亩以上的,安置补助费按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5倍计算;人均耕地在1亩以下的,从6倍起计算;人均耕地每减少01亩,安置补助费相应增加1倍,但最多不超过15倍;(二)征用鱼塘、竹园、林地、桑茶、果园、苗圃等其他农用地,按邻近耕地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计算;(三)征用灌溉水塘、水渠、机耕路,按邻近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计算,易地复建的,按复建地标准补偿。(四)征用未利用地和农民集体所有非农业建设用地,不予补偿,需易地复建的,按复建地的标准补偿。第十四条征用耕地的,还需按下列标准支付农业人口老年农民保养金(老年农民是指男性60周岁以上,女性55周岁以上的农民):(一

    8、)征地后人均耕地在05亩以上的;保养金标准按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倍计算;(二)征地后人均耕地在01亩以上至05亩以下的,保养金标准按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计算;(三)征地后需撤组转居的,每一个老年农民保养金为07至1万元。年龄在老年农民以下,不符合劳力安置条件的农业人员保养金为每人075至15万元;(四)保养金可以由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养老、医疗等保险费集中投保。第十五条因政府工程征用土地后的剩余劳动力,由当地政府通过发展生产,举办第三产业等途径进行安置,安置不完的,由劳动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用地单位妥善安置。第十六条安置剩余劳动力的数量为被征用耕地数量除以被征地

    9、单位征地前每个劳动力占有耕地数量的得数内且符合劳动力安置条件的人数,未利用地和农村集体所有的非农业建设用地不安置劳动力;其他农用地按60折算成耕地数量。第十七条安置人员必须是被征地单位的常住人员,并享受被征地单位的权利和义务。男性年龄在16至35周岁,女性年龄在16至30周岁。第十八条征用土地需安置的剩余劳动力可采用下列方式进行安置:(一)按照谁用地谁安置的原则,征地后剩余劳动力由用地单位自行安置;(二)符合条件的剩余劳动力自谋职业的,可以实行货币安置,安置费的标准为每个符合安置条件的劳动力15至2万元。也可由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就地安置,安置费由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保险金集中投保,或

    10、用于发展生产。该项安置费必须在安置补助费中扣除,如安置补助费不足,由用地单位补足;(三)征用土地时也可以按规划征用一定数量的土地作为留用地,由被征地单位使用和经营,用于安置剩余劳动力,不再实行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的安置方式;(四)已在乡(镇)村企业就业或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股份制企业等)从事临时性工作的,仍在原单位继续工作,如正式录用的,不作重新安置,录用手续由劳动部门负责办理。第十九条凡是由劳动部门办理安置手续的劳动力,及自谋职业人员,就地转为城镇户口。安置补助费中用人单位每安置一个劳动力给予带资费6000元,就业培训费1000元由劳动部门收取。第五章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第二

    11、十条征用土地需拆迁房屋的,在征地批准后,用地单位应向所在地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拆迁申请,经同意后,由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公告拆迁决定并委托有关单位组织实施;相关部门及被征地的乡(镇)村应配合工作。第二十一条征用土地范围内拆迁的房屋,必须具有合法产权证明,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按产权证载明面积计算。征地调查后突击抢建的建(构)筑物、违章建筑及违法用地上的附着物不予补偿。第二十二条征用土地需拆迁的房屋,原则上采用自拆自建或统一复建的方法。确无条件的,可以采用统一安置方法。第二十三条实行自拆自建或统一复建的,由乡(镇)村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村镇规划制定复建方案;复建房的宅基地面积应符合本

    12、地区的规定面积,用地、建房手续应报有权部门批准。第二十四条 拆除居住用房的补偿:拆除居住用房的补偿按被拆迁房屋面积(指建筑面积,下同)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补偿。被拆迁房屋的成新度为1-折旧率使用年限,折旧率按年2计算,但成新度最低不得低于30%。(一)自拆自建的,按被拆迁房屋面积的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二)统一复建的;按被拆迁房屋面积的重置价结合成新的120给予补偿,用地单位还需按拆迁房屋面积每平方米100元支付给组织复建的乡(镇)村,专项用于复建地的公共设施建设。(三)统一安置的,按被拆迁房屋面积的重置价结合成新的110给予补偿。(四)被拆迁房屋的装修费用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后予

    13、以补偿。第二十五条 拆迁非住宅用房的补偿:(一)拆迁学校、幼儿园房屋的,用地单位按拆一还一的原则给予补偿;也可按规划要求在区域内调整安置,但需支付被拆除房屋原面积的重置价给予补偿;(二)拆除企业生产用房后不需复建的,按被拆除房屋面积的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需要复建的,按被拆除房屋原面积的重置价给予补偿;拆除企业非生产用房的,按被拆除房屋面积的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三)拆除企业生产用房后,不需搬迁的,不予补偿其设备搬迁费。需要搬迁的,其设备的拆除、安装、搬迁费用,按被拆除企业生产用房面积的重置价结合成新的20给予补偿;(四)拆除企业生产用房致使企业停工停产的,其停工补偿费按实际停工停产需待

