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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用版标准版合同样本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1范本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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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用版标准版合同样本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1范本模板.docx

    1、通用版标准版合同样本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1范本模板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第一部分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委托人_与监理人_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筒称“本工程”)概况如下: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规模:总投资: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监理投标书或中标通知书;本合同标准条件;本合同专用条件;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

    2、付报酬。本合同自_年_月_日开始实施,至_年_月_日完成。本合同一式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_份。委托人:(签章)监理人:(签章)住所:住所:法定代表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邮编:邮编:电话:电话:本合同签订于:_年_月_日第二部分 标准条件一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2)“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

    3、施监理业务的组织。(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9)“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根据第三十八条规定监理人必须完成的工作,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

    4、监理业务的工作。(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11)“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第二条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第三条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二监理人义务第四条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

    5、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第五条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第六条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第七条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三委托人义务第八条委托人在监理人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第九条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

    6、承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第十条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第十一条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第十二条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第十三条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第十四条委托人应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1)

    7、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第十五条委托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办公用房、通讯设施、监理人员工地住房及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对监理人自备的设施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补偿金额=设施在工程使用时间占折旧年限的比例设施原值十管理费)。第十六条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四监理人权利第十七条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1)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2)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3)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

    8、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4)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5)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6)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7)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

    9、则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10)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第十八条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

    10、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第十九条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关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五委托人权利第二十条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

    11、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第二十一条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第二十二条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第二十三条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第二十四条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六监理人责任第二十五条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

    12、的合同期。第二十六条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累计赔偿总额(除本合同第二十四条规定以外)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第二十七条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八条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七委托人责任第二十九条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

    13、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监理人处理委托业务时,因非监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补偿损失。第三十条委托人如果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八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第三十一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的报酬。第三十二条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

    14、42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报酬。第三十三条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本合同即终止。保修期间的责任,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第三十四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42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第三十五条监理人在应当获得监理报酬之日起30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根据第三十三条及第三十四条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

    15、限超过六个月的,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发出通知后14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发出后42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十六条监理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报酬。第三十七条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21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日内发出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

    16、。第三十八条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九监理报酬第三十九条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第四十条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第四十条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报酬,自规定之日起,还应向监理人支付滞纳金。滞纳金从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起计算。第四十一条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第四十二条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报酬项目的支付。十其他第四十三条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

    17、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第四十四条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第四十五条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应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第四十六条监理人驻地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第四十七条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人、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的秘密。第四十八条监理人

    18、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十一.争议的解决第四十九条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如仍未能达成一致时,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三部分 专用条件第一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第二条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第三条外部条件包括:第四条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第五条委托人应在_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第六条委托人的常驻代表为_第七条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如下设施:监理人自备的、委托人给予补偿的设施如下:补偿金额=第

    19、八条在监理期间,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_名工作人员,由总监理工程师安排其工作,凡涉及服务时,此类职员只应从总监理工程师处接受指示。并免费提供_名服务人员。监理机构应与此类服务的提供者合作,但不对此类人员及其行为负责。第九条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赔偿损失累计赔偿额不超过监理报酬总数(扣税):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报酬比率(扣除税金)第十条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监理人的报酬: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附加工作报酬:(报酬=附加工作日数*合同报酬监理服务日)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额外工作报酬:第一十

    20、一条双方同意用_支付报酬,按_汇率计付。第一十二条奖励办法:奖励金额=工程费用节省额*报酬比率第一十三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附加协议条款: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补充协议委托人: (以下简称甲方)监理人: (以下简称乙方)监理合作人: (以下简称丙方)为确保工程质量,如期保质地完成 工程建设任务,甲乙丙三方本着互利合作的原则,经充分协商,同意在 年 月 日签订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的基础上,补充如下条款:1、监理内容:工程建设监理的主要内容是

    21、控制工程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投资,进行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协调有关单位间的工作关系。乙、丙方具体工作是:(1) 监理过程自施工阶段开始到工程保修阶段的全过程监理,工程质量合格(结构优良,精装修房必须达到佛山市优质样板工程)。(2) 审查施工单位各项施工准备工作,下达开工通知书。(3) 组织施工图设计交底与图纸会审。(4) 负责审查施工单位提出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施工进度计划、安全及文明生产计划必须切实可行,经各级审批后监督其执行。(5) 督促施工单位施工管理制度和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保证体系的建立、健全与实施。(6) 督促施工单位完善质保体系,监督施工单位确保该工程质量合格。分阶段协调施工

    22、进度计划,及时提出调整意见,严格控制工程进度。(7) 负责审核施工承包单位提出的分包工程项目及分包单位的资质,审核其施工质量、管理能力,并提出建议。(8) 督促施工单位向质量监督站申报核验。(9) 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现行规范、规程、标准和设计要求施工,控制工程质量,参与违约事件的处理。(10) 跟踪复核,验收施工单位测量放样。(11) 监督施工单位及时按规范要求进行材料测试及提交报告。(12) 审查施工单位提出的材料和设备清单,对工程使用的原材料、半成品、构配件、设备的质量进行检查,必须按规定进行抽查和复验,乙、丙方有权拒绝使用不符合承包合同要求和标准规定的原材料、半成品、构配件、设备等。(1

    23、3) 审核施工单位提供的材料或设备供应计划。(14) 全面检查工程施工质量,对隐蔽工程进行复验签证,对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做好旁站监理工作。(15) 复核施工单位验工月报及已完工工程量,并提出书面意见。(16) 负责现场技术核定单的签证,如涉及合同外费用的须事先征得甲方认可后予以签证。(17) 乙、丙方应每周定期主持与设计院、各施工单位的有关施工进度、质量及安全的协调会议并做好会议记录,若情况特殊,乙、丙方须立即研究提出召开紧急会议,解决现场的有关事务,事后由甲方签字认可。(18) 监督和检查施工单位现场施工的安全、文明措施,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执行广东省文明施工管理条例和安全管理工作。(19) 组

