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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渝水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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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渝水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docx

    1、渝水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渝水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渝水区人民政府二0一二年五月引 言渝水区上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以来,在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中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在保护耕地的同时为全区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快速推进提供了强有力的供地保障,促进了全区经济社会的全面健康发展。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尤其是中共江西省委提出的“解放思想、加快经济发展、加快推进工业化进程,提高城镇化水平,为实现农业大省向工业强省转变,江西在中部地区崛起新跨越”战略方针实施后,在新余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渝水区委、区政府大力推进以钢铁、光伏产业为中心的工业化发展战略,为“江西崛起、新余率先”提供了有利保障。

    2、渝水区城镇化、工业化进程将不断加速,经济增长方式向不断优化转变,对城镇体系和工业等空间结构和用地需求以及生态环境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据此,鉴于上轮规划即将到期,已不能适应和满足渝水区经济、社会、生态环境的发展,土地利用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需要有新的办法和举措来解决,因此,为确保区域内土地资源开发、保护和利用的合理与科学安排,保障渝水区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按照国土资源部有关精神和江西省国土资源厅的部署,渝水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了新一轮渝水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本规划主要阐明规划期内全区土地利用战略、明确土地管理的主要目标、任务和政

    3、策,引导全社会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资源,是城乡建设、土地管理的纲领性文件,是加强土地宏观调控和严格土地用途管制的基本手段。目 录第一章 前言 1第一条 规划目的 1第二条 规划的依据 1第三条 规划的任务 2第四条 规划期限 3第五条 规划范围 3第二章 规划背景 4第六条 区域概况 4第七条 土地利用基本情况 4第八条 土地利用的特点 5第九条 土地利用存在的问题 5第十条 上轮规划的实施评价 5第三章 规划目标 7第十一条 经济社会发展目标 7第十二条 区域土地利用战略定位 8第十三条 土地利用目标 8第四章 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调整 11第十四条 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调整的原则 11第十五条

    4、合理调整土地总体结构 11第十六条农用地结构调整 12第十七条建设用地结构调整 13第十八条其他土地结构调整 15第十九条 优先安排生态屏障用地 15第二十条 优化农用地布局 16第二十一条 保障基础设施用地 17第二十二条 优化城乡建设用地布局 18第二十三条 合理安排旅游用地为主的其他建设用地 19第五章 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 21第二十四条 落实耕地与基本农田保护责任 21第二十五条 合理布局基本农田 21第二十六条 耕地与基本农田的管护措施 21第六章 建设用地调控和用地安排 24第二十七条 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 24第二十八条 节约集约城镇工矿建设用地 24第二十九条 积极推进农村居民

    5、点整治 26第三十条 建设用地空间管制 26第三十一条 重点基础设施用地工程 27第三十二条 重大产业项目 28第三十三条 中心城区土地利用 29第七章 土地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 31第三十四条 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总体目标 31第三十五条 基础性生态用地的规模和布局 32第三十六条 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其他措施 32第八章 土地用途分区 34第三十七条 土地用途分区的划定 34第三十八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 34第三十九条 一般农地区 35第四十条 城镇村建设用地区 35第四十一条 独立工矿用地区 36第四十二条 风景旅游用地区 36第四十三条 林业用地区 37第九章 土地整治安排 38第四十四条

    6、加强农用地综合整理 38第四十五条 科学开发未利用地 38第四十六条 逐步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 38第十章 乡(镇)土地利用 41第四十七条 乡(镇)土地利用战略 41第四十八条 乡(镇)土地利用发展方向及管制 41第四十九条 乡(镇)土地利用规划控制指标 42第五十条 强化土地利用布局的空间引导 42第十一章 近期规划 44第五十一条 规划近期土地利用目标 44第五十二条 规划近期重点建设项目 44第十二章 规划实施措施 46第五十三条 法律措施 46第五十四条 行政措施 46第五十五条 经济措施 46第五十六条 技术措施 47第五十七条 社会措施 48第十三章 附则 49第五十八条