    14、业的职工人数计算,以该企业前1年的人均月工资给予补偿(仅含工资、社会保险费),但不得少于当地城镇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补偿期限按实际停工停产时间为准,最多不得超过6个月,在实施征地拆迁前已停工停产的,不予补偿。被拆迁企业职工是农业人口,如征地时按规定已得到安置补助费的,不予补偿;(五)拆除个体工商户房屋,属临时建筑的,按被拆除房屋的重置价结合成新的50给予补偿。属永久性建筑的,按被拆除房屋的重置价结合成新的120给予补偿,拆除利用居住房作为经营场所的房屋,按居住房拆迁标准给予补偿,上述拆迁的个体工商户房屋均不作安置;(六)拆除其他公益事业用房的,按重置价给予补偿。第二十六条拆除房屋阁楼的补偿,按阁

    15、楼高度分别折算成建筑面积(前后包檐不等高的,取平均值)计算:高度在1米以下的,按阁楼平面面积的25计算;高度在1至149米的,按阁楼平面面积的50计算;高度在15至179米的,按阁楼平面面积的75计算;高度在18米以上的;按阁楼平面面积的100计算。临时间楼,浮阁以及征地调查后搭建的阁楼不予补偿。第二十七条拆迁房屋安置:(一)自拆自建的,由拆迁户按批准地点、批准面积自建;(二)统一复建的;由乡(镇)或村按批准的复建方案组织实施;其差价按复建房的建安价与被拆迁房的补偿价的差额计算;(三)统一安置的,一律以产权调换形式处理,安置面积为人均不超过40平方米。拆迁房屋的原面和人均不超过40平方米的,按

    16、原面积安置;差价按安置房建安价与被拆迁房补偿价的差额计算;安置面积超过原面积但不超过人均40平方米的部分,差价按安置房的成本价结算;安置面积超过原面积又超过人均40平方米的部分,按商品房价格结算。拆迁房屋的原面积超过人均40平方米的,按人均40平方米安置,差价按安置房建安价与被拆迁房补偿价的差额结算;安置房面积超过人均40平方米,但不超过被拆迁房原面积的部分,差价按安置房的成本价与被拆迁房补偿价结算;安置房面积超过被拆迁房原面积的部分,按商品房价格结算。安置房的成本价、建安价依照城市房屋拆迁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四)被拆迁房屋面积大于安置房屋面积或大于统一复建房面积的部分,按本办法规定的补偿标

    17、准的120给予补偿。拆除原房屋后不需安置、复建的;按被拆迁房屋的重置价结合成新的150给予补偿;(五)拆除非住宅房屋的安置,除学校、幼儿园外,一律自拆自建。第二十八条被拆除居住房屋的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成员,列入安置人口:(一)原有常住户口的现役军人及配偶(不包括在外地定居的);(二)原有常住户口的在读大中专院校学生;(三)户口在本市工作单位,实际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内的人员;(四)一方家在拆迁范围、户口在外地的配偶;(五)征地拆迁公告后出生、婚姻、复退转军人等已报进户口的人员;(六)原有常住户口,正在劳教或服刑的人员;(七)按有关政策规定应列入拆迁安置的其他人员。第二十九条被拆除居住房屋的家庭有

    18、下列情况之一的成员不列入安置人口:(一)常住户口虽在拆迁范围内,但在本市自建、购买他处住宅而户口仍保留在房屋拆迁范围内的;(二)租住、借住拆迁范围内房屋的;(三)因入托、入学等原因;常住户口报在拆迁范围内的;(四)按有关政策规定不属于拆迁安置的其他人员。第三十条被拆除房屋的使用人因拆迁搬家的,由用地单位付给搬家补助费,补助费标准为每户500元。需要过渡的,搬迁费按两次计算,并应支付过渡费;过渡费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3元。自拆自建、统一复建的过渡期为12个月;统一安置的过渡期限按实际过渡期计算,但最长不超过12个月,因用地单位的原因而超过过渡期限的,过渡费增加1倍。第六章 其他经济补偿第三十一条用

    19、地单位使用撤组转居后的国有土地的,其房屋拆迁补偿费标准按常州市郊转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规定执行,土地上的其他附着物部分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予以补偿。拆除城市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其附着物的按常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执行。第三十二条办理使用手续的土地补偿标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也可以由被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土地使用权租赁给有关单位使用;租赁费标准参照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标准执行;或者将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第三十三条临时用地补偿费。用地单位经批准临时使用集体土地的,每使用1年按该土地的前1年年产值给予补偿,青苗附着物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予以补偿,并需向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支付土地复垦费。临时用地期限

