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冰点文库! | 帮助中心 分享价值,成长自我!
冰点文库
全部分类
  • 临时分类>
  • IT计算机>
  • 经管营销>
  • 医药卫生>
  • 自然科学>
  • 农林牧渔>
  • 人文社科>
  • 工程科技>
  • PPT模板>
  • 求职职场>
  • 解决方案>
  • 总结汇报>
  • 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首页 冰点文库 > 资源分类 > DOCX文档下载
    分享到微信 分享到微博 分享到QQ空间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企业债券交易结算规则.docx

    • 资源ID:15479115       资源大小:22.33KB        全文页数:12页
    • 资源格式: DOCX        下载积分:5金币
    快捷下载 游客一键下载
    账号登录下载
    微信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开放平台登录 QQ登录
    二维码
    微信扫一扫登录
    下载资源需要5金币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快捷下载时,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如填写123,账号就是123,密码也是123。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免费下载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企业债券交易结算规则.docx

    1、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企业债券交易结算规则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交易结算规则第一章 总则 为规范债券交易结算业务参与各方的行为,维护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结算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章,制定本规则。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央结算公司)是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结算机构,为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提供结算服务。 本规则中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债券:指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流通的各类记账式债券。中央债券簿记系统(简称簿记系统):指由中央结算公司开发、运行和管理,用以办理债券登记、托管、

    2、结算、兑付及其他相关业务的电子化账务处理系统。支付系统:指中国人民银行的中国国家现代化支付系统的大额转账系统。现券交易:指交易双方以约定的价格于T+0日或T+1日转让债券所有权的交易行为。债券质押式回购(简称质押式回购):指资金融入方(正回购方)在将债券出质给资金融出方(逆回购方)融入资金的同时,双方约定在将来某一日期由正回购方按约定回购利率计算的资金额向逆回购方返还资金,逆回购方向正回购方解除出质债券质押冻结的融资行为。债券买断式回购(简称买断式回购):指债券持有人(正回购方)将债券卖给债券购买方(逆回购方)的同时,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正回购方再以约定价格从逆回购方买回相等数量同种债

    3、券的交易行为。付券方:指债券现券交易中的卖方,回购首期结算的正回购方和回购到期结算的逆回购方。收券方:指债券现券交易中的买方,回购首期结算的逆回购方和回购到期结算的正回购方。交割日:指债券交易双方指定的结算执行日期。回购业务的交割日包括首期交割日和到期交割日。第二章 结算成员 凡符合主管部门有关市场准入规定要求的机构投资人,均可在中央结算公司开立债券账户,成为中央结算公司结算成员,参与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债券交易结算。结算成员开立债券账户时,应与中央结算公司签署客户服务协议。 按照参与债券结算业务资格和方式的不同,结算成员分为甲类成员、乙类成员和丙类成员。可办理债券自营结算和代理结算相关业务的

    4、结算成员为甲类成员;只能办理债券自营结算相关业务的结算成员为乙类成员;债券自营结算及相关业务需委托一个甲类成员办理的结算成员为丙类成员。 甲类成员和乙类成员为直接结算成员,丙类成员为间接结算成员。直接结算成员应安装配有电子身份认证机制的簿记系统结算成员终端(简称客户端),通过客户端进行业务操作。 直接结算成员的经办人员分为授权管理员和业务经办人员。授权管理员、业务经办人员经中央结算公司培训,通过考试取得上岗资格证书,并在簿记系统注册后方可通过客户端进行债券结算业务操作。 授权管理员应至少两名。对授权管理员的注册由中央结算公司根据结算成员单位提交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相关资料办理。对业务经办人

    5、员的注册和业务权限管理由授权管理员通过客户端或书面委托中央结算公司办理。 结算成员除债券账户名称、法定代表人、授权管理员及资金汇路以外的自身资料,可由其授权人员通过客户端进行修改。 结算成员自愿终止其结算成员资格时,应在中央结算公司注销其债券账户。注销时,结算成员债券账户中债券余额应为零,且无尚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关系,结清所应缴纳的各项服务费用。客户端的撤销与债券账户的注销同时办理。第三章 交易结算方式与结算业务 中央结算公司为结算成员之间的债券交易和中国人民银行公开市场业务提供债券结算服务。中国人民银行公开市场业务中的债券结算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办理。 中央结算公司提供以下四种结算方式:券款对