    7、 规划成果 49第五十九条 规划解释 49第六十条 规划生效 49附表 50附表1 渝水区土地利用主要调控指标表 50附表2 渝水区土地利用结构调整表 51附表3 渝水区各乡(镇)土地用途分区面积表 52附表4 渝水区耕地保有量变化情况表 53附表5-1 渝水区重点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表 54附表5-2 渝水区重点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表 55附表6-1 渝水区选址未确定的建设项目清单 56附表6-2 渝水区选址未确定的建设项目清单 57附表7 渝水区各乡镇规划控制指标表 58第一章 前言第一条 规划目的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

    8、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加强政府对土地利用的宏观调控和规划管理,协调各部门的用地需求,统筹安排各业用地,促进全区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国民经济社会的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国家、省、市、区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程等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划。第二条 规划的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法;(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六)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发【1998】257号);(七)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32号)

    9、;(八)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04】67号);(九)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价和修编前期调研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133号);(十)关于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前期工作中“四查清、四对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5】182号);(十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国土资令【2009】43号);(十二)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51号);(十三)国土资源部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十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试点管理办法(国土

    10、资发【2008】38号)(十五)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07】51号);(十六)新余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十七)新余市渝水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第三条 规划的任务(一)确定全区的土地利用的方针、目标和调控措施;(二)落实新余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分解下达的各项指标;(三)合理调整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统筹安排各业用地;(四)划定土地用途区,并制订各区土地用途管制规则;(五)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对建设用地规模进行总量控制,统筹安排城镇村建设用地,保障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用地及其他基础产业、基

    11、础设施用地;(六)划定城镇村规模边界和扩展边界;(七)确定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的规模和范围;(八)分解下达乡镇土地利用调控指标,控制和引导城乡土地利用;(九)拟定实施规划的措施。第四条 规划期限本规划以2005年为基期年,2010年为近期规划年,2020年为规划目标年。第五条 规划范围渝水区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土地,总面积178094.79公顷。第二章 规划背景第六条 区域概况渝水区是新余市市辖区,位于江西省中部偏西,新余市东部,袁河中下游。东与樟树市、新干县交界,西与分宜县毗邻,南与吉安县、峡江县相连,北与上高县、高安县接壤,距省会南昌160公里。地理坐标为北纬27352805,东经114 44

    12、 11524。2005年全区国内生产总值达149.84亿元,三产比例结构为10.2:56.71:33.09,人均国内生产总值18563元。2005年渝水区人口为80.72万人,其中农村人口36.96万人、城镇人口43.76万人,全区城镇化水平54.21。全区财政总收入198348万元,社会固定资产投资76.13亿元。第七条 土地利用基本情况(一)土地利用现状渝水区土地总面积为178094.79公顷. 2005年末,农用地总面积为147311.19公顷,占全区土地总面积的82.72,建设用地总面积为22168.60公顷,占全区土地总面积的12.45,其他土地总面积8615.00公顷,占全区土地总

    13、面积的4.84。农用地中耕地58466.24公顷、园地4723.46公顷、林地71531.75公顷、牧草地0.00公顷、其它农用地12589.74公顷;建设用地中城乡用地16067.19 公顷、交通水利用地5877.89公顷、其他建设用地223.52公顷;其他土地中自然保留地5972.89公顷、水域2642.11公顷。(二)土地利用布局农用地中耕地主要分布在东部平原地带与北部丘陵地带,园地主要分布在东部平原地带及北部丘陵地带,林地主要分布在南、西、北部丘陵地带,其他农用地各部均有分布;建设用地中城乡用地主要分布在中部城镇周边区域,交通用地主要沿横纵交错分布,水利设施用地主要为江口水库、龙门口水

    14、库、狮子口水库等大中型水库,其他建设用地各部均匀分布;其他土地中水域主要沿东西横向分布的袁河及袁河的支流,自然保留地主要分布在东部平原地带和北、西部丘陵地带。第八条 土地利用的特点(一) 土地利用程度、土地利用经济效益较高;(二)农用地比重大,建设占用耕地多;(三)人均土地少,人均耕地更少,人口密度大。第九条 土地利用存在的问题(一)土地负荷量大,耕地面积减少,人地矛盾突出;(二)农村居民点粗放利用状况进一步加剧;(三)后备土地资源不足,开发利用难度较大。第十条 上轮规划的实施评价(一)规划实施成效渝水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年)实施九年来,通过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实行耕地占补平

