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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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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docx

    1、山西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93号)山西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业经2021年11月25日省人民政府第12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省长蓝佛安2021年12月11日山西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第一条为了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以及对其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包括公司制企业的

    2、董事长、总经理(经理、首席执行官或者其他履行经理职责的负责人),非公司制企业的厂长(经理、矿长等)和生产经营单位实际控制人。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工作的领导。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港区、保税区、风景区等应当按照职责,或者受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委托,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五条应急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3、。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一)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三)研究确定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落实本单位业务管理机构和部门的安全职能并配备相应人员;(四)每月研究安全生产工作,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五)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六)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七)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八)组

    4、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加强安全文化建设和班组安全建设;(九)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十)按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掌握与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安全标准,具备相应的安全分析预判能力、安全决策能力、组织管理能力和应急处置指挥能力。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依法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以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一)安全生产委员会制度;(二)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管理

    5、制度;(三)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制度;(四)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五)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六)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分级管控制度;(七)安全生产现场检查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八)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九)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有限空间作业、地下挖掘作业、悬吊作业、临近高压线作业等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十)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制度;(十一)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制度;(十二)外包队伍和外包工程等相关方安全管理制度;(十三)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十四)应急管理和值班值守制度;(十五)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十六)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制度;(十七)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制度和规

    6、程。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根据本规定第六条制定履行安全生产责任职责清单。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并公示,每年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考核。考核结果应当作为从业人员职级调整、收入分配等的重要依据。国有及国有控股生产经营单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结果,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纳入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管理,并与奖惩措施挂钩。第十二条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清单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向负有安

    7、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第十三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每半年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根据应急救援预案演练等情况及时组织修订应急救援预案。第十四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和其他负责人轮流现场带班,填写现场带班记录。带班记录应当包括带班时间、地点、发现的隐患和问题、处理结果或者建议等内容。地下矿山带班负责人应当与当班作业人员同时下井、同时升井。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

    8、当立即启动应急响应,组织应对,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当地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第十六条矿山、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等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推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记分办法。具体考核记分办法由省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制定。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定期检查本单位作业场所安全生产工作,及时发现并消除隐患,解决问题,每年对下一级单位安全检查全覆盖。第十八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生产

    9、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作为监督检查重点内容。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支持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并保证其开展工作应当具备的条件。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培训计划,明确专人负责教育和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基本常识,掌握安全操作技能,知晓安全生产风险,学会应急处置措施和逃生避险办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初次安全培训时间应当达到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应当达到12学时。矿山、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初次安全培训时间应当达到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应当达到16学时。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主

    10、要负责人应当落实安全生产下列资金投入:(一)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经费;(一)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安全文化建设经费;(三)劳动防护用品经费;(四)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设施设备的经费;(五)推广安全生产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的经费;(六)应急装备物资及演练经费;(七)事故隐患治理经费;(八)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经费。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落实工伤保险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国家规定的矿山、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组织本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鼓励其他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组织

    11、本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开展安全文化建设,组织安全文化示范企业创建活动,培育从业人员养成良好的安全生产行为习惯。第二十五条矿山、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交通运输、消防、特种设备等行业、领域实行安全生产履职尽责承诺制度。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组织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签订安全生产履职尽责承诺书,并向社会公开。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动或者安全生产履职尽责承诺书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重新签订。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确定本条第一款之外的其他行业、领域实行安全生产履职尽责承诺制度,并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第二十六条

    12、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对生产经营单位监督检查时,发现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或者履职不到位的,应当约谈,进行提醒、告诫,督促整改。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认为上级单位发布的任务、指标可能导致安全风险的,应当提出异议;上级单位仍要求执行,产生安全隐患或者发生安全事故的,可以减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上级单位承担相应责任。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及时签订安全生产履职尽责承诺书的;(一)未按照本规定履行现场带班职责的;(三)未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四)未组织本单位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第三十条个体工商户由各主管部门根据本规定制定个体工商户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具体办法。第三十一条本规定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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