    6、付:指结算双方同步办理债券交割和款项结算并互为约束条件的结算方式。见券付款:指收券方确定付券方应付债券足额,向付券方支付款项后并予以确认,要求中央结算公司办理债券交割的结算方式。见款付券:指付券方确定收到收券方应付款项后予以确认,要求中央结算公司办理债券交割的结算方式。纯券过户:指交易结算双方只要求中央结算公司办理债券的交割,款项结算自行办理的结算方式。结算成员应充分掌握上述结算方式的特点,防范相应风险。 使用券款对付结算方式时,作为付款方的结算成员其资金账户开户行应是支付系统直接参与者。如开户行是结算成员自身,结算成员应事先与中央结算公司签署债券交易“券款对付”结算协议;如开户行不是结算成员

    7、自身,结算成员(即委托人)、开户行(即资金清算代理行)与中央结算公司之间应事先签署债券交易“券款对付”结算三方协议。 依据支付系统运行规则,同一开户行的两个结算成员之间的债券交易结算不能通过支付系统使用券款对付结算方式。 债券现券交易结算按单一券种办理,可以选择任意一种结算方式。 质押式回购结算中的质押债券可以是单一券种或多个券种。质押式回购交易的首期结算应选择见券付款或券款对付结算方式,到期结算应选择见款付券或券款对付结算方式。 办理买断式回购交易结算时,结算双方在首期结算时可以以约定品种和数量的债券作为履约保障。回购期间用于履约保障的债券将在提交方债券账户中处于质押状态,并在正常到期结算时

    8、予以解押。用于买断式回购交易的结算方式应为券款对付、见券付款或见款付券。 买断式回购的交易债券及用于履约保障的债券均须为单一券种。 对于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债券交易工具,相关结算规则另行制定。第四章 交易结算指令与结算合同 交易结算指令(简称结算指令)是结算成员要求中央结算公司办理债券交易结算及相关业务的正式委托。 结算指令包括基本指令和辅助指令。基本指令是结算成员向其对手方收券或收款的要求和付款或付券的承诺;辅助指令是对相关基本指令进行补充确认、更正或撤销的指令。 基本指令包括现券指令、质押式回购指令、买断式回购指令、柜台专项结算指令等。 辅助指令包括直接借记确认指令、收款确认指令、付款

    9、确认指令、修改指令、撤销指令、撤销合同指令、逾期返售指令等。 基本指令的基本要素包括发令方托管账号、对手方托管账号、业务类别、交易方向、结算方式、债券代码、债券面额、结算金额、交割日、业务标识号、经办人、复核人以及保证券/金的设置等。债券面额单位为万元,保留四位小数;结算金额单位为元,保留两位小数。 结算指令在簿记系统中的执行状态包括“待复核”、“待确认”、“成功”、“非法”、“撤销”和“作废”等。 结算合同是由通过簿记系统合法性检查并经结算双方确认、所含各要素均匹配相符的结算指令形成,是中央结算公司办理债券结算的正式依据。 结算合同分为基本合同和辅助合同,基本合同由基本指令生成,辅助合同由辅

    10、助指令生成。 基本合同包括:现券合同、质押式回购首期合同、质押式回购到期合同、买断式回购首期合同、买断式回购到期合同、柜台专项结算合同等。 辅助合同包括:收款确认合同、付款确认合同、直接借记确认合同、撤销指令的合同、撤销合同的合同等。 结算合同在簿记系统中的履行状态包括:待履行、等券、等款、成功、失败、逾期完成、已清偿、作废、撤销等。第五章 交易结算处理 结算成员应保证其交易结算业务由经授权的经办人员操作。经办人员应使用与其所办交易结算业务种类相对应的结算指令并及时、准确、完整地通过客户端发送或确认。 结算指令的发送采用经办、复核双人制,对结算指令的确认由单人操作。 结算成员结算指令的正常发送

