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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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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docx

    1、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 (2016年4月19日校务委员会审议通过,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 章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生学籍的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确保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修订)和广东省教育厅有关全日制高等院校学籍管理的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具有我校正式学籍并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第二章 学 制第三条 全日制普通专科学制分为三年、两年,以招生录取信息为准。三年制学生最长修业年限为六年,两年制学生最长修业年限为五年。学生自入学到毕(结)业的总在校时间

    2、(含休学)原则上不得超过最长修业年限。第三章 入学与注册第四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我校的录取通知书和其它相关证件,按学校规定日期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报到者,应持相关证明向学校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主要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学生考试报名、志愿填报信息是否真实、准确;(二)学生身体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名体检标准;(三)学生的考试过程、考试成绩、专业能力、录取资格等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四)学校认为需要复查的其他事项。复查

    3、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复查结论证明在学生考试报名、志愿填报、健康状况、考试过程、录取环节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应当取消其入学资格,已取得学籍后发现的,应同时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将相关材料转送生源省省级招生部门依法查处。第六条 对患有疾病的学生做出取消入学资格及学籍处理,应由学校招生管理部门提出意见,校务会议研究决定。学校应出具书面决定并送达本人,同时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生源地省级招生办公室备案。第七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如患病需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

    4、院诊断证明,参军入伍需提供入伍通知书或当地征兵部门的其他作证等),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以年为单位,参军入伍不得超过三年,其它原因不得超过两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可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第八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凭学生证按时到所在二级学院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后按暂缓注册处理,未办理请假手续者以旷课论,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不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不符合注册条件或不按规定交纳学费者不予注册。学生可以根据自身情况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

    5、的按照学生工作部有关规定执行,办理有关手续后予以注册。第四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第九条 学生必须参加学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学习和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登记表并归入本人档案。第十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人才培养方案所设置的课程必须进行考试或考查,按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的规定执行。考试与考查具有同等效力。考试(考查)方法可采用笔试、口试、闭卷、开卷、技能操作等方式。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其课程总评成绩评定原则上期末考核成绩占70%,平时考核成绩占30%,任课教师也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比例,并在开学初向学生公布本课程的考核方式及成绩

    6、评定办法。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正常考试: (一)缺课(含旷课和请假)累计达到该课程总学时数的三分之一; (二)缺交作业或不参加实训(实验)达到该课程作业或实训(实验)总数的三分之一; (三)抄袭他人课程作业或实训(实验)报告,情节严重; 有上述情况的学生,若自行参加考试,其考核成绩无效。 第十二条 学生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并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学生严重违反考场纪律或者作弊者,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者,经学生本人申请,开课部门同意后可以在毕业前对该课程给予一次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7、。 第十三条 学生如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者,应在考试前三天填写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缓考申请表和有关证明材料向辅导员(班主任)申请,辅导员(班主任)核实情况后再交给任课老师,任课老师同意后再依序提交给开课部门、教务处审批。各部门批准后方可缓考,否则一律按擅自缺考处理。缓考安排在该课程的补考时间进行,按正常考核记载成绩。擅自缺考者和缓考不及格者学校不再予以补考,必须重修。 第十四条 学生考核有不及格课程,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学生所修课程如考核不及格,在校期间只安排一次补考机会(从2016级新生开始学校不再组织毕业清考),补考不及格只能重修; (二)除最后一学期,其余学期考核不及格课程,均在

    8、下一学期开学后两周内进行补考。某些实践性课程因故不能如期补考的可另行安排适合的时间进行。 (三)在最后一学期(毕业学期)不及格的课程,只在该学期末毕业前安排一次补考,但毕业设计(论文)和顶岗实习科目不及格者,在校期间不得安排补考; (四)补考成绩及格的按 “及格”记载,不及格的按 “不及格”记载,并记上“补考”等字样。(五)公选课不设补考,公选课不及格的学生只能重新选修其他公选课程。 第十五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按旷课对待,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第十六条 课程考核完成后,任课教师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将成绩录入学校学生成绩管理

    9、系统输出打印,并将试卷和已签名的成绩表与成绩分析报告(一式两份)送交开课部门,开课部门存档一份,教务处存档一份。第五章 重修、免修及缓考第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重修: (一)学生所修课程经第一次补考后仍未及格者; (二)缓考不及格和擅自缺考者。 (三)学生因毕业设计或顶岗实习不及格或公选课学分不够不能如期毕业的学生,可以申请一次重修机会。第十八条 在校期间同一课程一般允许重修两次,重修的课程成绩按重修的实际成绩记载重修。结业后申请重修的课程原则上必须由学生本人在结业后两年年内向学校提出,学校同意后再安排重修时间。第十九条 在校期间参加重修课程学习的学生必须在开课前填写重修申请表到开