    15、衡和基本农田补划,改变了耕地只占不补的局面,保障了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确保了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通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建立规划审查制度,引导建设用地在规划范围建设,促进了建设向中心城区、工业园区集中,强化了全社会的土地规划意识。保障了经济社会发展的合理用地需求,特别是较好的保障了新余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市城区、下村工业平台、良山工业平台、袁河工业平台等重点发展区域用地。同时依法依规保障了全区基础设施、民生工程用地,使得全区城乡居住环境、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进一步改善。(二)存在的问题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方针和速度的变化,规划执行过程中也暴露了些问题:一是,耕地总量受农业结构调整、生态退耕和

    16、灾毁等原因的影响有所下降,与上轮规划确定的目标相比还存在一定的差距;二是,上轮规划编制基础资料不完善,图、数、实地不一致,管理的技术手段和方法需要进一步改进。第三章 规划目标第十一条 经济社会发展目标渝水区作为新余市所辖区,在区委区政府领导下,坚持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在全省率先形成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加快“工业向园区集中、土地向规模经营集中、农民向城镇集中”三个集中,推进“规划布局、经济发展、基础设施、就业社保、公共服务、生态环境、社会管理”七个一体化,创新“农村经营、土地使用、金融体系、行政管理、城镇建设、创业政策、农业投入、农村建设”八个方面的体制机制,在全

    17、省率先实现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结合鄱阳湖生态经济区规划,着力构建“四大支撑体系”、重点打造“五大产业基地”,即着力构建安全可靠的生态环境保护体系、调配有效的水利保障体系、清洁安全的能源供应体系、高效便捷的综合交通运输体系;重点建设区域性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生态旅游基地,光电、新能源产业基地,改造提升钢铁产业基地。并结合新余市实际,通过1至3年努力,力争2010年成功创建成为江西省生态园林城市,2012年成功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到2010年GDP可达到480.60亿元,三次产业结构比例可调整为7.0:61.8:31.2,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可达到587.81亿元,工业增加值可达到290.42亿

    18、元;到2020年GDP将达到1980.26亿元,产业结构调整为4.5:61.5:34,固定资产投资将达到1990.49亿元,工业增加值将达到1222.89亿元。到2010年渝水区常住人口将达到84.58万人,流动人口25万人,城镇化率为63.71%,城镇人口达到53.89万人(其中两栖人口6.35万人),农村人口达到37.04万人;到2020年常住人口达到92.73万人,流动人口42万人,城镇化率为77.71%,城镇人口达到72.06万人(其中两栖人口15.74万人),农村人口达到36.41万人。第十二条 区域土地利用战略定位规划期间,全区的土地利用应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和国家土地管理的相关政

    19、策,渝水区作为鄱阳湖生态经济区西部的一个重要城市,将按照江西省生态经济发展战略的整体部署和安排,立足自身优势,积极策应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区域发展战略定位为:建设江西的亚中心、国家新能源科技城、世界级光伏产业基地和宜居宜业的生态园林城市,全面实施“新余崛起,渝水率先”的发展战略。严格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不断改善农业生产环境,提高土地生产能力;切实转变土地利用方式,节约集约和高效利用土地,盘活存量土地,积极探索节地挖潜的方向和措施,形成“有限指标保重点,一般项目靠挖潜”的用地思路;优先保障重大基础设施用地,严禁不合理的土地开发和利用,逐步推进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建立有利于