    24、织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分析及处理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监 督事故处理方案的实施,并对事故处理进行验收和签证。(20) 根据有关规定整理文件和技术档案资料。拍摄每月度的工程进度照 片作为档案记录,并每月向甲方提出月度监理工作报告。(21) 组织施工单位及时进行阶段性工程检查及竣工初验,对施工质量提 出评估报告及施工缺陷修补明细表,督促施工单位按表修补及进行复验,定期向甲方提交有关工程质量记录和验评报告。(22) 督促施工单位提交工程及设备的测试和调试方案并加以审核。督促 施工单位组织测试和调试及时向甲方提交报告。(23) 督促执行承包合同,协助处理合同纠纷和索赔事宜,协调甲方和施 工单位的争议;

    25、因质量事故发生纠纷和索赔,应协助处理和提出意见。(24) 检查工程所有工程施工质量(包括隐蔽和不隐蔽部分),并做好验收 结果记录,如不合格严格禁止进行下一道相关工序,并及时向甲方报告工程施工质量情况。(25) 协助甲方取得竣工物业使用及运作许可的有关文件。(26) 负责工程中间验收及隐蔽工程验收的工作。(27) 配合甲方、施工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工作;竣工后提交完整的竣工资 料归档。(28) 参加市、区质监站的质量验收工作。(29) 参加市、区有关部门对本工程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考核及检查 工作。(30) 保修期间如出现有工程质量问题应参与调查研究、鉴定发生工程质 量的责任,共同研究修补措施并督

    26、促实施。(31) 完成施工保修期阶段的工程修复、修补及保养的监理及工程质量鉴 定、签证,签发缺陷责任期验收证书。(32) 定期对已完工工程项目进行回访,发现问题及时与施工单位讨论修 补方案。(33) 保修期结束,按有关文件规定及标准向建设单位作出最后质量评估 报告。2、 施工阶段监理服务期限为从工程开工到主体工程竣工验收为止。 20 年 月 日至20 年 月 日整体竣工验收为止(开始时间以实际开工时间为准)。 3、 监理报酬:本工程监理费标准按沪建监协字(2001)第20号文件精神和上海市安全监理收费补充意见以及集团公司有关批文精神,监理取费系数为工程总造价的2.4%,监理报酬为: 4、 监理

    27、费的支付方式为: (1) 本合同生效时,甲方支付施工监理费总额的30%;(2)高层项目主体结构施工一半支付监理费总额的20%;(3)高层项目主体结构封顶并通过中间结构验收后,支付监理费总额的20%;(4)工程全部竣工并通过竣工验收,甲方支付30%的施工监理费;(5)监理服务期延期费用计算方式工程因故(不包括因监理失误原因)延期,加收监理费用;加收部分按下列公式进行计算:合同监理费用拖延工期(月)合同服务期(月) 5、乙、丙方必须在合同签订后 15_ 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供符合本工程建设特点的工程监理规划及实施细则,并经甲方同意后实施。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工程监理规划及实施细则或未经甲方同意即实施监

    28、理,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乙、丙方负责。 6、 乙、丙方必须在合同签订后 10 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供工程项目监理人员名单一份,未征得甲方同意,乙、丙方不得随意调换监理人员。 7、 施工期间乙、丙方应保证 6名监理人员(包括总监),明确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代表。重要部位应根据工程施工需要,适当增加监理人员。所有监理人员都应持证上岗,对不合格的监理人员,甲方有权要求调换,并出具书面通知。乙、丙方应在收到甲方的书面通知后十五天内予以调换。逾期未予调换的,乙、丙方按监理费总额的1.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十天仍未予以调换的,乙、丙方按监理费总额的3%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有权终止合同。8、乙、丙

    29、方应向甲方现场常驻代表定期汇报监理工作,并及时上交监理月报。监理人员必须参加由甲方组织召开的工程例会、工程协调会和监理例会。9、乙、丙方监理人员与甲方现场常驻代表的意见发生分歧时,暂按甲方现场常驻代表的意见执行,并于当日或次日向甲方单位负责人分述,由甲方负责人确定。涉及到重大问题时,由三方单位负责人协商解决。10 、乙、丙方签发的涉及增加工程造价的工程变更联系单,签证前须与甲方沟通征得甲方同意,未征得甲方的同意不得签证。其他工程变更联系单、隐蔽工程验收单、技术联系单以及其他现场签证,监理人员应及时签证,最迟必须在事后四个工作日内完成。11、在模板工程检查、钢筋隐检、砼浇捣、地基验槽等重要工程部

    30、位、隐蔽工程施工和验收时,乙、丙方的监理人员必须全过程旁站监理。同时乙、丙方必须派员参加甲方和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工程检查和验收等工作。乙、丙方的监理人员无故不到位即视为违约,甲方有权对乙、丙方进行处罚。第一次发现,甲方向乙、丙方提出批评;第二次发现,甲方向乙方提出警告,第三次发现,乙、丙方向甲方支付250元的违约金;以后每发现一次,乙、丙方的违约金按250元次递增。12、 乙、丙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甲方有关工程管理规定,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丙方赔偿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13、 监理人员不得收受被监理人的贿赂,不得无故接受被监理人的请客送礼。乙、丙方弄虚作假或与被监理人相互串通,损害甲方的经济利益,乙、丙方必须赔偿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14、 本补充协议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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