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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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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管理规定.docx

    1、江苏省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管理规定江苏省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关于印发江苏省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的通知2012-05-30 13:57:57 【大字 中字 小字】苏公消201240号各市消防支队:为加强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管理,进一步规范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行为,省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江苏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了江苏省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江苏省公安厅消防局二0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江苏省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资质、资格许可第三章 技术

    2、服务行为规范第四章 日常监督管理第五章 附 则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目的和宗旨)为了加强我省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的管理,规范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江苏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适用范围)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的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的资质、资格取得和执业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依据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接受社会单位或者个人的委托,提供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并独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以下简称“检

    3、测机构”)。本规定所称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执业人员,是指具有相应的技术服务能力,从事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执业人员”)。第三条(资质资格要求)检测机构应当取得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资质,并在资质有效期和被许可区域内独立开展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活动。执业人员应当取得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执业资格,并在资格有效期内从事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活动。未取得资质、资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活动。第四条(宏观控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区域经济结构和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工作的需要,对全省检测机构的设置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总量控

    4、制。第五条(监督管理主体)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检测机构和执业人员及其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省公安厅消防局负责对检测机构和执业人员实施资质、资格许可及复审工作。省消防协会依据有关规定对检测机构和执业人员进行自律管理。第二章资质、资格许可第六条(资质条件)申请检测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在被许可区域内有与其技术服务活动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且不小于200平方米,其中,办公场所每名执业人员不少于6平方米,档案室、设备用房各不少于30平方米;(三)注册资金不低于600万元;(四)执业人员不少于14名,并取得执业资格证书。其中,具有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的执业人员不少

    5、于2人;具有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的执业人员不少于4人;具有消防相关专业初级技术职称,或者取得中级技能等级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的执业人员不少于8人;(五)建筑消防设施检测仪器、设备符合配备标准,并按规定经计量检定合格;(六)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确保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质量的管理体系;(七)通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计量认证。第七条(申请资料)申请检测资质,应当向省公安厅消防局提交下列材料:(一)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表;(二)法人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三)固定工作场所房屋产权证明文件,或者期限不少于4年的房屋租赁协议;(四)注册资金验资报告;(五)执业人员名单及其

    6、简历、身份证明、技术职称证书、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执业资格证书、经法定机构鉴定的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交纳资料;(六)检测设备清单、权属证明和计量检定合格证明文件(鉴定或校验证书);(七)符合要求的内部管理制度及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八)通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计量认证的证明文件;(九)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第八条(资质申请与受理)省公安厅消防局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未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或者按要求提交

    7、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作出受理的决定。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许(一)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复审申请表;(二)原资质证书;(三)本规定第七条第二至八项规定的材料,以及相关资质条件变更手续;(四)3年的技术服务工作报告;(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省公安厅消防局按照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程序,对资质复审申请进行审查。复审通过的,为申请人换发资质证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复审通过:(一)3年内未开展检测工作的;(二)不再具备规定的资质条件的;(三)3年内有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四)隐瞒有关情况、提供

    8、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第十五条(资格复审)申请执业资格复审,应当向省公安厅消防局提交下列材料:(一)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人员执业资格复审申请表;(二)原资格证书、执业人员身份证明;(三)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或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具有消防相关专业技术职称的,应当一并提交技术职称证书);(四)其他有关材料。省公安厅消防局接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齐全或者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符合资格条件,且3年内没有严重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行为的,予以复审通过,为申请人换发执业资格证书。3年内没有检测工作经历的,不予复审通过。第十六条(公示)省公安厅消防局在

    9、作出许可、复审决定前,向社会公示资质、资格申请审查情况,对申请人资质、资格条件以及执业情况等存在异议的,应当进行核实处理。第十七条(注销)检测机构和执业人员被依法撤销、吊销资质、资格,未按规定申请复审或者复审未通过,以及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由省公安厅消防局注销其资质、资格证书。第三章技术服务行为规范第十八条(基本要求)检测机构和执业人员应当遵循客观公正、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原则,依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执业准则,开展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活动,对检测质量终身负责,并自觉接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监督管理。检测机构应当设1-2名技术负责人,对检测技术服务实施全过程管理及质量监督,并对检测

    10、结论作最终审查确认。技术负责人应当由取得执业资格,且具有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的执业人员担任。第十九条(承接技术服务)检测机构应当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承接业务,并依法与委托方签订统一格式的技术服务合同,明确检测对象、检测项目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委托方和检测机构不得通过合同约定减少服务项目和内容。委托方不得与不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检测机构与检测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业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检测机构从业。第二十条(实施技术服务)检测机构接受委托后,应当根据检测对象的具体情况,拟定具体的检测方案,明确项目负责人,并至少另行指定2名以上执业人

