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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区县级市局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落实科学发展观评价指标体系年度考核评价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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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区县级市局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落实科学发展观评价指标体系年度考核评价办法试行.docx

    1、广州市区县级市局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落实科学发展观评价指标体系年度考核评价办法试行广州市区(县级市)局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落实科学发展观评价指标体系年度考核评价办法(试行)2008-09-05 09:01来源: 广州日报网络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年度考核对考核评价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基础性作用,努力形成促进科学发展的干部考核评价机制,客观公正地考核评价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以考核引领和激励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广东省市厅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落实科学发展观评价指标体系及考核评价办法

    2、(试行)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把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目标和要求转化为可考核的指标,坚持科学导向、以人为本,实事求是、分类指导,发扬民主、群众公认,公开透明、实操易行,坚持边实施、边改进、边完善,引导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树立和落实正确的政绩观,充分发挥考核的导向、激励和约束作用,促进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创造经得起实践、历史和群众检验的政绩。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管的区(县级市)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区(县级市)法院院长、区(县级市)检察院检察长,市委、市政府工作部门及市法院、市检察院(以下简称市直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

    3、年度考核。第四条 领导班子年度考核,主要考核本年度发挥职能作用、完成目标任务等情况,重点考核贯彻中央、省、市重大决策部署的执行力,心系群众、解难题办实事的服务力,团结合作、加强自身建设的凝聚力。领导干部年度考核,主要考核本年度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等情况,重点考核理想信念、正确政绩观、工作思路、组织协调、履职成效、工作作风、廉洁自律等德能勤绩廉方面的现实表现。第五条 对区(县级市)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评价包括实绩考核、民主测评和群众满意度;对市直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评价主要是机关工作效能考评。对领导班子的总体评价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等次;对领导干部的总体评价分为优

    4、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第六条 年度考核一般结合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征求意见、年终工作总结,在本年年末或翌年一季度进行。区(县级市)党政领导班子换届时,可将年度考核与换届考察结合进行。第七条 本办法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市委的统一领导下,由市委组织部组织实施。各单位党委(党组)要切实加强领导,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要履行职责,协助开展。第二章实绩考核第八条 实绩考核是对各区(县级市)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推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情况进行定量考核。第九条 实绩考核以纵向比较为主,横向比较为辅,形成客观的定量考核评价意见。第十条 根据广州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将我市12个区(县级市)分为中心城区、新城区、

    5、县级市三个区域类型。不同区域的发展要求、指标设计和指标权重有所不同。第十一条 每个区域类型的实绩考核评价指标按经济发展、社会发展、人民生活、生态环境等四个指标组设置,包括共同指标和类别指标(见附件一)。指标选择坚持可操作性,体现广州特色和区域特点。第十二条 实绩考核总分为100分。每年2月初,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统计局、市经贸委、市教育局、市建委、市科技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国土房管局、市水务局、市公安局、市法制办、市法院、市卫生局、市信息办、市环保局、市市政园林局、市林业局、市司法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信访局、市安监局、市人口计生局、市城管局等部门和市人大选举联络人事任免工

    6、委、市政协提案委负责提供数据,出具数据分析意见,并送市统计局。必要时,应对有关数据和情况进行实地核查。市统计局负责汇总、统计后,于2月底送市委组织部。第十三条 实绩考核经统计、汇总,形成初步结果后,应在区(县级市)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班子和纪委领导班子中反馈和一定范围内公示,并由市委组织部收集各方面的反映,研究提出修正意见。 第三章 民主测评第十四条 民主测评是对区(县级市)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现实表现进行定性评价。第十五条 区(县级市)党政领导班子民主测评内容按照思想政治建设、领导能力、工作实绩、党风廉政建设四个类别设置(见附件二)。第十六条 区(县级市)领

    7、导干部民主测评内容包括共同项目和类别项目(见附件三)。共同项目为政治素质和思想道德修养、开拓创新能力、处理复杂问题的能力、廉洁自律等情况;类别项目按党委书记、区(县级市)长,党委副书记,区(县级市)常委、副区(县级市)长,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等6组职位相应设置。第十七条 区(县级市)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民主测评,结合向区(县级市)党委全委会报告年度工作进行。参加人员一般为:区(县级市)党委委员,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纪委副书记、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党委、政府工作部门和人民团体的主要领导成员,街(镇)党政主要领导成员,各民主党派、工商联的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人士中的代表人物,