    11、、生成和确认方式有以下几种:结算指令由付券方向簿记系统发送,收券方进行确认;分销过户指令由向其他结算成员分销债券的债券承销商向簿记系统发送,簿记系统通过合法性检查后执行,无需对手方确认。 采用下列结算方式时,应注意使用相应的辅助确认指令:采用券款对付结算方式时,结算成员双方可选择是否需付款方开户行对结算款项支付进行直接借记确认,如不需确认,则交割日簿记系统直接根据结算合同进行券款对付结算处理;如需确认,则付款方开户行应在交割日及时对结算合同发送直接借记确认指令,对结算款项的借记转账进行确认。结算成员通过资金清算代理行办理债券结算即时转账业务,只能选择需对结算款项支付进行直接借记确认的方式。采用

    12、见券付款结算方式时,交割日收券方应在对方券足且向对方支付款项后及时发送付款确认指令。采用见款付券结算方式时,交割日付券方应在收到对方款项后及时发送收款确认指令。 簿记系统对收到和经确认的结算指令进行检查和处理,并实时将结算指令的执行状态向结算成员提示。簿记系统对经确认且状态为“合法”的指令生成结算合同。 所有结算合同中的每项要素均不可修改。回购到期合同以及在交割日已处于非“待履行”状态的结算合同不可撤销。 簿记系统向结算成员实时提示结算合同的执行状态。 对于回购业务,簿记系统生成首期结算合同和待生效的到期结算合同,首期结算合同执行成功后,到期结算合同生效并于到期交割日执行。 簿记系统执行“券款

    13、对付”结算合同的程序是:簿记系统确认“券款对付”结算合同有效(在选择需对结算款项支付进行直接借记确认方式下,簿记系统应已收到付款方开户行的直接借记确认指令),并将合同中指定用于结算的债券以“待付”形式锁定后,根据结算合同中结算双方的有关信息及款项支付要素生成即时转账报文发至支付系统,由支付系统据以实时办理双方资金账户之间的借、贷转账并反馈簿记系统,簿记系统完成债券结算。 簿记系统按照结算合同中的约定要素对每个正常合同完成结算后,相关结算成员通过客户端可提取交割单。第六章 非正常情况处理 结算成员遇客户端技术故障不能立即修复或其他问题无法及时通过客户端以电子形式发送结算指令时,应按照债券交易结算

    14、应急业务处理细则的规定,以书面传真的方式向中央结算公司发送结算应急指令,委托中央结算公司代为操作。结算应急指令的接收时间为营业日的9:00至16:30。如遇支付系统清算窗口开启,结算成员需要以债券交易方式融通清算头寸时,应使用应急方式办理结算,结算应急指令的接收截止时间延长到17:10。 结算指令发送方可通过客户端使用修改指令直接对处于“待复核”、“待确认”和“非法”状态的结算指令进行修改。 对处于“待复核”或“待确认”状态的结算指令,发送方可通过客户端使用撤销指令进行撤销。 除回购到期合同外,交割日前处于“待履行”状态的其他结算合同可以被撤销。回购业务的首期结算合同如果被撤销,其对应的到期结

    15、算合同也同时被撤销。要求撤销结算合同时,由付券方通过客户端向簿记系统发送撤销合同指令,经收券方确认后簿记系统方予以处理。 在交割日日间,当买断式回购业务首期合同所指定的用于履约保障的债券在一方债券账户中可用余额不足时,则该项合同立即失败;所有辅助合同如因要素或条件未满足,一次履行不成功则立即失败。 在交割日日终,如果结算基本合同的执行条件仍不具备,如用于结算的债券可用余额或款项不足,以及簿记系统未收到相关确认指令(如付款确认指令)而无必要的辅助合同,则该项合同失败。回购业务的首期合同结算失败,则到期合同同时被作废。 由于资金在途原因,采用见款付券结算方式的结算合同如果在交割日日终合同状态仍为“

