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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媒体应当严格遵守用于限制报道的法律原则宪法论文法律论文法学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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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媒体应当严格遵守用于限制报道的法律原则宪法论文法律论文法学论文.docx

    1、媒体应当严格遵守用于限制报道的法律原则宪法论文法律论文法学论文媒体应当严格遵守用于限制报道的法律原则-宪法论文-法律论文-法学论文文章均为WORD文档,下载后可直接编辑使用亦可打印 限制媒体报道在中国新闻界是一个敏感的话题,人们通常把它与限制 联系在一起。但依法限制报道在当代法治国家是一种常态。比如,英国采用的是一种直接限制措施,法律倾向于限制媒体对未决案件中当事人信息的披露、对案情的报道和庭审现场的录音摄像; 美国采用的是一种间接限制措施,法律倾向于限制诉讼参与人发言,主要是通过限制潜在消息来源而对媒介的司法报道进行限制。1在我国香港地区,对法庭新闻的报道,有一般限制和特别限制之分。并且,这

    2、些限制直接与藐视法庭联系在一起; 一旦罪名成立,不遵守限制的报道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2由于媒体报道具有强大的影响力,为了保障新闻当事人的隐私权、名誉权以及公正审判的权利,防止舆论审判,所以法治国家一般都会对媒体的报道做一定的限制。在我国,也有相应的用于限制报道的法律。 但是,这些限制往往难以真正落到实处。比如,案发于 2013 年 2 月,终审于 2013 年 11 月的李某某等人轮 案,就是一个典型的案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明文规定: 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中华人

    3、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妇女的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等人格权受法律保护。然而,在此案件中,当事人、未成年人监护人、律师、意见领袖、公众、公安司法公职人员纷纷通过各种媒体违法报道违规发声。包括法制日报法制晚报在内的主流媒体,一方面无视上述第五十八条规定,报道刊登未成年人李某某的名字和肖像,使之家喻户晓; 另一方面又置上述第四十二条于不顾,让李某某之母面对受众,大曝轮 案受害人的个人隐私。同时,媒体的最高管理部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在对此次 的处理中,对媒体的诸多违规甚至违法现象鲜有提及,仅仅对两家媒体关于李某某案新闻报道的低俗性进行了通报批评。低俗固然可恶,但不守法对社会

    4、和整个行业的伤害更甚。 由此可见,媒体应当遵守用于限制报道的相关法律。但是,人们对这一问题依然没有在法治层面形成共识。因此,充分认识用于限制媒体报道的相关法律法规,让媒介对法律限制报道有一个较为系统的了解,这对于改变目前我国媒体有法不依、违法不责的现状来说,是第一步要做的事。 一、限制媒体报道具有丰富的法律渊源 在李某某案报道的后期,一些具有法律意识的媒体,开始自觉反思此案件中媒体出现的诸多违规违法的报道现象。但这种反思除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为依据外,似乎难以找到更多的法律依据。李某某案报道问题表明,媒体整体上对用于限制报道的法律知之不多。我国目前尚无专门的新闻法,但实际

    5、上适用于限制媒体报道的规范不仅存在,而且相对丰富。问题是用于限制媒体报道的法律根据来自不同位阶、不同部门,处于散在状态,媒体不易掌握。因此,清晰梳理出限制媒体报道的法律渊源和系统原则,有助于新闻工作者认识守法的必要性、逐步减少媒体违法报道的现象,切实提高新闻报道质量,真正让媒体成为社会的公器。 目前,我国与新闻活动相关的法律渊源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限制媒体报道的法律根据出自其中) 。 一是宪法。我国是 法治国家。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从根本上说,我国新闻活动的一切规则,都是依据宪法原则制订的,任何允许与限制新闻报道的法条都不得违反宪法原则。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

    6、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宪法第五十一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以上虽然是宪法对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所做的规定,但显然也适用于媒体报道,即在行使法律赋予媒体作者相应的自由和权利时,新闻报道不得损害法律赋予他人的自由和权利。 二是法律。法律是特指由全国人民 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分为基本法律和其他法律。我国法律中明确限制媒体报道的法条主要来自两个方面,其一是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其二是对妇女的保护。例如,除前面提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外,中华人民共

    7、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对于审判的时候被告人 十八周岁的刑事案件,不公开审理。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在有关妇女报道的法律限制方面,除了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二条前引的第一款外,该条第二款规定: 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妇女的人格尊严。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广告、商标、展览橱窗、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网络等形式使用妇女肖像。 三是司法解释。最高司法机关有关处理新闻诉讼案件的指导性文件,以及对这些案件如何适用法律所作的解释、批复、答复等司法解释,也