    8、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第十八条 民主测评样表及评价要点、区(县级市)党政领导班子工作总结、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报告、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指标、评价对象的职责分工等情况,应当在召开测评会议前发放,以保证参加测评人员能够有充分时间审阅材料、准备意见。第十九条 民主测评表中,区(县级市)党政领导班子评价意见分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评价等次;领导干部评价意见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评价等次。民主测评表由各区(县级市)党委组织部负责统计、汇总后,报市委组织部。第二十条 根据实际需要,可通过个别谈话、专项调查等方式,核实民主测评的有关情况。第四章 群众满意度第二十一条 群众满意度是指社会各界对

    9、区(县级市)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成效和公众形象的定性评价。第二十二条 区(县级市)党政领导班子群众满意度评价内容从依法办事、政务公开,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机关服务水平和效能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群众信访事件处理,群众性文体活动开展,公民道德教育,创建文明城区(村镇、单位),扩大就业和社会保障,道路交通管理,改善生产生活环境,中小学教育管理,公共卫生管理,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队伍、干部队伍、人才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进行评价(见附件四)。第二十三条 区(县级市)领导干部的群众满意度评价内容从政治素质、工作作风、开拓创新、履行职责、公众形象等方面进行评价(见附件五)。第二十四条 群众满意

    10、度评价一般结合每年区(县级市)党委全委会议,或在年初人大、政协召开例会期间,采取填写调查问卷的方式进行。参加评价的人员,包括来自基层、未参加民主测评会议的区(县级市)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街(镇)村(居)干部,及其辖区内群众代表,各占20%,参评人员可以随机抽样选择,人数不少于100人。第二十五条 群众满意度评价意见分为满意、比较满意、不满意、不了解四个等次。评价表由各区(县级市)党委组织部负责统计、汇总后,报市委组织部。第二十六条 根据实际情况,市委组织部可委托有关部门或社会中介组织采用发放问卷调查表、政府网站评议等多种方式,在社会各阶层干部群众中开展群众满意度评价。第五章 机关

    11、工作效能第二十七条 机关工作效能是指通过机关民主测评、区(县级市)直对口部门评价和部门代表互评方式,对市直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发挥职能作用、完成目标任务等情况进行定性评价。(一)机关民主测评。主要了解市直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现实表现。一般结合部门年终工作总结,在述职述廉的基础上进行。参加测评人员为本部门全体机关干部、直属单位领导成员和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领导班子机关民主测评内容按照思想政治建设、领导能力、工作实绩、党风廉政建设四个类别设置(见附件六)。领导干部机关民主测评内容包括政治素质和思想道德修养、政策水平、团结协作、业务能力和开拓创新能力、精神状态、工作作风、学习

    12、态度、履行职责、处理复杂问题、基础工作、廉洁自律等情况(见附件七)。(二)区(县级市)直对口部门评价是指各区(县级市)直对口部门对市直部门的行政效能进行评价,包括推动科学发展、依法办事、科学决策、统筹协调、团结协作、务实创新、服务基层和群众、部门(系统、行业)管理、行风政风建设等情况(见附件八)。参加评价人员包括区(县级市)直对口部门中层以上干部和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区(县级市)直对口部门评价工作由区(县级市)党委组织部协助开展。(三)部门代表互评主要是对市直部门工作满意度进行评价,包括推动科学发展、依法办事、工作作风、公众形象等情况(见附件九)。部门代表互评由市直各部门派代表参加,同时邀请部

    13、分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工作服务对象代表参与。第二十八条 领导班子机关民主测评和区(县级市)直对口部门评价意见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评价等次;领导干部机关民主测评评价意见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评价等次;部门代表互评评价意见分为满意、比较满意、不满意、不了解四个评价等次,均采取填写评价表的方式进行。评价表由市直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回收、统计后,报市委组织部。第二十九条 市直部门领导班子的考核评价得分,根据对机关工作效能定性考评情况按百分制转化,计算公式为:MP50%X30%H20%。其中,M为部门领导班子考核评价得分,P为班子民主测评得分,X为区(县级市)直对口部

    14、门评价得分,H为部门代表互评得分。第六章 程序和结果形成第三十条 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评价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一)提交总结。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分别提交工作总结和述职述廉报告,同时填写年度考核登记表。 (二)会议述职。召开民主测评会议,领导班子主要负责同志代表领导班子述职,同时作个人的述职报告,班子其他成员作口头述职或书面述职。进行书面述职的,述职述廉报告应当提前印送参会人员,以保证参会人员能够充分准备意见。(三)按程序在区(县级市)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中开展实绩考核、民主测评、群众满意度评价;在市直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中开展机关工作效能考评。(四)提出考核等次意见。根据个人总结、会议

