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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路南区和平街周边棚户区改造一期区域国有土地上房.docx

    • 资源ID:15670123       资源大小:18.15KB        全文页数: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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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路南区和平街周边棚户区改造一期区域国有土地上房.docx

    1、关于路南区和平街周边棚户区改造一期区域国有土地上房关于路南区和平街周边棚户区改造(一期)区域国有土地上房屋(住宅)征收补偿方案根据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对路南区和平街周边棚户区进行改造建设。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该区域实际,制定本补偿方案。一、征收范围原22中北路以东、南新道以南、吉祥路以西、原22中东路以北区域国有土地上的住宅类建筑物、构筑物,共涉及居民392户。二、签约期限以公告的签约时限为准。三、补偿对象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所有权人。四、征收补偿1、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3、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

    2、偿。五、补偿方式实行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按比例置换三种补偿方式。被征收人可选择三种方式之一。(一)货币补偿方式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土地性质、用途、结构、建筑面积、新旧程度等因素,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以下简称“两证”)齐全的,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之日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对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评估作价,予以补偿。以货币形式一次性补偿给被征收人,被征收人自行安置。(二)产权调换方式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由征收人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三)按比例置换方式1、已购公有平房居民可自行选择

    3、以下两种方案其中之一,并分别执行相应的配套政策。方案一:置换比例按被征收住房产权登记面积计算,置换安置住房建筑面积的比例为:原始设计住房内无厨房、卫生间的平房为1.5倍,各自楼和原始设计住房内有厨房或卫生间的平房为1.4倍。与此方案相配套的政策:(1)因房屋设计及房屋不可分割的原因,超出置换标准面积5平方米(含)以内部分,由被征收人按每平方米1000元购买;超出置换标准面积5平方米以上、15平方米以内部分,按每平方米2600元购买;再超出部分,按征收时点该区位房地产市场价格(征收时点房地产价格在补偿协议中予以明确)购买。回迁时,市场价格高于征收时点价格时,按征收时点市场价格购买;市场价格低于征

    4、收时点价格时,按实际市场价格购买,不考虑层次差价因素。安置用房面积少于应置换标准面积部分,征收人按征收时点该区位房地产市场价格补偿给被征收人。回迁时,市场价格高于征收时点价格时,按市场价格补偿给被征收人,不考虑层次差价因素。(2)置换标准面积不足45平方米的,安置不小于45平方米的成套住房,45平方米以内超出置换标准面积部分,由被征收人按每平方米1000元购买;超出45平方米部分,10平方米以内按每平方米2600元购买;再超出部分,按征收时点该区位房地产市场价格(征收时点房地产价格在补偿协议中予以明确)购买。回迁时,市场价格高于征收时点价格时,按征收时点市场价格购买;市场价格低于征收时点价格时

    5、,按实际市场价格购买,不考虑层次差价因素。45平方米以内超出置换标准面积不足5平方米的,可先按每平方米1000元购足5平方米。(3)安置住房分摊面积大于10平方米的,超出10平方米以上部分,不计入超安置标准面积购房支出基数,但应交纳其他费用。申请安置两套住房的,只能选择一套安置住房按上述规定办理。方案二:置换比例按被征收住房产权登记面积计算,置换安置住房建筑面积的比例为:原始设计住房内无厨房、卫生间的平房为1.85倍, 各自楼和原始设计住房内有厨房或卫生间的平房为1.7倍。与此方案相配套的政策:(1)因房屋设计及房屋不可分割的原因,超出置换标准面积5平方米(含)以内部分,由被征收人按每平方米3

    6、000元购买;再超出部分,按征收时点该区位房地产市场价格(征收时点房地产价格在补偿协议中予以明确)购买。回迁时,市场价格高于征收时点价格时,按征收时点市场价格购买;市场价格低于征收时点价格时,按实际市场价格购买,不考虑层次差价因素。安置用房面积少于应置换标准面积部分,征收人按征收时点该区位房地产市场价格补偿给被征收人。回迁时,市场价格高于征收时点价格时,按市场价格补偿给被征收人,不考虑层次差价因素。(2)置换标准面积不足45平方米的,安置不小于45平方米的成套住房,45平方米以内超出置换标准面积部分,由被征收人按每平方米3000元购买;超出45平方米部分,按征收时点该区位房地产市场价格(征收时

    7、点房地产价格在补偿协议中予以明确)购买。回迁时,市场价格高于征收时点价格时,按征收时点市场价格购买;市场价格低于征收时点价格时,按实际市场价格购买,不考虑层次差价因素。45平方米以内超出置换标准面积不足5平方米的,可先按每平方米3000元购足5平方米。已购无院落公有平房、未购买院落土地使用权的公有平房,选择已购公有平房的方案一,置换比例为1.4倍,选择已购公有平房的方案二,置换比例为1.7倍。2、自建平房居民可自行选择以下两种方案其中之一,并分别执行相应的配套政策。方案一:平房置换比例,按被征收住房主正房产权登记面积计算,置换安置住房建筑面积的比例为:土地为划拨性质的为1.7倍,土地为出让性质

