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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告法经典案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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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告法经典案例.docx

    1、广告法经典案例广告法经典案例王泉诉肾脏病医院邮购药品赔偿纠纷案【提出问题】因药品广告诱使患者购药,虽没有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严重后果,但为购买药品所支出的费用经营者是否应予赔偿?【要点提示】不含有诊疗服务,单纯以售药为目的所出售的药品应理解为生活消费商品,根据医方做虚假广告的事实,依照广告法的相关规定,应认定经营者有欺诈行为,可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判决医方承担双倍退款义务。【案情】原告:王泉。被告:肾脏病医院。1999年4月20日,被告在报纸上登载了治疗肾脏病尿毒症的新希望肾脏病医院中医全息根治疗法的广告,该广告对肾脏病、尿毒症的中医全息根治疗法的特点、疗效、临床应用、治疗方式等进行了介绍。原告

    2、看到了这则广告后,向被告进行了咨询,1999年5月13日,被告对原告的咨询用信件进行了回复,容为其医院中医全息疗法能从根本上治疗肾脏病。2003年10月2004年10月,原告向被告邮购20180元的“生力散”、“肾病胶囊”和“GS系列全息治疗仪”。原告服用被告提供的药品和使用了治疗仪后,病情未得到改善。2005年2月,原告认为被告的广告宣传不实,向有关部门进行了反映,省潍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原告的反映进行了回复,容为:该局已对被告违反广告法发布的医疗、部制剂广告问题进行了立案调查处理,并责令其停止发布广告。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医疗费用40360元。诉讼中,原告撤回对报刊单位的起诉。【

    3、审判】省市江阳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刊登的广告容和出具给原告的信件中隐含了能够根治肾病,误导了原告接受被告的治疗,使原告花费了不必要的医疗费。这种误导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故原告诉讼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医疗费的主合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判决:被告肾脏病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赔偿原告王泉40360元。案件受理费1624元,其他诉讼费650元,合计2274元,由被告承担。肾脏病医院上诉认为:(1)一审程序。因上诉人同时有另一案件需在省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开庭,上诉人有正当理由申请原审法院另定开庭时间,

    4、但原审法院未予准许而进行缺席判决,是错误的。(2)原审认定上诉人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无事实根据。(3)适用法律不当。因医疗服务的特殊性,患者并非一般意义上的消费者,原审法院判令上诉人赔偿被上诉人双倍医疗费于法无据。(4)被上诉人撤回对日报社的起诉不当,原审法院未将日报社列为被告属漏列当事人。上诉人并未委托日报社登载广告。因此,请求二审依法撤销原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被上诉人答辩认为:(1)上诉人要求延期审理证据不充分,一审进行缺席判决是正确的。(2)一审法院有权准许被上诉人撤回对日报社的起诉。(3)一审认定广告欺诈的证据充分。上诉人的广告容含有能够根治肾病,误导被上诉人接受治疗,结果又

    5、达不到根治的效果,这已经造成了侵害被上诉人的合法权益的事实,上诉人故意曲解一审判决的文意,以未构成医疗事故或医疗损害就没有给被上诉人造成损害为由进行搪塞。本案是因广告欺诈引起的消费者权益纠纷,应当适用消费者权益保障法。患者为生活消费接受医疗机构提供的有偿服务,这也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消费者的含义。上诉人为营利性的医疗机构,所以其利用虚假广告欺诈消费者应当双倍赔付。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上诉人以另一案件开庭时间与本案一审开庭时间均为同一天为由,要求一审延期审理,但其所举传票为复印件,未证明该证据的来源,故一审以其证据不足,未准许其延期申请并无不当,本院对上诉人因一审未准许其延期审理申请而

    6、主一审程序的上诉理由不予支持。上诉人在报纸上登载了治疗肾脏病尿毒症的新希望肾脏病医院中医全息根治疗法的广告,该广告对肾脏病、尿毒症的中医全息根治疗法的特点、疗效、临床应用、治疗方式等进行了介绍。广告中含有根治肾脏病的容,这是违反中华人民国广告法第十四条第(一)、(二)项规定的,即广告不得有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也不得有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容。省潍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给王泉的书面回复也证实,该医疗广告的确违反了广告法的有关规定,该局已责令肾脏病医院停止发布并给予了处罚。王泉因受该医疗广告的误导,购买了肾脏病医院的药品治疗仪器,从而造成经济损失。作为广告主的肾脏病医院对王泉构成了广告