    10、课部门办理重修手续,过期不办理手续者,按自动放弃重修处理。申请重修的学生必须跟班上课和参加考试考核。第二十条 学生对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在下列情况下可以申请免修:(一)学生已经修读过的大专以上课程(如自学考试的课程),须提交相应权威部门的考核成绩证明或有关材料,经该课程所在专业(教研室)负责人初审、二级学院(部)审核,并报教务处备案,可以获得免修该课程,承认该课程原有的成绩,并取得相应学分。(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中规定的以证代考课程,学生已经取得相应的证书(如电工证、导游证等),须出示有关证件及考证相关课程的成绩证明,经该课程所在专业(教研室)主任初审、二级学院(

    11、部)审核,教务处批准后,可以免修该课程,承认该课程考核的成绩,并取得相应的学分。开课部门不得以“以证代考”名义取消该门课程正常的期末考试、考查。第二十一条 思想政治理论课、公共体育课和实践性课程(含见习、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顶岗实习等)不准免修。第二十二条 缓考参照第十三条执行。第六章 转专业与转学第二十三条 学生转专业按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全日制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粤工程职院20152号)执行。第二十四条 学生转学按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普通专科学生转学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粤工程职院2015120号)执行。第七章 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第二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

    12、予休学:(一)学生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或休养,预计缺课达到一学期授课总学时数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超过该学期授课总课时三分之一以上者(含三分之一); (三)学生创业有需要者可申请休学 ;(四)因某种原因,经本人申请并获批准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第二十六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限(因病和创业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中断次数不得超过两次,从入学到毕业的年限不得超过本校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第二十七条 凡因病或其他原因要求休学者,由本人填写“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休学申请表”(附证明材料),经二级学院批准,报教务处审批后方可休学,并于手续完成

    13、后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学校保留其学籍。未办理休学手续擅自离校者,学校有权取消其学籍。休学期间学生不得擅自跟班上课和参加考核。休学学生不享受在校生的待遇。 第二十八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情况下,如果在新生报到前参军则需按国家有关政策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如果入校就读后参军则需办理保留学籍手续,同样填写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休学(保留学籍)审批表。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退役后按照新生办理入学报到手续;休学参军的学生,学校将保留其学籍直至退役后二年。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休学、保留学籍期间,不得报考其他院校。第三十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伤病休学的

    14、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申请复学,申请时须同时提交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已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二)学生休学、停学、保留学籍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件,向学校申请复学; (三)学校不对学生保留入学资格、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学生休学、停学、保留学籍期间,如有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其复学资格;(四)复学学生根据休学年限编入原专业新年级学习,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八章 退学第三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每学期开学逾期一周未到校报到注册且未及时办理请假手续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的期限

    15、内未办理复学手续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严重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四)未请假擅自离开学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五)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 学生按照上述规定退学,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 第三十二条 按规定应予自动退学的学生,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提出报告并经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通过后填写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自动退学审批表并附上报告和会议纪要,办理审批程序。教务处定期将退学名单上报校务会议研究,通过后将退学决定通知二级学院,二级学院告知学生本人。同时由教务处报省教育厅备案。第三十三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

    16、)退学学生须在退学通知送达或公告之日起两周内办理退学手续。 (二)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档案管理部门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三)经诊断为精神疾病等不符合体检标准的疾病(包括意外致残)者,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四)学生退学后的一切问题学校概不负责。 第三十四条 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第九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第三十五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德、智、体诸方面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原则上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可给予重修或

    17、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顶岗实习的机会,但必须由学生本人填写申请书向学校提出,逾期不提出者视为自动放弃机会。若全部合格给予颁发毕业证书,并收回结业证书。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超过我校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后,学校不再为学生换发毕业证书。第三十七条 学生学习期满,学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准毕业,按结业处理: (一)未按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修读完全部课程者;(二)必修课有一门以上(含一门)课程不及格; (三)公选课学分不够者;(四)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技能证书未获得者;(五)学费未缴清不能注册者;(六)思想品德评定不及格的。第三十八条 思想品

    18、德评定不及格者,结业半年后至一年内可向学校申请换发毕业证书,但须提交工作单位(或街道)出具的鉴定材料,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可换发毕业证书。 换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九条 学满一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应当颁发肄业证书。第四十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第一十章 附 则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从2016年9月1日开始施行。第四十二条 本文件由教务处负责解释。附表:1.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缓考申请表 2.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重修申请表 3.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免修申请表4.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休学申请表5.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复学申请表6.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退学(含自动退学)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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