    8、是构成限制报道的法律渊源之一。司法解释对于弥补我国新闻立法不足、协调法律之间存在的冲突等,具有重要的意义。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款规定: 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者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因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四是行政法规和规章。 各委、部、局、署、办发布的行政规章中有关新闻传播的规范,地方各级人民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区的自治机关在宪法、法律规定的权限内制订的决

    9、议、命令、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中有关新闻侵权的规定等,也成为限制报道的法律渊源之一。如关于严禁 秽物品的规定报刊刊载虚假、失实报道处理办法等。 五是国际公约。国际公约是指国际间有关 、经济、文化、技术等方面的多边条约。缔约国在公约生效后有承担公约条款的义务。这些公约的许多内容与新闻活动有关,公约中相应的限制条款也属于我国限制报道的法律渊源之一。例如,与李某某案关系密切的儿童权利公约就非常详细地阐述了对儿童的各项保护性原则,其中和限制报道直接、间接相关的条款有若干条。 通过的国际公约是各成员国的法律渊源之一。这在法律界业已成为一种常识,但在我国新闻界似乎还未达成共识。例如由中华全国新闻

    10、工作者协会编撰的中国新闻工作法律手册( 2010 版) ,没有收录任何一项国际公约。 在李某某案中,除了其作为未成年人个人信息被大肆披露外,还因其父母的特殊身份而被媒体标以星二代、军二代、富二代。还有些媒体对李某某父母昔日 进行大起底,甚至对李某某是其母与某音乐人私生子的传言进行传播。这些都违反了 儿童权利公约相关规定,同时也违反了相应的限制报道的法律法规。 除了以上所列举的正式渊源以外,从法理学的角度看,法学家认为道德规范和正义观念、社团规章和民间合约、外国法、理论学说特别是法律学说等是我国当代法的非正式渊源,3这自然也包括新闻法在内。在非正式的法律渊源中,有关限制报道的规定更多、更细、更具

    11、操作性,其中以国外一些较为成熟的司法对媒体报道案件的限制规定尤为引人注目,值得关注和借鉴。 以英国为例。英国对司法报道有严格的法定限制。比如规定,在性侵案件中,禁止报道可能确定受害人身份的任何事项,这一条款的适用期限从接到受害人报案到嫌疑人被提起公诉,而后一直延续贯穿受害人终生。4加拿大也有对媒体报道非常刚性的限制规定。比如规定,法官有权禁止媒体公开报道性侵害案件中被害人、包括证人的姓名以及一切可能透露其身份的任何信息。这一规定旨在鼓励性侵害案被害人勇敢站出来指控犯罪嫌疑人。而且,这种限制时间为长期有效,即使被告人被无罪释放,媒体也不得公开报道被害人及证人身份。加拿大还具体规定,在对性侵案件进

    12、行审判时,被告人可以申请对被害人性生活进行调查,法庭将决定是否将其作为证据; 媒体只能对其提出申请这一行为进行报道,但不得提及其他任何信息,包括申请的具体内容以及申请、听证过程中出示的所有证据和进行的辩论内容等。对青少年犯罪案件的报道,加拿大的法律限制也十分详细: 禁止媒体提及被告人姓名以及其他任何可能暗示身份的信息,只有在青少年嫌犯在逃时可暂时解除报道的禁令。5在德国,有专门的新闻法典,其限制媒体报道的规定虽然不像英国和加拿大那么刚性,但倾向性十分明显,而且有些内容的限制很有启发意义。比如对青少年犯罪案件,其强调着眼于当事人的前途,新闻在报道青少年案件的调查和刑事诉讼过程以及他们出庭情况时,

    13、要特别谨慎。这一建议从其意义上来说也适用于犯罪行为的青少年受害者。在对犯罪报道的限制方面,特别强调对犯罪行为不能事后合理化和相对化,如受害者受到不适当的压力而提供犯罪的细节形容以满足耸人听闻的需求,则发表所谓的犯罪 违反了新闻工作的原则。在对刑事犯罪的报道的限制方面,强调只有在特定条件下才允许涉及嫌疑人的宗教、人种或其他少数民族的属性。6从以上对限制报道的法律渊源梳理中可以看到,虽然我国至今还没有一部专门的规范新闻传播活动或规范某一类新闻传播媒介的法律,但是制约新闻活动的法律渊源,不论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都呈现出丰富而具体的态势,限制新闻报道的刚性规定客观存在。从理论上讲,我国新闻事业早已进入

