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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级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和管理实施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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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级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和管理实施办法试行.docx

    1、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级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和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级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和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市级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的认定条件、认定程序和管理机制,以“优中选优、示范引领”为原则,树立示范典型,促进创业带动就业,根据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东府201588号)和东莞市进一步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意见(东府2018165号)文件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创业孵化基地是指需具备服务初创者、初创企业和初创团队的基本功能,充分利用各类场地,为创业者提供孵化服务,能够以创业带动就业,形成有

    2、滚动孵化创业实体功能的创业载体。第三条 市级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应当是已被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在促进创业带动就业方面具有显著成效,且发展前景良好,在全市具有典型性和示范性的基地。第四条 市级示范性基地的认定和管理工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立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和管理工作组研究审定基地的认定和管理等工作,组长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分管领导担任,成员包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第二章 基地认定第五条 按照东莞市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实施意见(东人发201663号)规定,对于申请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

    3、已被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市级创业孵化基地,且当前仍具备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的各项基本条件。(二)运营机构应当有较为专业的管理水平:1. 依法成立、以创业孵化为主营业务之一的独立法人机构。2. 各项管理制度皆健全和规范,创业实体评估准入和退出机制比较完善和科学。3. 拥有专职服务管理团队,专职从事创业服务且具有相关资质的人员不少于5人。4. 运营时间在2年以上。5. 积极宣传推广各类促进创业补贴,在申报、使用财政专项资金过程中没有发生违规行为。6. 配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做好各项统计和监测工作,按要求报送基地情况相关数据。(三)创业孵化场地应当有较好的保障:1. 产权清晰或租赁合同明确(

    4、租用场地的,从申报之日起尚有3年以上租赁期限)。2. 创业孵化场地面积不小于2000平方米,农业型基地面积不少于60亩,以电子商务、文化创意、新兴产业技术研发应用等科技含量较高、特色鲜明的创业孵化基地可适当放宽。3. 有不少于200平方米的配套公共服务场所,可用于综合服务、产品展示、业务洽谈、交流活动等。4. 可孵化创业实体数量达到50个以上。(四)创业孵化服务能力突出:1. 引入或战略合作的外部专业服务机构不少于3家。2. 具有较高素质的创业培训和指导师资队伍。聘用的导师需具有硕士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或者是行业著名的企业家。有取得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创业培训师资培训合格证书或创业

    5、培训讲师证书的成员,取得副高以上职称的成员优先考虑。3. 每年举办各类创业活动不少于10场。(五)创业孵化及带动就业成效显著:1. 创业实体入驻率达到60%以上,在孵创业实体近2年年均不少于30户,入孵创业实体孵化成功率总体不低于60%。入孵创业实体孵化成功率=近2年正常经营三个月以上创业实体年均数量/近2年在孵创业实体年均数量。2. 创业带动就业率达到1:3以上(以参加社会保险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等情况为依据),即每家入驻的创业实体平均带动3人及以上就业。3. 在开展大学生、港澳青年等群体创业服务方面成效显著的创业孵化基地可优先考虑。(六)孵化项目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具有鲜明的特色,发展前景良

    6、好,在全市具有较强的示范引领作用。第六条 申请基地认定,需要提交以下材料,并用A4纸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基本资料:1. 东莞市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申请表(附件1);2. 创业孵化基地的运营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复印件(加盖公章)。(二)运营机构相关材料:1. 各项管理制度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基地运营机构情况,消防、物业使用等后勤管理制度、入孵创业项目遴选办法、入孵项目考核、服务项目和流程、服务收费标准等情况等;2. 东莞市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创业服务管理人员名册(附件2);3. 服务管理人员的相关学历证书、专业技能证书等复印件。(三)创业孵化场地保障材料:1. 场地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

    7、时可将涉及租金等商业机密内容隐去;2. 创业孵化区域平面图复印件;3. 基地内的配套公共服务场所、会议场所、附属设施、基础配套设施等的照片。(四)创业孵化服务能力材料:1. 引入或战略合作的外部专业服务机构的名单(包括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信息)、与基地签订的合作协议;2. 师资队伍材料:东莞市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培训实训与指导师资队伍成员名册(附件3);学历证书、创业培训师资培训合格证书、创业培训讲师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创业咨询师证书等;与基地签订的协议等资格证明材料的复印件;3. 过往开展创业服务的台账清单,如企业服务诉求、提供服务的记录,服务时间、地点、参与的企业及人数,企业