    16、等款”,允许结算合同延长到交割日次一工作日继续履行,如果在交割日次一工作日日终仍未收到付券方的收款确认,则结算合同失败。 发生结算失败时,相关结算成员通过客户端可提取失败通知单。 质押式回购业务到期出现失败时,如逆回购方已收到正回购方所归还款项,且到期合同采用见款付券结算方式,结算成员双方可采用质押式回购逾期返售业务方式处理。质押式回购逾期返售指令由逆回购方向簿记系统发送,正回购方进行确认。 因簿记系统出现故障致使业务处理暂时中断时,中央结算公司将启动中央债券簿记系统故障应急结算业务处理预案,结算成员应予以密切配合。第七章 丙类成员结算业务处理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作为结算代理人的甲类成员

    17、在为丙类成员办理债券结算代理业务前,双方应签署代理结算协议。丙类成员以自身名义开立债券账户的手续由其委托的甲类成员代为在中央结算公司办理。 甲类成员通过客户端使用丙类成员资料变更指令修改丙类成员资料时,应得到丙类成员的书面授权或遵守代理结算协议的约定。 甲类成员应忠实按照丙类成员的委托逐笔发送结算指令代其办理债券结算及相关业务。双方商定的委托形式及交接方式应能够确保甲类成员可确认该委托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丙类成员债券交易结算的款项支付汇路由相关甲类成员协助安排。 甲类成员应及时完整地向丙类成员提交中央结算公司出具的各种相关文件和单据。 甲类成员应对因为丙类成员办理债券业务而掌握的丙类成员账务情

    18、况及其他资料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作为结算代理人的甲类成员在办理结算业务时,应将自营债券结算业务与代理债券结算业务严格分开并分别指定专人办理。 丙类成员需要更换结算代理人时,作为原结算代理人的甲类成员应给予积极配合。双方应完成代理协议中约定应了结的各项事务,结清与债券结算代理业务相关的费用,解除协议关系后,再办理更换手续。 作为新结算代理人的甲类成员与丙类成员签订代理协议后,可通过客户端发送结算代理人变更指令,由作为原结算代理人的甲类成员进行确认,完成在簿记系统中的变更。未完成的业务在结算代理人变更后一并转移。 除法律和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要求外,基金托管人为其所托管基金资产的债券交易办理后台结算

    19、业务,比照结算代理业务操作方式进行操作。第八章 账务查询、对账与信息服务 在营业时间内,直接结算成员可通过客户端实时查询自身账务数据和进行打印、对账,包括:当日以前(含当日)十三个月内的结算指令明细及其状态、结算合同明细及其状态、结算业务台账、还本付息台账、结算交割单、交割失败通知、债券账户对账单、债券应计利息、结算过户费用等。在营业时间内,间接结算成员可随时通过中央结算公司提供的债券语音传真查询系统查询和打印与上款所述时间段相同的自身债券结算业务数据和债券账户余额,及进行对账。结算成员查询超过上述期限的自身业务历史数据时,应以书面形式向中央结算公司提出申请。 结算成员对自身账务数据产生疑义的

    20、,可向中央结算公司申请确认。 中央结算公司通过中国债券信息网()公告有关债券市场政策法规、管理规定和中央结算公司的各类业务规则、细则、操作指南等,以及债券发行信息、债券上市日及要素、债券结算行情、债券付息和兑付及其他业务提示等市场公共信息,并为结算成员提供专用的加密信息。 结算成员可通过中央结算公司的中国债券信息网向其他结算成员公告本单位相关资料的变更情况,但应确保所提供资料的真实、准确。 结算成员对通过客户端取得的自身账务数据应自行采取严密措施以防泄露给第三方。对于中国债券信息网提供的加密信息,结算成员只能用于自身的业务需要,不得提供给第三方。第九章 重要日期、营业日及簿记系统运行时间 可流