    14、了法治轨道,但存在着有法不知、有法不依的严重问题。因此只有让法律普及至人心,落实到具体的新闻报道和管理体系中,才能彰显法律的尊严,发挥法律保障 的作用,真正开启通往法治社会的进程。 二、媒体应当严格遵守用于限制报道的法律原则 在新闻法还没有出台的情况下,散见于各种法律渊源中的有关限制报道的条文,是媒体不应碰触的红线。从新闻工作的实践看,由于限制条款处于散在状态,了解、掌握具体法条确实不易。因此,寻找一种便捷可行的方法,迅速有效地提高当下新闻报道的法律品格,是第二步要做的务实之举。现代社会中的人可能不知道具体的法律规定,但对基本的法律原则多少有些了解。因为法律原则和现实生活密不可分,体现了一种社

    15、会所公认的合理价值。例如,盗窃嫌疑犯可能确实不知自己被捕后会被判多少年,但说他不知道这是犯罪则纯粹属于狡辩了。7因为盗窃不仅不义,而且违反了基本的法律原则。如果新闻工作者能遵循基本的法律原则,则可以避免诸多违法报道的情形。 第一,法治原则。就新闻报道而言,贯彻基本法治原则有两条: 其一,凡是和新闻报道相关的法律原则,无论其分布在哪个部门法中,都应当严格遵守; 其二,和新闻报道相关的原则,只要在法理上适用于限制或不限制报道,媒体也应当遵守。李某某案报道中,关键的问题是突破了法律刚性限制,很多报道直接披露了他的姓名、照片和其他隐私,有的媒体甚至把经过修改、拼贴的照片当作新闻照片使用,且不加任何说明

    16、,把新闻最基本的真实原则和限制性法条一并丢弃了。 以法律条款确定限制报道的红线,是法治社会新闻工作重要的价值取向。新闻原本的社会责任之一就是弘扬法治精神、普及法律意识。如果媒体工作者守法意识淡漠,有意无意地曲解法律,轻视法律乃至无视法律打擦边球,甚至认为守法无益、违法无事、法不责众如此现象周而复始,低层次重复,长此以往,劣币 良币,其危害毋庸置疑。 在我国影响媒体报道的因素很多,不少干预性指示犹如法律般富有刚性,但这些指示通常针对的是具体 。在明确划定限制报道的范围后,毕竟权大不过法,主管媒体的权力部门拿不出比法律更系统、更精密、更普适的原则。因此,依法限制报道,可以确保新闻工作者在法律明确规

    17、定的框架中采访、报道,同时排除违反法律的行政干预,减少新闻工作的任意性。 第二,无罪推定原则。它是现代法治国家刑事司法通行的一项重要原则,是国际公约确认和保护的基本 ,也是 在刑事司法领域制定和推行的最低限度标准之一。从法理的角度看,世界许多国家都在宪法或宪法性文件及刑事诉讼法典中规定了无罪推定原则。我国的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无罪推定原则既为新闻工作者进行公平客观平衡的报道奠定了法律基础,也为限制报道划定了红线。譬如在刑事侦查阶段,媒体报道必须尊重犯罪嫌疑人的人格权; 在案件庭审阶段,法院判决被告有罪之前,媒体报道不能认定其有罪; 在案件审结

    18、完成之后,媒体报道不能以莫须有的方式给犯罪分子安上法庭没有提及、确定的罪名。西方一些国家因为无罪推定原则确立较早,相应禁止性规范比较多,媒体在报道法治新闻时相当谨慎。8如果触犯了这一原则而损害了被告得到公平审判的机会,新闻媒体则要因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我国,无罪推定虽然也是新闻报道的原则,然而并未得到新闻界的严格遵守,有的问题还比较严重。 比如,在刑事侦查阶段,不少新闻明显地存在着有罪推定的倾向,犯罪嫌疑人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和隐私权等人格权在报道中常常被侵犯,违反无罪推定原则的新闻表述屡见不鲜。对社会上发生的违反无罪推定原则的新闻 ,新闻报道不应有闻必录; 起码在报道时,应当对新闻

    19、中违反无罪推定原则的行为进行法律层面的剖析; 对不符合法治理念的现象应当进行抵制或批评,以彰显包括无罪推定原则在内的法治精神。 第三, 原则。 原则是当代 社会普遍遵从的法治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条规定: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 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 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毫无疑问,媒体当然也不能干涉法院 行使审判权和检察院 行使检察权。同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依法 行使职权过程中,必须接受 的领导,必须接受各级人民 的监督并向其报告工作。这也给媒体行使正当的舆论监督提供了空间,在维护 原则、满足公众知情权、完善法治社会方面做出独特贡献。