    8、对服务的意见反馈等;4. 过往开展创业活动的资料:包括活动说明、照片等。(五)创业孵化及带动就业成效材料:1. 东莞市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在孵创业实体名册(附件4)(在孵化协议期内,仍处于正常经营状态的企业或创业团队(个人);2. 东莞市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迁出创业实体名册(附件5)(在孵化协议到期后迁出基地或由于其他原因迁出基地的企业或创业团队(个人);以上材料清单需附入驻协议(协议包括盖章页,协议时间,期限,协议主要内容页);若是创业团队(个人)则提供发起人身份证复印件。3. 在开展大学生、港澳青年等群体创业服务方面的成效材料。(六)可以表明基地特色和优势的其他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各级奖励情况等

    9、。第七条 市级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程序如下:(一)发布通知。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市级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通知,明确受理时间、认定数量等事项。(二)符合申请条件的单位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所需材料。(三)资格审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初审材料进行申报条件复审和资格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四)专家评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第三方社会机构组织专家开展评审,以“优中选优、示范引领”为评审原则,形成创业孵化基地运营评价结果,并在组织开展实地复核的基础上,提出拟认定为市级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的名单。(五)审定名单。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专家评审意见进一步审核,确定

    10、拟认定为市级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的名单。(六)公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拟认定为市级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的名单,在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上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基地及运营管理机构的基本情况等,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七)公布。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核查异议不成立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文认定,并挂“东莞市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牌子。第八条 经认定为市级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的,可获得30万元的创业孵化基地资助,在基地认定通过后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拨到市级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运营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第三章 基地管理第九条 市级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在被认定后,每年需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11、门报送基地运营情况报告,并配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做好各项统计、监测和相关调研工作,每满3年,均需要进行复评。经复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不合格:(一)存在不符合市级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条件的情况;(二)违法违规经营已被取消经营资格的;(三)在申报、使用财政专项资金中出现违规行为的;(四)不按规定参加复评的;(五)出现其他应当撤销市级示范性孵化基地或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资格情形的。第十条 复评程序如下:(一)基地认定通过后满3年,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基地进行实地核查复评,根据实地核查结果得出复评意见。(二)复评合格的,3年内可继续保留市级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资格。复评不合格的,由市人力资

    12、源和社会保障局取消市级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资格,收回牌匾,并向社会公布。第四章 附则第十一条 同一地点的创业孵化基地只能享受一次市级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资助。已认定为市级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并获得相应资助的基地,在复评不通过被撤销后,可以自行整改后再申请认定,但不再获得资助。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严格按规定申请认定和资助。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弄虚作假、欺骗冒领的单位或个人,将列入失信惩戒“黑名单”,除追回相关资助和补贴外,并按广东省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

    13、年12月31日。附件:1. 东莞市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申请表 2. 东莞市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创业服务管理人员名册 3. 东莞市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培训实训与指导师 资队伍成员名册 4. 东莞市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在孵创业实体名册 5. 东莞市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迁出创业实体名册(本规范性文件已经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同意发布,编号为DGSRLZYHSHBZJ-2019-041)附件1东莞市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申请表申请单位(盖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单位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基地名称运营机构名称地址运营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基地机构性质机关 事业 国有企业 民营企业 民办非企业单位 其他主要

    14、负责人(法人)身份证号码机构联系人办公电话手机号码基地场地保障情况基地占地面积(平方米)基地启用时间年 月基地建筑面积(平方米)孵化场所面积(平方米)基地资产总值(万元) 基地资产性质 国有 集体私有 混合基地资产权属 (具体单位)基地运营方式自营 委托 合作与场地提供方关系(单选)自有 租赁 无偿使用使用(租用)期限(单选)永久 具体年限: 年(到期日期: 年 月 日)基地配套设施概述(包括但不限于创业孵化场地面积、产权情况、基本办公条件、会议场所、后勤保障等基础设施条件。)管理制度概述(内容包括:孵化基地管理制度完善程度与落实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基地运营机构情况,消防、物业使用等后勤管理制度