    11、员具体实施。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执业资格,且具有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的执业人员担任。同一委托检测事项,项目负责人与技术负责人不得兼任。现场检测人员应当向委托方出示资格证书,委托方有权核查。现场检测人员实施检测时,应当认真如实填写检测记录。第二十一条(检测报告)检测机构进行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应当通过建筑消防设施检测信息管理系统出具真实、规范的检测报告。检测报告应当分别由现场检测人员、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签名,并加盖检测机构印章。第二十二条(收费)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收费应当遵守物价部门有关价格政策和标准的规定。第二十三条(内部管理)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检测质量保证体

    12、系,严格检测流程控制,加强对本机构执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业务培训和监督管理。检测原始记录、检测报告、检测对象影像资料及相关证明材料,应当及时归档,妥善保管。第二十四条(禁止行为)检测机构和执业人员在从事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出具虚假或者失实的技术服务文件;(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资格证书;(三)违反检测程序,压减检测内容,降低检测质量;(四)未通过建筑消防设施检测信息管理系统出具检测报告;(五)在被许可区域之外或以分支机构的名义从事检测活动,或聘用不具备执业资格的人员从事检测活动;(六)恶意串通、垄断经营、故意压价、哄抬价格等不正当

    13、竞争;(七)转包、分包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项目;(八)利用检测为委托单位介绍、指定或变相指定消防工程施工、维保单位或消防产品;(九)未按本规定办理变更手续;(十)违反法律法规、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的其他行为。第四章日常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监督检查)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加强对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并纳入执法监督范围。市公安消防支队、县(市、区)公安消防大队应当将检测机构和执业人员执业情况、建筑消防设施检测质量等纳入日常监督检查范围;实施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时,应当对建筑消防设施检测质量进行核查。对未取得资质以及被责令停止执业或者撤销、吊销资质的机构,或

    14、者未通过建筑消防设施检测信息管理系统出具的检测报告不予受理或认可。省公安厅消防局可以根据需要组织专项监督检查。第二十六条(举报投诉查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鼓励社会监督检测机构的从业行为。对涉及检测机构和执业人员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应当及时进行核查、处理。第二十七条(行政处罚)对违法从事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的机构或个人,应当责令改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九条、江苏省消防条例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检测机构和执业人员出具虚假文件,应当依法从重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吊销资质、资格:(一)未实地检测而出具检测报告的;(二)未对检测项目进行实地检测而判定合格

    15、的;(三)对消防设施未安装、调试完毕的建设工程出具检测报告的;(四)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资质、资格许可证书,以及超越许可范围从事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活动,情节严重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吊销资质、资格:(一)对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检验规程(DB 32/186)A类检验项目(关键项)作出虚假判定的;(二)出具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以外情形的虚假检测报告2次以上的;(三)出具失实检测报告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四)其他依法应当责令停止执业或吊销资质、资格的行为。第二十八条(系统应用管理)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其使用建筑消防设施检测信息管理系统帐户:(一)不再

    16、符合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资质条件的;(二)未通过建筑消防设施检测信息管理系统出具检测报 告的;(三)未按本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四)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其他情形,情节严重的。第二十九条(处罚程序和备案)对检测机构和执业人员给予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撤销资质、资格处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调查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由省公安厅消防局依法决定。责令停止执业期限根据违法情节轻重确定。给予其他行政处罚的,由市公安消防支队、县(市、区)公安消防大队依法决定,并在案件办结后10个工作日内逐级报省公安厅消防局备案。第三十条(移送处理)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依法应当由其他行政机关处理的,公安机关消

    17、防机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行政机关调查处理。第三十一条(退补机制)检测机构因出具虚假文件被依法吊销资质的,检测机构或者执业人员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资格被撤销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省公安厅消防局根据设置规划和总量控制要求,对检测机构实行动态管理,根据资质注销情况可适时对检测机构进行增补。第三十二条(民事赔偿)检测机构和执业人员违反有关消防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执业准则从事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活动,给他人造成损失的,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外,还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第三十三条(信用信息管理)省公安厅消防局定期向社会公告检测机构和执业人员资质、资格许可、复审、变更、注销和行政处罚等情况。对于违法违规的检测机构和执业人员,实施“黑名单”管理制度。省公安厅消防局建立建筑消防设施检测信息管理系统,实行对技术服务资质、资格的信息管理,建立技术服务及诚信记录档案,为社会提供信息查询服务。第三十四条(廉政建设)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依法履行职责,遵守廉洁从警各项规定。第五章附 则第三十五条 (表单式样)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资质、资格申请表,复审申请表,资质、资格证书等式样,由江苏省公安厅消防局统一制作。第三十六条(解释归口和施行日期)本规定由江苏省公安厅消防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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