    8、的为1.8倍。相关配套政策与国有土地上已购公有平房方案一相同。方案二:平房置换比例,按被征收住房主正房产权登记面积计算,置换安置住房建筑面积的比例为:土地为划拨性质的为1.95倍,土地为出让性质的为2.05倍。相关配套政策与国有土地上已购公有平房方案二相同。安置用房面积少于应置换标准面积部分,征收人按征收时点该区位房地产市场价格补偿给被征收人。回迁时,市场价格高于征收时点价格时,按市场价格补偿给被征收人,不考虑层次差价因素。以上各种补偿方式均包含对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六、其他补偿(一)附属物补偿1、制式太阳能拆卸费:300元/个;2、有线电视移机费:510元/末端;3、电话移机费:160元/部;

    9、4、空调拆装费:200元/台;5、宽带补助费:240元/末端。除以上规定外,装饰装修及其它附属物按市场价格评估作价予以补偿。房屋普通装饰装修(水泥地面,屋面抹白,木制、铝合金、塑钢单层门窗)不另作评估,含在房屋评估作价中,超过普通装修标准的部分,另行评估作价予以补偿。(二)搬迁补偿费按被征收房屋产权登记面积每平方米每次12元计算,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发放一次,选择产权调换、按比例置换安置住房方式的发放两次。每次低于350元的,按350元发放。(三)临时安置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按被征收房屋产权登记面积每平方米每月30元计算。每月低于1200元的,按1200元计算。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一次性发放6个

    10、月。选择按比例置换方式的,临时安置补偿费自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之月起暂发放12个月,发放至安置用房达到入住条件为止。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临时安置补偿费发放至迁入调换房屋之月止。达到入住条件后,由于被征收人原因不按期迁入的,停发临时安置补偿费。过渡方式为自行过渡。(四)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利用住宅作经营用房的,有工商营业执照且依法纳税的,按被征收房屋经营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30元计算,一次性发放3个月。七、认定(一)未经登记的房屋,由市、区人民政府组织规划、国土、住建、城管等有关部门进行认定。经认定为合法建筑的,按照认定结果区分情况进行评估,予以相应补偿;认定为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按照重置

    11、价格和剩余期限给予适当补偿;认定为违法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二)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八、安置地点及产权调换地点南富庄区域危旧平房改造项目(富泰庄园小区)九、补偿安置相关规定(一)被征收住房产权人夫妻一方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双方仅有一套私有住房,安置标准面积不足45平方米的,安置住房中45平方米(含)以内部分,被征收人不再缴纳房款。超出45平方米以外部分的房款按所选方案相应规定执行。(二)土地证登记范围内,院内主正房以外的厢房、厨房等附属房屋,按重置价格结合

    12、新旧程度,进行评估作价,给予货币补偿;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另行给予其评估价款25%的补偿款。(三)安置住房时,按置换标准面积最接近的户型面积予以安置。被征收住房房屋产权登记建筑面积60平方米及以上的,可以申请两套安置住房,但两套住房面积合并计算,按置换标准面积就近户型予以安置。(五)国有土地上房屋,土地使用证范围内超出产权登记范围的主正房,不能按比例置换安置住房,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评估作价给予货币补偿。(六)选择按比例置换方式的,院落占地面积(土地使用证登记面积减去被征收主正房产权登记面积)超出主正房产权登记面积1.2倍以上部分,按基准地价给予货币补偿。此补偿款可以另行购买安置住房面积。选择

    13、方案一的,按每平方米2600元购买;选择方案二的,按每平方米3000元购买。但所购面积与按限定价格购买面积之和不得超过10平方米。(七)安置住房按整套房屋建筑面积结算层次差价,层次差价另行确定。(八)安置住房选房时,按照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顺序号,抓取确定安置住房房号。十、搬迁奖励被征收人在公告规定期限内第1天至第10天内(以公告日期为准)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搬迁腾空房屋的,按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给予被征收人15000元奖励;被征收人在公告规定期限内第11天至第15天内(以公告日期为准)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搬迁腾空房屋的,按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给予被征收人1000

    14、0元奖励;逾期不予奖励。十一、其它规定(一)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房屋产权人、共有权人(法定代表人)及其他权利人应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到场签字(盖章);产权人、共有权人(法定代表人)及其他权利人因故不能到场的,可由委托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证及上述证件并持授权委托书到场签字。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房屋产权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须将“两证”的原件交给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土地、房产注销手续。(二)选择产权调换、按比例置换安置方式的,安置用房为完全产权。(三)原被征收房屋“两证”齐全的,安置标准面积部分免交契税,超出置换标准面积部分的契税及其它费用由被

    15、征收人自付,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另需缴纳的税、费按市有关规定执行。(四)被征收房屋置换后需缴纳共用部位、公共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等费用按唐山市有关部门规定执行。(五)安置用房交付使用时间是指新建安置用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时,征收人通知被征收人的时间。(六)房产用途、建筑面积、土地使用性质,原则上以房屋所有权证(2008年7月1日后,以房屋登记薄为准)、土地使用权证登记的为准,有争议的,由相关部门予以确认。(七)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执行。(八)征收有纠纷的房地产,由相关部门将房地产有关事宜作证据保全,相关权利人与相关部门先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补偿费先行提存,先行征收,待纠纷解决后发放。(九)被征收人搬迁腾空房屋经验收合格后,不得擅自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相关设施,擅自拆除的,由被征收人承担一切责任。(十)公有住房承租人,可出售的公有住房且符合公有住房租赁政策的承租人,在房屋征收中,可先按旧公房出售政策购买现住房后,再给予征收补偿。不符合购买政策的,按唐山市有关规定执行。(十一)本区域征收范围内,已由有关部门(单位)给予货币补偿、房屋置换安置或已有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再列入本补偿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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