    20、为2年,确需延长使用的,应在临时用地期满前3个月向原批准机关申请延期,经批准后方可继续使用。临时用地期满后,用地单位应恢复土地原状,无力恢复的,由所在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恢复,土地复垦费不予退还。第三十四条用地经批准后,应按规定期限开工建设,按时竣工,不得闲置、荒芜土地。征用土地后,超过1年不使用造成土地荒芜的,每年收取荒芜费,其标准为第1年每亩收取荒芜费1000元,第2年起每亩收取荒芜费2000元,闲置荒芜2年以上的,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第三十五条用地单位按本办法支付的各项补偿费,除青苗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房屋拆迁补偿费及其他属于农民个人所有的外,其余为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21、用于发展生产,安置农业人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平调、挪用或截留。第三十六条征用土地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农业重点建设项目发展基金、耕地占用税、土地用途变更费等有关规费由用地单位按规定标准缴纳。第七章 罚 则第三十七条未经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征地,用地单位擅自与被征地单位洽谈征地补偿安置事宜或直接进行补偿安置的,停止办理其征用土地手续。第三十八条征地拆迁过程中,被征地单位或个人无理取闹;拒不迁房腾地的,阻挠征地拆迁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九条有关部门及工作人员在征地拆迁中不履行职责、徇私舞弊、滥用

    22、职权或者挪用、侵占各类补偿费用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既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一条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根据物价变化因素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报市政府批准后适时公布。第四十二条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大型交通、水利、能源建设项目的土地补偿安置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第四十三条各所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市政府备案。第四十四条本办

    23、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8月21日市政府发布的常州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安置办法(常政发1995117号文件)同时废止。附件:一、房屋拆迁重置价格二、耕地年产值标准三、统一复建房建安价附件一:房屋拆迁重置价格单位:元/平方米(建筑面积)房屋类别 等级重置价结构、装修及设备状况钢混结构 一等 500 钢砼框架承重,钢砼基础,实砌墙围护,外墙面砖,钢砼屋面,琉璃瓦,钢砼多孔板,花岗岩或木板地面,铝合金塑钢门窗,水、电、卫齐全。二等 450 钢砼框架承重,钢砼基础,实砌墙围护,外墙水刷石或水泥砂浆,钢砼木桁条,本土平瓦屋面,铝合金或塑钢门窗,水磨石或木板地面,水、电、卫齐全。砖混结构 一等 4

    24、00 砖或钢筋砼条基,实砌砖墙承重,外墙面砖,花岗岩或木地板,铝合金门窗,琉璃瓦屋面,水、电、卫齐全。二等 350 砖或钢砼条基,实砌砖墙承重,外墙水刷石,水磨石地板,钢砼木纤条,琉璃瓦屋面,铝合金门窗,水、电、卫齐全。三等 300 砖或钢砼条基,空斗墙,琉璃瓦屋面,钢砼木行条,多空板,水泥地面,水刷石或水泥砂浆外墙,铝合金门窗,水、电、卫齐全。四等 250 砖基顾,空斗墙,本土平瓦屋面,多空板,水泥地面,水泥砂浆外墙,木门窗,水、电、卫齐全。砖木结构 一等 250 砖或钢砼条基,清水或混水实砌墙承重,木桁条,木楼板或多孔板,平瓦望砖(木望板)屋面,内外粉刷,铝合金门窗,水磨石地面,有水、电。

    25、二等 200 木柱承重,平瓦望砖(木望板)压面,木楼板或多孔板,水泥地面,普通木门窗,有水电。其他结构 一等 180 砖墙,杂木桁条或水泥桁条,望砖屋面,木柱,门窗尚好,水泥地面,有水、电。二等 150 部分砖墙,门窗一般,平瓦望砖屋面,砖地,门窗破旧,有水、电。三等 100 披屋。企业 一等 700 檐高5米以上的标准厂房。生产 二等 550 檐高3.5至5米的标准厂房。用房 三等 400 檐高2.8至3.5米(含3.5米)的工厂厂房。四等 350 其他厂房。附件二:耕地年产值标准单位:元/亩市区 武进 金坛 溧阳粮地 1400 1300 1200 1200菜地 3500附注:1、市区含郊区、戚区和新区;2、各所辖市菜地年产值由所辖市确定。附件三:统一复建房建安价单位:元/平方米(建筑面积)房屋类别 等级成本价结构、装修及设备状况钢混结构 450 钢砼承重,砼基础,实砌墙围护,外墙面砖,平瓦屋面,砼多孔板,铝合金门窗,水泥地面,水、电、卫管线齐全。砖混结构 一等 380 砖或钢筋砼地基,实砌砖墙承重,构造柱、梁,水刷石外墙,砼多孔板,平瓦屋面,铝合金门窗,水泥地面,水、电、卫管线接通。二等 350 砖或砼条基,实砌砖墙承重,水刷石外墙,平瓦屋面,砼多孔板,水泥地面,铝舍金门窗,水、电、卫管线齐全。常州市人民政府2001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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