    15、述职,结合实绩考核得分、民主测评、群众满意度和机关工作效能考评等有关情况,以及平时掌握了解的情况,各区(县级市)党委及市直部门党委(党组)集体研究提出领导班子成员考核结果的初步意见,报市委组织部。(五)征求意见。征求市纪委、监察局,市人口计生局,市委政法委,市审计局以及相关部门(主要是有“一票否决”工作的部门)意见。对市直部门的考核评价,须征求分管市领导的意见。(六)报批审定。市委组织部对各区(县级市)党委及市直部门党委(党组)提出的自评考核等次意见进行审定。其中,领导班子拟评为优秀、一般和较差等次的,班子正职拟评为优秀、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等次的,报市委审定。(七)向考核对象书面反馈考核结果。考

    16、核对象如有异议的,应在接到考核评价结果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市委组织部申请复核。市委组织部应及时复核,反馈结果。第三十一条 区(县级市)领导班子的考核评价等次以实绩考核得分为主要依据;市直部门领导班子的考核评价等次以机关工作效能考评得分为主要依据。第三十二条 领导班子的考核总分一般得90分(含90分)以上的可评为优秀等次,75分(含75分)以上的可评为良好等次,60分(含60分)以上的评为一般等次,60分以下的评为较差等次。领导班子在民主测评或群众满意度评价(部门代表互评)中,其中有1项定性考核内容的优良率(优秀、良好率之和)或满意度(满意、比较满意率之和)低于三分之二的,一般不得评为优秀

    17、等次;有3项定性考核内容的优良率或满意度低于三分之二的,一般不得评为良好等次;有超过5项定性考核内容的优良率或满意度低于三分之二的,一般应评为较差等次。第三十三条 领导班子按以上要求确定考核评价等次后,如有关工作被“一票否决”的,该领导班子的考核评价等次相应降低一个等次;如某项工作全市有多个区(县级市)处于落后状态,按职责需由市直相关部门负连带责任的,该部门的考核评价等次相应降低一个等次。第三十四条 领导干部的考核按总分100分计算。区(县级市)班子正职、副职考核评价得分的计算公式分别为:M1M60%P120%Q120%,M2M50%P225%Q225%。其中,M1、M2分别为班子正职、副职考

    18、核评价得分,M为领导班子的考核总分,P1、P2分别为班子正职、副职个人民主测评得分,Q1、Q2分别为班子正职、副职个人群众满意度得分。市直部门正职、副职考核评价得分的计算公式分别为:M1M60%P140%,M2M50%P250%。其中,M1、M2分别为班子正职、副职的考核评价得分,M为领导班子考核评价得分,P1、P2分别为班子正职、副职个人民主测评得分。第三十五条 领导班子被评为优秀等次的,班子正职年度考核一般评为优秀等次,班子副职根据得分按20%的比例确定优秀等次;领导班子被评为良好等次的,班子正职和副职根据得分按15%的比例确定优秀等次;领导班子被评为一般或较差等次的,班子正职和副职在本年

    19、度内不得评为优秀等次。区(县级市)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分别在全市系统内按15%的比例确定优秀等次。第三十六条 领导干部评为优秀等次的,一般应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民主测评优秀、称职得票率之和达到90%以上;(二)群众满意度评价中满意、比较满意得票率之和达到90%以上。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评为基本称职等次:(一)民主测评基本称职、不称职得票率之和超过三分之一;(二)群众满意度评价中不满意得票率超过三分之一。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评为不称职等次:(一)民主测评基本称职、不称职得票率之和达到50%;(二)群众满意度评价中不满意得票率达到50%。除优秀、基本称职、不称职外

    20、,其余为称职等次。第三十七条 考核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领导班子、党政正职及分管副职当年不能评为优秀等次:1辖区责任范围内发生两次重大或者一次特大安全责任事故的;2辖区责任范围内或市直部门工作职责范围内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处置不力,并对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影响的;3领导班子成员中有受到撤销职务以上处分的;4受中央、国务院或省市党委、政府通报批评的;5有其他严重问题的。第三十八条 确定考核等次时,要坚持全面、历史、公正原则。如因国家重大政策调整或重大自然灾害影响考核结果的,对客观因素应予考虑。第七章 结果运用第三十九条 考核评价意见和结果,应当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培养教育、奖励惩戒等工