    20、向集约式、规模化发展的土地利用方式,形成“城镇向中心城镇集中,集约发展;工业集中布局,规模发展;统筹城乡用地”的土地利用格局;实施“土地生态环境保护优先”战略,创建健康、安全、便利的人居环境。第十三条 土地利用目标(一)总量目标(1)耕地与基本农田保护目标。到2010年全区耕地保有量不低于52783.41公顷;到2020年全区耕地保有量不低于52373.33公顷。规划期间,确保46160.00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2)建设用地控制目标。2010年建设用地总规模预期控制在24523.48公顷以内;2020年建设用地总规模预期控制在28298.89公顷以内。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到

    21、2010年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18128.39公顷以内;到2020年规划目标年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21824.90公顷以内。城镇工矿用地规模。2010年城镇工矿用地规模预期控制在10896.22公顷;2020年城镇工矿用地规模预期控制在14067.44公顷。农村居民点用地、规模。至2010年农村居民点用地规模控制在7232.17公顷以内;至2020年农村居民点规模控制在7757.46公顷以内。交通水利及其他建设用地规模。至2010年交通水利及其他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6395.09公顷以内;至2020年交通水利及其他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6473.99公顷以内。(3)其他用地目标到2010年,全区

    22、园地总面积预期为9920.18公顷,林地总面积预期为71074.29公顷,牧草地总面积预期为0.00公顷; 到2020年,全区园地总面积预期为12144.53公顷,林地总面积预期为67187.62公顷,牧草地总面积预期为0.00公顷。(二)增量控制目标(1)新增建设用地总量规划期内,新增建设用地总量预期控制在6692.77公顷以内,占用农用地预期控制在6432.12公顷以内,占用耕地控制在3292.66公顷以内。其中:2006-2010年新增建设用地预期控制在2354.88公顷以内,占用农用地预期控制在2243.77公顷以内,占用耕地控制在1187.83公顷以内;2011-2020年新增建设用

    23、地预期控制在4337.89公顷以内,占用农用地预期控制在4188.35公顷以内,占用耕地控制在2104.83公顷以内。(2)土地整治目标2006-2020年通过土地整治补充耕地不少于3420.00公顷,其中,其中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不少于2766.67公顷、国家整治重点工程补充耕地不少于653.33公顷。(三)节约集约用地目标(1)到2020年,新增人均城镇工矿用地指标控制在115.00平方米/人以内。(2)到2020年,新增人均农村居民点用地指标控制在120.00平方米/人。第四章 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调整第十四条 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调整的原则(一)优先安排生态屏障用地;(二)协调安排基本农田和基

    24、础设施用地;(三)优化城镇村用地布局,合理安排重点城镇用地规模;(四)各类用地的扩大应以内涵挖潜为主,集约利用,提高土地产出率;(五)各类用地结构调整和布局安排应符合上级规划要求,与土地利用调控目标协调一致。第十五条 合理调整土地总体结构稳定农用地面积,重点改善土地生产条件;保障城镇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适当提高建设用地比重;在不影响生态环境的前提下,适度开发其他土地,提高全区土地利用率。2005年末,农用地总面积147311.19公顷。规划期间减少了2818.98公顷,到2020年末,农用地总面积144492.21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81.13%;其中,规划近期减少1006.63公顷,到2

    25、010年末,农用地总面积146304.56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82.15%。2005年末,建设用地总规模22168.60公顷。规划期间增加6130.29公顷,到2020年末,建设用地总规模28298.89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5.89%;其中,规划近期增加2354.88公顷,到2010年末,建设用地总规模24523.48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3.77%。2005年末,其他土地总面积8615.00公顷。规划期间减少3311.31公顷,到2020年末,其他土地总面积5303.69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2.98%;其中,规划近期减少1348.25公顷,到2010年末,其他土地7266.75公顷,占土地

    26、总面积的4.08%。第十六条农用地结构调整(一)耕地调整2005年末,耕地面积58466.24公顷。规划期间,因建设占用、农业结构调整、灾毁等减少耕地9512.91公顷;同期,通过土地整治补充耕地3420.00公顷。规划期间耕地面积净减6092.91公顷,到2020年末,耕地面积52373.33公顷,占农用地面积的36.25%;其中,到2010年末,耕地面积52783.41公顷,占农用地面积的36.08%。(二)园地调整2005年末,园地面积4723.46公顷。规划期间,因农业结构调整、土地开发等增加园地7681.41公顷;同期,因建设占用、农业结构调整、灾毁等减少园地260.34公顷,规划期