    21、通债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开始和截止交易流通的时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执行。中央结算公司于债券交易流通前编制该债券的交易流通要素公告,与全国同业拆借中心一同发布。 办理债券到期兑付的债权登记日为截止过户日,截止过户日日终后不再办理该债券的交易结算业务。 中央结算公司营业日为每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本规则所列各项业务的执行日期遇周末和法定节假日均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营业日。 簿记系统运行时间为营业日的9:00至 17:00,自17:00起簿记系统停止从客户端接收结算指令。 中央结算公司营业日及系统运行时间变更时,将提前通过中国债券信息网进行公告,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第十章 法律责任 除遵

    22、守本规则外,结算成员在办理债券交易结算业务时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履行各项相关协议所约定的义务。结算成员违反上述规定的,应自行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司法机关处理。 对结算成员的下列行为,中央结算公司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口头提示、书面警示和书面警告,以及暂停或终止服务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已开立债券账户的直接结算成员拒不办理与簿记系统联网手续而多次采用应急方式办理业务;未取得上岗证书或未在簿记系统注册的人员上机操作办理相关业务;采用见券付款结算方式下付款方未付款而发送付款确认指令的,或采用见款付券结算方式下收款方收到款后而不发送收款确认指令的;因违规操作造

    23、成结算失败引起双方纠纷;制造并提供虚假资料和信息及提供自身资料不实或变更后未及时公告,对其他结算成员造成经济损失或对结算秩序造成不良影响;未按约定缴纳各项服务费; 拒绝与中央结算公司签署客户服务协议;蓄意对簿记系统进行非法访问或攻击以及不当操作对簿记系统造成破坏;违反本规则及相关细则的其他行为。 对结算成员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下列行为,中央结算公司一经发现,将拒绝或立即停止办理相关业务,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配合中国人民银行进行相应处理。未签署质押式回购主协议或买断式回购主协议而办理质押式或买断式回购交易结算业务,或擅自办理主管部门明确禁止办理的业务;结算成员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或未签署代理协议

    24、而办理结算代理业务;甲类成员未按照委托人的委托办理业务;甲类成员与委托人串通违反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业务操作;甲类成员挪用、盗用委托人债券或为他人挪用、盗用提供便利;甲类成员未将自营与代理业务分开管理;甲类成员向委托人提供不实信息或泄露委托人信息造成委托人财务损失;甲类成员阻挠或变相阻挠委托人更换甲类成员;违反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市场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七十二、七十三条所列行为一经发现,中央结算公司在自身业务职责范围内有权采取认为必要和合理的措施来防止违规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及损失的进一步扩大。相关结算成员应予以积极配合。 对发生第七十二、七十三条所列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授权管理员或经办人员,中央结算

    25、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可暂停或取消其办理结算业务的资格,并书面告知其单位负责人。被暂停资格的人员须经中央结算公司再次培训通过考试后方可重新上岗操作;被取消资格的人员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结算业务经办人员资格。 对因第七十二、七十三条所列或其他非常规操作行为给对手方造成损失的结算成员,在相关对手方结算成员根据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相关协议向其追究违约责任时,如果结算双方对违约责任的认定意见不一致,中央结算公司可根据结算成员或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如经要求,根据当事人双方书面约定或相关司法文书,中央结算公司可按照相关规则提供对质押债券或用于履约保障债券的清偿或拍卖服务。 中央结算公司因自身原因给结算成员造成经济损失的,按照客户服务协议的相关条款承担对其直接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 因不可抗力或供电、通信部门系统故障等原因造成系统中断,致使业务处理延迟、失败或业务数据丢失的,中央结算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免于相关责任。第十一章 附则 债券结算等业务服务收费标准按照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业务收费办法相关条款执行。 债券柜台交易结算业务按照债券柜台交易结算业务规则规定办理。 其他非股权类金融工具的交易结算业务比照本规则办理。 本规则由中央结算公司负责解释。 本规则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施行。


    注意事项

    本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企业债券交易结算规则.docx)为本站会员主动上传,冰点文库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冰点文库(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不扣分。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 资源地图 - 友情链接 - 网站客服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