    20、例如, 原则对新闻的约束力之一,就体现在针对检察官、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的报道要规范。检察官、法官对犯罪嫌疑人以何种罪名起诉或以何种罪名判决拥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法律限制记者对法官和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妄加非议。司法工作是一种非常专业的工作,有时它会以与普通民众及社会习俗相去甚远的标准进行司法定案; 当这种标准同社会常识差距过大时,往往会引发社会舆论的热议。正确处理言论自由、自由裁量权和新闻评论、舆论监督之间关系的关键在于依法行事、各司其职。言论自由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自由裁量权是法律赋予检察官和法官的权力。宪法权利的位阶显然高于法律权利,因此,公民的言论以舆论热议的方式体现出来,乃是一种正常、健

    21、康的社会现象。司法机关应该包容民众、舆论的议论,对正当公正的言论不能横加干预。民众对检察官、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应当尊重,不能希冀通过舆论的途径,干扰司法机关 判案。媒体应该把新闻报道和新闻评论严格区分开来。通过评论,媒体可以发表对检察官、法官行为的议论,但要明确表明这些评论仅仅代表媒体或者撰稿者个人的意见。而新闻报道则只能以客观、真实、准确为准绳。记者不能仅仅依据自己的判断在报道新闻时对检察官和法官的自由裁量行为发声。 第四,公正原则。法作为一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公正是其本质。法是公正的象征,法的权威源自它的公正性。离开了公正性,法律就会丧失其自身应有的尊严,成为毫无价值的一纸空文,其权

    22、威性更是无从谈起。同时,公正客观也是新闻学科最基本的报道原则。事实上,在新闻报道中,真正做到公正客观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当某些严重 案件、严重贪腐案件发生时,会强烈激发人的善恶是非观念,人们往往先入为主,对新闻 作出道德判断。因此,尽管记者道德情感的产生和对 的善恶认知倾向可以理解,但是,秉承公正原则,追求客观报道仍是世界主流媒体向社会做出的重要承诺。也就是说,公正客观是社会和媒体为新闻报道设定的一条控制线: 越过此线,无论所持何种理由,均难以被认可,甚至还要承担法律责任。 新闻要公正客观,失实是所有新闻的死穴。例如,近年来贪腐官员不断刷新各项记录,引发社会强烈关注。有些新闻在报道贪腐官员尤其

    23、是女官员受审时,过度关注权色交易,或用词不慎重、或材料不准确直至夸张比附,造假失实。有的媒体因这类报道反被报道对象申诉到法院,成为诽谤案的被告,乃至败诉、道歉、赔钱。 类似女贪官狱中状告媒体失实报道的案件并不少见,如原枣阳市长尹冬桂诉长江日报社侵害名誉权案、原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焦玫瑰诉中国青年报社侵害名誉权案等。从法理上讲,尚军等女贪官因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等被追究刑事责任,但其作为公民的名誉权仍受法律保护,这是法律公正性的具体体现。女贪官狱中起诉媒体赢得官司表明,媒体一旦突破了报道限制,就是对法律规定的逾越,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美国当代着名法学家德沃金在其代表作认真对待权

    24、利开篇指出,法律的一般理论必须包含下列内容: 它必须具有立法、司法和守法的理论; 这三种理论从立法者、法官和普通公民的角度看待法律的规范性问题。9守法的理论又包括有关服从和实施法律的理论。 媒体的业态环境充满竞争性,特别是在发稿的时间上必须不落人后,分秒必争地抢信源、抢采访、抢发稿等过程中,自由宽松的环境显得极为珍贵。但是,作为报道者,媒体必须恪守用于限制报道的法律规定; 相关管理部门必须依法建立一套处置违反限制报道法规的管理机制。只有这样,才能克减媒体的违法报道现象。 法国 宣言第四条规定: 自由是指能从事一切无害于他人的行为; 因此,每一个人行使其自然权利,只以保证社会上其他成员能享有相同的权利为限制。此等限制只能以法律决定之。自由是新闻的基本属性之一,从法治的角度而言,对自由限制的主要途径来自法律的规定。 法之所以要对自由产生限制,恰恰是因为自由唯有通过法律才能得以固定,才能真正得以实现。 所以,遵循法理的限制,不仅是媒体自身规避法律风险的需要,也是媒体承担社会责任、合力推进社会朝着法制方向发展的必然选择。 参考文献: 1卢家银 英美司法新闻的报道限制比较J 南昌大学学报,2014,( 3) 2夏利民 香港法庭新闻报道限制与藐视法庭罪J 人民司法,2001,( 6) 3张文显 法理学M : 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 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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