    27、间园地面积净增7421.07公顷,到2020年末,园地面积12144.53公顷,占农用地面积的8.40%;其中,到2010年末,园地面积9920.18公顷,占农用地面积的6.78 %。(三)林地调整2005年末,林地面积71531.75公顷。规划期间,因农业结构调整、土地开发复垦增加林地1296.01公顷;同期,因建设占用、灾毁、农业结构调整等减少5640.14公顷,规划期间林地面积净减4344.13公顷,到2020年末,林地面积67187.62公顷,占农用地面积的46.50%;其中,到2010年末,林地面积71074.29公顷,占农用地面积的48.58%。(四)牧草地调整2005年末,牧草地

    28、面积0.00公顷。规划期间保持不变。(五)其他农用地调整2005年末,其他农用地12589.74公顷。规划期间,因农用地综合整理、建设占用、灾毁等减少其他农用地1098.70公顷;同期,因土地整治增加其他农用地1295.69公顷,规划期间其他农用地面积净增196.99公顷,到2020年末,其他农用地面积12786.73公顷,占农用地面积比重为8.85%;其中,到2010年末,其他农用地面积12526.68公顷,占农用地面积比重为8.56%。第十七条建设用地结构调整(一)城乡建设用地调整2005年末,城乡建设用地16067.19 公顷。规划期间,新增建设用地5801.02公顷,占用交通水利、其他

    29、建设用地42.05公顷;同期,因灾毁、其他建设等减少城乡建设用地85.36公顷,规划期间城乡建设用地面积净增5757.71公顷,到2020年末,城乡建设用地21824.90公顷,占建设用地的77.12%;其中,到2010年末,城乡建设用地18128.39公顷,占建设用地的73.92%。1、城镇用地调整2005年末,城镇用地7234.85公顷。规划期间,新增城镇用地4698.21公顷,由水利设施用地、其他建设用地转换分别增加30.88公顷、9.03公顷。规划期间城镇用地面积净增4738.12公顷,到2020年末,城镇用地11972.97公顷,占城乡建设用地的54.85%;其中,到2010年末,城

    30、镇用地8937.07公顷,占城乡建设用地的49.30%。2、采矿用地调整2005年末,采矿用地1878.13公顷。规划期间,新增采矿用地16.26公顷,通过水利设施用地转换增加0.10公顷;同期,因被其他用地占用减少采矿用地14.71公顷,规划期间采矿用地面积净增1.65公顷,到2020年末,采矿用地1879.78公顷,占城乡建设用地的8.61%;其中,到2010年末,采矿用地1881.67公顷,占城乡建设用地的10.38%。3、其他独立建设用地调整2005年末,其他独立建设用地0.00公顷。规划期间,新增其他独立建设用地213.44公顷、通过水利设施用地、其他建设用地分别转换增加1.20公顷

    31、、0.05公顷;规划期间其他独立建设用地面积净增214.69公顷,到2020年末,其他独立建设用地214.69公顷,占城乡建设用地的0.98%;其中,到2010年末,其他独立建设用地77.48公顷,占城乡建设用地的0.43%。4、农村居民点用地调整2005年末,农村居民点用地6954.21公顷。规划期间,新增居民点用地873.11公顷、由水利设施用地、其他建设用地转换分别增加0.68公顷、0.11公顷;同期,因其他用地占用减少70.65公顷,规划期间农村居民点用地面积净增803.25公顷,到2020年末,农村居民点用地7770.10公顷,占城乡建设用地的35.54%;其中,到2010年末,农村居民点用地7232.17公顷,占城乡建设用地的39.89%。(二)交通水利用地调整2005年末,交通水利用地5877.89公顷。规划期间,新增交通水利用地890.92公顷,被城乡建设用地占用32.86公顷,转化为坑塘水面474.45公顷,规划期间交通水利用地面积净增383.61公顷,到2020年末,交通水利用地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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