    7、侵权,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肾脏病医院否认其委托日报社发布广告的事实,但是日报的广告版整版刊登了该则广告,若未经委托即予刊登不符合市场经济规律。依照中华人民国广告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所以,肾脏病医院不承担责任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至于日报社,如果其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广告虚假仍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但是,王泉在法院告知该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自愿申请撤回对日报社的诉讼,即是对其

    8、诉讼权利的处分,一审准许其撤回对该单位的诉讼并无不当。本案不是基于药品或者治疗仪导致人身伤害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诉讼,而是基于广告误导了王泉,使其在信任肾脏病医院能够根治肾病的情况下,购买该医院的药品或者治疗仪,经过治疗后未达到广告所宣传的效果,从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广告法并未规定造成了人身损害才符合广告侵权的赔偿条件。上诉人以无医疗差错或不构成医疗事故,就认为王泉没有损失,也就不应当赔偿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

    9、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因此,上诉人关于购买药品和治疗仪的行为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围的主于法无据,本院也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评析】本案争议的实质问题是,王泉与肾脏病医院之间是否构成消费关系;如果存在消费关系,肾脏病医院的广告又是否构成对患者的欺诈,从而应当双倍赔付的问题。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民事主体;经营者为提供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民事主体。消费者因生活消费购买、使用商品或

    10、者接受服务就与消费者之间建立了消费关系。按照政治经济学理论,商品是用来交换的劳动产品。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的是用于生活消费的商品。药品是否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围,实践中存在争议。而往往出售药品和提供医疗服务是并行的,当二者同时作用于患者时,通常理解为医患之间存在医疗服务关系。医疗服务关系又可否归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服务关系?过去因医疗服务关系引起的医患纠纷,按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来处理已经远远不能适应社会生活发展需要。1999年合同法实施后,审判实践中,曾一度将医患关系理解为合同关系,但法学理论界很快就提出了质疑。在大家对处理医患纠纷感到十分茫然之时,2002年出台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

    11、04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施行了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至此,因医疗纠纷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法院就能根据医疗事故和非医疗事故损害的不同事实,适应上述不同的规则来处理。现实生活中,只出售药品不提供诊疗服务的经销商随处可见,有的医院也设有药品专卖部。未提供诊疗服务就出售的药品,算不算生活消费的商品?本案王泉邮购药品和治疗仪就属于此种情况。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这一定义对于药品是否属于生活消费商品仍然不明确。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在特别规定一节,对医疗机构的诊疗活动包括对患者用药等

    12、行为作了规,仍明确构成医疗事故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处理,对于单纯售药的情形未作规。药品管理法对药品经营作了明确规定,对药品广告也进行了严格规,它要求广告的容必须真实、合法,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为准,不得含有虚假的容。药品广告不得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发布药品广告须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对其批准的广告进行检查,禁止违反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国广告法的情形发生。如前所述,广告法第十四条已经对药品、医疗器械的广告作了限制性规定,药品管理法这一特别法再次对药品广告进行了规,肾脏病医院的广告虽然在药品管理法实施之前作出,但是,其所作的广告发布在广告法实施之后,广告法已足

    13、以约束其广告行为。但其无视该法律规定,仍做虚假广告,误导消费者。肾脏病医院存在欺诈行为是明显的,由此造成患者王泉购药的经济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由于单纯购买药品的行为,是否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的畴,目前法律尚无明确规定,但至少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将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归于该条例的特别规定一节中。对于指导我们处理此类案件有一定的导向作用。本案做这样的处理,一是因为肾脏病医院广告,王泉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努力筹款,还和书信咨询进一步核实,得到该院的肯定答复后才汇款邮购,该院误导王泉购药的过错是显而易见的;二是从保护受害患者的角度,王泉被长达7年的“忽悠”之后,结果希望犹如肥皂泡,延误治疗和无限失落的精神压痛是客观的。三是肾脏病医院的广告行为虽然受到了行政处罚,但并不能免除其民事责任。承办法院将不含有诊疗服务,单纯以售药为目的所出售的药品理解为生活消费商品,而且根据广告法的相关规定,认定经营者有欺诈行为,最后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双倍赔偿。这对审理因药品广告诱使患者购药,虽然没有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严重后果,但为购买药品所支出的费用经营者是否应当赔偿及如何赔偿作了大胆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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