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煤矿电气设备防爆检查规范煤矿电气设备防爆检查规范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加强矿用电气设备的防爆管理,规范防爆电气的检查、检修、维护行为,做到有章可循,确保安全生产,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GB3836-93标准和国家煤炭行业有关技术规范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规范中的矿用电气设备包括井下用各类电气设备、照明、通信、监测和信号装置、仪器、仪表、矿用电缆等。第三条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安设防爆电气设备。第四条凡已接装的防爆型电器,失去防爆性能的,称为失爆,凡电源侧未拆除电缆的设备发生失爆的,均视为失爆。第五条凡防爆型电气设备,在要求按照防爆管理使用的场所使用的,都必须按照防爆要求
2、进行检查。第六条防爆电气设备所用的紧固件,必须使用合格的标准件。第二章 防爆性能检查细则第七条在检查中凡有下列情况或不符合相关条款内容之一者即为失爆:一、外壳:1、外壳出现变形,歪扭、裂纹、开焊,或凹凸超过10mm的。2、外壳厚度低于原设计厚度87%以下的。二、隔爆面:1、静止式、转盖式、插盖式隔爆接合面的表面粗糙度低于5(新标准6.3)的,操纵杆、电机轴隔爆面低于6(新标准3.2)的。2、静止部分的隔爆结合面、操纵杆与杆孔隔爆的结合面、转轴与轴孔的隔爆结合面的最大间隙(直径差)W,隔爆结合面最小有效长度L,隔爆结合面边缘至螺栓通孔边缘的最小有效长度L1达不到表1规定者。表1 接 合 面 型 式 L(mm) L1(mm) W(mm) 外壳容积V(l) V0.1 V0.1 平面、止口 或圆结构 6.0 6.0 0.30 12.5 8.0 0.40 0.40 25.0 9.0 0.50 0.50 40.0 15.0 0.60 带有滚动轴 承 的 圆筒结构 6.0 0.40 0.40 12.5 0.50 0.50 25.0 0.60 0.60 40.0 0.80 3、快动式门或盖(转盖式或插盖式)隔爆结合面的有效长度小于25mm,或间隙大于0.5mm