    21、作的重要依据。运用年度考核评价结果,应当突出体现树立注重品行、科学发展、崇尚实干、重视基层、鼓励创新、群众公认的导向作用,努力营造促进科学发展的良好氛围。按照“善于科学发展者上,不会科学发展者让,阻碍科学发展者下”的要求,对自觉坚持科学发展、善于领导科学发展、实绩突出、群众公认的干部,要大胆选拔使用;对不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办事,搞形式主义、形象工程,以牺牲环境、生态为代价片面追求经济增长的干部,应当实行问责制。第四十条 被评为优秀等次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可以适当形式给予通报。领导干部拟提拔使用的,近3年年度考核必须为称职以上等次。领导干部连续3年被评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一次,符合条件的应按

    22、有关规定和程序确定为后备干部,选拔使用干部时优先考虑。领导干部考评结果的使用,涉及工资福利、级别晋升等有关问题的,参照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执行。第四十一条 领导班子换届或职位出现空缺进行民主推荐前,应将各年度考核结果提前发给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参阅。第四十二条 领导班子被评为一般、较差等次的,主要领导应向市委书面说明情况,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其中被评为较差等次的,班子成员一年内不得提拔使用或平职交流到重要岗位任职。第四十三条 领导干部被评为基本称职等次的,对其进行诫勉谈话,一年内不考虑提拔使用或平职交流到重要岗位任职;被评为不称职或连续两年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根据实际情况,对其进行组织调整或

    23、降职安排。第四十四条 考核评价意见和结果要列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重要内容,针对存在的问题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研究制定整改措施。第四十五条 考核评价中反映领导干部的有关问题,凡是线索具体的,要及时进行核实;一时难以核实清楚的,要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发现有违纪问题的,应严肃查处。第四十六条 领导班子的有关考核评价情况,应当在区(县级市)或部门的中层以上领导干部中通报。领导干部的有关考核评价情况,应当向本人反馈。其中,班子正职由市委组织部负责反馈,班子副职由区(县级市)或部门党委(党组)主要领导负责反馈。第四十七条 各单位党委(党组)应当把年度考核工作作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

    24、导干部管理与监督、激励与约束,推动和改进工作的重要措施,切实加强领导,保证年度考核工作的顺利进行。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精心组织,加强指导。要按照管理权限规范领导干部岗位职责,分类别、分项目建立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评价档案。要注意把年度考核与任职考察、换届考察有机结合,共享考察成果。第四十八条 年度考核应当与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等工作相衔接,注重相互补充、相互印证。第八章 组织实施第四十九条 考核评价工作由市委组织部负责实施。要加强统筹协调,建立健全数据采集的有效机制,避免多头考核和重复考核。要积极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高考核评价工

    25、作效率。第五十条 由省管领导干部兼任的区及部门领导班子正职,可以代表领导班子述职,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不参加所在区和部门的领导干部年度考核。交流任职的领导干部,在现工作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其交流前的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挂职锻炼的领导干部,在挂职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挂职锻炼不足半年的,在派出单位进行考核。参加学习、培训的领导干部,在派出单位进行考核,并注重结合学习、培训表现确定等次。第五十一条 领导干部在现岗位工作不满半年的,在原班子按原职务进行年度考核评价;接受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参加考核评价,但暂不确定等次,待问题查清后再行确定;受党纪政纪处分的领导干部的年度考核评价,按有关规定执

    26、行。第五十二条 实行考核评价工作责任制。考核评价工作人员要增强责任意识,全面、客观、公正评价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违反规定程序导致考核结果失真的,视其情节轻重,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考评对象故意违反规定,造成考核评价严重失真失实的,其年度考核按不称职等次论处。第五十三条 在考评工作中,考评人员、考评对象、有关部门和人员必须遵守以下纪律:(一)严禁弄虚作假,夸大、缩小、隐瞒、歪曲事实,提供虚假数据和资料;(二)严禁被考评单位干扰和妨碍考评工作;(三)严禁搞非组织活动;(四)严禁泄露考评机密信息和结果。第五十四条 加强对考核评价工作的监督,建立健全公开举报制度。任何个人或组织都

    27、可举报考核评价工作中的不公平、不公正和弄虚作假行为。第九章 附则第五十五条 中心城区包括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黄埔区;新城区包括花都区、番禺区、南沙区、萝岗区;县级市包括从化市、增城市。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可根据试行情况,结合中央和省市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新要求,以及工作部署、群众关注的问题等,进行相应调整。第五十七条 对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的工作机构、纪检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以及担任市直部门“三总师”(总工程师、总会计师、总经济师)等专业技术领导职务和担任非领导职务的领导干部的年度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各区(县级市)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对街(镇)和区(县级市)直部门党政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的考核评价实施细则。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共广州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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