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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咸宁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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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咸宁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docx

    1、咸宁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咸宁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改进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由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及各县市(区)住房公积金中心(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第二章 住房消费类提取第三条住房消费,本办法指购房、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或偿还银行住房贷款本息、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职工无住房租房行为。第四条缴存职工及配偶有购建自住住房消费情形,可以在规定时限内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自住住房,指本人为房屋所有权人

    2、或共有人、用于本人居住的房屋(含当地政府许可的棚改房、拆迁还建房、集体土地建房)。本市行政区域外购买自住住房,房屋所在地与房屋所有权人的户籍地或工作地必须一致。第五条住房公积金家庭代际互助使用。本市缴存职工的直系血亲(父母、子女)未缴存住房公积金且购买自住住房,可以缴存职工的名义,在本市申请住房公积金家庭代际互助使用。同一缴存职工家庭代际互助使用只能在代际互助贷款或代际互助提取这两个选项中选择一项办理一次。第六条同一套住房,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只能申请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后,不能再申请住房消费提取;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委托的受托银行办理了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的,借款人及配

    3、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在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可申请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第七条缴存职工及配偶(共同借款人)有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只能用于还贷;直系亲属间房屋买卖、赠与、继承等交易不能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贷款质押人、保证人在解除担保前不能申请提取;婚后属于职工个人婚前所购住房且非共有财产的,配偶不得以购买该自住住房为由提取住房公积金,可以用其住房公积金余额偿还未结清的贷款本息;停止向第三次及以上缴存职工家庭办理住房消费提取,第三次及以上次数的认定按“认提又认贷”的原则确定。 第八条住房消费类提取(账户正常缴存状态)情形、方式及额度(一)购房提取:缴存职工本人及配偶因购买自住住房首次

    4、提取额为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以后每满一年可办理提取一次,提取累计总额不得超过购房合同总价款。 (二)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缴存职工本人及配偶在本行政区域内因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首次提取总额为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以后每满一年可办理提取一次,提取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支出,且不高于每平方米1000元。(三)偿还银行住房贷款本息提取: 偿还缴存职工本人及配偶银行住房贷款本息的,首次提取额不超过借款人已经偿还银行贷款本息总额,以后每满一年可办理提取一次,提取额不超过一年偿还贷款本息总额,提取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偿还贷款本息总额。银行贷款本息已

    5、结清的不再提取。(四)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质押贷款的借款人,正常还款满一年后可申请提前还清贷款,可用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归还贷款,账户余额不足以结清贷款的,由借款人先行偿还不足部分后再办理提取还贷。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的借款人,如本人及配偶同意用其住房公积金按月还贷,可选择与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签订按月冲还贷协议,该协议自首次扣划银行卡中资金足额还贷成功后自行生效。本人及配偶还可用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保留1000元)申请办理部分提前归还贷款本金,首次提取还贷后,每满一年可办理提取还贷一次,由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直接从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中扣还。偿还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参照

    6、本条第(三)款执行。(五)房租支出提取:职工无住房租房的,每满一年可办理提取支付租金一次。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每年按实际房租支出金额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租住商品住房的,每年支付租金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1万元。(六)家庭代际互助提取:本市缴存职工的直系血亲购买自住住房且未办理住房公积金代际互助贷款的,可以申请一次性提取缴存职工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再受理每年分次提取),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房合同总价款。已经办理住房公积金代际互助贷款的,房屋所有权人开始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后,可申请用本人公积金账户余额偿还贷款。第九条住房消费类提取资料(一)证明材料1.购

    7、房资料:期房提供备案的购房合同原件、购房增值税发票原件(发票金额不低于房屋总价款的20%);二手房提供不动产权证、契税税收完税证明原件。本市行政区域外购房的还需提供付款凭证(资金交易流水、银行贷款合同或银行借款借据原件)。2.建造、翻建自住住房资料: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自住住房在乡村的,提供咸宁市农村个人住宅建设申请审批表原件。3.大修自住住房资料:提供本人产权的不动产登记证明(或房屋所有权证)、具有鉴定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或规划部门批准文件的原件。4.还建房、棚改房资料:提供当地政府和部门有关证明材料。5.偿还银行住房贷款本息资料:购房合同或不动产权证原件、借

    8、款合同、银行盖章确认的还款流水原件。偿还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资料参照本项执行。6.职工无住房租房的资料: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租金缴纳证明;租住商品住房的,提供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的家庭无房产的证明原件。(二)身份证明及申办资料1.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明、结婚证、银行卡(存折)原件。2.本市行政区域外购房提取的,需提供房屋所有权人购房地户口本或购房地近6个月的社保缴费证明原件。3.家庭代际互助提取的,需提交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房屋所有权人的身份证明、直系血亲关系证明原件(户口簿、出生证等能够证明直系血亲关系的材料)。(三)申请时效1.期房自备案的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两年内提