    15、、入孵创业项目遴选办法、入孵项目考核、服务项目和流程、服务收费标准等情况。) 创业孵化服务能力情况基地专职服务团队人数(人)引入或战略合作的外部专业服务机构(个)基地的创业导师人数(人)近1年基地组织开展的行业交流、项目路演、投资对接等创业活动的场数创业孵化服务能力概述(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创业培训与指导服务、商事业务代理服务、政策对接服务、项目展示对接服务、特色服务等,服务管理团队情况、创业导师服务情况,合作的外部专业服务机构情况的等。)创业孵化及带动就业成效情况可孵化创业实体数量(个) 已入驻创业实体数量(个)创业实体入驻率(%)基地孵化周期基地启用以来孵化成功迁出数量(户)近两年业绩 年 月

    16、- 年 月 年 月- 年 月已迁出企业数(个)已迁出创业团队(个人)数(个)孵化成功率在孵创业实体数(个)创业团队(未登记)企业合计其中:返乡创业人员团队港澳青年团队在孵创业实体带动就业人数(人)主要成效概述(包括但不限于实体入驻率、在孵实体数、孵化成功率、孵化成功迁出数量、带动就业情况、孵化成功典型。)社会贡献情况与各级人社部门合作开展创业创新服务活动场次数与其他政府部门合作开展创业创新服务活动场次数入驻创业实体获得国家级、省级社会荣誉方面的奖励数量社会贡献概述(包括但不限于与政府部门合作开展创业创新服务活动情况、各级奖励情况、在开展大学生等群体创业服务方面成效、具有创新性和示范性的管理服务

    17、措施的情况等。) 基地简介(400-500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资格审查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评审结果 年 月 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意见(盖章) 年 月 日公示情况公示日期:公示结果:公布情况公布文件及文号:发文日期:备注:1创业实体入驻率=(目前已入驻创业实体数量/可孵化创业实体数量)100%。2.入孵创业实体孵化成功率=近2年正常经营三个月以上创业实体年均数量/近2年在孵创业实体年均数量。3.返乡创业人员团队包括异地务工人员、中高等院校毕业生、技工院校毕业生、退役士兵和科技人员等群体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或服务方面创业的团队或企业。4.港澳青年团队包括有一名以

    18、上香港或澳门青年合伙人的创业团队或企业。附件2东莞市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创业服务管理人员名册创业孵化基地名称(盖章):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职务学历毕业院校专业技术职称/职业资格注:此表可根据实际扩展。附件3东莞市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培训实训与指导师资队伍成员名册创业孵化基地名称(盖章):姓名出生年月职务学历毕业院校专业技术职称 /职业资格人员类别备注注:此表可根据实际扩展。附件4东莞市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在孵创业实体名册创业孵化基地名称(盖章):序号创业实体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经营性质入孵时间注册成立时间就业人数(人)项目简介备注注:1、此表可根据实际扩展;2、在孵创业实体是指在孵化协议期内,仍处

    19、于正常经营状态的企业或创业团队(个人);3、经营性质可填“个体户”、“有限责任公司”、“合资企业”等4、未完成法定登记,则不需要填写“现经营性质”、“注册成立时间”、“就业人数”;5、请按完成法定登记企业、未完成法定登记创业团队(个人)的顺序填写。附件5东莞市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迁出创业实体名册创业孵化基地名称(盖章):序号创业实体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经营性质现经营地址注册成立时间迁出时间迁出原因备注注: 1、此表可根据实际扩展;2、此表中所提到的出孵创业实体是指在孵化协议到期后迁出基地或由于其他原因迁出基地的企业或创业团队(个人);3、经营性质可填“个体户”、“有限责任公司”、“合资企业”等;4、如在迁出时尚未完成法定登记,则不需要填写“经营性质”、“现经营地址”、“注册成立时间”;5、迁出原因可填 “孵化协议到期迁出”、“经营规模扩大迁出”、“关停迁出”等;6、请按完成法定登记企业、未完成法定登记创业团队(个人)的顺序填写。 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9年7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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