    9、出申请。2.二手房自不动产权证发证之日起两年内提出申请。3.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自许可证发证之日或有关部门的报告、文件批准之日起两年内提出申请。4.偿还银行贷款本息的自银行借款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后提出申请,银行贷款本息结清后提出申请不予受理。5.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自贷款发放之日起提出申请。6.职工无住房租房的自租房之日起申请。第三章 销户类提取第十条离退休、离职、死亡等销户类提取情形、方式、金额及提取资料。有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和住房公积金贷款质押、保证担保未解除的职工,不能办理销户提取(一)职工离退休提取: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并销户。提取资料:提供离退休证原件或经组

    10、织、人社部门批准离退休的审批文件原件(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免提供)、本人身份证明及银行卡(存折)原件。(二)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职工缴存单位先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账户封存期间,在本行政区外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6个月以上的,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接续,未在异地继续缴存的,封存满6个月后可申请提取并销户。在本行政区内未重新建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满6个月可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余额并销户。提取资料:提供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文件原件、本人身份证明及银行卡(存折)原件。(三)工作关系调动提取:在本行政区内工作调动,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合户手续;调离本行政区外办理异地住房公

    11、积金转移接续手续。提取资料:提供工作调动文件原件、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四)出境定居提取: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余额并销户。提取资料:提供出境定居证明原件、本人身份证明及银行卡(存折)原件。(五)死亡销户提取: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缴存单位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后,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余额并销户。死亡提取原则上以配偶为主,如无法确定或有纠纷的,需提供继承公证书或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为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监护人凭其监护人身份证明申请提取。提取资料:提供职工死亡证明或被宣告死亡的法律文件和身份证明原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含监护人)的身份证明(身份证、

    12、结婚证、户口簿)原件、银行卡(或存折)原件。第四章 其它类提取第十一条职工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因患重大疾病,自出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申请,可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余额,提取总额不超过个人自费的医疗费用总额(不含单位报销或医保支付部分)。职工本人及配偶有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和住房公积金贷款质押、保证担保未解除的,不能办理提取。重大疾病范围:高血压三期、糖尿病、中风后遗症、冠心病、风心病、肺心病、重性精神病、硬皮病、类风湿性关节炎、强直性脊柱炎、重症肝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帕金森、肝豆状核变性、癌症、肾透析、器官移植、血友病、红斑狼疮、肺结核、地中海贫血、慢性骨髓炎、重症肌无力、职业病等。(一

    13、)提取资料:住院病历、出院小结、住院医疗费用结算有效凭证原件。(二)身份证明及申办资料:提供缴存职工本人身份证明、银行卡(或存折)原件。(三)缴存职工配偶患重大疾病,提供配偶身份证明、结婚证原件;未成年子女患重大疾病的,提供直系血亲关系证明原件。第五章 办理流程和时限第十二条办理流程:职工本人提供提取资料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审核资金支付。职工本人因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提取公积金手续,需要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交公证机关的授权委托书,无授权委托书的,不予办理。第十三条办理时限:提取申请资料齐全的,当场办理。需核查事项,自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结果。提取申请人对公积金管理机构审核意见有异议

    14、的,可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第十四条第三次及以上次数审核按“认提又认贷”的原则确定。具体认定标准:(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办理第三次住房公积金提取:1.自2010年5月10日起,缴存职工及配偶在本市已申请办理二次及以上购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2.自2010年5月10日起,缴存职工及配偶在本市已申请办理二次及以上购建住房公积金提取的;3.自2010年5月10日起,缴存职工及配偶在本市已申请办理一次购建住房公积金贷款和一次购建住房公积金提取的。(二)已办理购建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次数的认定:1.应借款人的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通过住房公积金综合管理业务系统进行借款人(包括

    15、配偶)住房贷款、提取记录查询。2.贷款、提取次数仅限于购建房贷款、提取次数。住房大修装修的贷款与提取次数、家庭代际互助贷款一次或家庭代际互助提取一次不纳入次数认定;同一套住房在规定的提取总额内分次提取个人公积金余额认定为一次;同一套住房先提取后贷款认定为一次。3.已婚的,婚前男女各自单方已申请办理购建住房贷款或提取次数纳入认定。婚前男女双方所购住房面积均在90以下的,婚后购建改善型自住住房,可减免认定婚前贷款或提取次数一次。4.离婚的,男女各自单方已申请办理购建住房贷款或提取次数纳入各自次数认定;婚姻存续期间共同申请办理购建住房贷款或提取次数纳入双方认定。再婚的,按本款第3、4项一并认定,不享

    16、受次数认定减免政策。第十五条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需对申请资料进一步核实的,需要申请人及相关单位提供其他证明材料,申请人及相关单位应当提供。第十六条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支付提取资金,必须通过转帐支付,不得现金支付。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十七条以伪造、变造提取资料等行为骗提本人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当责令限期退回所提取资金,骗提人五年内不得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余额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并记载其失信记录;情节严重的,向其所在单位通报。第十八条以欺骗手段提取他人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当责令限期退回所提取资金,骗提人五年内不得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余额,取消骗提人终身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并记载其失

    17、信记录;情节严重的,向其所在单位通报;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十九条对伪造合同、伪造不动产权证、出具虚假证明、变造虚假住房消费以牟取不当利益等违法行为的机构及个人,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条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办理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七章 附 则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咸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授权咸宁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原咸宁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咸公积金管2017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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